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行业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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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国家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64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

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

2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年本)》、《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及二人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

三、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新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2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现有的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应低于1445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3%。综合交流电耗高于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符合综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35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1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41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2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铝。现有氧化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系统标准。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

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3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

盐低于30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3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5

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3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0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69%、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

五、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复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

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必须按照环保、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铝冶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必须符合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行。防止电解铝冶炼氟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1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新

建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现有铝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铝土矿和氧化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铝液泄漏、爆炸、火灾、雷击及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灼烫伤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和融资等手续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

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全监管、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铝矿山、冶炼和加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者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铝加工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和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 (中央法规)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操作规范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认定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从2015年8月14日起,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鼓励类产业认定。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包括: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河池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需要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 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县(区)发改局或园区经发局(处)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原件)。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八个领域,共计147项产品。 本次发布的《目录》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对原《目录》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编制,将燃煤电站脱硝装备、工业窑炉烟气脱硫装备、电袋复合除尘设备纳入鼓励领域,并增加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目录》同时确定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的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目录》的颁布实施,对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委明确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将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相关部门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适当补助。 1.改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通常,得到资金的地方政府没有融资手段,税收缩减,土地收入减少,难以满足中央所期望的放大效应;而有市场融资手段的社会企业,难以获得政策性资金,造成投资拉动的放大倍数小,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因此,应当将财政资金逐步改直接投资为间接运营补贴,这种方式拉动资金的倍数更大,见效更快,效果更加综合,市场更加公平。 2.建立基于产出的补助机制,具体方式包括:成立省一级运营补助基金、建立化学需氧量去除的补助机制、完善产业贴息贷款机制、税收减免与补贴机制等。可由政府针对实际环境治理的效果,面向专业服务企业和具体项目实施。此机制可以放大10倍以上资金总量,同时有利于提高效率,各种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3.重视信贷问题,解决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难题。例如,国家环境投资拉动的着力点主要在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受制于《预算法》,地方政府没有合适的融资工具,不能满足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要求。

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

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一、农业 动植物优良品种改良及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 脱毒种苗 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 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 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宜农荒地、荒山、荒漠、滩涂开发 商品粮、棉、油、糖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早作农业、节水农业及生态农业 天然橡胶 草业和草原建设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奶业 生物农药 高效低毒无公害农药 新型农膜 新型兽用疫苗和兽用化学药品 牛羊胚胎移植 渔船技术改造 饲料添加剂及配套利用 二、林业 林业良种选育与遗传改良 经济林树种、花卉良种繁育及储藏 森林灾害防治 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特殊困难立地造林

防护林工程 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荒漠化防治 附带原料林基地的木浆造纸 木材及人工林、小径木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竹质工程材料和植物纤维工程材料 林化工产品深加工 树木生理活性物质 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 三、水利 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 跨流域调水工程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 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海堤防维护和建设 江河湖库清淤 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水土保持技术及设拖建设 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 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 水利工程中土工合成材料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设备和方法 高效耐磨及低扬程大流量水泵 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 水利工程勘测设什(CAD)系列软件 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

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及设备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五、煤炭 矿井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大中型、高效露天煤矿 大中型高效选煤厂 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的防治 工业型煤 水煤浆 煤炭气化、液化 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 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管道输煤 六、电力 水力发电 大型煤矿坑口电站 热电联产 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垃圾、生物质能发电及大型风力发电燃气联合循环发电 洁净煤发电 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 电网改造和建设 七、核能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 低温核供热堆、快申子增殖堆、聚变堆 先进的铀矿采冶

国家政策鼓励行业名录

国家政策鼓励行业名录 一、农林业 1.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国家级农产品基地建设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4.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和养殖技术开发及应用 5.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6.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7.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 8.种(苗)脱毒技术开发及应用 9.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 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12.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 15.奶牛养殖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克隆技术研发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 19.农、林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 定、开发和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气 化、培育食用菌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6.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7.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28.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关于鼓励类产业确认申报的说明

附件: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

请、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最大限度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 二、确认依据、范围 (一)确认依据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的目录、综合性产业政策、专项政策等。 2.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确认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投资的,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确认主体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申报企业凭省经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 四、确认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转报市级经济

