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税收制度介绍

英国税收制度介绍
英国税收制度介绍

英国税收制度介绍

一、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高度集权的政体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英国税收的立法是由财政部向议会提出财政法案,经议会讨论通过后,还需经过王室同意后才生效。中央政府课征了几乎所有的税种,只有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课征。

英国税制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英国税制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税、资本转移税、印花税、土地开发税,以及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组成。所得税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二、英国纳税税种

(一)英国中央政府课征的税收包括以下三类:

(1)对所得的课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石油收益税、国民保险税;

(2)对商品和劳务的课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3)对资本的课税,包括资本收益税和资本转移税等。

(二)从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央政府最重要的税收依次为:所得税、国民保险税、增值税、公司税和石油税。

1、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个人收入,均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按年薪计算,2011-2012财政年度(每年略有调整)个人免税额为7475英镑;37400英镑以下税率为20%;37400英镑以上税率为40%;150000英镑以上税率为50%。

2.企业所得税

征收对象:按税收调整后的利润,向永久性公司或子公司征收。

税率:每年皆会有所调整,已有数据显示年利润在30万英镑以下,税率为20%;年利润在30万英镑以上,税率为26%,其中年利润在30.01 -150万英镑之问的企业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扣。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主税率下调至24%。

3.增值税

征收对象:在开展和推动业务过程中,向货物和服务供应的价值征收的税项。

税率:标准税率20%(大多数货物和服务)、减让税率5%(家庭、慈善机构等燃料和电力)以及零税率(食品、书籍、药品、儿童服装等)。

4.其他税

关税:整个欧盟采用一种相同的关税制度。进口货物到欧盟时征收关税,但在欧盟之间跨境转运则无须缴纳关税。

5、国民保险

英国的社会保险称为国民保险,按收入的固定比例缴纳。应缴数额由个人收入水平和雇主是否参与二类养老保险决定,通常情况下由员工和雇主共同缴纳。

6、印花税

印花税是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的一项重要税收。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份被收购,则按收购价征收0.5%的印花税。如果是直接收购企业或资产,对超过50万英镑在英国房地产的收购,则征收可能高达4%的印花税。

三、英国税收征收与管理

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英国没有独立的税收法典。英国税法主要来源于成文法、欧盟法律、判例法和税务机关声明。

四、中英税收协定

(一)协议签订

1979年,两国签署《中英经济合作协议》。

1984年,两国签署《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议》。

1996年,两国签署《中英关于修订对所得及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征税和防止漏税的协定的}义定书》。

2011年6月27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新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税收优惠

1. 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1)凡属同一外国跨国公司(持股50%以上)的几家企业和分支机构,纳税前可将它们盈亏相抵后纳税;

(2)中国公司在英国的分支机构,根据中英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议中非歧视条款(在判断中国公司的利润是否低于纳税起征点时,可将其在全球的利润都考虑进来),英国税务局会允许企业享受低税率。

(3)中国母公司或外国集团公司直接借款给英国子公司,借贷期限超过一年,则利息部分须交纳英国所得税,全额税率为20%。根据中英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税率可减至10%,但需英国子公司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英国税务局批准。

(4)收购一家公司的股份,按收购价征收0.5%的印花税。若直接收购企业和资产,对超过50万英镑在英国房地产的收购,将征收可能高达4%的印花税。

(5)中国在英国的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红利和利润时,英国不征收任何其他税款。

(6)英国没有外汇管制,中国公司可以自由将资金转入或移出英国。

2. 抵扣税优惠政策

(1)所有英国公司可以有条件地享受研究开发税收优惠。具体为:

中小公司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部分,可享受的税收减免额高达150%;

新创办的公司可以放弃税收优惠,可并行得到24%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现金退款;

大公司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将以无须支付的大额扣除实现,其额度相当于开支的125%。

(2)允许外国集团所属任何英国公司之间申报损失,目的是获得集团或联合企业减税待遇。同时将向集团所属驻英分支机构实行再次减税政策。

(3)享用“集团优惠”政策

凡隶属同一关系企业的两家公司,课税前可将两者盈亏相抵以减轻赋税。“集团优惠”措施适用于集团持股在75%以上,且设立于英国境内的公司,即使该集团公司仅为外资在英的子公司亦享受此优惠。

