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之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第四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省标准号: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是指:

(一)海上溢油污染;

(二)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

(三)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

(四)海上热污染;

(五)高浓度盐卤污染;

(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

(七)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

(八)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行为的。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

第六条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下列海洋污染损害案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置并提出赔偿要求:

(一)海洋污染事故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

(二)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涉外海洋污染事故;

(四)其他应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赔偿要求的重大污染事故。

第八条对本辖区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一般由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其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污染提出赔偿的权限,由设区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海洋生态损失补偿

第九条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审批中,应当委托专家对海洋环境评价报告书(表)中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金额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前或者取得海域使用证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凡属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免缴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凡属减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按相同比例减缴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第四章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提出赔偿要求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

国家审批的用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四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按照征收管理权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相应级次国库。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省级管理方式,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按照规定比例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成,其中,省级50%、市15%、县(市、区)35%;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与省级实行5:5分成,其所在市不参与分成。

第十六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

第五章赔偿费和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和管理;

(二)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和整治;

(三)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出;(五)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使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支出范围,编制年度专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审核程序,结合收入情况,根据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

理工作需要,核定本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专项支出预算,并监督使用。年度终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省级留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分别用于省本级和补助各市、县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安排到具体项目。省海洋与渔业厅按规定程序编报年度项目专项支出预算。对省级安排各市、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逐级拨付。

第二十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19款“海洋管理事务”99项“其他海洋管理事务支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造成海洋生态损害、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置和提出赔偿、补偿要求,不得越权处置和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免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年产值标准地区分类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名称类别补偿标准备注 1 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490-630元/㎡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表中房屋为有土地权属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 5、房屋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6、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在相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 7、其他与拆迁有关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此标准不包含土地价格。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80-490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310-380元/㎡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240-310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160-240元/㎡ 砖混结构楼房550-700元/㎡ 框架结构楼房700-900元/㎡ 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80-100元/m 1、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2、有合法批准手续或经过批准的。 3、围墙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 乱石基砖墙高2-2.5m 70-90元/m 乱石基砖墙高1.5-2m 60-75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40-50元/m 3 畜禽舍砖混结构100-150元/㎡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简易结构50-80元/㎡ 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00元/座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双棺加300元。

山东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4 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逐年增加,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按照 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 改善者受益二恶化者赔偿 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市纳入国家二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三条一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用于对市补偿或市赔偿的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水质达标基本补偿资金二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资金二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二劣Ⅴ类水质管控赔偿资金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赔偿)资金等. 第四条一国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确认的监测数据,省控考核断面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数据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 第五条一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情况二跨市饮用水水质达标 51

情况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水质同比变化情况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二劣Ⅴ类断面情况采用月度考核方式.生态补偿资金统一实行 年度结算. 第二章一基本补偿 第六条一对各市考核断面的氢离子浓度指数二溶解氧二高锰酸盐指数二五日生化需氧量二氨氮二石油类二挥发酚二汞二铅二总磷二化学需氧量二铜二锌二氟化物二硒二砷二镉二六价铬二氰化物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二硫化物等21项考核指标年平均浓度进行年度考核,全部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即为考核达标,可获得断面达标基本补偿资金.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P基本补偿=s?t 其中: P基本补偿 市获得的基本补偿资金; s 基本补偿标准(万元).考核断面数为5个及以下的市取16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6-10个(含)的市取1800万元;考核断面数为10个以上的市取2000万元; t 断面达标率.各市达标断面的个数与其考核断面总个数的比值. 第三章一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 第七条一对各市的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进行月 61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粮棉类品种

蔬菜类品种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 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三、农村桥梁 四、苗木及花卉类 五、果树类 六、畜牧类 七、水产类 八、芦笋及菌菇类 九、瓜果类 十、低值易耗品类 十一、其他类

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 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修改的预算价格是以各类建筑、窨井、道路,常用规格下水道、水电管线等设施,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 (1)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等的取定:采用前三年《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工费用、材料费(除税价)、机械台班费(除税价)的平均价作为依据; (2)费用取定:采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文件。

表中: a﹒“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取定为参考费率的中值25.88%(参考费率为20.78%-30.98%) b﹒“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参考费率的最低3.0%(参考费率为3.0%-3.4%) c﹒“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1)+(2)为基数×最低参考费率1.5%(参考费率为1.5%~2.37%)d﹒“社会保险费”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38.42%计算。 e﹒“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1.96%计算。 f﹒税金税率统一按增值税11.00%计算。 3﹒新建房屋的申照、水电安装等费用不包括在本“财物补偿标准”内,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另付。 4﹒非居住房屋表中的“单价增减”列,是指檐高每增减10

山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9年山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 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 认可的单价为准。 【为你推荐】 租房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两证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标准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都进入了征地拆迁的高峰期,而 在征收了他人的房屋、土地之后,肯定要作出适当的补偿才 行。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也就导致最终的补偿标 准不一样。今天,以山东为例子,小编为大家介绍▲山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 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 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枣庄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11-25 10:18:03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鲁价费发〔2008〕175号 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申请调整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枣价费发〔2008〕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

51号)规定,同意你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函〔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枣庄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一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390-500元/㎡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表中房屋为有土地权属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 5.房屋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屋顶为石棉瓦或草房的按同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300-390元/㎡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附件3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一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向各市补偿或者由各市缴纳赔偿的资金. 第三条一按照 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 和 谁保护二谁受益;谁污染二谁付费 的原则,以各市的细颗粒物(P M2 5)二可吸入颗粒物(P M10)二二氧化硫(S O2)二二氧化氮(N 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 M2 5二P M10二S O2二N O2占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的权重分别为50%二20%二10%二20%. 第四条一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二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采用国控监测站点统计数据. 第五条一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第六条一按照污染物单位浓度80万元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单位百分点20万元的标准,计算各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 31

