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法律依据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法律依据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法律依据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特殊程序中进行鉴定】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鉴定结论质证】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人回避】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保管使用鉴定材料】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第2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鉴定标准与规范】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款)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鉴定过程记录】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近亲属到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鉴定时限】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第2款)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3款)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4款)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

【鉴定任务】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鉴定人资格】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法院委托鉴定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鉴定书内容】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五)案情摘要;(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九)分析说明;(十)鉴定结论;(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

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鉴定医院许可证】第十条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鉴定人员证书】第十八条任何个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结论复核及重新鉴定】第二十条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有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鉴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经鉴定过的案件的鉴定委托或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鉴定方式】第三十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根据案情和被壤定人病情,可以采取门诊鉴定或者住院鉴定。

【鉴定方式】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直接鉴定。文证审定或者缺席鉴定等不同鉴定种类。

被鉴定人能够配合和接受鉴定的,应当选择直接鉴定;

【被鉴定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第三十五条被鉴定人及其亲属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鉴定书内容】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二)委托鉴定单位或申请鉴定人;(三)鉴定种类;(四)鉴定时间;(五)指定医院名称。场所。鉴定参加人;(六)鉴定案由;(七)调查和有关证据材料;(八) 检查所见;(九)分析意见;(十)鉴定结论;(十一)鉴定人签名及指定医院指定公章。(十二)编号及签发日期。

【鉴定书要求】第四十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清楚工整;

(二)鉴定案由应当包括主要案情。鉴定原因及鉴定目的;

(三)调查材料应当包括直接与间接调查的病史。案情经过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资料。病史中包括家族史、个人史(生长发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婚姻生育史、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史以及审讯材料、扣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材料要具体、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调查人及资料来源;

(四)检查所见应当包括躯体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精神检查、心理学检查、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

(五)分析意见应当讨论与确定被鉴定人的人格、智力、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列出依据。

……

对民事案件,要根据对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及其社会功能受损害程度,确定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进而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

……

(六)鉴定结论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因果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并提出医疗监管建议。

【未亲历不得签字】第四十四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对于直接鉴定,未经亲自诊察,不得签署鉴定书;对于缺席鉴定或者文证审定,未经亲自审阅案卷和病历资料,不得签署鉴定书。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的内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正文: 由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组成。 (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认定何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是何种关系。 (2)事实与理由:主要阐明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首先说明被申请认定人的健康状况,具体写清楚其出现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这一情况的时间、地点、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程度,具体症状表现。经过医院诊断或法医鉴定的,应写明医院诊断结果或法医鉴定结论;未经过诊断或鉴定的,应以被申请认定人的亲友、同事或周围群众对被申请认定人健康状况的普遍认识作为根据。然后说明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必要性,如:由于该公民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而引起某些纠纷,需要为其设置监护人代为解决纠纷。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设定监护人。

尾部: (1)文书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 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有医院诊断或法医鉴定的,附上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制作申请书时应注意的是:(1)申请人与被申请认定人的关系一定要写清楚,这是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的关键;(2)叙述被申请认定人的健康状况要详尽清楚,这是人民法院认定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3)如果是由于先天性因素造成的精神病或痴呆,应写明其有无家族遗传病史,一贯行为表现及对事物的分辨程度,有无经过治疗, 治疗效果怎样,现在症状如何。 认定公民无(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厘定 (一)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即为本人或被代理人所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能力。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即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公民(自然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对“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才能称之为法人,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概念的应有之义,法人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法人的诞生而产生,随着法人的消亡而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不同。法律根据一个人可否独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把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拟制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法律拟制的分类,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两类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不认可其进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活动为合法行为。 二、民事活动 (一)《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虽然在其法律条文中使用了“民事活动”这一概念,但

何为“民事活动”,《民法通则》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由《民法通则》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知其法律逻辑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法律 条文中的“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 (二)民事活动的分类 1.民事行为的分类。人的行为可区分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及其他行为。合法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非法行为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其他行为分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民事行为,按其字面含义,应为“在民事领域内人的行为。”因此上述人的行为分类,就其“民事行为”可区分为:民事合法行为、民事非法行为及其他民事行为。民事合法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民事非法行为可分为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违约行为。民事其他行为可分为民事防卫过当、民事避险过当等。 2.民事活动的分类。根据上述“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民事活动与民事行为具有相同的分类,此不赘述。 (三)《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的内涵 1.意思能力。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的精神性 能力,包含正常的认识力与预期力。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在民商法领域,如无特指,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法构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意图。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其心智不健全不具备相当的智能,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所以其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不满( )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法正确答案

