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批准部门】8;823;82301;

【批准日期】2017.05.26

【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7年3月2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调整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坝区农田和湿地,保持传统风貌和突出民族文化、地域特色。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在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协管员,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住房建设。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的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一)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三)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

(四)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十条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由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报批。

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村庄规划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

(居)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修改方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道路 第十章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市建委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施工企业。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外地企业进杭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杭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外地企业进杭实行备案制。市建管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前15个工作日统一受理外地企业进杭备案申请。 外地企业应先将有关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网”数据库,并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四、外地企业办理进杭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施工企业进杭备案登记表》。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级市提供、外省企业由所在省提供)出具的当年无死亡事故、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3.驻杭机构设立文件。

采矿用地改革试点

国土资源部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近日,国土资源部下文批准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同意在云天化集团所属企业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昆阳、晋宁、海口、尖山4个露天磷矿开采区开展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这是云南省唯一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试点单位。云南磷化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该试点工作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求,在试点矿区范围内,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分区实施、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模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采矿用地复垦规划,明确复垦还地的时间、周期和质量要求。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监管,采矿作业完成后,要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标准,做好采矿用地的复垦工作。云南磷化采矿用地模式改革试点方案获准实施后,将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公司的采矿用地问题;同时试点方案也对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五条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 (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尾矿库用地申请书; (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立项文件;(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于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六)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文件;(七)尾矿库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和电子坐标。 第七条用地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安监部门到现场核查,确定用地位置,核实地类和用地面积;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在与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 第八条尾矿库用地核准使用年限须与尾矿库设计服役期限一致。超期用地需在生产服役设计期满前半年内提出用地延期申请。 第九条认真做好复垦验收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闭库手续,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复垦或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将增加一项建筑节能内容,如果审核不过关,工程将难以上马。这是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信息。 《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监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 行一体化设计。设计和施工时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的少,是我国执行建筑节能过程中碰到的几大问题之一,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对此,《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开发、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发布日期】2007-08-20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玉国土资〔2010〕139 号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 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 的 通 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为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 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现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 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 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高度 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方案》,筛 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工作,并于8月底前形成县级二调 新增耕地成果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 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耕地增加政策通知1(共印8份)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6月25日印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二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与2008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面积相比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耕地。 二、云南省二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

浙江省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编码规则

浙江省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编码规则

浙江省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编码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城乡用地功能布局和建筑用途规划管理,方便规划统计,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编码数字共19位。编码结构如下: ××××××××××××××××××× 发放序号码

发放年份码 证类码 土地性质分类码 项目分类码 区划代码 各类编码说明如下: 一、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数编码为区划代码,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编码分到市、县(市)。原则上设区市不再分市辖区进行编码,由市规划局统一编码。各市县编码详见附件1。 二、项目分类码。第7、8位数编码为项目分类码,根据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建标字第322号)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详见附件2。 三、土地性质分类码。第9位数编码为土地性质分类码,按下列编排: 1 划拨土地 2 出让土地

3 集体土地 4 其他 由于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尚未确定土地性质,土地性质分类码可定为0。 四、证类码。第10位数编码为证类码,按下列编排: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五、发放年份码。第11-14位数编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六、发放序号码。第15-19位数编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发放序号根据不同证类按办理顺序编排,每一新年度开始后重新归零编排。 附件:1、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2、建设项目分类编码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西双版纳景点简介

