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点

一、对药品的检查:

1、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并建立记录;

2、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确认供货方资料的合法性,收集资质证明材料、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核实销售人员的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建立档案;

3、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票据应签字并按月装订成册;

4、药剂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5、药房环境整洁,应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6、药品的存放有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五防设施;

7、药品存放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8、陈列药品的外观无污染,包装应符合规定;

9、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设臵药品近效期警示牌,并严格执行近效期药品警示制度;

10、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不得错斗,不得串斗,不得有霉变、虫蛀现象;

11、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

12、每年度应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12月31日前上交)

二、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1、收集供货单位资质,建立医疗器械购进查验制度,做好购进验收记录(电子文档、QQ群144352493上共享文件里有)。

2、对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制定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制度,做好在用医疗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记录。要求建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档案。

3、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后及时毁形并按规定销毁,做好相关记录。

4、是否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贮存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

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收集、评价和报告制度。

三、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一定不能从非法渠道进货,如果是从无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将没收购进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关键的是如果购进使用的是假药的话,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是必须制定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须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照规定销毁并做记录。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以及对没有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做购进验收记录的,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各医疗机构必须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我们已经将没有开展不良反应监测上报的单位进行了梳理,希望所有的单位尽快按照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否则我局将及时移交卫生部门,到了这时,卫计局是必须要罚款的,因为必须要回复药监部门。

按照上级的规定,从现在起至12月24日至,每家单位至少上报一例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说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至于如何上报,我们就对此进行培训,一般要求是在网上直接上报,如果确实不会上报的,可以找其他的单位代报。

四是对医疗器械的处罚力度加大,希望大家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以及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XX〕13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定于20XX年9月至20XX年7月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人民健康为宗旨,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现阶段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自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20XX年9月10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迅速部署辖区内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面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依法执业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报送登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20XX年11月20xx年7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突出重点进行监督抽查或“双随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1、二级、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下同)。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

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2、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和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公示标准收费、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 3、干细胞临床应用。一是对已经按规定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项目范围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以及是否存在擅自将开展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直接进入临床应用。二是对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以投诉举报和医疗广告为线索,严肃查处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行为。 各地要在全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技术大排查行动的基础上,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投诉举报集中、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医疗机构全面自查、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全面监督检查、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期间,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督导,市卫生计生委挂牌督办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并适时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对自查和整改不认真、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处不到位的,将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一、执业行为 1、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存在非法设点或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 (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 2、调查取证:(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核准科目、地址,超出诊疗科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实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重点是B超、影像、心电图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实习生、见习生、化验室、治疗室、护士。 a.现场检查内容:记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的内容、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非卫生技术人员和病人证实人员资质和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资质证书、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登记的执业地址; b.记录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的医疗文书、场所、科室; c.记录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所开展的内容、时间、项目、从业人员的聘用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处方、检验单、收费单等。 d.询问双方当事人执业登记情况,合作协议或合同; e.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合作合同协议等。 二、专项诊疗技术监督管理 1、检查内容

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_________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所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科于xx年上半年组织科室人员对城区市直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对象是市直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检查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的落实情况、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转运医疗废物情况等。 共检查了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院、桂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贺州广济医院、贺州广济妇产医院、贺州荣顺医院、贺州市中心血站10家机构,这些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每天产生医疗废物超2吨。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主要医疗机构均建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各科室与本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之间、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之间有交接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收集(或转运)的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及经办人等内容。按照《贺州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贺卫医[xx]20号)要求,各医疗机构每月给予集中处置单位(市殡仪馆)一定的处置费用,由市殡仪馆派人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收集转运。但由于各方面的客观原因,xx年6月16日市直管的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经协调与贺州高 第 2 页共 6 页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点 一、对药品的检查: 1、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并建立记录; 2、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确认供货方资料的合法性,收集资质证明材料、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核实销售人员的的授权书原件和原件,并建立档案; 3、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票据应签字并按月装订成册; 4、药剂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5、药房环境整洁,应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药房(库)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6、药品的存放有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五防设施; 7、药品存放与库房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8、列药品的外观无污染,包装应符合规定; 9、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设置药品近效期警示牌,并严格执行近效期药品警示制度; 10、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不得错斗,不得串斗,不得有霉变、虫蛀现象; 11、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 12、每年度应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12月31日前上交) 二、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1、收集供货单位资质,建立医疗器械购进查验制度,做好购进验收记录(电子文档、QQ群144352493上共享文件里有)。 2、对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制定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制度,做好在用医疗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记录。要求建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档案。 3、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后及时毁形并按规定销毁,做好相关记录。 4、是否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贮存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 告 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整治自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下面聘才XX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市卫生局《×××市XX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卫医发〔XX〕15号)的工作要求,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卫生院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卫生院高度重视,由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开展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自查领导小组 于4月19日召开了医疗机构整顿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市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全院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把《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范和学习列入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中。成立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就卫生院规范依法执业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开展自查自纠。 二、坚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范围 1、卫生院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

