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目标考核办法

学校目标考核办法
学校目标考核办法

某某学校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导向力与执行力,切实

履行岗位职责,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保障学校发展战略及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工作目标遵循以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为

主体、目标层层分解、责任有效传递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实绩、重效能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的原则;激励与约束并举,以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目标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党政班子成员、部门正副职、职员、专兼职教师、班主任、招生教师、工勤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

参加的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目标考核组织领导及工作统筹。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挂靠在政工人事部,由政工人事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考核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和《部门二级指标分布表》,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部门考核

第六条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

导小组考核三个部分。其中日常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50%,领导小组考核占20%,详见附件2

第七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和行政工作,其中行政工

作包括值周督导、教学督导、班主任督导、行政督导(含会议和请销假纪律)、招生和学期检查六个方面内容。根据部门工作性质,确定考核项目及权重,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第八条年终考核主要包括党建工作、行政目标、其他工

作考核,对党政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分别进行考核,详见附件3—4。

第九条领导小组考核实行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考核形式,在听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后,结合对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掌握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加分项目

(一)受到区级部门;区政府、市级部门;市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每次表彰分别加0.2、0.5、1分,其中:受同级政府2部门及以上联合表彰的综合类奖项视同受该级政府表彰,含部门个人表彰奖励和年度部门先进集体奖,学校内本年度表彰不计入。

(二)年度考核统计的表彰奖项以行政综合奖励为主。教学科研类成果,教学类的表彰,比赛获奖等均同等计入年度行政考核。

(三)行政业务单项活动、比赛奖项均按0.2分计,行政业务之外的活动、比赛所获奖励同等计入考核。

(四)部门、个人奖项均按等级最高奖计算1项,表彰奖励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只有推荐无批复的不计;授奖的单位指政府及部门、各种团体及学会等。

第十一条减分项目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社会影响、损失情况、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在部门年度考核总分中分别扣减4分、6分、8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纪委其他有关规定的,一次减5-10分,分管领导按50%计入扣除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分值。

(三)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被发送督办单或通过办公系统催办的,每次扣该部门0.5分;同一项工作被催办两次以上的,每次扣上次的两倍考核分。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得分之和减去“扣分”分值,即为部门目标考核成绩和行政分管领导个人考核成绩。

第四章个人考核

第十三条个人考核涉及行政校领导、职员、专职教师、工勤人员。行政校领导考核:分管部门年终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分值按70%计入个人得分,年度职工测评计20%,招生、教学、督查计10%;部门正职:部门年终考核分50%计入个人得分,

教学、招生计20%,督查计10%,年终述职测评20%;部门副职、职员:部门年终考核分30%计入个人得分,班主任考核计30%,教学、督查计20%,年终考核计20%。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履职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小组考核三个部分。其中履职考核占70%,日常考核占10%,年终考核占10%,领导小组考核占10%。政工人事部负责职员以上干部的考核工作,学生及保卫部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教务部负责教师考核工作,招生就业部负责招生考核工作,各系部负责制定本部门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的考核办法并落实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个人工作要求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行政班子成员以分管部门工作年度考核分值加权平均后即为分管考核分值,正、副科级人员主要依据部门工作业绩、个人履职工作表现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详见附件5

(三)职员和工人。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注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爱岗敬业、工作实绩、招生就业、创新贡献等方面的考核,详见附件5.

(四)专兼职教师。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注重从课时的数量和质量、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课题的数量和质量、教改创新的情况、精品课程和教研团队的建设、专业带头人的作用、对社会、行业的服务情况以及传帮带作用

的发挥、招生等方面进行学期考核,二个学期加权平均后即为教师个人年度考核分值,详见附件6.

(五)班主任。以班主任的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注重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质量、工作实绩、班级团队、学生素质等方面的考核,对责任事故按学校有关认定办法执行,详见附件7。

(六)招生老师。以年度招生任务完成为主要依据,注重生源质量、学生流失、招生服务等方面考核,详见附件8。

第十五条加减分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一)日常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构体系,见附件2

(三)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3

(四)教学系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

(五)班主任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5

(六)职员以上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6

(七)专任教师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7

(八)招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8

第十七条部门年度考核

部门按照《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结合部门岗位职责,填写部门年度工作评价表,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年度工作,

全体教职工和考核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按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个人年度考核

个人结合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进行自我评价,各部门按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指标体系进行对应考核(含聘用人员)。

第十九条考核的步骤

(一)每年的12月底,由考核办下发通知,各部门据实填写《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部门年度工作自评表》,与佐证材料一起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考核办。

(二)相关牵头职能部门根据《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统计核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考核办汇总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数据,得出年终部门目标考核结果。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系部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办负责对各部门日常工作考核和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统计汇总。

(四)满意度评价。行办负责对部门的满意度测评;政工人事部负责对职员以上干部的满意度测评和党建工作考核;教务部负责对教师的教学效果满意度测评,学生工作保卫部负责对班主任满意度测评。

(五)考核办审核、汇总、计算各部门综合成绩,报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六)在确定出部门考核成绩的基础上,政工部负责汇总个人考核成绩。

(七)党政联席会审核并确认各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考核结果。

(八)党委会研究审批各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考核结果。

(九)公示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在办公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部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对教学系部、各职能部门进行排名,原则上部门目标考核得分在同类单位前30%的为优秀。

(二)合格:除优秀和不合格考核等次以外的部门确定为合格。

(三)不合格: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达不到6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个人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分兼职老师、职员、班主任、工人四个类别,原则上个人考核得分在同类人员前15%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

同类人员前16%—30%的为先进。副科级以上干部按照部门正职、副职分别进行排名。

(二)不合格:个人考核得分达不到60分的,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或具有市人社局规定的不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不合格。

(三)基本合格:个人考核得分连续两年在同类人员后10%的或具有市人社局规定的基本合格等次五种情形之一的,定为基本合格。

(四)合格:除以上等次以外的人员,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凡在考核年度内,被考核部门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不能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

(一)根据《重庆市农业学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农业学校关于各种责任事故处理及领导问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及有关规定,部门人员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三)部门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凡在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工作(含教学、学生)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或其他有关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五)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目标责任考核的;

(七)发生其他问题经领导小组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条当年没有完成招生任务或年内发生较大事故的部门及个人不能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或优秀、先进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发放超额绩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个人,在择优作用干部时作为优先条件。

第二十六条部门(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处罚。

第八章教学、科研工作突出单项奖

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调动各教学系部教学工作积极性,鼓励各系部攻坚克难,学校设立年度教学、科研工作突出单项奖。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各系部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成绩,确定出“年度教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纪委(监察)负责对全程进行检查监督。如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被考核部门、个人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诉。考核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一)当年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当年调入人员在本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学校派出学习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

(四)外出挂职锻炼、进修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一般定为合格等次,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休产假、因公负伤休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六)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目标责任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先进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目标责任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目标责任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结案后给予处分的,按受处分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处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应的处分种类对待(党纪处分中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分别对应行政处分中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18年度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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