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四)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四)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四)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清末、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四)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4,分数:68.00)

1.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的朝代是______。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清朝

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虽然受到儒家礼教纲常的影响,但仍保留某些蒙古族原有的传统,特别是在婚姻方面,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和习惯行事,而不强求划一。元世祖忽必烈至元8年(公元1271年)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汉族禁止“有妻更娶”,但蒙古习惯法《大札撒》却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此外,蒙古人实行“父兄弟婚”,即子可以收父妾,弟可以收兄妻,兄可以收弟妻。但汉人除了弟收亡兄妻外,上述亲属乱伦或重婚均为法律所禁止。可见,选C项。

2.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嫁娶违律的,独坐主婚者

B.七出仍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义绝不再成为婚姻解除的条件√

C.婚姻缔结须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D.继承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

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并规定:“诸嫁娶违律,独坐主婚者。”可见,A项表述正确。明朝的婚姻解除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作为条件,不过明朝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可见,B项表述错误,故选B项。明律规定,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可见,C项表述正确。关于继承,明朝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明律规定:“嫡庶无别,诸子均分。”可见,D项表述正确。

3.元朝由江西地方官府整理圣旨、条例而形成的法规汇编是______。

A.大札撒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元典章√

元朝由江西地方官府整理圣旨、条例而形成的法规汇编是《元典章》。故选D项。《大札撒》是蒙古人主中原前制定的习惯法;《至元新格》是元世祖时期制定的法典,而非法规汇编;《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法典,而非法规汇编。

4.中国历史上废除丞相制度的皇帝是______。

A.元世祖

B.明太祖√

C.明成祖

D.清世祖

明太祖朱元璋于1380年借胡惟庸谋反一案废除了三省和宰相制,从而结束了三省和宰相的历史,为明朝内阁首辅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我国行政制度方面引起了巨大变化。故选B项。

5.通过立法规定房屋出典后失火焚毁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的朝代是______。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清朝通过立法规定了房屋出典后失火焚毁的风险责任分担原则,故选D项。

6.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______。

A.刑部√

B.大理寺

C.都察院

D.宗人府

清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刑部,故选A项。清朝的大理寺是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而不是审判机关,故不选B项。清朝的都察院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而不是审判机关,故不选C项。清朝的宗人府是受理皇室宗族诉讼的专门机关,对于皇室宗族案件,刑部无权过问,故不选D项。

7.元朝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普通司法机关无权管辖,须由专门机构审理裁决。该专门机构是______。

A.理藩院

B.大理寺

C.宣政院

D.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是元朝专理蒙古王公贵族和色目人涉案的司法机关,其地位高于刑部。可见,选D项。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元朝没有此机构。从北齐至宋朝,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大理寺是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元朝没有大理寺。宣政院是元朝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

8.明洪武三十一年,某省布政使上书皇帝,嘉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依照《大明律》的规定,该上书行为构成的罪名是______。

A.内乱

B.左官

C.奸党√

D.谋大逆

为了严禁臣下结党营私,明太祖朱元璋首创奸党罪,《大明律》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包括“上言大臣德政”和“交结近侍官员”等罪名。可见,选C项。《大清新刑律》将古代实行的谋反罪改为内乱罪。左官罪是汉律规定的罪名,即凡官吏“舍天子而仕诸侯”者,一律以左官罪论处。谋大逆是“十恶”中的罪名,明朝也有谋大逆之罪,但本题题意并非谋大逆之罪。

9.清朝光绪年间,某官员甲因犯罪而被发配新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甲被判处的刑罚是______。

A.发遣√

B.刺配

C.充军

D.流刑

清朝特别创立了发遣刑,即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该刑罚是轻于死刑、重于充军刑的重刑,清末《大清新刑律》公布后,该刑罚被废除。可见,选A项。刺配刑出现于宋代,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在犯人身上复合适用的刑罚,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公布后,该刑罚和与之相应的刺字刑被废除。充军刑出现于宋代,明朝广泛适用,是强迫罪犯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并强迫屯种的刑罚。流刑是封建制五刑之一,按照里程分为流2000里、流2500里和流3000里,清末《大清新刑律》公布后,该刑罚被废除。

