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总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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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

动报酬总额。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企业工资总额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企业工资总额计算方法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单位垫付的职工宿舍房租

8、差旅费补贴这是新增的

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

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折叠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

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

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工资总额管控流程

工资总额管控流程 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单位 (一)各单位每年1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二)集团公司审核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并下达审核通过通知; (三)各单位在收到已审核通知后15日内编制《工资总额月度分解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电子上报、年末书面上报《工资总额月度使用申报表》; (五)集团公司依据“两同步”原则、工资增长指导线及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预算执行审核; (六)各单位在申报财务报表之前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对工资总额。 二、工资总额核定管理单位 (一)各单位每年1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二)集团公司审核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 (三)集团公司于每年4月1日前对各单位下发《挂钩工资核定通知单》; (四)各单位在收到核定通知后15日内编制《工资总额月度分解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集团公司于每月20日前对各单位下发当月挂钩工资月度结算; - 1 -

(六)各单位于25日前与集团公司对当月挂钩工资月度结算进行确认; (七)集团公司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合计挂钩工资、处级薪酬、奖励基金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资金计划》,于每月25日报送财务中心; (八)由财务部门在工资总额使用资金计划内支付; (九)各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月度使用申报表》; (十)集团公司年末以各单位全年累计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超效工资、各项奖励及处级人员薪酬,对各单位下达《工资总额年度结算通知单》; (十一)各单位按照核定总额进行提取和支付; (十二)各单位在申报财务报表之前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对工资总额。 - 2 -

最新整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 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债条件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为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集合债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 2、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

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计入工资储备金。 第八条总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

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 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⑴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⑵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⑸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⑴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⑵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⑶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⑴生产(任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⑵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⑶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⑷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⑸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

某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东宇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宇集团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既坚持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使企业的工资成本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又鼓励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定岗定编,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来增加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正确处理集团公司(投资人)、企业与员工三者利益关系,特制定东宇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工资标准,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额定年度工资总额G0,指东宇集团根据既定的工资政策和企业的定岗定编方案,逐个核定每个岗位的年工资标准,然后把所有岗位的年标准工资加总,即为企业的年度额定工资总额。另一个是企业实际年度工资总额G,指东宇集团根据对每个企业年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着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企业实际应得的年度工资总额。 第三条企业额定年度工资总额G0的确定办法是: (1)每年初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成员企业定岗定编方案进行核定。 (2)由企业根据定岗定编方案,对每个层级上的每一个岗位,参照当前市场上同类企业使用的相同岗位人员年工资平均水平(即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年标准工资,并做出企业所有岗位员工(包括管理者)的年标准工资总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反复与企业核对并作必要的调整后,初步确定企业的年标准工资总额,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根据总的工资政策和企业工资总额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最终审定,即为G0。 第四条企业实际年度工资总额G的确定办法是: (1)将G0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工资G1,另一部分是与企业的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可变工资G2。 (2)令G2= h×G0,其中h称为分割系数:h = G2/ G0 ,即可变工资G2占G0的比例。显然,G1=( 1-h) ×G0,而G0 = G1 + G2。

工资总额管理细则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总额管理原则: 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 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 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公司每年11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发布时间:2019-01-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第39号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2018年12月27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

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工资总额分配管理规定

工资总额与二级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二级单位工资分配行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保障与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管理及二级单位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工资总额与各单位创造的效益直接挂钩,同时要保证公司全体职工收入稳步增长。 2、坚持指标自选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考核指标档位及对应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3、坚持总量控制、两级管理原则。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挂提工资总额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按公司考核下达的工资总额进行本单位分配。 4、坚持向关键岗位倾斜原则。加大工资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力度,提高关键、骨干人才收入。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根据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及自选考核指标档位按照一定的调整比例核定各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对部分收入过低的单位,通过按人数核增部分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条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1、对公司长期外派人员,按派出人数对应单位平均工资额的50%核增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因公司岗位竞聘减员的单位,按照减员人数对应工资额的50%保留在原单位。 2、公司主要部室上述人员在定员指标内的,按对应工资额的50%核增所在部室工资总额。 3、在挂提工资总额基础上,公司根据工资节余情况,专项核增各单位部分工资总额,用于提高关键部位、骨干职工的收入。 4、因机构调整、职能转移、人员任免等原因增(减)人员的,按相应定员人数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5、根据人才储备需要,由于毕业生(含高职生)分配增加人员,在培养储备期内,按照增加或减少人数及接收待遇标准予以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6、生产(工作)任务饱满,在定员指标内,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内退、退休、死亡等原因减员,不核减工资总额;生产(工作)任务不足或超出定员指标时,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7、在定员指标内,转移工资关系的公司内部借调人员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根据在借调单位开资月数,按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借调单位工资总额人均基数分别予以核增、核减工资总额。 第五条根据各单位经济责任制指标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兑现各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月度通报、季度考核、半年小结、年度清算的兑现原则。

