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十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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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十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圣才出品】

第五十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一、概念题

1.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是一般免责事由,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构成正当防卫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侵害事实;

②侵害须为不法;③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④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⑤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②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③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免责事由

答: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称做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职务授权行为、意外事件、自甘风险。

二、简答题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北科2012、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中财2009、2007年研]

(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首都师大2014年研]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称做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职务授权行为、意外事件、自甘风险。

(1)法定免责事由

①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过错有三种形式:a.受害人故意;b.受害人重大过失;c.受害人过失。

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加害人也有过错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非适用本条规定免除责任。

②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也称做第三人原因,是指第三人因过错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人是指与行为人没有监护、隶属、劳务等任何关系的人。如果存在监护、隶属或者劳务等关系的,则不能适用此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

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赋予受害人赔偿选择权,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⑤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2)非法定免责事由

①职务授权行为

职务授权行为也称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执行职务行为是合法行为,行为人对执行职务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执行职务不正当而造成损害时,应当负赔偿责任。

②受害人承诺

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权利人自行侵害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在受害人承诺作为免责事由时,应当特别注意掌握受害人承诺与事先免责条款的关系。凡是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为无效。合同约定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也无效。除此之外,

事先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都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③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④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不是因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而发生,而是偶然发生的事故,是外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它表明当事人没有过错,因而应使当事人免责。

⑤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在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中也称做危险之自愿承担、自愿者非为不当规则,是指在原告提起的过失或者严格责任的侵权责任诉讼中,要求原告承担其自愿承担的所涉风险。其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之过失或者鲁莽弃之不顾行为而致伤害的危险自愿承担者,不得就该伤害请求赔偿。

2.试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意义。[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①对象条件:防卫行为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并且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本人,且该不法侵害行为是客观现实存在的而非臆想的。

②时间条件: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即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以此区别于事前

防卫和事后报复。

③目的条件: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保护防卫人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禁止借防卫实施故意加害行为。

合法利益之存在,是防卫行为之正当性的根基,禁止以防卫的表象实现加害目的,存有加害目的的表面防卫行为如“挑逗防卫”,实为故意加害行为。

④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的方式和强度应当具有适当性,以足以抵抗现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为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

①正当防卫制度与秩序价值不仅内在契合,而且具有追求秩序价值的自身特点。其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是要实现由法所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有助于平衡社会利益。

②正当防卫制度是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自力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符合对正义的追求。

③正当防卫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是利益衡量论的重要体现。

④正当防卫制度与法经济学者对效益这一法律价值的定义不谋而合,法律的效益价值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正当防卫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进行利益衡量、追求更高位阶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过程。

3.简述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中财2005年研]

答: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并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否则,加害人承担双重责任,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1)《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对于责任竞合的条件应当有所限制。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为例,此种限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为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②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③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责任,防止当事人滥用责任竞合制度。

(3)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一方面给予受害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另外一方面也是对其选择权的限制,使其不能过度滥用这一制度,从而造成违约方或侵权方的损失。

4.简述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征。[北邮2005年研]

相关试题:试论民事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论述题,青岛大学2017年研]答:(1)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责任竞合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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