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相关安全距离的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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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相关安全距离的标准研究

目前,在油气管道建设中的安全保证有两种指导思想:一是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它的原则是严格控制管道及其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用控制管道的强度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目前欧美各国多采用这种设防原则;二是控制安全距离,如前苏联的“大型管线”设计标准,它虽对管道系统强度有一定的要求,但主要是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以此对其提供安全保证。

我国管道工程初建期,管道的安全保证基本上沿用前苏联大型管线设计模式,埋地管道与居民点、工矿企业和独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70年代参照美国国家标准ASME B31.8,按不同地区等级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做出相应的管道设计。开始地区等级是以建构筑物的安全防火类别为基础,相应的划分出四类地区等级,后来是按居民密度指数来划分。欧美国家输气管道设计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是随着公共活动的增加而降低管道应力水平,确定地区等级、并使管道设计与相应的设计系数相结合,即增加管道壁厚,以强度确保管道自身的安全,从而对管道周围建筑物提供安全保证。

下面主要从管道与建(构)筑物、管道与电力线、管道与铁路、管道平行敷设的距离等方面阐述国内外标准的差异。

1管道与地面建筑物间距

1.1国内标准现状

GB 50253-2003(2006年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参考GB 50253,同时兼顾管线自身安全和对第三方人员安全,在该设计规范第4章4.1.5节中规定了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规定如下:(1)原油、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原油、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原油、液化石油气、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及公路平行铺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4)原油、液化石油气、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原油、C5 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6)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增加一倍。

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参照ASME B31.8,以“强度防护”为主要原则;按沿线居民户数和(或)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按不同的地区等级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并做出相应的管道设计—强度设计系数设计,以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作为输气管道的设计原则。输气管道通过人工或天然障碍物(水域、冲沟、铁路、公路等)时应遵循国家现行标准SY/T 0015。

AQ 2018-2008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安全防护距离》,对气井公众危害程度分等级,采取不同安全防护距离。见表1-1。

表1-1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气井公众危害程度等级距离要求

三井口距民宅应不小于100m;距铁路及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0m;

距公共设施及城镇中心应不小于500m

二井口距民宅应不小于100m;距铁路及高速公路应不小于300m;

距公共设施应不小于500m;距城镇中心应不小于1000m

一井口距民宅应不小于100m,且距井口300m 内常住居民户数不

应大于20 户;距铁路及高速公路应不小于300m;距公共设施及

城镇中心应不小于1000m

1.2 国外标准现状

美国ASME B31.4和加拿大CSA Z662《油气管道系统》都没有对管道同建(构)筑物间的距离做出规定。ASME B31.4既没有规定管道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又没有将沿线地区分类。ASME B31.8主要是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严格控制管道及其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并贯穿到从管道设计、设备材料选用、施工、生产、维护到更新改造的全过程。ASME B31.8将天然气、凝析油、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沿线地区按其特点进行分类,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提高管道的设计强度,用控制管道的强度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

证。ASME B31.8按不同的居民(建筑物)密度指数将输气管道沿线划分为四个地区等级。其划分的具体方法是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0.125英里(201米)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为1英里的若干管段,在划定的管段区域内计算供人居住独立建筑物(户)数目,定为该区域的居民(建筑物)密度指数,并以此确定地区等级。

美国在《液体管道联邦最低安全标准》第195部分中 210条中规定,管道和住宅、工业建筑及公共场所的最小间距为50ft(15.24m )。

加拿大CSA Z662《油气管道系统》中对输送高蒸汽压油品的管道,按地区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和增加管道埋深。

前苏联《干线输送管道》按照管道等级(根据地形、工作条件、管道结构和考虑管道安全输送的要求,将管道划分为四级)规定管道同各种建(构)筑物间的安全距离,同时,不同等级的管道采用不同的计算强度。虽对管道系统强度有一定的要求,但主要是控制管道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以此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管道安全距离的设置,应依据现行《干线输油管道保护规程》,在整个干线输油管道线路上设置保护区:

