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的结构

美国法律的结构
美国法律的结构

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

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美国的信用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 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上述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一种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法律同时规定免除公开的信息有九个方面:(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文件,二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已经被定密的文件;(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3)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类免除公开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非常严格,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任何自由裁量权,二是对应予以保密的文件规定了特别的标准,或列举了应予以保密的特定种类;(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开;(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主要指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收集的大量非常敏感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另外,对举行免除公开的行政会议,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1996财政年度综合定密数为 5789625项,在所有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他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二、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1.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1)对已评级的证券,可以通过提供简略形式并注明参考出处使得信息披露的负担最小化;(2)注册时,可以在不必得到nrsro(全国承认的评级组织)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nrsro的评级放入注册材

美国文学史-知识点梳理

Part I The Literature of Colonial America I.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he colonial period stretched roughly from the settlement of America in the early 17th century through the end of the 18th. The first permanent settlement in America was established by English in 1607. ( A group of people was sent by the English King James I to hunt for gold. They arrived at Virginia in 1607. They named the James River and build the James town.) II.The pre-revolutionary writing in the colonies was essentially of two kinds: 1) Practical matter-of-fact accounts of farming, hunting, travel, etc. designed to inform people "at home" what life was like in the new world, and, often, to induce their immigration 2) Highly theoretical, generally polemical, discussions of religious questions. III.The First American Writer The first writings that we call American were the narratives and journals of these settlements. They wrote about their voyage to the new land, their lives in the new land, their dealings with Indians. Captain John Smith is the first American writer. A True Relation of such Occurrences and Accidents of Note as Hath Happened in Virginia Since the First Planting of That Colony (1608) A Map of Virginia: A Description of the Country (1612) General History of Virgini a (1624): the Indian princess Pocahontas Captain John Smith was one of the first early 17th-century British settlers in North America. He was one of the founders of the colony of Jamestown, Virginia. His writings about North America became the source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 New World for later settlers. One of the things he wrote about that has become an American legend was his capture by the Indians and his rescue by the famous Indian Princess, Pocahontas. IV.Early New England Literature William Bradford and John Winthrop John Cotton and Roger Williams Anne Bradstreet and Edward Taylor V.Puritan Thoughts 1. The origin of puritan In the mediaeval Europe, there was widespread religious revolution. In the 16th Century, the English King Henry VIII (At that time, the Catholics were not allowed to divorce unless they have the Pope's permission. Henry VIII wanted to divorce his wife because she couldn't bear him a son. But the Pope didn't allow him to divorce, so he) broke away from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 established the Church of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 2 1.1 Sources of law 3 1.2 Constitutionality ? 2 American common law ? 3 Levels of law 1 3.1 Federal law 2 3.1.1 Federal statutory enactment procedure ? 3.1.2 Federal regulatory promulgation procedure ? 3.1.3 Formulation of federal precedent 3 3.2 State law ? 3.2.1 Attempts at "uniform" laws 4 3.3 Local law ? 4 Types of law 1 4.1 Procedural law ? 4.1.1 Criminal procedure ? 4.1.2 Civil procedure 2 4.2 Substantive law ? 4.2.1 Criminal law ? 4.2.2 Contract law ? 4.2.3 Tort law ? 5 Odd exceptions ? 6 See also 1 6.1 Lists ?7 References ?8 Further reading ?9 External links ?1概览 1.1法的渊源 ? 1.2合宪 ?2美国普通法 ?3法律层次 ? 3.1联邦法律 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 ? 3.2州际法律 3.2.1“统一”的法律企图? ? 3.3当地法律 ?4法律类型 ? 4.1程序法 4.1.1刑事诉讼程序? 4.1.2民事程序? ? 4.2实体法 4.2.1刑法? 4.2.2合同法? 4.2.3侵权法? ?5稀奇古怪的例外 ?6参见 ? 6.1列表 ?7参考资料 ?8延伸阅读 ?9外部链接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 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基础贴:美国留学生活五大必备常识.doc

