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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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发表时间:2019-06-10T15:02:16.48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作者:张曦[导读]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而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忠诚是建立在配偶权这一身份权上的义务。但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并且严重危及一方生命健康权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摘要: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而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忠诚是建立在配偶权这一身份权上的义务。但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并且严重危及一方生命健康权,配偶应当知晓配偶另一方身体状况发生的冲突需要借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需要借助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利益平衡、尊重对方人格尊严、权利克减等原则来进行协调,从而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不违背我国相关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对配偶生命权存在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进行合理限制,必要时应让步于家属的生命健康权。

关键词:隐私权;婚内隐私权;生命健康权;让位

一、配偶知情权概述

夫妻自愿缔结婚姻关系,成为感情及利益共同体,但共同生活,其所居住生活以及夫妻间权利义务都表示夫妻双方关系比父母、子女关系更亲昵,如配偶权,相对性更为明显。配偶权这一概念源于英美法系,美国学者认为,“其价值在于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1]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未明确配偶权的概念,有学者将配偶权的概念概括为,配偶权是法律赋予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的基本身份权,夫妻间互享权利、互尽义务。

配偶权要求夫妻之间要互尽义务,不但包括贞操忠实的狭义忠诚义务,而且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的广义忠诚义务[2]。因此配偶知情权是建立于夫妻互负忠诚义务的基础上的。

二、婚内隐私权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在精神性人格权确立后,逐渐萌神了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隐私权具有宪法和民法的双重属性,宪法确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就为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价值依据。

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其将隐私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权利意识的增强,隐私的内涵也逐歩扩大到信息隐私、空间隐私等领域。隐私权主要所保护的客体是隐私,隐私首先是一种个人独处的权利,其保护的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其可以独自一人享受自己安宁的生活,不遭受他人的破坏;其次,隐私还包含信息隐私,每个公民在生活中都有不愿被他人所得知的信息,这种信息包含相当大的范围,包括个人身体信息、家庭信息、经济账户信息等等,只要是个人不愿意公开或让其他任何人得知的信息、秘密,都是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另外,隐私还包含空间隐私,空间隐私是指每个公民享有的生活居住的空间,比如家或生活的房间,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刺探或侵入这一空间,否则即侵害了其空间隐私。但是,隐私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社会道德。

夫妻间的一些私人信息也不可避免的会被对方所知悉,因此不得不衍生一个疑问,夫妻间可有有隐私权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隐私权依附于人格权上,专属于自然人所有,而夫妻忠诚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权基础上,当夫妻一方死亡、婚姻被撤销、婚姻无效或离婚等身份权基础消灭,便无夫妻忠诚义务,更无知情权。但即使一个人死亡后,人格尊严仍受法律保护。第二,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夫妻一方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虽然夫妻间的这些信息在会共享,但也不得为第三人所知,若夫妻一方随意披露,仍属于侵犯对方隐私。最后,夫妻间的隐私内容不单包括空间共享信息,更包括社交、身份、财产等独立心理。每个自然人都有自己独立专属隐私领域,或出于无奈、或出于羞耻始终是拒绝外界非法闯入。

三、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与平衡

(一)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

在对配偶生命权存在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夫妻之间一方隐私权和另一方知情权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冲突。在高度传染病领域该矛盾尤其突出。以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为例,当婚内一方感染艾滋病,并确诊时,医生无义务且无权利告知其配偶,因为根据现《执业医师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情属于病人隐私,医生需要对患者负责,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告知他人,包括患者配偶及近亲属。因为艾滋病具有特殊性,受我国传统观念影响,该病似乎与滥交、吸毒等不良行为划算等号,几乎人人谈性色变,随意曝光患者病症,会影响患者正常社交,遭人歧视。《艾滋病防治条例》披露病情的权利仅赋予给了艾滋病患者,希望艾滋病患者主动告知。但根据现实情况来看该条例在具体实践中与立法者设想的目标相距甚远。艾滋病患者往往碍于有色眼光未履行告知义务。

(二)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

艾滋病病毒传染方式仅有三个,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在近亲属特别是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命健康在刀尖上游走。笔者认为此时配偶知情权的机理已由身份权基础转变为生命健康权基础,因此对其保护应应进行合理限制,其保护必须在合乎公序良俗范围内进行。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让位于家属的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患者的高度危险性传染疾病确诊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其家属具体信息,同时告知合理的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美国婚姻与婚姻法》威廉.杰欧.唐奈等,顾培、,杨遂全译,重庆出版社,1983年版,第278页.

[2]《配偶权相关问题探讨——从婚外情现象谈夫妻忠实义务》吕春娟、江米霞,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4月20日.

[3]《完善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思考》,陈桂华,《法制博览》2017年9月(上),第209页.

[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张新宝,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5]《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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