从事执业活动,无超诊疗科目行医现象。 2、卫生院现有工作人员48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13人,,执业护士14人、药剂师6人、医学影像技术人员2人、检验技术人员1人,严格无证及非卫生技术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3、卫生院会诊严格按《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4、没有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5、取缔未经许可擅自开设的口腔科门诊。 6、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文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病历、处方、护理记录必须照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格式或简化项目、内容、不得延误完成时间。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书 三、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卫生院全部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辖区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药品供应由医院统一网上采购配发,实行零差率销售,无假劣、过期、失效药品。 四、落实消毒隔离制度,杜绝感染事故发生 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医疗用品复用。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严格落实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所有一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表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执业医师:人;执业助理医师:人;持《护士执业证书》:人;药剂人员:人;医技检验人员:人;核准床位数:;实际开设床位数:; 二、检查内容 (一)许可情况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规定校验是()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悬挂于明显处所是()否() 4.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是()否()无()5.单位执业地点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是()否()6.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是()否() 7.是否经过批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否()无() 8.是否经过批准开展性病诊疗活动是()否()无() 9.是否经过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否()无() 10.是否经过批准开展结扎、终止妊娠手术(人流、药流、引产) 是()否()无()11.是否按照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是()否()无()12. 是否经批准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 是()否()无()(二)人员情况 13.是否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是()否()14.是否存在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

动是()否()15.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是()否()无()16.是否存在使用医学生或者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即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无()17.是否存在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无《放射工作人员证》 是()否()无()1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主诊医师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无() 19.医师外出会诊是否均符合管理规定是()否()无() 20.开具精神、麻醉药品处方的医生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是()否()无()(三)执业情况 21.是否存在超范围从事诊疗活动是()否() 22.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医技人员是否均具有相应的资质 是()否()无()23.是否存在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2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是()否()无()25.是否存在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机构,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是()否()无()26.是否存在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是()否()无()27.是否存在放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是()否()无()28.是否存在放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是()否()无()29.是否存在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是()否()无() 30.是否存在医师超出处方权限开具处方是()否() 31.是否存在非法采供血,或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是()否()无()

2018年未定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课件.doc

附件 3 未定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单位名称 综合评价结果优秀合格重点监督项目监督检查内容分值评分标准得分合计 1. 建立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废物、生物安全等管理组织 2 是2;不齐全1;否0 *2.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 是1;否0 *3.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1 是1;否0 *4.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1 是1;否0 *5. 建立消毒隔离组织、制度 1 是1;否0 综合管理 6. 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等制度及应急预案 1 是1;否0 (9 分) 7. 开展综合评价自查 2 是2,否0 *8. 本年度未发生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是为合格;否 *9.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执行一人一用一灭菌是为合格;否 10. 未发现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是为合格;否 *11 未发现擅自开展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为合格;否 1.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是为合格;否☆ 2. 工作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1 是1;否0 3. 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 1 是1;不齐全0.5 ;否0 4. 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1 是1;不齐全0.5 ;否0 预防接种* (9 分)5.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1 是1;否0 6. 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记录 1 是1;不齐全0.5 ;否0 7. 及时处理或者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 是1;不规范0.5 ;否0 8. 1 1 0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是;否 9. 1 1 0未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购二类疫苗是;否 10. 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 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 1 是1;否0 法定传染病*1. 门诊登记登记项目齐全 3 是3;否0 1