3. 研发税收减免措施

研发投入超过1万英镑的所有英国企业,均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

(1)对于中小企业(按欧盟的定义,雇员少于250人,年收入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资产少于4300万欧元的企业),其应缴税额可在税前收入中按研发投入的150%扣除;

(2)对于大企业(超过以上标准的企业),其应缴税额可在税前收入中按研发投入的125%扣除。

4. 自由关税区的税收优惠

(1)自由区定义:在英国境内但处于欧盟关税区外的区域。货物从自由区内进入欧盟市场前或在自由区内被消费前,可不交纳关税、进口增值税。大多数货物可在自由区内无限期存放。

(2)自由区优点:简化海关手续、缩短货主的现金周转、增强货物存储的安全性、为货主出口前提供更大灵活性。

(3)自由区建立:企业可向英国税收海关总署申请建立自由区。自由区的货物可以进行有形控制,如使用围墙等实物障碍,但更常见的货物管理方式是以审计为基础的商业纪录检查,类似于海关仓库的管理。

(4)自由区主要分布:英格兰的利物浦、施尔尼斯港、蒂尔布利港、南安普敦;苏格兰的普雷斯特维克机场;马恩岛。

英国的税收体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

浅析英国的税收体制 摘要:无论是哪个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都是依靠税收,税收体制对国家的税收有重要影响。了解国家的税收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英国税收体制的特点及其演变历程,并分析了英国现行的税收体制的现状,这对我们了解英国的税收体制变化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英国,税收体制,特点,演变,现状 一、英国财政制度的发展 英国政府财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早期形成阶段(1215-1688)、中期发展阶段(1688-1852)、近期成熟阶段(1852至今),这三个阶段。英国政府财政制度从1215年开始,历经漫长的发展过程,议会在和君主集权的斗争中逐步获得对财政的控制权,从上世纪末开始,政府的财政决策权从议会转到政府手中。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继位后英国遭遇严重的通货膨胀,王室财政陷入困境,激化了国王和贵族的矛盾,1215年,贵族反叛,国王约翰被迫和贵族签订《大宪章》。这确立了议会制度的基础,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把非赞同不纳税和没有代表权不纳税等原则确立下来,标志着应该政府预算制度的开始。英法百年战争推动了英国宪政的发展,也为议会权力的扩大创造了条件。战争带来的开支使君主要获得议会的支持,同时要扩大纳税,以此来获得经费。由此可见,英国每个阶段的财政政策的制定都涉及到税收,希望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可见英国的财政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演变具有密切的关系。 二、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在英国的税收体系中,其不仅有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印花税等各个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在所有的税收中占比达到6成以上。在上世纪末期英国的税收收入中,其直接税收贡献了近七成,间接税收占比33%左右,其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我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

英国税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 一、英国税收的结构与特点 (一) 英国的税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直接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土地开发税、石油税、遗产税及赠与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和印花税。 直接税中的所得税是英国税收的主体,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为30%略多。 (二) 英国的税收分配和征税权力 英国税收收入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在政府收入分配上,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非主要来源;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分配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力也高度集中于中央。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但这些地方税权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19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方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一例。 二、英国税制的演变历程 英国的税收制度经历过相当慢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英国近代税制的第一块奠基石是土地税。这是一种直接税,是汉诺威王朝从斯图亚特王朝继承下来的。1692年,英国国会授权征收土地税。这种简单的直接税在当时是带有“革命”意味的。因为这表示国王此后不再只“靠

