行政诉讼状(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状(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状(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状

原告:杨**,男,生于1961年1月20日,侗族,住湖北省**县**乡**村**组**号。电话****.

被告:**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县**大楼**楼。

负责人:田**,局长。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返还扣押原告的树蔸一株,并赔偿原告的树蔸损失价值1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3年9月10日,被告**县林业局以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为由,扣押原告的树蔸一株,并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鄂来林罚书字[2013]第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杨**无证运输的楠木(树蔸)壹株。原告不服向**州林业局申请复议,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最后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县人民法院(2014)鄂**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即:撤销来凤县林业局作出的鄂来林罚书字[2013]第1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县林业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撤销。该

树蔸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应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9月去被告处要求返还树蔸时,发现该树蔸已经被被告损坏,无法达到原告的利用价值。2018年4月5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提交《赔偿申请书》,要求来凤县林业局立即返还原告的树蔸,并赔偿因**县林业局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10万元。**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2018年6月29日,原告又向**林业局寄送了《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书》,**州林业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寄送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1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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