县卫生局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县卫生局开展 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和全市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市场秩序,强化医疗机构监管,根据《榆林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12年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12】61号)要求,卫生局组织开展了全县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方面 一是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县级领导任组长,卫生、宣传、政法、药监、监察、公安、工商、人口和计生、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绥德县2012年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时间、任务和重点,按照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巡查与重点监控相结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结合的整治工作长效工作机制,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在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确保实现专项整治目标。二是卫生局按照职能任务制定印发了《绥德县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卫生监督所形成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责任工作机制,对全县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摸底调查,确定了整治工作对象。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各医院张贴打击非法无证行医宣传画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建立起20个乡镇监测哨点,实行动态监测辖区非法行医行为。设立了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了投诉举报、受理承办、转办工作制度。

二、整治工作成效方面 (一)清理违规、惩治违法行为方面。 一是开展了学校医务室专项检查,共检查25户次,规范11户;二是对全县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废物处置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32户次;三是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监测工作,共检测20户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9户进行了规范;四是建立起全县医疗机构档案资料库,实行一户一档,建档率达到100%;五是组织开展实施医疗机构执业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根据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全部实行量化考核记入档案,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作为重要依据。截止目前,共检查医疗机构67户次,取缔“黑诊所”7户,规范医疗机构56户,没收药品17箱(价值约1万元),立案3户,都已结案,罚款40户次,共处罚款30300元。特别是对绥德同心医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对外承包的妇科进行了取缔、查封、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卫生局向全县各医疗单位通报了同心医院的违法情况,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鉴,卫生局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打重罚,决不姑息。 (二)医疗机构管理方面 一是加强医德医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卫生局制定了医德医风考评办法,年初与各医疗机构签订了责任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县医院结合干部作风整顿、解放思想大讨论、五个集中整治等活动,通过自查、发放调查问卷、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生活作风等多方面寻找不足,积极整改。全院职工都做出了个人公开服务承诺及防范、抵制“五股歪风”的公开承诺。有效地加强了医德医风建设,督促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对吃拿卡要、开单提成、收受红包及其他不遵守医院劳动纪律、不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累计查处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要点 一、执业行为 1、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 (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 (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 (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 (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存在非法设点或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 (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 (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 (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 2、调查取证: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核准科目、地址,超出诊疗科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实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重点是B超、影像、心电图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实习生、见习生、化验室、治疗室、护士。 a.现场检查内容:记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的内容、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非卫生技术人员和病人证实人员资质和业务开展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资质证书、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登记的执业地址;

全市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绝对精品】

全市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所对全市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首先由各民营医疗机构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重点检查内容,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依法执业承诺书报送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我所于10月20日至11月30日,以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未按公示标准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技术和泌尿、皮肤性病等诊疗活动的行为等五项内容为重点,对11家市管民营医院进行了监督检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1份,提出整改意见46条,各单位存在问题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未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存在空设诊疗科目现象;有的单位存在开具处方无药剂人员审核、调配签字的现象;有的单位存在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比如项目填写不齐全、处方字迹潦草、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或漏签名等现象;有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未使用专用容器,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查处。 三、下步打算 今后将继续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切实提升各民营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 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 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 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 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自查评分表

附件1: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自查评分表 单位名称 单位法人等级评价 □50以下□50-100 □100-500 员工人数 □500-1000 □1000-3000 □3000以上 自查情况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手机电话 单位负责人 电子邮箱传真 手机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传真 单位网址 - 1 -

项目检查内容满分得分 1、机构与人员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械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 并悬挂药械质量管理制度。 5 2、医疗机构应设立药械质量管理机构。5 3、药械质量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药剂管理部门负责。 未设立专门部门的,应指定专人负责。 5 4、药剂科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药学或相 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并具有药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独立解决药品质量相关问题。 5 5、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保管养护、 人员调剂使用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药学基础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 6、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 建立健康档案。 5 7、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和 考核,合格后上岗。 5 8、医疗机构应制订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5 2、购进与验收1、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 5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批发)及销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文件 备案保存。 5 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 法票据。 5 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 5、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10 - 2 -