- 干线输油管道沿线-各侧距管道中心线25米的假设线的限定地段;

- 多管线输油管道沿线-各侧距最外侧管道中心线25米的假设线的限定地段;

- 输油管道水下穿越沿线-从水面至各侧距最外侧输油管线中心线100米的平行平面之间底部的地段;

- 储油罐和排油罐周围-各侧距上述设施场地界限50米的闭合线的限定地段;

- 主输油站、中间输油站和装油泵站、油罐区、计油部件、装卸栈桥、石油加热站周围-各侧距上述设施场地界限100米的闭合线的限定地段。

РД 153-39.4-056-00《干线输油管道的运营技术规程》,也参考《干线输送管道》规定,在整个干线输油管道线路上设置保护区。“干线输油管道”开放式股份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建筑标准与规范СНиП 2.05.06规定的使输油管道中心线距居民点、一些工农业企业和建构筑物的最低距离保持在10~3000米范围内(取决于输油管道的直径)以及输油站距这些设施的最低距离保持在20~200米范围内(取决于输油站的等级)的要求。

1.3 国内外标准差异

埋地管道同地面构筑物之间距离, 我国标准参考欧美标准,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提高管道的设计强度,用控制管道的强度来确保管线系统的安全,从而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针对地下管道与地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我国标准规定距离15m与美国法规基本一致,尽管俄罗斯标准将距离与管道直径关联,但具体距离也为10m~20m。15m可以作为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具体国内外标准差异见表1-2。我国规定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增加一倍。我国现行标准做法,采用安全距离适应性强,线路选择比较灵活,也比较经济合理。

表1-2 管道与地面构筑物的间距

标准最小距离

与住宅、工业建筑及公共场所的间距15.24m

美国《液体管道联邦最低安全》

第195部分与任何其他地下结构之

间的间距

305mm

管道距居民点、企业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10m~3000m

国外标准

俄罗斯

《干线输油管道的运营技术规

程》输油站距居民点、企业和

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20m~200m

埋地输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距离15m

国内标准GB 5025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与机场、码头、大中型水

库、工厂的距离

20m

2管道与地下构筑物的间距

2.1国内标准现状

国内标准对于管道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没有明确的从安全角度对间距提出要求,对于管道并行敷设间距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要求:

1)防腐方面

油气管道设计的主要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和安全方面的《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都将管道与地下构筑物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直接指向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1999)。当埋地输油或输气管道同埋地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

考虑施工、检修的需要及阴极保护相互干扰的影响,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

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SY 0007-1999相关

主要内容: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的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以下原则:

1)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均压线间距和规格,应根据管道电压降,

管道间距离、管道防腐层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二

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距离小于10m时,后施工的管道在距离小于10m

内的管段及其两端各延伸10m以上的管端上,应做特加强级防腐层。2)被保护

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交叉时,二者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外加电流阴

极保护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相遇时,应符合以下设计原则:(1)管道与电缆平

行敷设时,二者间距离不宜小于10m;(2)交叉时,相互间净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0.5m。

GB/T 21447-2008《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是在SY 0007-1999基础上升级

的。该国标已经明确:联合保护的管道可同沟敷设;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应

防止干扰腐蚀(条文解释:大庆至抚顺输油管道的测试表明,两管道距离在5m 以

内,没有发现明显的干扰影响。两管道距离大于10m 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避

开干扰)。该国标对并行管道的间距也没有明确要求。GB/T 21447《钢质管道外

腐蚀控制规范》规定埋地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容许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1

要求。该表直接引自GB/T 50217-1994的5.3.4和5.7.4的有关规定,表中埋地油

管道或易燃气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平行时,两者之间最小距离规定为1m。

表2-1 埋地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容许的最小距离。

管道类别热力管沟油管或易燃气管道其他管道

平行(m) 2a 1 0.5 交叉(m) 0.5b0.5b0.5b

a 特殊情况可酌情且最多减少一半值。

b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25m

2)施工方面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2006)规定,对于在已

建管道周围施工,在已建管道两侧3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对挖出的地

下设施给予必要的保护。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对于同沟敷设的管道要求应

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可以看出对于施工方面的要求,如果是同时施工主要考虑施工作业的开展和