10.元朝在中央设立的最高行政机关为______。

A.尚书省

B.中书省√

C.门下省

D.行省

元朝设立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省,故选B项。唐宋时期设立的“三省”包括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元朝没有尚书省和门下省,仅以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行省又称为行中书省,是元朝在地方设置的最高地方行政机关。

11.明朝初年,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史称______。

A.明《大诰》√

B.《大明律》

C.《大明会典》

D.《问刑条例》

明朝初年,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史称明《大诰》。可见,选A项。《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会典》是明朝编纂的行政法典,不选B、C项。因明太祖朱元璋不允许子孙对《大明律》作任何改动,否则以“变乱祖制”论,因此,明孝宗弘治年间制定《问刑条例》,在律之外另行制定例,并附在《大明律》律文之后,以适应形势变化,从而开创了律例合编体例,不选D项。

12.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清政府仿效明朝,将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有关制度编撰成集,称为______。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集解》

C.《大清会典》√

D.《大清律例》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清政府仿效明朝,将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有关制度编撰成集,称为《大清会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的行政法典。可见,选C项。《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顺治年间仿效《大明律》制定的法典。《大清律集解》是清朝雍正年间制定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制定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3.明清时期被称为“风宪衙门”的中央机构是______。

A.都察院√

B.大理寺

C.尚书省

D.刑部

明清时期的“风宪衙门”指的是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清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可见,选A项。大理寺为明清时期的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尚书省为隋唐宋时期的三省之一,尚书省在元朝就被裁撤,明清时期没有尚书省。明清时期的刑部为中央刑事案件的主审机关。

14.“民人典当田房,契载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作出这一法律规定的朝代是______。

A.汉朝

B.唐朝

C.明朝

D.清朝√

在我国古代,规定民人出典房屋和土地的回赎期限为10年的朝代只有清朝,故选D项。典卖制度虽在唐朝就已经出现,但唐朝尚未有回赎期限的规定,宋、元、明规定典卖的回赎期限为30年,这不同于清朝。

15.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B.“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明会典》、《大清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

C.明朝实行“重其所重”原则,加重了对伦理教化犯罪的处罚

D.清朝的秋审是对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

B项错在:五朝会典仅指《大清会典》中的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五朝编纂而成的会典;C项错在:对于伦理性犯罪,明朝采取“轻其所轻”的刑法适用原则;D项错在:清朝的秋审是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对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的复审是朝审。

16.明朝官员致仕的年龄为______。

A.年满70岁

B.年满65岁

C.年满60岁√

D.年满75岁

明朝官员年满60岁致仕(退休),这与唐朝不同,唐朝官员的致仕年龄为70岁以上。可见,选C项。

17.中国法制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______。

A.《大明律》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明大诰》√

朱元璋以强行手段普及《明大诰》,以至于“家家有大诰、户户讲大诰”,从而使得《明大诰》成为空前普及的法规,像朱元璋这样推行法律普及的,在法制史上实属罕见。

18.明朝的监察机构主要有______。

A.风宪衙门√

B.外台√

C.行台

D.六科√

明朝设置的监察机构包括风宪衙门(正式名称为都察院)、六科、外台(又称为行在都察院,正式名称为提刑按察司)。行台(行御史台)是元朝在地方设置的中央派出的最高监察机关,包括南台和西台。

19.《大明律》一共______。

A.七篇√

B.十二篇

C.十八篇

D.二十篇

明朝一改宋朝以前将法典篇章定型12篇的编纂格局,将法典分为7篇,清朝沿用。

20.明朝的会审中,囚犯经热审后须请旨定夺才能执行的情形是______。

A.轻罪囚犯

B.原被判处徒刑的囚犯

C.原被判处枷号的囚犯√

D.原被判处流刑的囚犯

明朝囚犯经热审后须请旨定夺才能执行的情形包括重囚可疑者和原被判处枷号重刑者两种,可见,选C项。对于囚犯经热审后,明朝司法机关作如下处理:对于一般轻案犯决罚后立即释放;对于原被判处徒、流刑的罪犯减等发落;对于重罪可疑者和原被判处枷号重刑者,则请旨定夺。