勐仑植物园 国家级风景名胜景点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坐落在勐腊县勐仑镇的葫芦岛上。因它被澜沧江的支流罗梭江环绕着状如葫芦形,故得此名。 植物园是著名植物学家蔡希陶教授于50年代带领一批年轻的植物科学工作者创立的。园林占地面积900公顷(13500亩),保留有大片原始森林,已引种栽培热带植物4000多种(其中的100多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各种植物分类集中养畜,组成错落有致的10多个植物专业区。小巧的兰花园,荟萃了热带、亚热带地生兰等附生兰优良品 种;碧潭映日的水生植物区内,睡莲、王莲争妍比美;占地5000多平方米的棕榈林中,有120多种棕榈科植物婀娜多姿;200多种粗细不等的秀竹,在百竹园中争荣竞艳。龙脑香林内、羯布罗香、版纳青梅、婆罗双等珍贵树种争相比高。药用芳香林中,有檀香、丁香、龙脑香……等香料植物吐露芬芳。苏铁、水杉、鸡毛松、肉托竹柏等稀有植物在裸子植物林区茁壮生长。珍稀濒危植物林区,原始森林遮天蔽日,可见到板根大王四数木、林中巨人望天树、巨叶植物海芋、能够灼人的火麻以及老茎生花、树缠树等奇观。热带果木林中,有酸甜可口的当地名柚曼赛龙和勐仑早。林木中还有稀奇的神秘果、跳舞草和猪油瓜……因此,这所植物园荟萃了西双版纳众多的热带植物品种,是“绿色明珠”的巧妙缩影。 在各类植物竞相比美的园林内,建有科研大楼、植物标本馆、展览馆、蔡希陶纪念馆、蔡希陶塑像和民族度假村等人文景观和接待游人的各种服务设施。所以,这片佳木竞秀、繁花似锦的热土是集科学研究,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和开发利用、科学普及为一体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名胜区。 勐仑植物园于1996年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基地。1999年又被省旅游局评选为全省10个名牌景点之一。 原始森林公园 “澜沧江边,莱阳河畔,一颗明珠,闪耀光芒,雨林青翠,泉水潺潺,一道风景天成自然……”在离景洪城8公里的昆洛公路旁,在一片热带雨林中,由浙江金洲集团投资8600万元人民币开发建设的综合性生态旅游景点——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园,已经建成营业。公园占地18.8平方公里。景区内融汇了独特的原始森林自然风光和迷人的民族风情。现已开发有热带沟谷雨林、孔雀繁殖基地、野生动物表演、傣家寨、哈尼寨、九龙飞瀑、曼双龙白塔、百米花岗石浮雕、金湖传说、阿拉维风味烧烤场等10大景区、50多个景点。 独特的热带沟谷雨林横亘整个公园区,美丽的莱阳河宛如一条金腰带,流淌在绿色的丛林之中,向游客充分展现了原始森林、野生动物、民俗风情三大主题,为素有“动植物王国”之称的西双版纳镶上了一颗璀璨的明珠。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责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竣工后的工程验收;(九)办理奖惩事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其所有权。[!--empirenews.page--]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下同)不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同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三章景观风貌管理 第四章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章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第七条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关于印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慈建设[2009]188号 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建委《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已办理进慈备案手续的市外进慈建筑业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并提交上年度在慈工程(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业绩,逾期未办理的,取消企业在慈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在慈申请备案。 慈溪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抄送:市招标办。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甬建发[200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全面负责市外进慈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局建设管理科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将人员基本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经首次备案地或注册地(指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五条市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承接施工业务,应先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进慈备案手续,进慈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必须达到二级或以上(特殊专业资质除外)。 企业申请办理进慈施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慈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慈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三)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现象,进慈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诚信证明(见附件)。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自有在慈相对独立的、固定的、非住宅办公用房产权

西双版纳

西双版纳 花开四季,果结终年,西双版纳是个没有冬天的乐土,以其神奇的热带雨林自然景观和少数民族风情而闻名。穿越热带雨林上空,漫步千米原始森林,野象谷有成群大象出没,澜沧江纵贯南北翻腾着浪花。 一(1):大连到西双版纳独立成团游线路有5158起价,昆明、九乡、石林、大理、丽江、西双版纳4飞1卧8日游火车不走回头路,省时省力,更舒适;昆明省内环飞(昆明火车硬卧至大理,丽江飞版纳,版纳飞昆明),不走回头路;全程大连人成团。 (2):大连到西双版纳散客拼团旅游线路有4558起价,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尊贵4飞8日游全程纯玩无购物;昆明、楚雄、版纳四星酒店、丽江五星酒店;精华景点:石林、玉龙雪山、丽江古城、大理古城三塔、版纳风情。 (3):西双版纳内部交通简介 版纳-石林-大理-丽江-泸沽湖9晚10天游每天 1800元; 版纳-石林-大理-丽江-香格里拉汽卧9晚10天游每天 1880元; 版纳-石林-大理-丽江汽卧7晚8天游每天 1580元; A17线:版纳-大理-丽江-泸沽湖(8晚9天汽车游)每天 1350元; 版纳-大理-丽江-泸沽湖豪华旅游大巴8晚9天游每天; A18线:版纳-大理-丽江-香格里拉(8晚9天汽车游)每天 1380元; 版纳-大理-丽江-香格里拉8晚9天豪华旅游大巴游每天 1380元; 版纳-大理-丽江-香格里拉-泸沽湖(10晚11天汽车游)每天 1650元; 版纳-大理-丽江-香格里拉-泸沽湖豪华旅游大巴10晚11天游每天 1650元; 版纳-大理-丽江(6晚7天游)每天 760元; 版纳-丽江三飞5日游每天 2050元; 二:西双版纳气候 一年四季皆可前往西双版纳旅游,西双版纳是云南省内为数不多的一个没有冬季的地方,在最冷的1月,这里的平均气温是16℃,而最热的时候,平均气温也只有28℃。西双版纳是从来没有降过雪的地方,也个是长时间处于阳光下面的地方。西双版纳一年只有旱季和雨季,所以有“长夏无冬,一雨成秋”的说法。1月至次年的4月到西双版纳旅行气温比较舒适,不冷不热。如果6-9月到西双版纳旅行,则当地的热带水果大量上市,可以尝遍新鲜的美味。5-10月是西双版纳的雨季,不过这里的公路路况较好,对旅游影响不大。西双版纳给人不同的感觉。 第一感觉是:满山遍野的绿色。花开四季,果结终年,秋天、冬天树木不落叶,只有在干季和雨季交替时,少许树木分批地换叶。 第二感觉是:气候温和,找不到“冬天”的踪迹。有一位气候学家曾经对春夏秋冬作过这样的划分:月平均温度低于10℃的为冬季,月平均温度高于22℃为夏季,月平均气温在10℃-22℃之间的为春秋季。西双版纳低海拔地区的月平均温度都在15℃左右。因此,西双版纳被誉为“没有冬天的乐土”。12月至2月,正是祖国北方“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时候,可是在西双版纳,人们还在澜沧江里游泳、捞青苔呢! 第三感觉是:湿度大。西双版纳的年降雨量在1200毫米至1900毫米之间,年平均相对湿度在82——85%之间。西双版纳因地处北回归线以南的热带,属于气候学上的两季地区,北部边缘气候类型为热带季风气候,山区为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终年温暖、阳光充足、热量丰富、湿润多雨,具有“长夏无冬、一雨成秋”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 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