后期维修施工的需要确定最小距离为0.5m;如果是在已建管道周围施工,由于对于已建管道的位置无法十分精确的确定,规定在3m 范围内进行人工开挖,保护地下已建管道。

3)运行维护方面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 号)和《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T 5922-2003)规定,管道两侧各5m 线路带内禁止种植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和构建其他建筑物等;管道两侧各50m 线路带内禁止开山、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此方面的规定是从保护管道的方面,规定了对于来自第三方施工的限制范围,即5m 内不准动土,50m 内不准爆破。

2.2国外标准现状

美国联邦法规49 CFR 192 章《管道安全法天然气部分》中第192.325 条规定管道与地下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安装于地下的所有管道的管子外侧与任何其他地下结构之间的间距必须至少达到12 英寸(305mm)。排放瓦管除外,其与管外侧的最小间距可以小于12 英寸(305mm),但不得小于2英寸(51mm)。在保持12 英寸 (305mm)间距系不现实的地方,如果采取适当的腐蚀控制措施,则该间距也可以进一步缩小。

《输气和配气管道系统》(ASME B31.8-2007)第841.143(a)条规定任何埋地管线与任何不用于同该管线相接的其他地下构筑物之间,若有可能,至少有6in(152mm)的间距。

《油和气体管道系统》(CSA Z662-2007)《油气管道系统》中对输送高蒸汽压油品的管道,按地区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设计系数和增加管道埋深。如附近铺设有地下电缆、导体、导管、其它管线或其它地下结构时,应安装的管线与埋地结构和设施(光缆、电缆和其他管道)最小间距为300毫米,与排水瓦管最小距离为50毫米。在输电线路附近或相关设施附近管道要求要符合CAN/CSA-C22.3 No.6要求。

前苏联标准《干线管道设计规范》(СНиП 2.05.06-85)第 3.19 条:在一条管道走廊中新建埋地管道与现有埋地管道中心线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公称直径>1000mm 且≤1200mm 的输气管道,在非农业用地上或不适宜农业的土地上为

16m ,在农业用地上(在肥土层剥离和恢复的条件下)为30m 。

AS/NZS 4853:2000《金属管道上的电危害》,该标准主要介绍了在管道上产生有害电环境的机理,并对如何计算和减缓这些危害提供了指导。间距:如果没有经过允许的话,按照规定,管道线,电缆线,输送管和套管与其它管道、电力和通信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应该至少有600mm ,且他们之间应当没有别的干扰物。注意:此间距很重要,尤其在拥挤的穿越或者是有备用管沟的时候。

荷兰标准NEN3650-1-A1管道系统需求 该标准规定:在两条并行的地下管道之间必须保持至少0.4m 的间距。出于安全的考虑,这个距离可以设置的更大(当一条管道失效时产生的连锁反应)。

2.3标准差异分析及结论

输油管道同其他管道、通信光缆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考虑施工、检修的需要及阴极保护相互干扰的影响,国内主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相遇时,如管道与电缆平行敷设时,二者间距离不宜小于10m ;如交叉时,相互间净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当埋地输油或输气管道同其他埋地管道或金属构筑物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 ;管道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

针对管道与埋地通信光缆之间的最小距离,在我国管道与地下电缆之间的间距主要依据SY0007《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各项标准参数也无矛盾,均规定平行敷设间距为10m ,最严格,交叉时为500mm 。具体的标准对比分析见表2-2。

表2-2 管道与地下通信电缆的间距 标准

最小距离 CSA Z662

《油气管道系统》

300mm 国外标准

AS/NZS 4853-2000

《金属管道上的电危害》

600mm 平行敷设 10m SY 0007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交叉 500mm 平行敷设 1000mm GB/T 21447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交叉 500mm 平行敷设 10m 国内标准 GB/T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交叉 500mm

