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目录

---------------------------------------------------2

第二章建

设程序

---------------------------------------------3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4 第四章前期工作

------------------

---------------------------6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

--------------------

----------9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

---------------------------------------11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

---------------------------------------15

第八章工

程验收及后评价

---------------------------------21 第九章奖惩

-------------

--------------------------------------22 第十章附则

----------------------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 号结合我区公路

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

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

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

价全过程活动。公路建设项目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

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

第五条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

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

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 年第 5 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阶段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阶段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

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

治区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特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

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

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

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 2007 年 8 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

招标确定投资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 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 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

四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2 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第 6 号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臵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

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

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测探坑、钻孔的位臵、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时项目法人要进行协调签订的协议要具备可操做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测成果初验后按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单位进行

外业勘测验收。没有进行地质选线和多方案路线比较的及地勘、实验资料不全的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设计文件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

二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设计新理念工程结构方案拟定合理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三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精神。

四设计文件齐全基础资料收集完整达到相应设计阶段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准确、完整。

六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环境、水利等方面要求与铁路、文物、电力、电信等部门签订具有可操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

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 2 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 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 90%。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必须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

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 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

90%。

第三十四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

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勘察设计质量

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服

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项目法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

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的资格要求按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资

格进行核备。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法

人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应设臵综合

协调、计划合同、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管理

一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环境协调及人事劳资、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合同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实施计划控制、统计信息、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管理。

三工程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设计变更、进度控制、工程决算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管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管理。

五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各项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公路工程专业人员担任。

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交通系统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二项以上二级以上

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重要工程管理职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管理库》对

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或增加。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

定代表人从管理库中选取。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同一工程内容费用变更高速、一级公路超过500万元的、二级以下公路超过200万元的

十二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四十条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

变更管理办法》2005 年第 5 号的规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

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项

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

审批。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若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申请和审批两步骤实施。

设计变更申请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审批单

位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的类别、主要理由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和费用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论证情况。

设计变更审批项目法人经审查确认后向审批单位上报设计变更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及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意见。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字。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满足现行编制办法要求。

三工程量及工程费变化对照清单。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核定。

第四十二条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根据核实论证情况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于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若在本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单价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采用相邻标段同一支付细目的单价。

二若相邻标段没有适用的单价采用多个标段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变更单价。

三若本项目所有标段均无适用的细目单价则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定额、机械台班及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标段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标段的中标价格降幅作为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设计变更要在实施前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要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对每项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报项目交通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土建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试验仪器采购、试验检测、工程保险等建设内容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施工招标投标按照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 30 号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年 7 号令和自治区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监理招标投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年 5 号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除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办理外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十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土地预审不作为控制性用地批复

三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四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书面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建立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将项目总体指导性施工组织计划及年度施工组织计划及实施过程中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定期将《全区公路建设项目进度报告》附件一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造价管理及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五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 年第 4 号令和《内

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交发

[2003]266及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第 279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0年6号令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实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

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十九条公路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 1 号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及各从业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公路建设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器材、作业现场、主要工艺或工序制定详细具体的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六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职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六十二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大公路建设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从严查处责任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情况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十三条公路改建工程及交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竖立明显的标志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加强施工便道的养护和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六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兑现承诺制度对本项目使用的农牧民工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项目法人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 年第 14 号令、《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 号以及自治区公路建设诚信体系的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履约信用作出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价。

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内交发[2007]597

号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设臵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七条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

[2004]507 号及有关财务规定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1年内项目法人要完成工程决算提交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十八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建设报告制度、督查巡视制度、谈话诫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双合同制”建立廉政监督机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十二公开规定》内交发【2008】266对实施过

程进行监督全面推行阳光工程。

第八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

第七十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和交通运输部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446 号的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质量检

测和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不得移交接管养护。

第七十一条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通过后公路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七十二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按照管理权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除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进行。

第七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设备、工具、器具及办公和生活用家具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与接养单位协商后按规定方式进行购臵。

第七十四条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竣工资料。完整的竣工资料1套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存档同时竣工资料中第一、二、五部分可编制2套报项目交通主管及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自交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第七十六条项目后评价要在竣工验收后二至三年内进行由项目交通主管部门组