? 1.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o A.9周岁 o B.10周岁 o C.11周岁 ?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位居住。o A.17周岁 o B.16周岁 o C.15周岁 ? 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o A.被抚养权 o B.被监护权 o C.受教育权 ?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o A.16周岁 o B.18周岁 o C.20周岁 ?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o A.10 o B.16 o C.12 ? 6.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营业性()的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o A.舞厅 o B.影剧院 o C.酒吧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o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o B.不承担责任 o C.视情况而定 ?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o A.个人志愿 o B.人格尊严 o C.人身自由 ?9.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o A.健康、成长 o B.安全、健康长寿 o C.生活、教育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o A.法律手段 o B.强制手段 o C.自力救济手段 ?1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o A.职业教育 o B.青春期教育 o C.特长教育 ?12.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o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 o B.简陋 o C.临时修建的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例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李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市______研究所研究员,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李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请求事项: 因申请人的父亲李______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父亲李______在文革中横遭迫害,被下放到______县农场劳动改造,在农场劳动受到严厉的人身管制,致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______年李______返回______市后,成天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医院查证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精神状态仍不稳定,但可以辩认自己部分行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的母亲因病去世,父亲李______经受不住丧偶的打击,开始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每天要把自己关在房里,不与任何人说话;要么整天在街上闲逛,拣很多废品放在房间里。经常痴痴呆呆,一个人自言自语,或是拿到什么摔什么。______年______月经______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认:申请人之父李______为精

神分裂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李______从阳台上向楼下扔花盆,误伤过路行人马______,现马___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诉讼,要求致害人李______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由于李______无法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李______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李______参加诉讼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______市人民医院______年______月所作诊断证明。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c3148717.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后果由谁承担呢? 相关案例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相关法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民法同侧》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知识扩展 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总而言之,家长应当适当的约束小孩子的行为。不要让孩子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法律主体

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法律关论无行为能力人系主体 法定公民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在具备了一定的权利作为能力,他们的行为能力不能实现或受限。相应的他们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也同样不能实现或受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体和组织。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因素。在很多情况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或承担和履行义务。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主体被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主体被称为义务人。 在一个国家中,什么样的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并不完全相同。从当代世界的情况来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个人(自然人)组织和国家。其中个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个人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基本的主体。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公民是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诸多领域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是,法律关系主体需要有一定的资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人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中的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法律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了权利能力时为法律关系主体;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具备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了权利能力时,可以行使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此时为法律关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中的行为能力,所以不为法律关系主体。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有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企 法·朱 俊光 2012 年4月 27日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例 (2010-06-28 11:21:34) 转载▼ 标签: 法律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 申请人 顾纪英 财经 分类: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吴永平申请宣告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 问题提示:监护人对植物人(被监护人)的治疗方案与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产生分歧,能否认定其对被监护人不利? 【要点提示】 【要点提示】 本案中,吴永平与顾纪英之间就已变成植物人的吴松青是否应办理出院手续以及后续治疗方式产生分歧,吴永平遂向法院提起申请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吴松青的监护人。 【案件索引】 一审:(2010)松民一(民)特字第5号 【案情】 申请人:吴永平(系被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吴松青 法定代理人: 顾纪英(系被申请人之妻) 申请人吴永平诉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5日驾车发生单车事故致脑部受伤,经医治目前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自被申请人出事后,申请人夫妇四处筹钱

为儿子看病,并将动迁款、借款计58万元交付儿媳妇顾纪英保管作为看病之用。2009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松江分院治疗。期间,顾纪英多次表露出不愿再给被申请人医治的态度并与申请人为看病的钱发生争吵。2010年1月29日,顾纪英未经申请人同意以没钱为由强行办理出院手续,再次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最后由申请人再次办理了入院手续并住院至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鉴于被申请人的状况及其监护人的态度,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吴松青的法定代理人顾纪英辩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被申请人的妻子尽到了监护责任也没有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且申请人吴永平年事已高,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来照顾吴松青,故不同意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请求。 【审判】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顾纪英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5日驾车发生单车事故致脑部受伤,经医治目前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2010年4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在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0年5月13日出具华政[2010]法医精鉴字第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吴松青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2010年1月29日前,被申请人住院医治的费用约32万元均由顾纪英支付,该费用来源于申请人与顾纪英各自向亲戚的借款及房屋动迁款等;2010年1月29日后,被申请人住院医治的费用约6万元均由申请人支付,该费用来源于被申请人获得的补助及捐款等并存于其名下的存折;被申请人住院治疗期间,顾纪英均在其身边予以照顾;被申请人目前就治的医院医生介绍,被申请人目前生命体正平稳,如果出院自己护理也行,但肯定没有住在医院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车祸导致精神障碍,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现监护人顾纪英间为治疗的方式有所争执,但不足以证明顾纪英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申请人目前年逾七旬,难以胜任监护职责,故本院指定顾纪英为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纪英为吴松青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顾纪英要为已成为植物人的吴松青办理出院手续,并在家照料他,这是否属于对其不利的情况。现实中,这个问题确实很难处理,植物人的治疗方式在医学界与伦理界本身就是存在争议,法律也很难作出最合理的判断,最好的办法是征询医生的意见。因此,法院通过征询为吴松青治疗的医生的意见,得出结论:“被申请人目前生命体正平稳,