针对管道与管道之间的最小距离,国内外标准差异如表2-3所示。其中,CSA Z662规定为300mm ,NEN 3650-1-A1规定为400mm ;国内标准分别针对平行、同沟敷设、和交叉的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SY0007《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平行敷设间距为10m ,更为详尽具体,GB/T 21447并未明确规定并行间距。

表2-3 埋地管道与管道最小距离 标准

最小距离 CSA Z662

《油气管道系统》

300mm 国外标准 荷兰标准NEN 3650-1-A1

《管道系统需求》

400mm 同沟敷设 500mm GB 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

交叉 300mm 同沟敷设 500mm GB 502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交叉 300mm 平行(非联合保护) 10m SY 0007《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

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交叉 300mm 平行(非联合保护) 未规定 国内标准 GB/T 21447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交叉 0.3m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标准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标准 燃气管道是运送天然气的管道,使人们可以更便利的使用上天然气.燃气管道安全距离标准无论南方或北方的城市,设计及施工人员都经常被这个问题搅得头疼,以下就来对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要求做一个简要分析。 城市燃气管道安装的要求以下五点做一个初步说明: 1)高压和中压A 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 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或机械接口铸铁管.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稀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的要求也在更加明细化。 2)专业人士提示大家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要求,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有关规定. 3)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埋设在庭院时,不得小于 0.3m;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 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距离数值一定要严格遵守。 4)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燃气管道漏气比煤气罐漏气更严重,所以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要求一定要要严格遵守。 5)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时, 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及相关知识更有严格要求。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1K417011-1 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距离.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概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 2012年2月 目录 一、................... 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1 二、........................... 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2 三、................... 油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地下电缆敷设安全间距4 四、....................... 油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的安全间距7 五、............................. 油气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安全距离8 六、.................................... 油气管道与铁路安全间距10 七、.................................. 油气管道与公路的安全间距11 八、............................ 油气管道穿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12 九、........................................................ 油气管道跨 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1.4 附录1 (17)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17)

* 附录2 (20) 技术规范(供参考)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 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国内现状: 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附属设施)与周围居民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见表 1.1 (标准中 表4.0.4)所示。根据GB50183的规定,输油气管道站场均属于五级站场。放空管按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等作业需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而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防火

最佳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距离

城市燃气管道安装的要求 1)高压和中压A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或机械接口铸铁管。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稀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有关规定。 3)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埋设在庭院时,不得小于0.3m;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当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均可适当降低)。 4)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1K417011—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距离。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并提高绝缘防腐等级。 ②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道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 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 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角外距离不应小于2.0m ③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的规定,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20分(B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200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法律制定的局限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很大程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期参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原则性的问题,结合部分专家对“安全距离”情节和政府部门“规划”缺陷甚是不解。特在能力范围内对相关安全距离的法规、规章、行业准入条件、标准规范等进行汇总,以供企业和网友参考。 一、国务院法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

输油管道工程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设计规范

输油管道工程健康安全与环境HSE设计规范 10. 0. 1输油管道系统的设计、材料、设备选择及技术条件等,应符合公众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10. 0. 2输油管道系统的强度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 2. 1条和附录E,附录G、附录H的要求。 10. 0. 3输油管道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及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 6276)等相关规定。10. 0. 4劳动安全卫生设计的内容,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至少应包括下列几项: 1确定建设项目(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职业危害。 2对自然环境、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职业危害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找出危害产生的根源及其可能危害的程度。 3提出相应的、切实可行而且经济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

对策和防护措施。 4列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费用。 10. 0. 5输油管道工程建设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石油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输油管道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0. 0. 6输油管道工程线路及站场选址,应避开居民生活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地下文物遗址等。对于建设中造成的土壤、植被等原始地形、地貌的破坏,应采取措施尽量予以恢复。 10. 0. 7输油站排出的各种废气、废水及废渣(液),应遵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无公害处理,达标后排放。 10. 0. 8输油站的噪声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2012 年 2 月