自己养活”。此前,在西欧式的封建体系中,大大小小的贵族就是他们自己领地上的“国王”,英国王室和宫庭的日常开支只能依赖于王室领地的收入,只有战事来临,王室需要额外支出时,才召集国会,商量战争费用的解决办法,临时征收某项特别税收。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便是由于英王查理一世要求征收对苏格兰作战的费用而与议会发生冲突,最终爆发了英国内战。1720—30年代“无议会统治时期”,查理一世强行征收的“船税”,也是古代英国为抵御海盗进攻而在东南沿海征收的临时税收。查理一世无视传统惯例,欲行强征,激起了极大的民愤。迟至17世纪,税收在英国依然是非常的、战时的特殊现象。18世纪每一项新税的开征总会引起朝野舆论哗然、民众抵触及统治集团内部的相互攻击。 不过,土地税的开征终使英国政府有了一项比较稳定的税收,并成为英国政府的财政基础。斯图亚特王朝末期,其土地税的收入占到政府总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可见其重要程度。英国的土地税不仅包括对土地征收的税,还包括对房屋、窗户、仆人、马车,甚至化妆扑粉、纸牌等征的税,其税率一般为10%,战时上升到20%。但是,纵观18世纪,土地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逐渐下降的。尤其是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工业革命,使英国的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税额固定的土地税就相应地减少了,到1793年时,土地税的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 在18世纪末以前,政府还大力征收间接税,其中最重要的是货物税、关税和印花税。18世纪是英国人口增长较快的时期。世纪初英国约有500 万人口,而仅仅在18世纪的头40年中,其人口就净增了57万,故而向日益增长着的消费大众征税无疑是个好主意,所以政府在货物税上下功夫。1723年,沃尔波下令对茶叶、咖啡、可可征收货物税。由于饮茶和咖啡在英国日益普及,因而此税数量颇为可观。 在货物税中,给英国政府带来最大收益的是酒类消费税。据统计,在18世纪30年代的450万英镑年税收中,有三分之一来源于酒类消费税,而到1760—1765年间,在480万年税中,300万英镑来源于啤酒与麦芽酒的消费税。对进口酒类也是征收重税的。如1800年,酒类进口税占总关税收入的60%以上。此外,英国政府还向砖头、淀粉、玻璃、盐、纸张、肥皂、蜡烛、皮革、煤、糖、烟草、木材、丝绸、铁条乃至于粮食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征税。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2013-01-08 11:17:4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9期 【内容提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 (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中国的税收制度---概述

中国的税收制度概述 中国的税收制度,从改革开放起,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结构逐步合理,杠杆运用纯熟,既保证了财政需要,又有效调节了经济的健康运行。 [编辑] 中国税种的构成 税种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体系中的具体征税的种类。每个税种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纳税时点、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规处理等构成。税种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客体(征税对象)的不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本身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用法律、法规形式开征的所有税种的总合,构成了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税制。因此,税种是形成税制的直接因素,也是税制结构的基础。 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改革后我国的税制由37个税种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 [编辑] 中国税种的分类 税种分类是对一国(地区)全部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的类别。税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便于对不同类别的税种、税源、税收负担和管理权限等进行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分析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指导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它是研究税制结构的方法之一。 我国与当代世界各国一样,实行由多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我国现行的税种比较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征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税种的名称。因此,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分类方法。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等。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由此可见,流转税类所指的征税对象非常广泛,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但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

英国税收和会计 - 第十章 Chapter 10

67第十章 Chapter 10 英国税收和会计 UK Tax and Accounts Considerations Looking for friendly, professional tax and accounting help? Wilkins Kennedy is a well-established, Top 20 chartered accountancy and business advisory firm that has been providing partner-led services to individuals and businesses since 1882. Wilkins Kennedy has 11 offices in London and the prosperous south-east of England and a dedicated team of partners and staff experienced in providing intelligent, practical, cost-effective personal service to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of all sizes. Whether you are a start-up business or a well-established global conglomerate, Wilkins Kennedy’s flexible, wide reaching approach provides you with a targeted and comprehensive range of financial reporting, tax and business support services. We also assist non-domiciled clients to plan their UK tax affairs and advise on issues such as domicile status and remittance planning, which are key matters for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client. You and your organisation deserve the highest level of support and friendly, personal service and Wilkins Kennedy can provide it. There are many tax exemptions and reliefs designed to attract overseas investors For the most up to date information about business, taxation and accounting in the UK from one of the UK’s leading professional services firms, please read on….