【精品】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政策说明

产业政策说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一)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国家鼓励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分为六个方面,分别是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 下一代网络(NGN)指一个建立在IP技术基础上的新型公共电信网络,它能够容纳各种形式的信息,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下,实现音频、视频、数据信号的传输和管理,提供各种宽带应用和传统电信业务,是一个真正实现宽带窄带一体化、有线无线一体化、有源无源一体化、传输接入一体化的综合业务网络。下一代通信网络中光网络的建设,软交换以及3G的建设尤为关键。3G领域中有上海普天、广电信息、华胜天成、振华科技、烽火通信、航天通信、三维通信、中天科技、联创光电、中兴通讯、中创信测、长园集团、武汉凡谷、浪潮软件、上海贝岭、亿阳信通、大陆、长江通信、光迅科技、东信和平等公司。 物联网是指各类传感器和现有的互联网相互衔接的一个新技术。物联网初期,典型应用拓展是产业的关键,从目前看,比较成熟或者发展相对较快的应用包括:智能交通,智能监控,手机支付和导航等。在智能交通领域,有效地结合了导航定位与视频监控,具有代表性的公司包括大华股份、远望谷、赛为智能、金证股份、合众思壮、歌尔声学、太工天成、四维图新、北斗星通、上海贝岭、厦门信达、大立科技、东信和平等公司。 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包含多个方面,不仅仅局限于显示技术本身,同时还包括与显示设备关系密切的其他技术。目前的关注热点主要有OLED(有机发光半导体)、电子纸、LED背光、高端触摸屏和平板显示上游材料等。2010全球TFT-LCD面板总市场规模达640亿美元左右,且基本由韩国、日本、台湾公司占据,可喜的是目前大陆相关企业的技术和世界一流水平的差距正在缩小,同时具有非常明显的成本优势,产品未来的替代空间巨大。具有代表性的公司包括深天马、彩虹股份、莱宝高科、汉王科技、新华传媒、士兰微、长城开发、三安光电、浙江阳光、歌尔声学、欧菲光、长信科技、、海信电器、四川长虹、TCL集团等公司。 三网融合主要指电信网、移动互联网以及广播电视网的融合,此融合并非三网的物联融合,而是应用上的有机融合。具有代表性的公司包括粤传媒、永鼎股份、拓维信息、中天科技、北纬通信、电广传媒、天威视讯、华闻传媒、出版传媒、博瑞传播、同方股份、二六三等公司。 集成电路(IC)产业属于传统电子制造业,市场规模非常庞大,据预测2010年整体销售额可达3000亿美元,未来增长速度较为平稳且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除了成熟行业的周期性特点,集成电路又具有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性,即技术不断进步,新产品推出取代老产品等特点。中国作为集成电路技术的新兴国家,市场规模的复合增长率显著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可达年均16%以上。 云计算是指将计算任务分布在由大规模的数据中心或大量的计算机集群构成的资源池上,使各种应用系统能够根据需要获取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各种软件服务,并通过互联网将计算资源免费或按需租用方式提供给使用者。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附件: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加快发展我省“7+3”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行积极的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我委重新制定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产业政策暂行办法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5日印发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51号(共印100份)

附件: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 - 2 -

国家鼓励产业政策具体条款

国家鼓励产业政策具体条款 十大工程中有六项交通运输类工程。两个铁路项目是以拓展路网为重点,突出东西部联系通道、内部通道和对外通道而建设的“西安至南京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和“重庆至怀化铁路(渝怀线)”;一个西部公路建设项目则以国道主干线和国家级贫困县道路为主;一个民航机场建设项目包括建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和以成都双流机场、昆明巫家坝机场、西安咸阳机场、兰州中川机场和乌鲁木齐机场为中心的支线航空网络;重庆市高架轻轨交通(较场口至新山村线)一期工程;柴达木盆地涩北地区-西宁-兰州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 四川紫坪铺、宁夏黄沙河坡头水利枢纽和中西部退耕还林(草)和生态建设及种苗工程,是两项涉及西部发展全局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工程。今年将在长江游的云南、四川和黄河上中游地区的陕西、甘肃等13省区开展退耕还林(草)试点工程建设,计划退耕515万亩,同时安排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648万亩。此外,今年中央还将为西部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环境恶劣地区的生态综合治理进行投资。 十大工程中的另两项是青海钾肥工程和国家利用国债资金支持的西部高校基础 设施建设工程。 涉及西部和我省的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是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项,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详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条件西部中东部 税率鼓励类项目(目录详见第二部分)2001-2010年15%33% 减免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两免税,三减半(外企经营无 广播电视项目期需在10年以上) 省级政策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经省人民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可减免地方所得税 政府批准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 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详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关于鼓励类产业确认申报的说明