2017年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YWZDS-SHFDA05-2017/0 市场监督管理所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 业务指导书 2017-04-19发布 2017-04-25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录 一、工作依据 (1) 二、工作流程与程序 (1) 三、工作内容与要求 (2) 四、工作文书 (6)

市场监督管理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 业务指导书 一、工作依据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84号) 二、工作流程与程序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必须由至少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程序如下: 图1 检查程序简图 (一)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要求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表等文书,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二)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检查结论,宣布检查意见,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结果处理 对药品质量管理存在缺陷的医疗机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组织复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查处,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三、检查内容与要求 (一)机构与制度 检查内容:1-1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检查要求:查看医疗机构是否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了相应的药学部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机构。 检查内容:1-2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检查要求: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制度及对应的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和档案,定期检查并记录。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应清楚、完整。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1)各级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等环节的管理;(3)首次供货企业和合法资质审核的管理;(4)调配和审核处方的管理;(5)处方的管理;(6)药品有效期的管理;(7)特殊药品的管理;(8)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9)与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使用的管理;(10)有关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的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12)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 (二)人员与培训 检查内容:2-1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配备 检查要求:查看医疗机构是否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2-2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检查要求:查看医疗机构中、西药调剂室审核和调配处方的人员,药库负责人和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检查内容:2-3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检查要求:查看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和继续教

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所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科于2015年上半年组织科室人员对城区市直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对象是市直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检查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的落实情况、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转运医疗废物情况等。 共检查了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院、桂东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贺州广济医院、贺州广济妇产医院、贺州荣顺医院、贺州市中心血站10家机构,这些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每天产生医疗废物超2吨。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主要医疗机构均建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各科室与本单位医疗废物暂存间之间、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之间有交接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收集(或转运)的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及经办人等内容。按照《贺州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贺卫医[2012]20号)要求,各医疗机构每月给予集中处置单位(市殡仪馆)一定的处置费用,由市殡

仪馆派人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收集转运。但由于各方面的客观原因,2015年6月16日市直管的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经协调与贺州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应急转运处置协议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贺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试运行之日均由该公司负责接收处置医疗废物。 二、存在问题 由于市殡仪馆、贺州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于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医疗废物均是不定期上门收集转运,以致上述各机构均不能规范贮存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的规定。 三、对策及建议 (一)在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尚未启用、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目前还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建议市卫计委商环境保护部门,请市政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废物过渡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二)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识,着力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对医疗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防止医院感染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贺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5年9月1日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点 一、对药品的检查: 1、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并建立记录; 2、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确认供货方资料的合法性,收集资质证明材料、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核实销售人员的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建立档案; 3、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票据应签字并按月装订成册; 4、药剂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5、药房环境整洁,应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药房(库)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6、药品的存放有符合药品存储要求的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五防设施; 7、药品存放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8、陈列药品的外观无污染,包装应符合规定; 9、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设置药品近效期警示牌,并严格执行近效期药品警示制度; 10、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不得错斗,不得串斗,不得有霉变、虫蛀现象; 11、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 12、每年度应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12月31日前上交) 二、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1、收集供货单位资质,建立医疗器械购进查验制度,做好购进验收记录(电子文档、QQ群144352493上共享文件里有)。 2、对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制定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制度,做好在用医疗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记录。要求建立医用设备类医疗器械档案。 3、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后及时毁形并按规定销毁,做好相关记录。 4、是否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贮存的医疗器械,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

民营医院监督检查要点

深圳台兴男科医院联合执法检查要点 一、执业行为 1、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 (2)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校验 (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等是否与执业登记的内容一致; (4)医疗机构的牌匾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 (5)医疗机构是否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者合作经营科室的行为或存在非法设点或未经变更执业地点进行行医 (6)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 (7)是否存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行为 (8)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9)人流、引产、药流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或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是否许可

