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与重点分析

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与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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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的难点与重点分析

发表时间:2019-06-18T15:03:47.890Z 来源:《科技研究》2019年4期作者:黄炽均[导读]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污染恶化,不但打破了社会生产运行与生态环境二者之间的平衡,还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影响,并危害到人们的人身健康安全。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广东东莞 523710)

摘要: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污染恶化,不但打破了社会生产运行与生态环境二者之间的平衡,还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扰影响,并危害到人们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国家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与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不但对已经出现恶化污染的生态环境加以治理,还从环境污染根源进行着手。但在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工作问题与难点,因此笔者对其开展以下分析。

关键词:新常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难点

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在我国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源上加以监察管理,缓解了生态环境的污染恶化问题。相对于宏观层面上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而言,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则是在微观层面上,所开展的针对性、具体性,有明确的细化目标的环境治理工作,其主要工作重点为“监察”与“执法”,将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察发现,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然而在当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受限于设备配置、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影响,其工作效率无法大幅提升。

一、新常态下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与工作难点(一)我国相关环境监察执法法律法规与政策尚存在完善空间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总体发展进程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在显著提升社会总体生产力、改变社会生产运行模式的同时,也逐渐产生出各类新型污染物。例如在我国生物制药行业发展过程中,在各类新型配方药物不断问世的同时,也会相应产生出新的化学属性,或生物属性的污染物。而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污染物的评定标准的更新优化间隔时间较长。因此在新常态下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衍生出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尚未纳入污染物评定标准的各类新型污染物缺乏监察执法工作经验,例如对各类新型污染物的净化技术、净化流程与排放标准缺乏深入了解,执法人员对新型污染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也缺乏参考执法标准,时常出现“执法力度过严、矫枉过正”、“执法力度不足、无法有效杜绝”等问题;另一方面,环境监察执法部门针对这一类新型污染问题所开展的执法工作也缺乏合法性,并不利于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二)我国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尚待优化

首先,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团队配置层面上,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需要面临各行各业以及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污染物,例如五金件加工生产过程中排放的表面处理废水、锅炉燃烧所排放废气烟尘、喷涂加工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次生废物等,而不同污染物属性之间都有着较强的差异性。而在现阶段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却存在着团队配置缺乏合理性,对于部分所面临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与污染物的净化流程、排放标准等都缺乏正确认知与相关专业人才。其次,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工作流程较为粗放,缺乏标准化的检查程序和必要的权责条款,检查内容和评判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个人把握,这既不利于企业认识了解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察执法人员的履职风险。例如在对生产型企业开展环境监察巡查工作时,虽然相关工作人员对生产企业的环境管理及排污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向企业反映并落实查处,但企业只能知道被查处的情况,对于其他环境问题自查日常管理就显得被动。而当企业出现环境事故或者其它问题时,日常监察人员只有被动担负监管责任,平时监管工作是否充分落实尽责难以评判,不利于引导监察人员尽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三)新常态下我国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缺乏相关经验

首先,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老牌资本国家而言,我国虽然在新常态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得到飞速发展,但起步时间较短,在工作经验层面上仍旧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例如,在现阶段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过于以来凭借自身的工作经验、专业水平与综合素养对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污染物的排放净化问题进行监察,而缺乏对于相关配套的设备、与环境监测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重视程度,从而降低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工作效率、反应速度以及工作质量。其次,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其职责范围缺乏正确认知。例如在出现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时,部分科室对于所出现的问题持有推脱责任态度,由于没有明确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明确,从而使得在宏观层面上,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较为混乱。

二、新常态下我国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工作开展的工作重点与优化措施建议(一)构建新常态下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精细化管理体系,明确工作流程首先,在宏观层面上,中央政府应适当提高污染物判定与排放标准体系的优化调整频率,例如将优化调整间隔时间调节为季度,各季度都需要根据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实际工作情况、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各行业领域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产生、排放的新型污染物,针对定补充这一类新型污染物的污染评级标准、合格排放标准以及相关检测技术。此外,政府也应适当提出新的环境监察执法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加以优化完善,要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与部门不但需要对所开展的“监察”、“执法”工作加以重视,还需要对后续开展的二次监察工作适当提高重视程度与开展力度,不但要做到“执法必严”,还需要确保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贯彻落实,不但需要对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察与改正,还需要确保所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被优化完善。最后,应适当优化、明确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团队的配置情况,确保所配置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养以及专业方向全面化、平均化,要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整体层面上追求工作的全面开展与科学开展,不应过重追究某一方向领域中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

(二)提高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设备配置力度与新型技术应用普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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