第一章 税法概论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术语解释 1、税收制度 2、课税对象 3、税法 4、起征点 5、税制体系 二、填空题 1、以课税对象划分税种分为_____、收益额、______、资源和人身等五大类。 2、税率的三种主要形式包括______、累进税率和______。 3、税收法律关系包括______、客体和______三个要素。 4、按照税收能否转嫁,税收可分为_____和_____。 5、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_____并向国库_____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6、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_____。 7、减免税规定是对特定的_____和特定的_____所作的某种程序的减征税款或免征税款的规定。 8、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_____的税率。 9、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_____和_____。 10、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_____、差别比例税率、______和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三、判断题(判断对错,并将错误的改正过来) 1、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2、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3、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即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4、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关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5、我国的税收诉讼法规仅在《税收征管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6、课税对象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税区别费的主要标志。 7、在处理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问题时,国内税法应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国内税法为准。 8、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与之相互配合的复合式税制体系。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讲义制度格式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讲义 制度格式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8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属于分值最低的一章。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P91) 1、主体 (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对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客体 3、内容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2008年)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答案】ABCD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选项AC)和纳税主体(选项BD)。 【例题2】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答案】D 二、税法的制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收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税收立法权,还可以授权国务院公布有关税收条例

3、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财政部: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收管理制度 【例题3】国家税务总局有权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答案】× 第二节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P93)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4)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例题4】下列各项中,属于流转税的有()。(2004年)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所得税 【答案】ABC

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税制简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间接税及其他税收。 英国税制沿革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增值税,间接税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税为主要税收来源。1975年颁布石油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收入税等。1976年8月对开发土地资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中取得的收益课征土地开发税。 到1990年设置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资产转让税和关税等。其中,中央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财产税占2.75%。 英国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以分类所得为基础采用对综合所得计税的办法。应税所得分为六类,即①经营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取得的租赁费、租赁佣金及类似支付的所得;②森林土地所得;③在英国境内支付的英国与外国公债利息所得;④工薪所得;⑤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⑥经营及专业开业所得、外国的经营与财产所得,未经源泉扣缴的利息、养老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国有价证券利息以及其他类型所得。纳税人分为常住居民、非常住居民、非居民三种。居民指:①在英国征税年度内停留6个月以上;②连续5年中每年有3个月以上居住在英国;③在英国有住所,并在英国居住,不论其停留时间长短。但自己全部时间在国外从事经营、其他职业或受雇佣者等除外。④居民一般要按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居民如果具有英国国籍法规定的英国人资格,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享受基本生活扣除待遇。非居民则仅就其在英国的源泉所得征税,一般不享有基本生活扣除待遇。但是有英国人资格者可按其英国所得占其在世界所得的比例给予基本生活扣除。纳税人应税所得的计算是将各类所得分别扣除其法定扣除项目(如经营所得的合格经营费用),求得各类所得(包括已从源泉征税的所得)的综合所得,再扣除生计费用后,即为实际应税所得。各类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时,允许依法冲抵盈亏(如经营亏损可用总所得冲抵),然后依分级差额累进税率计征。从源预扣的已缴税款,可抵免应付税款。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办法纳税,同居夫妇可联合申报或分开申报。公司税即公司所得税,1947年开征。1970年颁发的所得与公司税法和1979年的资本收益税法是征税的主要法规。公司税纳税人是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公司包括按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注册的实体(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包括商业部批准的除单位信托公司及合伙企业以外的非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成员在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也应作为相应会计期应税利润总额一部分缴纳公司税。居民公司指其中心控制与管理在英国的公司。董事会议所在地是确定居所的基本标准,不管公司注册地与企业进行实际活动地点在何处,居所在英国就是居民公司。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不属居民公司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为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仅就英国源泉所得纳税,常应参考双方有关双重征税条约确定。公司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与个人所得税的6类应税所得相似。应税所得额是将公司在每一会计期的应税利润总额(包括按不同类目计算的该期所得)加上资本收益,扣除允许减除的损失、费用和

日本税收制度概述.doc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由中央征收的税种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种称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者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财务省管理,地方税由总务省内设的自治部门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中的国税、地方税共有53个税种, 国税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继承与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 地方税主要税种有:个人居民税、法人居民税、个人事业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一)主要税种概况 1.法人税 ⑴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 性收入的法人组织。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税率

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 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不适用于1998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建筑或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知识分享