2、调查取证: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所得 a.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核准科目、地址,超出诊疗科目的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执业登记和核准诊疗科目情况,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时间、内容、项目、从业人员及资质、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c.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和病人证实改变地址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相关情况。 d.收集有关书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检验单、收费单等。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重点是B超、影像、心电图出具诊断性报告的、实习生见习生、化验室、治疗室、护士 a.现场检查内容:记录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姓名以及从事的内容、项目、服务对象、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相关病历、检查治疗单、检验单、处方、收费单等。 b.询问当事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关系,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及从事的时间、内容、项目、使用器械药品、医学技术手段,服务对象、数量和收入等;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0XX年我们在区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区卫生局及监督所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各项工作有了明显的成效,较好的指导我们辖区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现就20XX年的医疗机构督导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格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超范围执业,有个别医院曾经和有关医院联合经营,如性病、眼科等曾经有许多医疗纠纷,我们今年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法,没有发现有违规的医疗机构。另一个问题就是各医疗机构往往聘用没有资质的医护人员,今年在检查中也有个别机构有不符合规定的现象,我们及时纠正,较好的理顺的医疗机构的规范行医。对各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资质检查3次,未发现无资质从业人员。 二、加强院内感染工作。院内感染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许多医疗机构院内感染造成医疗纠纷,严重的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影响医疗机构的声誉,同时更重要的是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影响患者的正当权益。我们坚持每个季度对辖区的医疗机构和相关机构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对辖区的五个一级医院检查30余次,基本上每个季度对各医疗机构检查一次。 三、打击非法行医。我们辖区的最大特点是企业医院林立,辖区内基本没有非法行医的人员及诊所,但在结合地段往往有个体行医的人员,这些我们及时督察,发现有无资质的诊所,及时和邻近的中心取得联系,告知他们及时防范,严格取缔。今年我们执法检查中未发现辖区内有非法行医诊所。这是我们今年工作督察的结果,有力的配合了上级部门的工作。也净化了辖区的医疗秩序,规范了行业行为。 四、严格医疗文书书写。医疗文书书写的规范是医疗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今年在检查中坚持以医疗文书的规范为基本点,并且要求各单位进行比武竞赛,较好的提高了医疗书写的水平。也提高了医疗服务技能。促进了辖区的医疗服务整体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年月日) 下面,简单总结一下我市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情况。 一、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卫生部、卫生厅的一系列文件要求,严把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口,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医疗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供法律依据。为完善我市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其效益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的医疗保健体系。我市于2005年制定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此规划是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规划》的制定为我市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为我市卫生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落实审批责任制,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我市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以《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重要依据,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并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

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对设置人提交的资料,严把四道关口。一是把好医疗机构设置单位、设置人资格审查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核查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证件。二是把好相关资信证明审查关。审查设置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额度是否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投资预算、成本效益分析是否可行等。三是把好医疗机构选址、建筑设计、服务半径关系影响等审查关。重点对选址、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卫生学要求,服务半径内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其他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关系和影响以及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等。四是把好核定医疗机构类别、规模、命名等审批事项关。医疗机构类别、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材料审核,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工作。 (三)规范医疗机构登记,落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局接到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组织人员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建筑布局、流程是否合理,门诊病房等业务用房面积是否能够满足床位及门诊量的服务需求,资金、仪器设备到位情况,规

医疗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表

检查大类检查中类检查小类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 、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 是否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 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是否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设有防盗设施或安装报警装置、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是否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专用帐册、进行逐笔记录、实行入库双人验收、实行 出库双人复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 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仔细核对,签署姓名,予 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抢救工作结 束后,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 品使用管 理(一)药品购买药品购买(二)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 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三)调配使用发放调配使用发放

检查大类检查中类检查小类检查内容 (三)调配使用发放调配使用发放每月是否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货、库存、使用的数量报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四)销毁销毁是否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 登记,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 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 法渠道的情形的,是否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是否报告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是否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六)医疗机构处方保存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保 存是否不足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是否不足2年。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 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是 否依据条例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签字): 卫生监督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检查结果符合规定,直接打√;不符合规定,详细注明违法事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五)流入非法渠道流入非法渠道 (七)医师处方资格医师处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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