目录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1. 二、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2. 三、油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地下电缆敷设安全间距.................... 4. 四、油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的安全间距........................ 7. 五、油气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安全距离............................. 8.. 六、油气管道与铁路安全间距.................................... 1..0 七、油气管道与公路的安全间距.................................. 1..1 八、油气管道穿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1..2 九、油气管道跨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1..4附录1 ............................................................................................... 1..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1.7.附录2 ............................................................................................... 2..0..技术规范(供参考) ............................................ 2..0.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 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输油管道工程线路设计规范

输油管道工程线路设计规范 4. 1 线路选择 4.1.1输油管道线路的选择,应根据该工程建设的目的和市场需要,结合沿线城市、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在营运安全和施工便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总走向。 4.1.2中间站和大、中型穿跨越工程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但根据其具体条件必须偏离总走向时,局部线路的走向可做调整。 4.1.3 输油管道不得通过城市水源区、工厂、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设施、国家孟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输油管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4.1.4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区、矿产资源区、严孟危及管道安全的地展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位t,缩

小通过距离。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

管道与建筑物距离规范

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电缆、化粪池、智能化与建筑物及各管道安全距离规范要求 1、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规定:建筑物与污水管最小水平净距=2.5米。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第3.8.1条: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 距不宜小于5m。 3、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符表A.0.1 里, 有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 距,阀门井应该是随管线走的。其中: 给水管D≤200mm时,与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1米; 给水管D>200mm时,与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3米。 4、对给水管与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距离的规定在《室外给 水设计规范》中有明文规定,即DN≤200mm时为1.0米,DN>200mm时为3.0米。只要管井不影响建筑基础就可 以。 5、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为: (1)低压燃管道(P<0.01MPa)为0.7m; (2)中压燃气管道B级(P<0.2MPa)为1.0m;

(3)中压燃气管道A级(P<0.4MPa)为1.5m。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出地面处)的净距为: (1)次高压燃气管道B级(P<0.8MPa)为5.0m; (2)次高压燃气管道A级(P<1.6MPa)为13.5m。6、根据国标GB50293和GB50168,地下埋设电缆离建筑物外缘平行距离不小于0.5米为安全距离,电缆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7米。 7、强弱电距离规范要求是不能共管共槽,距离要在50CM左右。

长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

长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 摘要:分析对比了长输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的相关法律、规章、规范,介绍了相关研究成果,分析和总结了管道、铁路、公路、通信线缆、电力设施、桥梁与长输燃气管道,输气站、放空管与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提出了长输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长输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防火间距;输气站;放空管 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 of Long-distanc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WANG Kui,ZHANG Yukong Abstract:The relevant laws,regulations and codes for 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 of long-distanc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The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are introduced.The 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 from pipelines,railways,highways,communication cables,power facilities and bridges to long-distanc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as well as from gas transmission stations and vent pipes to other facilities ar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Suggestions on safety protection work of long-distanc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are made. Key words:long-distanc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safety protection distance;fire separation distance;gas transmission station;vent pipe 1 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快速发展,大量以前远离人口聚集区、工业区的长输燃气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公路、铁路、线缆、工业园区、住宅区等与管道交叉施工或占压管道的问题层出不穷。 在处理交叉施工和占压问题,防止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道造成破坏,有效拆除并搬迁占压物,避免其他建设工程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产生影响,尽可能减少燃气管道发生事故后对周边区域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时,如何合理地确定长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距离是当前燃气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 2 相关法律、规章、技术规范 ①法律 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该法在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的管道中心线两侧5m的安全距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并提出部分建筑物与燃气管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设施工方应当与燃气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等新规定,为现有长输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完整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3版