21.明朝设立的接受内外章奏,上达不法冤情的机构是______。

A.都察院

B.清吏司

C.通政使司√

D.六科给事中

明朝设立的接受内外章奏,上达不法冤情的机构是通政使司(有些类似于我国现代的信访部门)。

22.明朝执掌稽查六部百官的官员称为______。

A.通政使司

B.都察院

C.六科给事中√

D.清吏司

明朝执掌稽查六部百官的官员称为六科给事中,属于监察机关,隶属于都察院。

23.《大清律例》一共______。

A.二十篇

B.十八篇

C.十二篇

D.七篇√

《大清律例》沿用了《大明律》将法典拟定为七篇的格局。

24.清朝审理宗族案件的机关是______。

A.大宗正府

B.宗人府√

C.内务府

D.刑部

对于宗族犯罪,刑部不能过问,只能交由宗人府审理。内务府是清朝审理满洲贵族案件的机关;大宗正府为元朝的机关。

25.清朝专门审理满洲贵族案件的机关是______。

A.刑部

B.内务府√

C.宗人府

D.步军统领衙门

对于满洲贵族案件,刑部不能过问。

26.元朝制定的最为成熟的法典是______。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元典章》

D.《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是元朝制定的最为成熟的法典。

27.关于古代刑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廷杖制盛行于清朝

B.元朝的笞杖刑共计十等

C.充军刑是属于死刑的宽贷刑

D.宋朝将徒流刑折成脊杖,而不是臀杖√

A项错在:廷杖制盛行于明朝;B项错在:元朝的笞杖刑分为十一等;C项错在:在明朝,充军刑虽属于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但明朝的充军刑的设置不是为了宽贷死刑,而是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领域的体现。

28.首创六部分篇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是______。

A.《唐六典》

B.《宋刑统》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大明律》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吏、户、礼、兵、刑、工六篇为分则,首创了六部分篇的新体例,该体例为清朝沿用。

29.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汉、唐、明三朝实行从重从新的刑法适用原则√

B.元朝将境内之民分为四等,实行同罪异罚

C.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D.明、清都有有关奸党罪的规定

A项错在: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从新主义,明朝则采取从重从新主义。

30.下列不属于体现清朝民事主体地位变化的选项是______。

A.开豁贱籍

B.改善雇工人地位

C.废除匠籍制度

D.解除雇工人的贱籍身份√

清朝民事主体地位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废匠籍、改善雇工人地位和开豁贱籍三个方面。D项错在:雇工人虽然身份低下,但不属于贱籍。

31.清朝的基本法典是______。

A.《大清律例》√

B.《大清会典》

C.《大清律集解》

D.《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会典》属于行政法典,而不是基本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满族入关后为了权宜之计颁布的法典。《大清律集解》没有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

32.关于元、明、清司法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元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宣政院,而不是刑部√

B.明朝厂卫“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法外酷刑致死不负任何责任

C.明朝的三法司是指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D.清朝的文字狱比明朝尤甚

A项错在:元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刑部,而不是宣政院。

33.关于古代立法活动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采取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

B.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

C.《宋刑统》和《大明律》都是终世不改的根本大法

D.《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B项错在:从北齐开始,我国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在北齐以前,封建成文法典的名称不统一,有“具法”、“具律”、“刑名律”、“刑名法例律”等多种称谓。

34.首次附载“六赃图”的封建成文法典是______。

A.《唐律疏议》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元典章》首次开创附载“五服图”的先例,但《大明律》则首创附载“六赃图”的先例。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32.00)

