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的

含义和特点》

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含义。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全部债务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经营实体。

优点:创立容易、固定成本低、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1)需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损失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时,需要用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偿债;(2)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3)所有权的转移比较困难;(4)企业的寿命有限,将随着业主的死亡而自动消亡。合伙企业含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经营的企业,通常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①除业主不止一人外,合伙企业的优点和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②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有责任替其偿还债务。

③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注意:由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共同缺陷,所以一些企业尽管在刚成立时都以独资或合伙的形式出现,但是在发展到某一阶段后都将转换成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企业含义。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1)容易转让所有权。(2)有限债务责任。(3)公司制企业可以无限存续,一个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4)公司制企业融资渠道较多,更容易筹集所需资金。

缺点。(1)组建公司的成本高。(2)存在代理问题。(3)双重课税。

第二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请问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是按照独资、合伙企业向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公司如果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向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2、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呢。

问题补充。难道不是这个吗。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那要看你的营业范围来决定,如果是销售货物为主,缴纳增值税,那么所得税就在国税,如果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缴纳营业税,那么所得税在地税

补充回答:

你说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请看下你的营业执照是否为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是,就按照我之前说的办。如果不是,那么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xx-11-27

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次性告知单

(xx年第一版)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

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6dgww”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xx年6月

特别提请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资格问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资格问题,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6dgww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

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提请注意: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特别提请注意: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

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实施(xx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6dgww)、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二)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

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

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相应的更改姓名或居所的证明文件。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有个人财产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

步骤

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

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

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投资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投资人×××的警示限制”;

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

清。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1)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

2、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先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涉及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个人独资企业种类

个人独资企业种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成为创业者们广泛选择的一种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独立经营,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的企业形式。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有多种种类,下面将分别介绍几种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种类。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最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之一。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是经营者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无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灵活多样。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各类小型经营者,如摊贩、小商店等。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在于注册成本低、经营灵活,但也存在经营风险与个人财产无法分割的问题。 二、个人独资公司 个人独资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中较为正规的一种形式。个人独资公司以个人独资者的资产为出资,注册资本可以由个人决定,个人对公司的责任限制在其出资额度内。个人独资公司适用于一些中小型企业,如个人承包工程、个人创业项目等。个人独资公司的优势在于经营稳定,责任有限,但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要求和法定程序。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指由个人独立经营,但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合作共同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适用于一些需要合作