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就监护人,一般大家认为的监护人就是爸妈,总以为监护人是天生的,成年以后监护人便不复存在了,然而并不是!不同的情况下监护人也会有所不同,一个无行为能力人,不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都需要监护人的看管,并不是成年以后就不用了的!照顾无行为能力人也是麻烦的,但始终要一个人来承担这份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今天小编就为你带来: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八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如何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及行为所造成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与预估,所以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相当重要的。我国法律也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有父母,那么父母就是其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那其近亲属也会顺序作为其监护人。

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一、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由其近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利害关系人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相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二、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三、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为您推荐】五台县律师蓬溪县律师乐昌市律师大方县律师滕州市律师固安县律师兰山区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他们必须要有监护人来承担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回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监护人的职责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进行监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c3148717.html,/

要式法律行为(120710)范文

式形式,就实际履行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首先,对一方当事人履行实体内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的,应当认定该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成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实际履行方负责。其次,对一方当事人履行实体内容,另一方默认或认可的,或双方均实际履行实体内容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对所约的要式行为不履行的认可。由于对实体内容的实际履行行为废止或变更了约定的要式形式,视为没有约定要式的方式对待。发生纠纷后对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予以处理。 2.对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1)中国对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规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缺少处罚性条款,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方式,而没有规定不履行这种方式应如何处罚。在实际执行这方面法律规定中反映出立法上就不够完善。 第二,用法定形式要件否定了合法的实质内容,是对行为人合法行使民事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对行为人充分行使民事权益的保护。 第三,对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在实践中容易使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规定履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及相应的处罚性条款。如前例,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规定买卖行为发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如何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有的买完房屋后很长时间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价下落或情况有变化,一方当事人却以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而反悔,就不利于对这种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予以保护,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划分。 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有三种:第一,对行为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后的行政认可性的要式规定,如房屋买卖的产权转移登记、机动车辆买卖的变更登记等。第二,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采取的某种方式,而这种方式无须经行政部门认证或认可的。第三,对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认证的要式规定,如牲畜买卖先进检疫,必须有检疫证明;香烟买卖得具有专卖许可等。这种要式是对行为人实施特定民事行为资格的认证的要式。这种资格认证的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都是属于在实体内容和主体资格的审查阶段发生,产生纠纷后容易划分责任。对于第一、二种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纠纷后难以处理,不易分清责任。如何分析其性质,合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3)对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处理原则。