第一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演变 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立法”和“分税立法”两种形式。“综合立法”是指将各个税种之全部或共通的实体事项、稽征管理和救济程序都纳入一部法律中。“分税立法”是指个别税目单独制定税法,在各个税法中对实体事项、稽征管理等程序均进行规定。“分税立法”有助于单个税法的制定和修改,但在税法中容易形成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规定,从而造成规定的分歧和矛盾,不利于纳税人纳税和征管的实施,因此各国大多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其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分到合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制极不健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要则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在此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单行税收法规之中,原则性较强且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这期间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实施的这种税收征管体系太过于分散。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税收征管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健全法制,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和不规范的状况,国务院于1986年4月发布了《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对分离,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立法的基本雏形已经建立。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条例慢慢暴露出来一些缺陷,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律规范不统一、不规范;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立法层次低,征管手段软化;内外税分别适用两套征管制度,缺乏公平性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宪法等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原《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于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浅谈英国政治制度发展史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提纲展示∶ 封建君主制度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5—11世纪)(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二.封建集权君主制(11—12世纪) (一)集权君主制的建立 (二)集权君主制的巩固 (三)亨利二世改革与集权君主制的发展 三.等级—代议君主制(13-15世纪) (一)议会的产生 (一)议会的早期发展 (三)早期议会政治的失败与等级—代议君主制四.都铎王朝专制君主制(16世纪) (一)专制王权的建立

(二)王权与议会 五.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演进(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三)两党制的形成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 (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5-11世纪) 从公元5世纪中叶,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3个日耳曼部落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形成若干小国争雄称霸长达近300年。公元597年罗马教廷派遣奥古斯丁到不列颠的肯特王国传教, 此后,不列颠的许多居民都成为了基督教徒。基督教的传播统一了大多数不列颠居民的宗教信仰,成为凝聚不列颠人思想的纽带。9世纪中叶,不列颠人联合打击丹麦人入侵,公元871年5月,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率军在爱丁顿与丹麦人展开激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迫使丹麦人退居北英格兰。为此,阿尔弗雷德被英格兰人公认为领袖。阿尔弗雷德死后,几代继任者征伐不止,终于在10世纪中叶赶走了丹麦人,并迫使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称臣,威塞克斯国王成了整个不列颠的统治者,英吉利统一国家终于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是不列颠国家产生和统一形成时期。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建国之后,人们的思想冲破氏族观念,出现了阶级,以往的氏族民众会议也不复存在。然而,由于受原始社会氏族军事首领公选制的影响,在新国家中产生了特有的中央机

尼日利亚税收制度概述

尼日利亚税收制度概述 2010年02月08日 尼日利亚制定了完整的税法。为方便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更好地了解当地税制,现作一简要介绍。 一、尼税收征管体系 尼实行联邦制,设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与此相对应,尼税收征管也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一)联邦税 联邦税由尼联邦国内税收局(Federal Inland Revenue Service)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石油利润税、增值税、教育税、公司资本收益税、公司印花税、公司扣缴税、信息技术发展费等税种。此外,联邦首都区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扣缴税、资本收益税、印花税,尼外交部职员、警察人员、武装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尼日利亚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也由尼联邦国内税收局征收。 (二)州内税 州内税由各州的州内税收委员会(State Board of Inland Revenue)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州内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扣缴税、资本收益税、赌博和彩票税,以及商用场所注册费、州首府道路注册费等。 (三)地方税

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税收委员会(Revenue Committee)负责征收,主要是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税费,比如酒税、出生和婚姻注册费、公共广告费、州首府以外的道路注册费、动物牌照费、电视许可费等。 二、尼税收征管程序 尼税务征收以纳税人申报为主,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催缴。纳税的基本程序如下: 1、纳税人在就近的联邦国内税收局办公室或地方税务部门注册,取得税务编号; 2、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开展自评,计算出应缴税额; 3、纳税人根据自评结果填写税务申报表,连同审计报表、固定资产表、负债表等报表,到税务部门核准的银行[1]缴税。银行代收税款及各种申报表后,向纳税人出具收款凭证; 4、纳税人依据银行凭证向税务部门换取正式收据,并办理完税证明。 三、尼主要税种 (一)公司所得税 根据尼公司所得税法,公司应就其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收益缴纳所得税。应税收益包括经营收入、租金、分红、利息、折扣、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收益、年金,以及来自于短期货币工具如政府债券的收益等内容。 1、纳税人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概述 1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容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 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当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中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因此,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中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制度是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 税收是国家经过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多少决定着国民收入在纳税人和国家之 3

