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医生服务合作协议

******&X医生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XX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X

邮编:X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一、定义及解释

1、医生:指经过乙方审核的,具有相关医疗、心理、营养等执业资质从业人员。

2、私人医生会员服务:是乙方推出的一项健康管理服务。该服务为会员提供持续的、全面的、个性化的健康管理,通过线上专属家庭医生和线下XX诊室专科医生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会员日常健康咨询、专科疾病就诊、诊后复查等问题,并为会员建立全面的EHR健康档案。

二、合作内容及报价

1、合作内容:

甲方从乙方处采购XX私人医生服务白银卡,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会员卡,并为使用会员卡的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2、报价:

采购数量及价格如下:

元,其余按激活卡数量,与XX结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按照合作月度进行结算,乙方在合作月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4、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XX软件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

地址及电话:X

开户行及账号:X

开户行地址:X

传真号:X

七、陈述与保证

1、主体适格。任何一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双方保证将签署或获得一切必需的文件或许可,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本协议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2、内容适格。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双方签署的协议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对业务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任何法院、管理机关或政府组织的任何判决、裁定或规定,本协议亦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协议的连续性。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若与第三人发生合并、并购、主体变更等事件,任何一方的承继主体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该方未完成的义务。

八、保密责任

1、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数据、客户名单、技术资料、软件程序、推广计划、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

2、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要求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

知的对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3、以下信息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

3-1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3-2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

3-3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双方在合作中发生分歧或需要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时,应首先积极争取双方沟通协商一致,相关重大信息的披露、采用、表述应获得双方的许可,双方在各个领域自觉维护对方的品牌价值和利益。

5、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本协议期满后,各方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2、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相对方终止本协议。

3、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4、若甲乙双方均违反本协议之规定,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以及专家平台相关规则提供服务,如乙方有违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并且相应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协议终止

1、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可由任一方通知对方后终止。若对方:

1-1 资不抵债,进入申请破产或清算程序;

1-2 违反本协议义务,且该违约情况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未获改正。

2、终止效力:依照本条款终止本协议时,终止协议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终止前的违约行为不在此限。导致终止原因发生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可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另一方按本协议约定地址发送通知,以特快专递发送的,一方发出之日起第5日视为另一方收到日期;以邮件、传真发送的,一方发出当日视为另一方收到日期。一方终止协议的,协议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终止。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履行了本条第2、3款规定的义务后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5、一方违约后遭受不可抗力的,违约方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十二、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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