(发展战略)西双版纳经济发展新思路

焦点访谈:西双版纳经济发展新思路 以往说到开发、发展这样的词,人们往往就会想到工地、想到项目,今天我们怎么样理解开发?怎么样理解发展呢?前不久我的同事去云南采访,在西双版纳的原始森林他听到了这样的说法“我们不开发也是一种发展”。这是怎么样的一种思路呢? 解说: 换上轻便的夏装,记者从深秋的北京来到温暖、湿润的西双版纳,早就听说这里是地球北回归线沙漠带上唯一的一块绿洲,是中国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存最完整、最典型、面积最大的地区。因此记者走访西双版纳的第一站就来到了最富盛名的西双版热带雨林的自然保护区。 记者: 这里就是我们走访西双版纳的第一站叫做勐养自然保护区,现在我们所看到的这茫茫苍苍的一片就是西双版纳热带雨林,这是中国最美的十大森林之一。 解说: 在茫茫苍苍的西双版纳热带雨林中生长着五千多种高等植物,其中珍稀植物就达341种,同时这里还栖息着很多珍稀野生动物,被列为国家保护的就达到109种,因此这里被称为植物王国和动物王国。因为当地的女皇告诉记者为了让居住在勐养自然保护区的近30头野象生活的更好,他们经常会把食盐撒在山上的河边。 周学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养镇村民: 因为大象非常喜欢喝咸水,因为它身体构造当中没有胆囊,所以它喝水有助于它分解消化,所以说我们经常都会在这个河里面人为投放很多食盐,目的也是为了吸引大象,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大象。 解说: 在这片热带雨林中我们时常还可以看到巡山的护林园,160多名护林园看护着这片原始森林,防止有人来这里采伐和盗猎。 马桂洪西双版纳林业局局长: 全州像这样的保护区有402万亩,这个也就是定位为禁止开发的区域。

解说: 所谓禁止开发区就是要禁止对这个区域的一切开发活动,对热带雨林自然保护区来说就是连一颗树都不能随意砍伐。为了达到这样的要求,一些曾经生活在原始森林深处的人陆续的迁移了出来,在勐养自然保护区的大渡岗乡昆罕新寨,一位名叫岩倒囡的布朗族人告诉记者15年前他的家就住在这片大山的后面,那里就是勐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记者: 那一片都是国家自然保护区? 岩倒囡西双版纳自治州大渡岗乡昆罕新寨村民: 经常看到马鹿、麂子、野猪那些,一般下午四点钟左右,它们出来在地边都可以看得到大象。 记者: 那里面有地可种吗? 岩倒囡: 把那些大树林砍倒以后,那些平坦的地方就留着种田。 解说: 为了保护这里的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1991年岩倒囡和同村20户布朗族人从大山的深处迁了出来,他们开始学种茶树等经济作物,现在岩倒囡家就住了六亩茶树。 玉耕岩倒囡妻子: 政府扶持给我们茶叶苗。 岩倒囡: 肥料他们就给我们,像我们寨子就是给每亩十公斤的肥料。 解说: 现在仅种茶树岩倒囡家每年都能收入3000、4000元,有了收入岩倒囡拆掉了旧的白叶房,盖起了新竹楼。通电、通水、通路给岩倒囡家带来了不同于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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