织具体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交计发[1996]1130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奖惩

第七十七条鼓励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对批准的初

步设计提出的优化设计在不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经设计审查单位书面同意并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后施工图设计较初步设计建安费累计降低10%以上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给予公路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测设计费10%的奖励并在信用评价中加分奖励资金从勘测设计费招标结余中列支。

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七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与勘察设计投标时测算工程造价总额变化较大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设计变更较多的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时测算工程造价总金额的、或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该项目批准预算中建安费的10%20%不含10% 和

20%的按照《投标费用测算及设计变更处罚计算表》附件二的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超过20%的扣减勘察设计费30%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十条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料场与工程实际料场符合率达不到90%或设计地质勘探与实际相符率达不到90%的或与电力、电讯、交叉管线、铁路等相关部门签定协议符合率不到 90%的按《料场、地质勘探、协议符合率处罚计算表》

附件三的约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由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廉政等合同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前期工作、施工准备、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建设管理责任对于不履行

合同的或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建议有关单位更换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八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建设计划和年度投资

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影响进度、质量、安全的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有权相应减少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十四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内容拖延施工工期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

延误的施工及其监理单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公告。第八十五条项目法人对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非法使用

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商要求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项目法人要及时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将有关情况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保

障部门。视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公告。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建议情节

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直

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直

至不准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八十八条项目法人要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增加本办

法奖惩规定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和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05 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内交发

[2005]452 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条本办法中补充设计文件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而进行的补充勘察设计。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九十一条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最新的办法执行。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全区公路建设项目进度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

目录 第一篇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2) 第二篇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第一章对总监办、驻地办的技术管理 (4) 第二章对承包人的技术管理 (5) 第三章专项技术管理程序 (6) 第三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9) 第一章总则 (19) 第二章变更的种类 (20) 第三章变更的条件 (21) 第四章变更的管理 (22) 第五章变更程序 (23) 第六章变更的审批权限 (26) 第七章变更计量与变更支付 (27) 第八章附则 (28) 第四篇计量、计划合同管理 (30) 第一章岗位职责 (30) 第二章计量管理办法 (31) 第三章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34)

包头市希百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 项目执行管理办法 (试行稿) 在项目执行阶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控两管”及财务、文档、环境保护管理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为强化项目执行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该项目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使希百线项目管理政令畅通、受控有序,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程技术管理细则 1.1总则 1.1.1为加强工程技术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使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预期目的,依据交通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楚、责任落实。 1.1.3承包人必须设置技术管理部门,并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办法;总监办、驻地办必须设置所辖工程范围内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1.1.4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管理,建立设计文件的收发登记制度。未经主管的同意,不得将设计单位图纸及电子文件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2)

精心整理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 ???2. ???(1 ???(2 ???(3 件。 ???3. ???4. ???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 ??? ???3.执行,???4. ??? ???1. ???2.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4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1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8.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全文2015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汉公司)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国家、部、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宝汉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汉公司负责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与协调;由宝汉公司组建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宝汉公司派出机构,代表宝汉公司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目标: 1、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2、均衡组织生产,确保建设工期; 3、严格控制概算,降低建设成本; 4、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5、优化设计方案,强化生态环保; 6、协调征地拆迁,保障建设环境;

7、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8、加强项目监督,抓好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宝汉公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订宝汉公司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制度、办法; 2、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 3、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申报工作; 4、筹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开工、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宏观管理。下达各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任务,对各项目进度完成实施考核;组织对各项目的定期、不定期质量检查和评比;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宝汉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管理、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城镇发展规划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调查、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查;跨河方案审查,跨越铁路方案审查;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征用林地报批、征用草原报批、征用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重大和较大变更审批,交工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收费站、服务区等房建工程还要进行消防验收),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27个报批环节。个别环节在改建的小型公路工程中不涉及。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方案可行性、经济评价,通过论证后,确定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投资估算。工可研报告中的路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工程咨询单位要提供路线具体走向和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用地预审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跨河方案、涉航方案和跨越铁路方案,开展文物调查;这些专项研究工作一般要同步开展,相互交叉,互为印证。当其中某一专项研究报告论证后需要调整工程方案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为保证各专项研究报告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一致,且衔接紧密,建议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明确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牵头委托完成各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相关费用也一并商定。这里要强调的是:各专项研究报告的论证结论是报批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国省道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出具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项目,省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必须提交的批复文件有: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批复、银行贷款承诺、行业审查意见、咨询评审意见等。 (二)城镇发展规划意见 公路路线经过城镇时,工可报告编制单位要书面征求城镇规划部门的意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确定路线合理走向。 (三)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 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 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省交通厅《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 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 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