1总则 1. 0. 1为在输油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以使工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及运行、管理、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1. 0. 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应在管道建设、营运经验和吸取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设计参数,优化设计。 1. 0. 4输油管道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 1输油管道工程oil pipeline project 用管道输送原油、成品油及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建设工程。一 般包括输油管线、输油站及辅助设施等。 2.0.2管道系统pipeline system 各类型输油站、管线及输送烃类液体有关设施的统称。 2.0.3输油站oil transport station 输油管道工程中各类工艺站场的统称。 2.0. 4首站initial station 输油管道的起点站。 2. 0. 5末站terminal 输油管道的终点站。 2. 4. 6中间站intermediate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设有各类站场的统称。 2. 0. 7中间热泵站intermediate heating and pumping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设有加热、加压设施的输油站。 2. 0. 8中间泵站intermediate pumping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只设有加压设施的输油站。 2.0.9中间加热站intermediate heating station 在输油首站、末站之间只设有加热设施的输油站。 2. 0. 10输人站input station 向管道输入油品的站。 2. 0. 11分输站off-take station 在输油管道沿线,为分输油品至用户而设置的站。 2. 0. 12减压站pressure reducing station 由于位差形成的管内压力大于管道设计压力或由于动压过大,超过下一站的允许进口压力而设置减压装置的站。 2. 0.13弹性弯曲elastic bending 管道在外力或自重作用下产生的弹性限度范围内的弯曲变形。 2.0.14顺序输送hatch transportation 多种油品用同一管道依次输送的方式。 2. 0.15翻越点turnatrer point 输油管道线路上可能导致后面管段内不满流(slack f low)的某高点。 2.0.16一站控制系统,ration control system 对全站工艺设备及辅助设施实行自动控制的系统。 2. 0. 17管件pipe fittings 弯头、弯管、三通、异径接头和管封头等管道上各种异形连接件的统称。 2. 0. 18管道附件pipe accessories 管件、法兰、阀门及其组合件,绝缘法兰、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筒等管道专用部件的统称。 2. 0. 19最大许用操作压力maximum allowable operating pressure(MADP) 管道内的油品处于稳态(非瞬态)时的最大允许操作压力。其值应等于站间的位差、摩阻损失以及所需进站剩余压力之和。 2. 0. 20 U管道设计内压力pipeline internal design pressure 在相应的设计温度下,管道或管段的设计内压力不应小于管道在操作过程中管内流体可能产生的最大内压力。 2. 0. 21线路截断阀line block valve

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及管道自身防护措施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8108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及管道自身防护措施 详细版

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及管道自身防护措施详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概述 长输天然气管道在设计前进行选线时均要求结合管道沿线城乡规划,尽量避开了城乡规划区,但是近几年由于我国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造成了公路、铁路、线缆、工业园区和住宅区等各种建(构)筑物将输气管道包围的局面,以上设施与管道交叉施工或占压管道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国内近几年输油输气管道泄露、爆炸事故频发,以上现象便存在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2长输天然气管道基本安全保护距离的确定 2.1与铁路、公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近几年来管道建设与道路建设发展都很快,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并行或交叉,使管道与道路之间的间距成为近年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如果间距确定太大,无论谁先建都将制约后建的项目规划建设。 参照TB 10063-2007第3.1.5条“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理设或架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5m和50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0m。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该规范不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该规范防火间距的起算点是铁路线路中心线、管道中心线(指明者除外)。参照[78]交公路字698号规章的规定: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管道相关安全距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 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距离摘要 2012年2月

目录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1) 二、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2) 三、油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地下电缆敷设安全间距 (4) 四、油气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的安全间距 (7) 五、油气管道与交流接地体的安全距离 (8) 六、油气管道与铁路安全间距 (10) 七、油气管道与公路的安全间距 (11) 八、油气管道穿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12) 九、油气管道跨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14) 附录1 (17)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17) 附录2 (20) 技术规范(供参考)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管道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国内现状: 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站场(管道附属设施)与周围居民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见表1.1(标准中表4.0.4)所示。根据GB50183的规定,输油气管道站场均属于五级站场。放空管按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表1.1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