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法正确答案

1.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o周岁 o周岁 o周岁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位居住。 o周岁 o周岁 o周岁 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o A.被抚养权 o B.被监护权 o C.受教育权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o周岁 o周岁 o周岁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o o o 6.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营业性()的中小学生优惠开 放。 o A.舞厅 o B.影剧院 o C.酒吧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o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o B.不承担责任 o C.视情况而定 8.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o A.个人志愿 o B.人格尊严 o C.人身自由 9.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o A.健康、成长 o B.安全、健康长寿 o C.生活、教育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 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o A.法律手段 o B.强制手段 o C.自力救济手段 1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 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o A.职业教育 o B.青春期教育 o C.特长教育 12.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o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 o B.简陋 o C.临时修建的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最新《民法总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赵某曾因上街买家具,借了同村曾某100元现 金。一天赵某去银行买奖券回来,碰上了曾某,曾 某问及所借的100元,赵某说:“我现在手里没有现 金,给你100元的奖券可以吗?”曾某也想买奖券试 试运气,就答应了,从赵某手中接过5张奖券(每 张20元)。两个月后,奖券正式抽奖,赵某用来抵 债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二奖,奖金2000元。消息传 出,赵某立即找到曾某,要求用100元现金换回那 五张奖券,曾某不答应。于是赵某到银行要求不给 曾某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规矩,谁持有奖 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 问题:谁有权获得这 2000元奖? 【思考】甲周日清理其长期未用的一栋老房子,将一台旧电视丢到楼下的垃圾堆旁,恰巧被拾垃圾的乙发现,乙便将该电视捡起。甲是一个热心人,见状遂招呼乙到自己房中,将自己的一块水货劳力士手表和妻子的一个价值800元的首饰盒送给了乙。数天后,丙与甲联系,希望承租该房子,甲明知丙是用该房子开办地下赌场,但为追求高额租金仍将房子租给了丙。试问: 1、甲丢弃电视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 2、乙取得电视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3、假设甲一周后发现送给乙的手表不是水货,而是正品,请问甲能否撤销该赠与? 能撤销,属于重大误解 4、甲将妻子的首饰盒送给乙,该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 5、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甲欠乙800元钱,甲无力偿还。丙替甲偿还,并对甲说:“这800元钱算送给你算了。”甲坚决不同意,说将来一定要还。后来甲还了500元,甲丙关系恶化,丙要求甲偿还剩余的300元钱,甲则要求丙偿还已经还的500元钱。谁有道理? 例:甲就自己的专利技术于10月1日与乙签订转让合同,后专利主管部门未予批准。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 A.李某购宝马车一辆 B.王某送给女朋友当生日礼物的别墅一幢 C.小刘和小李结婚 D.张某购买黄某的鸭梨200公斤 【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王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1、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2、误真画为赝画而贱售之。 3、误认主债务人的信用而为保证。 4、不知某车为泡水车而购买之。 5、误某人为儿时失散的生父而为扶养。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及判断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及判断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申请人依据一定的事实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特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能力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对未成年人,年龄是是否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用宣告公示。但判断成年人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比较复杂,需要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或者参照医院所作的诊断、鉴定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认定和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设立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前提。在离婚、遗嘱、赠与、合同等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害关系人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另一种情况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予以确认,此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原诉讼中止。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如果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其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学鉴定等证据综合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判决的同时应撤销指定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l.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 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 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六、独立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八、财产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九、财产处分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十、生前和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 ◆甲与乙是朋友,甲生意兴隆,后帮助乙致富。甲因资金周转找乙借5万元暂用。乙于喝酒时给甲,并称此款为赠与,甲认为帮助乙是朋友本分,坚持是借。争执未果,甲先用。时二人之子均在场。后甲在上述四人喝酒时归还2万元,乙不收,称当时为送。后乙称用钱暂借,以后还甲。数日后,甲乙同车身亡。乙之子找甲之子索要3万元而起纠纷。 ◆归还拾得物。(物权法草案“20%”) ◆赈灾义演晚会企业举牌捐献200万,事后不付款。 ◆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 ◆债务行为;结婚、领养、继承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由哪些要 素组成。(1)意思表示要素。(2)其他事实要素。(3)合法要素。 二、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 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 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由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构成。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l.明示形式。明示形式,是指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浅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浅论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摘要: 古老的禁治产人制度因背离当代人权保障的理念,陆续退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作为继受了禁治产人制度的我国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除了在理念上存在着与禁治产人制度相同的问题外,在立法和适用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对成年人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司法拟制,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行个案审查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欠缺范围。新设监护登记替代行为能力宣告的公示方式。 关键词: 无行为能力人/宣告/监护登记 禁治产人制度,作为自然人(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传统民法为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精神病等人并兼顾交易安全而专门创设的一项古老的基本制度。自十九世纪以降,该制度相继被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取消。我国的成年无行为能力制度与禁治产人制度有着密切的继受关系,本文将参照各国禁治产制度的废除立法趋势,结合国内司法实务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 试就未来民法典中的成年无行为能力人制度重新构建(为行文的简约,下文皆指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在本文探讨之内)。 一、禁治产人的当代私法命运 (一)禁治产人制度 所谓“禁治产”乃禁止管理、处分财产之意。所谓禁治产人,是指对于精神发生障碍,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之人,经一定范围之人的申请,由法院以裁定方式宣告,使其成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制度。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禁治产人制度,始于1782年的撒克逊《监护条例》。此后,该制度相继为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民法典承袭。各国民法上的禁治产人制度采用的立法例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二种:其一,只设禁治产人宣告,基于受宣告的原因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因精神病而受宣告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精神耗弱、浪费、酗酒而受宣告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德国、瑞士、苏俄民法采用了该立法例。其二,分设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宣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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