35.下列选项中,以六部官制作为分篇体例的国家律典有______。

(分数:4.00)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大清现行刑律》

在我国古代法典中,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官制作为分篇体例的国家基本律典是明清时期的法典,包括《大明律》(含《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可见,选B、C项。《宋刑统》的篇章结构是:效法《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以11篇作为分则,律下分门,律后附有敕、令、格、式。可见,不选A项。《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六部官制分篇体例的编纂结构,将法典各条按照其性质分隶30门。可见,不选D项。

36.明朝初年在乡间创设的申明亭,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功能。通常可以由申明亭受理和调处的案件包括______。

(分数:4.00)

A.贼盗

B.婚姻√

C.田土√

D.斗殴√

明太祖朱元璋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特设立申明亭。通常可以由申明亭受理和调处的案件包括有关婚姻、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见,选B、C、D项。贼盗案件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申明亭不能受理,故不选A项。

37.清朝中央政府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其中包括______。

(分数:4.00)

A.回疆则例√

B.蒙古律例√

C.理藩院则例√

D.钦定西藏章程√

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规主要包括《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律》(又称为《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又称为《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综上所述,备选项应全选。

38.《大明律》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有______。

A.奸党罪√

B.上言大臣德政罪√

C.交结近侍官员罪√

D.凌迟刑√

《大明律》首创奸党罪,并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包括上言大臣德政罪和交结近侍官员罪。《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39.下列有关元朝行政立法的表述,错误的有______。

A.提刑按察司是元朝在行省以下设立的地方司法监察机关

B.大宗正府是元朝设置的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和宗教审判的机构√

C.元朝的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种,该考试选官形式为明朝沿用

D.元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立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回避制√

大宗正府是元朝中央设置的掌管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机构。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舞弊,创立了糊名考校法、誊录制和回避制,元朝沿用。

40.明朝参与九卿圆审的官员包括______。

A.六部尚书√

B.通政使√

C.左都御史√

D.大理寺卿√

参与九卿会审的官员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和通政使司的通政使。

41.关于明朝家庭财产继承权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寡妻分家析产必须与诸子均分√

B.奸生子的继承份额提高√

C.出现独子兼祧制度

D.首次确立婚书制度

独子兼祧制度出现于清朝;首次确立婚书制度是在元朝。

42.关于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凌迟刑始于宋朝,清末修律废除了该刑罚

B.明朝的刑法适用原则包括从重从新、溯及既往和轻重相举等原则

C.《大明律》首创奸党罪,并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D.《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赃图的先例√

A项错在:凌迟刑始于五代;B项错在:轻重相举为唐朝的刑法原则。

43.有关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结婚、主婚皆坐”

B.元朝对媒妁实施规范化管理√

C.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

D.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唐朝婚姻制度的范畴√

A项错在:“诸嫁娶违律”,应当“独坐主婚”。

44.以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的朝代有______。

A.隋朝√

B.宋朝√

C.元朝

D.清朝

元朝没有大理寺的建置,元朝和清朝以刑部为主审机关,明、清时期的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45.关于元明清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元、明、清一直以都察院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关

B.明、清两代都有的会审制度类型是秋审、朝审、热审和九卿圆审

C.明朝参与九卿圆审的官员包括三法司长官和通政使等√

D.明、清两代盛行文字狱√

A项错在:元朝以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B项错在:秋审为清朝独有的会审制度。

46.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契约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清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B.清朝明确区分了典当契约与典卖契约√

C.清朝规定的典当契约的回赎期限为3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

D.清朝的典当与买卖的根本区别在于出典人是否享有回赎权√

A项错在:宋朝的典卖契约须经过过割赋税等四道程序,而清朝对于典当契约,无须过割赋税,但对于买卖契约,须过割赋税。C项错在:清朝规定的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期限为10年,超过此期限的以买卖契约论。注意:宋朝规定的回赎期限为30年,且宋朝不区分典与卖。考生应将宋、清二朝的典卖契约对比复习,以强化记忆。