金.各市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4季度补偿资金之和. 各市某季度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上年同季度P M2 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 M2 5平均浓度)?50%+(上年同季度P 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 M10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 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 O2平均浓度)?10%+(上年同季度N 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 O2平均浓度)?20% ?8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20万元/百分点. 第七条一P M2 5二P M10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N O2二S O2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一年度空气质量连续2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095-2012)二级标准,则自该年度起继续按照本办法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 2017 4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41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个补偿标准。其中房屋类仅指集体用地上民房、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补偿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04-3-21【大中小】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3-21 执行日期:2004-3-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几年,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安置措施不力等问题,有的随意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时期对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及时到位,随意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一些县、乡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单位长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兑付到农民手中,等等。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城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集中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力度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必须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集中力量,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尽快加以解决:对政府或有关部门拖欠的征地费,由拖欠征地费的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筹措、银行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其他存有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原则,限期筹资兑现,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并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省政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组织专项检查。清欠工作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落实到位。今后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各级政府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完善“双代管”等政策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征地补偿费;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把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对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资金的用地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实行法人训诫,并视情况在媒体上给予公开曝光。 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村委会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

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我市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暨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动方案》《厦门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指从事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其造成的海洋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等损害进行的补偿。 凡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第三条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市、区政府在履行海洋生

态保护责任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 鼓励单位或个人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实施其应尽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市、区政府或海洋生态保护的其他受益者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补偿支持。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编制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收支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管理 第五条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应在编制用海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进行专章论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方案提出明确意见,签字确认。 厦门市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山东省征地方面相关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 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面积认定、就地就近安置、住宅改非住宅等问题的,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是指在目前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与经营新增的补偿。 第六条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依据各市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护水源地等财政投入及其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及空气、水污染指标等进行分配。适当加大对偏远地区、财政困难地区的生态建设补偿力度。 第七条居民民生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入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人口数,以人均每年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 知 (鲁政办发〔200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

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

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2012年第11期山东社会科学No.11总第207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7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刘慧黄秉杰杨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580) [摘要]为有效推进和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在加强半岛蓝色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应努力将半岛蓝色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完善山东半岛 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路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是前提;多方 位开拓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渠道,扩充资金来源是基础;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权限、范围 和标准,采取多种补偿方式是关键;明确执法主体和严格问责制度是保障;专业监督和公众参 与的海洋生态补偿监管机制是有益补充。 [关键词]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11-0142-04 积极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加速发展海洋经济,是山东省“十二五”发展的亮点和重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前提,为有效推进和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在加强半岛蓝色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应努力将半岛蓝色经济区打造成为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一、对生态补偿及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界定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利益分配机制。狭义的生态补偿强调由于人为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对生态系统、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广义的生态补偿则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①从生态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来看,广义的生态补偿突出了补偿的方式和补偿费用的用途,更有利于“既重污染防治,更重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理念的践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实现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社会公平。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做到“谁使用谁掏钱,谁污染谁买单”,实现生态成本和利益的平衡,在立足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保护生态。 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公共制度,对海洋生态补偿同样适用。本质上,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利用与成本补偿之间利益的再分配,通过调整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保障生态成本的公平支付与经济来源的稳定性,从而满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延续。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是规范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需要,更是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有序开发的重要保障。 二、山东半岛海洋生态补偿的现实困境 2010年山东省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作为我国首个海洋生态方面的补偿和赔偿办法,首次涉及补偿主体和适用范围、赔偿费和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补偿费的各级分成与减免、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界定。2011年山东沿海各地依据这一暂行办法,对30 收稿日期:2012-06-05 作者简介:刘慧,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经济师。 黄秉杰,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杨坚,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41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

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

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 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是怎么制定并且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征收补偿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 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 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包括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以及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等措施。这些要求将对中国生态补偿的综合性立法和制度建设的体系化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及其发展 所谓生态补偿,是指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市场等方式,由生态保护受益者或生态损害加害者通过向生态保护者或因生态损害而受损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行为。其中,‘‘生态保护受益者或生态损害加害者”,是指从维护和创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生态保护活动中受益,或者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个人、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者或因生态损害而受损者”,则是指为维护和创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发展机会受到限制,或者因生态损害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 从世界范围看,生态补偿的概念为中国特有,在国外相类似的概念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s,PES)。目前部分国家已有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成功范例。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此多数场合下国家是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然环境要素的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依靠自然资源获益的主体。为此,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在不同生态系统条件下既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支付者、也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受偿者。此外,个人只在少数场合下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支付者(如作为环境税和消费税的缴纳主体),多数场合下他们只会成为生态补偿的受偿者。另外,从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上讲,因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都不属于生态补偿活动的范畴。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要求政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从此,生态补偿开始在中国全面开展。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确定要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有《草原法》(2013年)、《农业法》(2012年)、《水土保持法》(2010年)、 《海岛保护法》(2009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畜牧法》(2005年)、《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土地管理法》(2004年)、《渔业法》(2004年)、《水法》(2002年)、《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森林法》(I8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除《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外,其他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应当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行为征收费用、对生态保护行为予以补偿。 国务院发布的生态补偿法规与政策约有80篇之多,主要涉及行政法制、宏观经济、资源与能源、建设业、农牧业、水利和环保领域,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大中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第十条下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