经营的行业,如餐饮业、旅游业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优势在于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但也需要明确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分配。 四、个人独资家庭农场 个人独资家庭农场是指农民以个人名义经营农业生产,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家庭农场适用于一些农村地区,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家庭农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个人独资家庭农场的优势在于农民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营自主权,但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个人独资网络店铺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个人独资网络店铺成为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选择。个人独资网络店铺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开设的线上店铺,经营各类商品或服务。个人独资网络店铺的优势在于无需实体店面、成本较低,可以灵活经营,但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营销和管理能力。 以上介绍了几种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种类。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各有其优势和适用范围,创业者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和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同时,在创业之前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法合规。希望这些信息对创业者们有所帮助,祝愿大家创业成功!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三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它们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出资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些重大区别点。 一、组织形式 公司企业是一种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企业通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一种个人所有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与个人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法律地位 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诉讼权。公司企业的股东通常只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合伙人的个人法律地位相互关联,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出资者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三、出资方式 公司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者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企业,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通常较高,且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等,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从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通常较低,不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四、责任承担 公司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都承担无限责任;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实缴的出资;由企业名称;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符合公司法要求;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非其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财产权转移手续证明;发起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等文件以及聘用证明;公司住所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经批准的批准文件;审核;发营业执照。 订立发起 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设立审批;出资验资;确立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登记;签发出资证明书。 解散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宣布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满法定人数30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算 清算人的产生;指定清算人;合伙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通知与公告;偿企业注销;宣告破解散的决议;成立清算清产债;责任消产。组;办理清算组备案;灭制度;注销登清算公告;办理国税、记程序。地税完税证明。制作清算分配方案;制作清算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 三种企业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优点: 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取得一致,注册资本少。 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政府监管少,规模没限制,企业内部协调容易。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还是要缴的。 缺点: 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损失超过企业初始投资时,需要用个人其他资产偿债,有 倾家荡产的可能。 企业存在年限受到业主的寿命影响:人死了企业就没了。 大量融资困难: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本用于经营。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是两人或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优点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需要注意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无法偿债或跑路了,其他合伙人需要分担债务,每个人都可能倾家荡产。股权转让时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还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需要在公司名称中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或无线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谁的锅谁背,其他人有限责任。 3、公司制企业 依据公司法登记的机构被称为公司,经政府注册的营利性法人组织,并独立与所有者和管理者。 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有如下优缺点: 优点: 1、无线存续:即使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依然可以存续。 2、股权便于转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成若干股,每个份额可以单独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3、有限责任: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因为公司债务为法人的债务,不是所有者的债务。 正式由于以上优点,使得公司容易在资本市场获得资本,有限债务责任和无线存续,让投资者投资风险降低,股权便于转让,提高流动性。 缺点: 1、双重课税: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配到利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组建成本高:资金高、提交法律文件多、注册周期长、监管严格、需定期公开各种报告。 3、存在代理问题: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开,经营者称为代理人,所有者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可能存在为了自身利益儿损害委托人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制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含义: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全部债务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经营实体。 优点:创立容易、固定成本低、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1)需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损失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时,需要用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偿债;(2)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3)所有权的转移比较困难;(4)企业的寿命有限,将随着业主的死亡而自动消亡。 合伙企业 含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经营的企业,通常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①除业主不止一人外,合伙企业的优点和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 ②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有责任替其偿还债务。 ③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 注意:由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共同缺陷,所以一些企业尽管在刚成立时都以独资或合伙的形式出现,但是在发展到某一阶段后都将转换成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企业 含义: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1)容易转让所有权。(2)有限债务责任。(3)公司制企业可以无限存续,一个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4)公司制企业融资渠道较多,更容易筹集所需资金。 缺点:(1)组建公司的成本高。(2)存在代理问题。(3)双重课税。

公司治理复习资料

一、公司的力量 1、三种企业制度的特点、特征 ①业主制企业也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 为出资人所有并由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 织,其特点有4点:业主制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业主 制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业主制企业的企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 力,完全独立直接的支配企业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主承担 无限责任。 ②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 投资设立、共同经营管理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特点有4点:合伙 制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合同;合伙企业不具有 法人人格;合伙制企业的性质是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对合伙制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公司制企业是依法成立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特征包括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地 位。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清偿责 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地位是指 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的享有民事 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特征、含义、异同点 ①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包括5点:股东人数的限制 性,50人以下;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简便灵活,只有发起设 立,设立程序简单;公司募集资本和出资转让受到限制,不得公开 募集公司资本,也不得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自由买 卖、上市流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资合与人合的统一。 ②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③异同点: 相同: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 二者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种类

个人独资企业种类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指由个人单独出资设立和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独资企业中最简单、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营业务不涉及法人责任的商业活动。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相对简单,不需要注册资本,只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小型商业、个体经营者等。 二、个人独资公司:个人独资公司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营业务涉及法人责任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资本额由个人独资者自行确定。个人独资公司适用于个人创业者希望将个人资产与企业财产分离的情况。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个人或企业合伙经营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需要至少两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个人独资者。个人独资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适用于多个个人或企业合作经营的情况。 四、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个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个人独资有限责任

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资本额由个人独资者自行确定。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个人创业者希望将个人资产与企业财产分离,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 以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种类,每种种类都适用于不同的经营场景和个人需求。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种类时,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风险承担能力、合作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企业合法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的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个人创业者提供了一个简单、灵活的经营方式。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缺点 1 、独资企业企业的优点 ( 1 )开办、转让、关闭的手续简便;( 2 )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不与他人分享利润;( 3 )税负较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 )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5 )技术和财务容易保密。 独资企业的缺点 ( 1 )风险较大,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由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因此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有风险;( 2 )发展规模有限,因其资金和信用有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主要依赖利润的积累,不利于筹措资金;另外业主的经营能力有限,当个人的管理能力超出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时往往导致经营失控;( 3 )企业寿命有限,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都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2 、合伙制企业的优点 ( 1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资信条件较好,容易筹措资金和扩大规模:( 2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管理能力较强,容易提高经营能力;( 3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对危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出资人在处理上比较容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出现合伙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