47.属于明朝首创的刑罚、罪名或者制度的有______。

A.奸党罪√

B.廷杖制

C.充军刑√

D.凌迟刑

廷杖制在明朝以前存在,但不像明朝那样盛行;凌迟刑属于五代就已经存在的刑罚。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开皇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 答:《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废除了连坐、车裂、枭首、鞭刑等;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2.《贞观律》(中国政法2001年研) 答:《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诏颁天下。 《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①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②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③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3.加役流(辽宁大学2003年研) 答: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

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永徽律疏》(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5.《唐律疏议》(中南财大2005年研;中国政法1999、1995年研) 答:《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敕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璟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敕,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一、票据 1、含义 2、狭义的票据仅指、、。 3、票据行为 (1)含义: (2)包括:、、、。 4、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包括、、。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 二、支票 1、含义: 2、基本当事人:、、。 3、种类: 现金支票:特点转账支票:特点 普通支票:特点划线支票:特点 4、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罚则 (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

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选择题: 1、签发(),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A.空头支票 B.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C.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填写的支票 D.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100000×2%=2000(元)。 三、汇票 1、按出票人不同分为和。 2、按照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分为和。 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和。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地,超过的,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即时练习

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即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I 1. 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 N 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 甲 B. 乙 I ■ C. 丙 "D. 丁 I 2.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5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 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 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请求乙返还汇票 B. 请求乙返还5万元价款 □ C. 请求丙返还汇票 D. 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1 ;3.在各种票据关系中,()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A.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B. 持票人、出票人、付款人 ! C.出票人、保证人、持票人 D. 承兑人与持票人 I i 書

4.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票据,乙公司又向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票据,后丙公 司再次向丁公司转让了该票据。经银行审核,乙公司在向丙公司转让该票 据时,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票据无效 B. 乙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 因甲公司的签章有效,尽管乙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其背书仍然有效 D. 乙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甲公司签章的效力 I I 5.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A15日30日 B.30日60日 C.60日90日 D.90日120日 6.2007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 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 I 户内只有8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 2007年6月25日之前 B. 2007年8月15日之前 A C. 2007年9月15日之前 D. 2007年12月5日之前 7.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的事由是()。 A. 持票人向出票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B. 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 背书不连续 D. 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8.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变造票据的是()。 A. 变更票据金额

第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多选题一(答案版)

二、多项选择题 1 、票据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是(ABCD)。 A .以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票据 B .明知前手以违法手段取得的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C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 .善意取得票据,但未给付对价 2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ABC)。 A .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 B .利息收入 C .理赔收入 D .走私所得 3 、下列仅限于异地使用的结算方式是(AC)。 A .托收承付 B .委托收款 C .汇兑 D .支票 4 、支付结算包括(ABCD)等结算行为。 A .汇兑 B .委托收款 C .托收承付 D .票据 5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是(BCD)。 A .商业汇票 B .银行汇票 C .银行本票 D .支票 6 、关于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 个月 B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C .银行汇票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可受理 D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 、在下列情况中,银行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或银行不受理的是(BCD)。 A .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 B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 C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 D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 8 、下列有关支票结算方式的表述中,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是(AD)。 A .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B .支票一律记名 C .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D .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9 、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方式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D)。 A .按存款人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币结算账户 B .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 C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 .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0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B)。 A .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B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C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D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11 、存款人的下列资金中,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ABCD)。 A .社会保障基金 B .基本建设资金

经济法基础·课后作业·第七章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单位票据签章的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A.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 B.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 C.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 D.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2.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下列()账户,不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A.基本存款账户 B.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QFII专用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4.下列有关贷记卡持卡人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说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A.贷记卡持卡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B.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C.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D.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百分之五 5.当事人采用汇兑方式进行结算的,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无法交付的汇款,应当主动办理退汇。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公示催告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挂失止付手续 B.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C.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90日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 1、隋代法制概况 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代法制概述 (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内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3、创设“十恶”制度。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二)历史地位 1、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2、由于《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2017法硕指导:隋唐宋法律制度