. 附件: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

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页脚. . 请、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最大限度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 二、确认依据、范围 (一)确认依据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的目录、综合性产业政策、专项政策等。 2.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确认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投资的,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确认主体

摘录我国家近年出台的部分产业政策有关文件名录

摘录我国近年出台的部分产业政策的文件名录 (一) 目录类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1997年12月31日)(已废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31日)(已废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令第18号,2000年6月16日)(已废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2000年8月31日)(已废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类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1999年8月9日) (已废止)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999年1月22日) (已废止)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1999年12月30日) (已废止)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2002年6月2日) (已废止) 第一部分:产业政策 (三)行业类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出台了水泥、电解铝、焦炭、电石、铁合金、煤炭、铜冶炼、钨锡锑等行业产业政策 ☆出台了电石、铁合金、焦化、电解金属锰、铜冶炼等行业的准入条件。 (四)当前国家政策关注的热点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db8979780.html, 2011-05-28 16:27:42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一、国家多项政策大力扶持国产环保仪器设备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在集中精神开展经济的同时,也将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因而,环保仪器的研发与运用也日益得到关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 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仪器设备种类涉及: 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颁布于2002年,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但是对于国货没有明确的界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外仪器公司实现“本土化”,纷纷在中国建厂,制造生产仪器。那么,此类仪器是否属于“国货”?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专门就“国货”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且对“进口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环保设备产业频获国家政策支持买国产或享优惠 在“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国内很多用户把中国制造关在招投标门外”。例如,在仪器行业,很多用户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把很多指标倾向进口仪器。国家似乎也注意到此问题,据悉国家正在开展应用项目测试工作,即对国产仪器的应用前景进行评估,如果确实能满足国家的应用要求就不再允许进口该类仪器。 如果说第一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仪器用户,那么第二条政策则正是从另一个侧面来关注“国产仪器”,其把关注点投向了在华的外资研究机构或中心,通过财政上的“退税”政策,鼓励其购买“中国产的仪器”。 总之,国家政策性倾斜帮助国产仪器只能是辅助性的,国产仪器只有在质量、性能上赶上或超过进口仪器,让用户爱用、喜欢,这才是国产仪器厂家的发展之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八个领域,共计147项产品。

国家振兴十大产业政策

国家调整振兴十大产业政策汇集 为了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先后出台了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业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这是我们应对当前困难,加快发展的极好政策机遇。为了帮助企业掌握政策,了解信息,促进发展,现将十大产业相关政策摘要刊发,供参考。 国家调整振兴十大产业政策汇集 一、纺织工业振兴规划政策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振兴纺织工业,必须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优化布局为重点,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加强对就业和惠农的支撑地位,推进我国纺织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一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积极扩大国内消费,开发新产品,开拓农村市场,促进产业用纺织品的应用。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二要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品牌建设。在新增中央投资中设立专项,重点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技术进步,推进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提高纺织装备自主化水平,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 三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完善准入条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给予优惠支持。 四要优化区域布局。东部沿海地区要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和引导纺织服装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建设新疆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 五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至l5%,对基本面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减轻纺织企业负担。中央、地方和企业都要加大棉花和厂丝收购力度。 二、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政策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战略性产业,关联度高、吸