基础贴:美国留学生活五大必备常识 去美国留学,了解美国的生活常识非常重要,这会为你的留学之路减少很多磕绊,下面就来说说基础贴:美国留学生活五大必备常识。希望对你的留学生活有帮助。 日常生活方面 洗手间里的马桶叫 toilet,家里的洗手间叫 bathroom,外面的洗手间叫 restroom。 2. 商店售货员态度都特别好,第一句话是 how are you today,这时应该很自然地回答 good,她会说 nice,然后说 if there is any problem please let me know。买东西结账之后要和他们说 have a nice day,也许他们说在你前头,那就说 thank you,you too 吧。 3. 如果在一件商品前停留时间过长,售货员会问你 how's everything going on?一般回答 I'm fine,thank you。 4. 商店开门的时候,如果后面有人要等下一个人接过门,前面人递过来要说 thank you。 5. 拒绝别人告白一般是“well ....glad to know”、“thank you”之类的 (这点很重要)。 6. 学会说各种 NO,听不懂说 sorry 然后再问一遍。 7. 别人打喷嚏可以说 Bless You,说了很热情,不说很内向。 8. 女生生理期的说法:I'm on my period。 9. I'M SORRY,这句话分量特别重。 10. 人字拖流行,英文叫 flip-flops,英文解释是穿在走路时会发出"flip-flop"的声音---啪啪声。

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 the WTO Course Syllabus 《美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Name :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课程名称: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双语教学) Code: 课程编码: Semester: 7 开课学期:第7学期 No. of hours and credits: 32 hrs,2 credits 学时数、学分数:32学时,2学分 Applicable specialty: law 适用专业:法学 Succedent course: No 后续课程:无 1. Objectives and tasks 教学目的与任务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is taked as an elective course.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urse are to have students know subjuct matter about the history and the law,court organization,procedure and evidence, and understand the basic legal system of the U.S.A. such as constitution law,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etc after students complete the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research. 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是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希望学生了解法与历史的关系、美国法院体系、程序与证据;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部门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同时要求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研究方法。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urse, it is expected that students will grasp the current tendency of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have the capacity of referring to references themselves, and strengthen their enthusiasm about American law and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美国背景知识

美国背景知识 2012年大选接近,美国版谈论政治选举的文章越来越多。本文主要是作为一些和美国政治知识点的集锦,包括帮助译文背景理解的一些入门知识。本人对于政治方面所知相当有限,错漏难免,还要请大家多多提出建议批评,在译文中发现不甚明了的概念也可以在这里提出,或发短信给我,讨论后我会把相关内容补上。 I 政治 -------------------------------------------------- -------------------------------------------------- 1美国权力分配 美国作为世界上现存历史最久的联邦制国家,其主权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分享。一般公民受到三层政府管理,联邦(federal),州(state)和地方(local)政府,地方政府权力又一般分

为郡(county)和市(municipal)两级。 联邦政府三权分立: 立法机构为参议(Senate),众议(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两院国会,由民选产生,任期二至六年不等。其权力包括-制定联邦法律,对外宣战,批准外交协议,控制财政支出,同时拥有弹劾任何政府官员的权力,两院之间还有具体的相互牵制作用。 执行机构以美国总统为首,包括内阁(Cabinet)部长和其它官员,其中总统副总统为民选,任期四年,而内阁部长和其它官员为总统委任(内阁部长委任需要国会批准)。总统是美国三军最高总司令,且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否决权。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联邦法律政策的执行。 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和其它下级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委任(需国会批准),一般为终身制(至退休,死亡或罢免为止)。其权力包括对法律解读,判断法案是否符合宪法。 三权之间有广泛的牵制作用,以订立新法律为例,国会议员起草新法案(一般要获得一些其它议员支持共同起草,另见下注),交由国会两院投票通过,之后还要经总统签署(这时总统有否决权),签署成法后还可以在最高法院提出控诉,如最高法院判断该法(由众法官共同投票)不符合宪法可以推翻。即使通过了在具体执行时因为需要资金,国会在控制财政上仍有办法限制拨款,导致该法案无法顺利执行。 注:虽然美国建国之父不希望总统坐大而限制其立法权力,但是最近几十年美国政坛上总统在立法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重要法案由总统在国会内自己党派人士支持帮助下起草(原则上这是议员的任务)。 各州政府就像联邦政府的缩影,拥有各自的三权机构。其结构各不相同,但大致类似。立法上除了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只有一院,其它各州都有两院立法,一般称为州参议院和州众议院,议员民选。执行机构最高领导为州长,民选产生。至于州法官和内阁则有的地方是州长委任,有的是民选。 美国宪法第十修宪明确指出除了宪法特别要求各州交付给联邦政府的权利,其它权利都要归州政府所有。一般像外交,货币,军事等归联邦政府,而具体的百姓日常生活方面,像教育,交通,商务,民事都归州政府所管。三层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权,所以在美国你住的城市不一样税收就会不一样,异常繁复。 ----------------------------------------------------- 2 两院牵制 两院有什么区别? 两院权力大致相等,所有法案均需两院都投票通过,但两者性质相差很大。 -参议员人数较少,任期较长,所以议员个人政治地位也较高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自独立战争结束建国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完善之路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美国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折射出不同历史阶段美国人对小企业特点和作用的认识情况,体现了美国社会所崇尚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借鉴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需要予以吸收,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美国小企业概念的发展演变 与我国采用大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分类方式不同,在美国通常是按照小企业(SmallBusiness)与大企业(LargeBusiness)进行分类,而小企业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所熟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小型公司(SmallEnterprise),另一类则是各种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例如雇员较少的合伙公司、个体户,甚至一些在街边叫卖的商贩也被认为是小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者通常