时,强制其转让出资或退伙。 合伙制企业的缺点 ( 1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资本结构和信用不稳定,因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自愿,退伙自由,若出现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必然导致资本总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资本的稳定和信用;( 2 )产权转让困难,因合伙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不利于企业资产重组;( 3 )风险较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仅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均有风险,而且还有被株连的可能;( 4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当主要合伙人死亡或退伙企业的寿命就会受影响。 3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 1 )股东承担的风险小,股东若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不能株连股东,所以有利于聚集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2 )公司寿命长,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东死亡或经理人员辞职的影响;( 3 )公司资本稳定,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出资,所以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 4 )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5 )融资渠道多,若公司是股份公司,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份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有利于企业的资本扩张和规模扩大。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

【高中政治】高中政治知识点:公司的类型

【高中政治】高中政治知识点:公司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含义: 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点: 依法成立的;由股东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资本 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转让资本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股本转让比较困难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表现,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转让 股东人数 股东人数限制为 50 人以下 股东人数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股东对本公司债务的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股东表决权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股一票 公司财务 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须向全社会公开 规模大小 最低资本限额 3 万元 注册资本额比较高,不低于 500 万元 知识点拨: 1、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股东都负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均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公司均有名称、章程等。同时,两种公司又存在明显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而股份有限公司是适合于比较大型的企业。 2、公司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限责任制度和管理科学等优点。我国已经有许多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激发了活力、增强了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了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当然,除去公司制企业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 (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 (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 (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规模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其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以及外国人。 其性质为非法人企业,但是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 出资方式:没有最低资本,可土地出资,税务出资,但不可劳务出资。 所有企业只有合伙企业可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可。 法人不能设置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清算问题: 自行清算: 指定清算:自己不去清算或没有人清算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指定清算,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死亡,没有继承人,这种情况下,要清算债券债务,只能由法院来指定清算。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分类: 有限合伙(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人没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能跟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不能从事跟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因为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如果以劳务出资,不能确定其劳务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可以共同执行合伙策略,也可以委托个别几个合伙人来执行。 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普通合伙里,合伙协议如果约定说推举某一个人来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如果担心其没有尽职尽责,该怎么办?如何约束他?能不能约定将亏损全部归属于他呢?这是不可以德,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有限合伙企业则不一样: 特殊普通合伙:适用于: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机

注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区别 很多人创业注册深圳公司,但看到市面上有各种类型的公司名称.如xxx厂、xxx酒楼、xx 股份公司等林林总总.那自己应该选择注册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呢?他们之间又有何利弊?今天,深圳大业的企业顾问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法律资格、条件、优缺点来与大家分享。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两者之间差异在于: (1)一人公司有最低设立资本门槛,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此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仅允许由自然人设立,而一人公司还允许由法人投资设立; (2)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税赋方面应就一人公司营业收入与股东个人收入分别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

前言 一、企业概述 (一)含义 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以营利为目,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区别: 1自然人 2.个体工商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3.11.1) 3.法人 1)含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分类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分类

1.基本形态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1.1日实施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2006年 3)公司:《公司法》1993 4.所有制 1)国有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 2)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 3)私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股份合作企业 6)联营企业 7)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8)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框架 目录

CONTENTS 总贝IJ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区别 1个体工商户 2.一人公司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 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手续简单,经营灵活,所以,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出发,法律上除作必要的限制外,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对于投资人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2)投资人须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外国自然人只能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身份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 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两者之间差异在于: (1)一人公司有最低设立资本门槛,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此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仅允许由自然人设立,而一人公司还允许由法人投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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