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

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 展的产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一、农业 动植物优良品种改良及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 脱毒种苗 蔬菜、花卉无土栽培技术 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 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 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宜农荒地、荒山、荒漠、滩涂开发 商品粮、棉、油、糖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及生态农业天然橡胶 草业和草原建设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奶业 生物农药 新型农膜 新型兽用疫苗和兽用化学药品 牛羊胚胎移植 渔船技术改造 饲料添加剂及配套利用 二、林业 林业良种选育与遗传改良 经济林树种植、花卉良种繁育及储藏 森林灾害防治 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特殊困难立地造林 速生丰产林 防护林工程 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荒漠化防治 附带原料林基地的木浆造纸 木材及人工林、小径木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 竹质工程材料和植物纤维工程材料 林化工产品深加工 树木胜利活性物质 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 三、水利 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控制性智力工程 跨流域调水工程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 蓄滞洪区的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 海堤防维护和建设

江河湖库清淤 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水土保持技术及设施建设 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 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水利工程中土工合成材料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设备和方法 高效耐磨及低扬程大流量水泵 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系列软件 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 四、气象 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及设备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五、煤炭 矿井地址及地球物理勘探 大中型、高效露天煤矿 大中型高效选煤厂 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防治 工业型煤水煤浆煤炭气化、液化 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 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管道输煤 六、电力 水力发电 大型煤矿坑口电站 热电联产 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垃圾、生物质能发电及大型风力发电燃气联合循环发电 洁净煤发电 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 电网改造和建设 七、核能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 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 先进的铀矿采冶 高性能核燃料元件 乏燃料后处理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 同位素及辐照应用 八、石油、天然气勘探 石油、天然气开采 原油管道输送 液化天然气

国家有关铝工业产业政策

国家有关铝工业产业政策 1、国家计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3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铝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铝加工属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 2、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规定,60KA以下铝自焙电解槽、"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均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期限为2000年。该法规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2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规定,新建10万吨/年以下电解铝项目、新建铝加工项目、自焙槽电解铝项目、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均属重复建设项目。该法规1999年8月13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 4、国家经贸委(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规定,环保不能达标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及装备自发布之日起淘汰。该法规1999年12月30日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规定,氧化铝生产及新工艺开发、280KA以上预焙槽电解铝技术开发、铝及铝合金快速铸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三项工艺为国家当前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该法规自2000年7月27日发布,2000年9月1日施行。 另外,《当前国家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法规中,也将氧化铝节能改造、电解铝大型预焙槽改造、高精度铝板带、铝箔改造做为投资重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是对存量的淘汰。规定要求列入目录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要限期坚决淘汰。各地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是对增量的禁止。目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预审批,各银行、金融机构不预贷款。 "十五"规划编制及执行在即。据悉,"十五"规划重点是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对铝工业政策也已经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盘点

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盘点 作者:《中国汽车研究网》总编金维华 一、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 我国是能源消耗大国,交通运输领域石油消耗比例高达34%,碳排放约占我国总体碳排放的23%。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我国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 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十五”计划以来,国家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科技规划,并在“863”项目等国家项目的支持下,先后投入20多亿元研发经费,中科院电工所、上海811所、清华大学等几十家单位,把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列为重点课题,对各种主要技术路线进行了跟踪研究,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并培养了一支能力较强的研发队伍,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研发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已具备了实现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条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关键零部件体系,开发了一批新能源汽车,实现了小批量整车生产能力,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株洲等城市开展了小规模示范应用,为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推广提供了技术、产品和运行经验的保障。 另外,随着全球汽车工业重心开始向中国市场转移,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进程也明显加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包括一汽、东风、上汽、北汽、奇瑞、吉利、力帆、比亚迪等在内的整车企业超过150家,从事混合动力客车研制和生产的厂家就有30多家。特别是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制造体系逐步建立,自主创新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国内许多企业已开始涉足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生产,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正在缩小。作为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热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进入新的高速发展阶段。 二、国家相关政策保障 由于新能源汽车投入巨大,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型传统汽车,要真正大范围推广应用,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产业配套政策来刺激和鼓励消费。截止到08年,我国已出台很多节能减排及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法规,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奠定了行业、产业、政策等基础。08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开始不断提速。我国的产业配套政策从“十城千辆”到“十三城试点”,再到行业振兴规划,力度超出了预期。 我国出台的节能减排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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