英国的税种

英国的税种 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 一、个人所得税 英国在对个人所得的课税过程中,由于该国对居民与非居民的适用法律不一,因此个人所得税 范围也有所不同,分为对居民的征税范围、旋居国外者的税收、对非居民的税收。 (一)居民与非居民 1. 范围。居民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不论其是否汇入英国。非居民可就其某些境外所得享受优惠待遇。对英国和其他国家都应课税的所得,英国将单方面或 根据税收协定给予税收抵免。 2.居民的定义。在一个纳税年度于英国逗留183天(不需要连续)的个人,被视为英国居民。判断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一般以整个纳税年度为基础,但下列情况例外:(1)一个新的永久性居民从其入境之日起即为英国居民;(2)到其他国家永久定居的人从其离开英国之日起即不 再是英国居民;(3)在整个纳税年最,在国外从事全日工作的人,如果他在一个纳税年度回英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或平均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3个月,则从其离 开英国之日起即为非居民。上述个人从恢复在英国的永久居住之日起又成为英国居民。 3.普通居民的定义。"普通居所"(ordinary residence)是指纳税人的惯性居所。正常居住在英国的个人是普通居民,打算在英国居住3年以上的个人,从其入境之日起也是普通居民。打算在英国短 期停留的个人,以及居留意图尚未清楚的个人在下列年度之初成为普通居民:(1)抵达英国达3周年的那个纳税年度;(2)决定长久定居的那个纳税年度; (3)为在英国居住3年以上而获得居所的那个纳税年度。 4.住所判定。自然人住所指某人的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即使其离开这个家庭一段时间后仍 打算回来的地方。另外,也有按出生地确定住所的,但若该人永久性地居住在其他国家也可采用自选住所原则。 (二)对居民的征税范围 在英国,对一般所得和资本利得按相同的税率征税。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立的纳税人,他们各自进行纳税申报并完税。子女也有权作为独立的纳税人。 1.应税所得。年度总所得是把各项所得汇总并扣除一定的可扣除费用得来的,总所得减去个人宽免额即为应税所得,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税率便得出个人应纳的所得 税。1991年一1992年,应税所得在23700英镑以下的适用25%的基本税率,超过部分则按40%的税率征税。除非个人的应税所得(包括利息及特许 权使用费)适用的税率高于基本税率,而不必将其汇总到应税所得中一同计税。若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入了应税所得,则纳税人有权就已缴纳的预扣税要求给 予抵免。 2.受雇所得。受雇所得包括雇主支付的所有现金,如:薪金、分红、佣金、津贴及费用。另外,对年度现金收入及应税福利收入达8500 英镑的雇员及公司董事,要将其获取的福利折算成现金一同计税。除另有规定外,应税的福利通常作为雇主的费用支出。提供给雇员的汽车及油料按一个比率表分别估算征税。 受雇所得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普通居民的受雇所得;(2)非居民或非普通

英国税收征管制度及启示

56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国际税收 2015年2期 内容提要: 本文系统介绍了英国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信用体系建设、客户服务理念、分类管理模式、税务代理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完善涉税信息管理机制、构建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源分类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等建议。 关键词: 英国 税收征管制度 认识 启示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15)02-0056-03张 青 宋炜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 兰州 730030) 英国税收征管制度及启示 各国税收纵横 TAX SYSTE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经过两百多年的设计和完善,英国逐步形成了严密、规范、成熟的税收征管制度和运作模式。其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推进税收现代化,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特点 (一)自我评定制度明晰征纳权责 英国1994年的财税改革立法确定了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明晰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权力义务。纳税人自主评定其税收义务,自行估税申报;税务部门对纳税申报进行税收评定,通过审核、审计等措施对申报作出确认或调整。在纳税人自我评定这一基本制度下形成了纳税人自评自缴,税务部门税收 评定、税款征收、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二)健全的信用体系奠定税源管理扎实基础英国信用体系健全,为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提供了保障。一是税务部门获取信息渠道广泛,银行支付系统、公司登记网站、雇主对雇员工资的申报、会计师在报告中对纳税人信息的披露等,都是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二是限制现金流通量。在英国,现金交易很少,付款多用支票或信用卡,纳税人来往账目在银行非常清楚。三是银行支付系统对税务部门 开放,税务部门因此掌握了完整的交易信息,为税收征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建立了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法律规定银行、财产保险等部门必须向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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