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等作业需向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而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防火间距规定为300米,距离偏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2)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禁止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设施。虽没有明文规定不许禁止埋设油气管道,但油气站场(尤其是首末站)属于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应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GB50183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冲突之处,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执行:油气站场与建筑物、企业、交通线等安全距离执行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见上表1.1。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不许爆破。 俄罗斯标准: 俄罗斯标准РД 153-39.4-056-00《干线输油管道的运营技术规程》:输油管道中心线距居民点、一些工农业企业和建构筑物的最低距离保持在10~3000米范围内(取决于输油管道的直径)以及输油站距这些设施的最低距离保持在20~200米范围内(取决于输油站的等级)的要求。 二、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国内现状: 针对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我国只有GB 50253《输油管道设计规范》对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进行了规定,见

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解析

最全的安全距离图文解析 1、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

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0.2.8 5、甲类仓库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5.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1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1 总则 2 术语 3 输气工艺 3.1一般规定 3.1.1 输气管道的设计输送能力应按设计委托书或合同规定的年或日最大输气量计量。当采用年输气量时,设计年工作天数应按350d计算。 3.1.2进入输气管道的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二类气的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除机械杂质; 2 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 3 露点应低于最低环境温度; 4 气体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5 二氧化碳含量不应大于3%。 3.1.3 输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根据气源条件、用户需求、管材质量及管道附近的安全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4 当输气管道及其附近已按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的要求采取了防腐措施时,不应再增加管壁的腐蚀裕量。 3.1.5 输气管道应设清管设施,清管设施与输气站合并建设。 3.1.6 当管道采用内壁减阻涂层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2工艺设计 3.2.1工艺设计应根据气源条件、输送距离、输送量、用户的特点和要求以及与已建管网和地下储气库容量和分布的关系,对管道进行系统优化设计,经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3.2.2 工艺设计应确定下列内容: 1 输气总工艺流程; 2 输气站的工艺参数和流程; 3 输气站的数量及站间距; 4 输气管道的直径、设计压力及压气站的站压比。

3.2.3 工艺设计中应合理利用气源压力。当采用增压输送时,应结合输量、管径、输送工艺、供电及运行管理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必选,按经济和节能的原则合理选择压气站的站压比和确定站间距。 3.2.4 压气站特性和管道特性应匹配,并应满足工艺设计参数和运行工况变化的要求。再正常输气条件下,压缩机组应在高效区内工作。 3.2.5 具有分输或配气功能的输气站宜设置气体限量、限压设施。 3.2.6 当输气管道起源来自油气田天然气处理厂、地下储气库、煤制天然气工厂或煤层气处理厂时,输气管道接收站的进气管线上应设置气质监测设施。 3.2.7 输气管道的强度设计应满足运行工况变化的要求。 3.2.8 输气站宜设置越站旁通。 3.2.9进、出输气站的输气管线必须设置截断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3.3 工艺设计与分析 3.3.1 输气管道工艺设计至少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管道气体的组成; 2 气源的数量、位置、供气量及其可变化范围; 3 气源的压力、温度及其变化范围; 4 沿线用户对供气压力、供气量及其变化的要求。当要求利用管道储气调峰时,应具备用户的用气特性曲线和数据; 5 沿线自然环境条件和管道埋设处地温。 3.3.2 输气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输气管道纵断面的相对高差Δh ≤200m 且不考虑高差影响时,应按下式计算: 5.052221)(1051???????-=TL Z d P P q v λ (3.3.2—1) 式中:v q ——气体(P 0=0.101325MPa ,T=293K )的流量(m 3/d ); P 1——输气管道计算段的起点压力(绝)(MPa ); P 2——输气管道计算段的终点压力(绝)(MPa ); d ——输气管道内径(cm ); λ——水力摩阻系数; Z ——气体的压缩因子; ?——气体的相对密度; T ——输气管道内气体的平均温度(K ); L ——输气管道计算段的长度(km )。 2 当考虑输气管道纵断面的相对高差影响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 .01152221)(21)1(1051??? ?????????????????++??+-=∑=-n i i i i v L h h L TL Z d h P P q αλα (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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