2017法硕指导: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表现在: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二)《大业律》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二、《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体例 (1)《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开皇律》的12篇体例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2)《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1)封建五刑正式形成,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即德利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宽简、稳定、划一。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稳定与划一。 (二)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制定《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唐玄宗在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成为《开元律疏》。 (六)《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 (七)《大中刑律统类》: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 (八)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a.礼法合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c.用刑持平;d.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 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隋 唐 的法 律 制度

唐律的历史地位 司法机关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监察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隋代法制概况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代立法概述 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 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法律形式的发展 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 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 (一)曹魏“新律” 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 (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 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2、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3、《晋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增加“法例”。 (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 (581年——907年) 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隋文帝: ——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 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2)隋炀帝:《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 1、12篇篇名及顺序: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影响 ——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 1、五刑20等

*死刑(2):斩、绞 *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 (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 *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 *杖刑(5):100、90、80、70、60下 *笞刑(5):50、40、30、20、10下 2、五刑定制的意义 ——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1、十恶罪名: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重罪十条 大不敬——不敬(北齐律)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2、惩罚原则: ——重罚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 3、意义: ——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记忆口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1,分数:42.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鞫谳分司制是( )特有的司法审判制度。 (分数:2.00)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解析:解析:宋朝的“鞫谳分司制”,是指审理和判决分立的制度。该制度有利于纠正冤假错案,因此属于宋朝审判制度进步性的表现。 3.标志着唐朝法律基本定型化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武德律》 B.《贞观律》√ C.《唐律疏议》 D.《大中刑统》 解析:解析:《贞观律》的制颁标志着唐朝法律的定型化,《永徽律疏》就是以《贞观律》为蓝本编纂而成的。 4.《唐律疏议》一共( )。 (分数:2.00) A.六篇 B.七篇 C.十二篇√ D.十八篇 解析:解析:《唐律疏议》一共12篇,502条。 5.宋朝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统编在一起的法律形式称为( )。 (分数:2.00) A.条法事类√ B.断例指挥 C.刑律统类 D.集解附例 解析:解析:宋朝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统编在一起的法律形式称为条法事类。断例指挥属于司法机关的判例;刑律统类是宋朝的基本法典。集解附例出现于明朝,如《大明律集解附例》。 6.唐朝为了推动均田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特实行( )的赋役制度。 (分数:2.00) A.一条鞭法 B.两税法 C.租庸调法√ D.市舶税法 解析:解析:唐朝为了推行均田制,特实行租庸调法,租庸调法是均田制得以颁行的主要原因。 7.科举制度源于( )。 (分数:2.00)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内容没有变化,本章涉及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多。在最近三年的考试中,各种题型均可能出现,而且分值呈不断上升的态势,有一定难度,所以希望大家在学习中注意加强理解和记忆。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23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在18分左右。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提示: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C.更改金额的票据 D.更改用途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判断题】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学习重点: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隋代的司法状况 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 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 “简明”的表现: 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 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 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八)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九)了解国内信用证 [考试内容] 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氛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 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13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 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3,分数:46.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解析:解析:参考教材虽然在唐朝法律制度部分讲述了公罪与私罪的划分,但该制度并非源于唐朝,而是隋朝。 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开皇律》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大明律》 解析:解析:《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大中刑统》√ B.《显德刑统》 C.《大周刑统》 D.《宋刑统》 解析:解析:《大中刑律统类》又称为《大中刑统》,编纂于唐宣宗年间,是我国第一部采取“刑统”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显德刑统》编纂于五代的后周时期,该部法典又称为《大周刑统》。《宋刑统》在体例上沿用《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的编纂方式。 5.凌迟刑始创于( )。 (分数:2.00) A.隋朝 B.唐朝 C.五代√ D.宋朝 解析:解析:凌迟刑始于五代,成为法定死刑是在宋朝,正式入律是在明朝。 6.刺配刑始创于( )。 (分数:2.00)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解析:解析:宋太祖为了标榜慎刑,创立刺配刑,作为死刑的宽贷刑,后被滥用。 7.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 )。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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