第二章变更的程序 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 (一)技术变更 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 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 (二)其他类型变更 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 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 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的程序 (一)技术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原则上变更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进行调整,否则不得变更。 2、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变更申请时,需附完整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运输部令2015年 第24号 所属分类:规章 发文单位: 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 附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相关规章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评价与应用、管理与发布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指各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作为其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所有信用评价和信息采集等经公示确认后,统一纳入省信用信息系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履约行为信息;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有关奖惩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履约行为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负责全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本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全国及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审核工作,对其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对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六)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国道主干线及国家高速公路的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

公路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路改建工程概况及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第二章××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管理一××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二××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能 三人员组成与分工 四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名词解释及管理依据 第四章设计审查配合工作 第五章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七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八章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第九章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章工程交工验收管理 第十一章监理管理

第一章××路改建工程概况及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一)工程概况: ××路改建工程项目位于燕山山脉东南边缘与华北平原交接地带的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和王平镇境内,属中低山地貌。区内总体地势西高东低,山脉走向大致呈北东西南走向。区内平均海拔约500米,最低点王平村永定河各地带海拔约180米,全线最高点十字道海拔约772米。区内植被茂密,属中低山地貌,表层岩体为中等风化至强风化,属I、II类的坚硬岩和次坚硬岩,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中硬型较稳定场地。年平均气温11~12摄氏度,一月平均气温-3~-5摄氏度,七月平均气温16~18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820毫米。7~9月为雨季,雨季降水量占全年的80%左右。11月至次年4月为冰冻期,最大冻深线为0.85米。 ××公路改建工程是连接国道108线与国道109线的一条重要的三级县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40Km/h。路线为越岭线,相对高差550米,路线主要控制点为起点南辛房,阳坡园、十字道、丰沙铁路立交桥和止点王平村,路线全长26.614公里。其主要工程量为挖土石方78.3万立方米,填方34.5万立方米,防护工程5.67万立方米,排水工程2.38万立方米/36200米,沥青混凝土路面21.03万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0.36万立方米。工程投资概算9539.37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358.37万元,计划工期2007年7月~2008年12月,共计十八个月。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厅质监站受厅委托,审核、复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二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第七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向省交通厅办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申请的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合考核。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按照不定期信用考核标准进行的信用重新定级,主要是对不良信用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条为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 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特殊复杂工程,必要时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包括施工、监理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申请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完善竣工图表和档案资料、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要遵循法制化原则,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建设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建设环节及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对投资建设项目的轮廓性设想,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和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某个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和建设条件;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

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 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 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 ——初步设计报批; ——施工图设计报批;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项目交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流程图

公路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流程图 立项阶段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 按项目隶属关系报批,一般是报发改委审批 如全部废标,须从新组织招标 根据所编制的工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保、环评、压矿、地质灾害、文物、防洪、通航等调查,编制影响评价报告,同时申请项目控制性工程用地预审,按项目隶属原则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可阶段 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一般发改委指定咨询公司) 按项目隶属关系报批,一般是报发改委审批 建设单位自行选定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按项目隶属原则是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备 勘察设计招标阶段 招标代理发布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报工程造价管理单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代理组织开标,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标

发布勘察设计中标公示,公示结束后评标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备建设单位与中标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开始勘察工作 勘察完成,建设单位组织外业验收 勘察设计阶段 如采用一阶段设计方式,可根据工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 按项目隶属原则报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如全部废标,须从新组织招标 招标代理发布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发布监理、施工中标公示,公示结束后评标报告报主管部门核备建设单位与中标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招标代理组织开标,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评标 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按项目隶属原则报主管部门核备建设单位报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公布招标控制价 按项目隶属原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报工程造价管理单门评审预算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施工图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局交公路发[2011]797号2012年0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