依据“性质”和“数量”两个条件对不同行业的众多小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 在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何种企业可以称之为小企业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当时,千千万万个乡间小店散布于美国城市和乡村的各个角落,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各项日常需求。美国民众对这种由个体拥有和经营,数量众多的商业组织形式习以为常,所谓的大规模企业在当时还不常见,当时的美国人也大概因此认为没有对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必要。 19世纪末,美国的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开始对小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界定和予以明确,一些学者也对此展开了讨论。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的基本法——《小企业法》(SmallBusinessAct),该法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的行业中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具体定义时,还可以依据雇员数量、营业额等其它标准来对不同行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TheU.S.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曾规定:“在制造业中,雇员数量不超过250人的企业;在批发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此外,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凡具有一

美国留学知识介绍

美国留学知识介绍 美国留学知识介绍 时间一晃,来美已经三年。很多人怀有出国梦想,我亦是如此,于是在20XX 年的夏天,我辞职离开了岗位,开始漫漫求学之路。 国外的学习与国内的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当然过的是语言关,口语是刚刚登陆美国的中国留学生永远的痛。这个阵痛期短则一两个月,多则好几年,甚至你永远都过不了口语这关,这完完全全取决于你的态度。我选择了住在老外家里,一个逼着提高自己英语能力的环境里。当然,还有一个开放的环境,那就是课堂上。由于我是工科学生的缘故,我读的masterprogram里面有很多的印度学生。还清楚地记得刚刚开学的第一堂课上,印度学生满嘴英语,我却一句都摸索不到的那种茫然和无措。中国学生的'理工科基础优势在美国依然强大,但是却很可惜的忽略了一点:推销自己。那种互动,那种人人表达自己观点的信心和勇气,在国内的大环境下是很难实现的。小组讨论,小组推演,个人项目,个人演讲,甚至与教授辩论,都是需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在此同时,你也通过言语,分享了自己的思想,吸纳了他人的观念。 文化差异是存在的。这些年来,我在美国的大多数朋友都是中国人,社交圈也以中国人为主。在一个与自己生活了25年完全不同习惯的国度里面,我能做的也仅仅是慢慢去适应,去习惯。举个例子吧,当你与一群美国人在一起玩的时候,一个美国人讲了一个笑话,其他人都听懂了而哈哈大笑,而你却不知所以然。并不是你的英文比别人差多少,而是你根本不知道那个笑话的笑点在哪里。而那个笑点往往存在美国的生活、历史或者人文之中。 在美国工作,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件不公平的事。在中国工作的外国务工人员往往被视为高级白领,在美国务工的中国人却往往被当做廉价劳动力来看待。毕业后,我开始了现在的F-1OPT之旅,这只是正式工作签证H1B的前奏,却艰难前行。每年给外国留学生的务工人员身份都有限额,能留下来的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何况现在美国经济的低迷导致缩减或者裁减外国务工人员的人数,使得中国留学生的海外就业问题雪上加霜。你拥有一颗强大的心,你可以来美国求学,你可以找到工作,你可以留下来,但其中万千苦涩和艰难,也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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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一、美国的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国家强制性保险属于第一层次的保险,由美国社会保障署管理,是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以税收的方式交给政府,保险基金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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