关于公司债发行情况的分析

关于公司债发行情况的分析 一、公司债及与企业债的异同点 《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为: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年月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债的异同点如下: 注:簿记询价是指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数量和债券定价水平的意愿的程序。 二、公司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和《证券法》 、年月日,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年月日,《上海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颁布实施 、年月日,《深圳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颁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证监会发行监管函()号——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

关问题的函 三、公司债发行条件、程序及发行方案要点 (一)发行条件 、《证券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办法》的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第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第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第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第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新)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 中油人劳字[1999]第518号 ★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欢迎阅读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制,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驻深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二)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确定与使用 第七条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基数、平均工资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实现利润基数、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产权部门核定。 第八条 进行调整。 核定办法 0%及其-- 90%-10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10%确定 90%-10%--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10%--按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90%-11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 第九条70%,前二年3 0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调控与监督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

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 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 15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目录 引言 4 第一章申请文件 5 第二章申请条件 8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15 第四章中介机构核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21 第五章创新事项 28 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别要求 31 常用法律法规 35

附件 37 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预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编制,经本指南第六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应认真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本指南和本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及编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所在审核过程中将予以退回或要求予以补充、更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第一章申请文件 1.1. 申请文件的齐备性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即“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工效挂钩 第四条具有明确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子公司,均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年度主要工作为基本建设、技改技革的子公司,参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子公司的应提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增人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总额基数是经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的、用于计算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准。 (二)新增效益工资是依据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总额基数的基础上计提的工资。 (三)增人单列工资是因成建制划入人员或在定员标准内增加人员,在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外单列的工资。 第六条子公司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子公司上年度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准。 第七条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一)子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本公司上年度人均应提工资水平的70%核增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二)子公司上年度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所划入划出单位上年度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及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相应增减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新扩建项目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一)子公司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扩建项目(下同),在定员标准范围内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增加的人员,应按本公司人均工资水平结合市场工资价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中交集团子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和国资委有关文件,结合中交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指纳入财务合并报表的各企业(包括境内、境外全部企业)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含境外企业在当地雇佣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中交股份对各子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双控”的办法。各子公司当年发生的实提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应提效益工资总额;当年发生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得突破中交股份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效益导向和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的原则。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结合企业

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实现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二)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调节企业收入分配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板块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 坚持实行过程管理,做好工资总额的年度预算、季报、年报及工效挂钩的年度清算工作; (四) 坚持兼顾投资者、企业、职工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和谐、长久、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子公司(包括实行子公司管理的分公司,下同)。 第二章工效挂钩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的应提效益工资总额分为含量内工资总额和含量外工资总额两部分。 含量内工资总额是指与子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含量外工资总额指子公司按国家规定,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可按实际支付数确定的工资总额,主要包括:经中交股份批准的子公司内部不适宜实行“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当年新增单位及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的工资总额。 第七条含量内工资总额与当年实现利润挂钩并上下浮动。计算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 一、地方政府债券 (1) (一)一般责任债券 (1) (二)专项债券 (2) 二、企业债券 (3) (一)企业债券 (3) (二)专项债券 (7) (三)项目收益债券 (10) 三、金融债券 (12) (一)金融债券 (12) (二)次级债券 (13)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8) 第二部分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9)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19)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3)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27) 四、可交换公司债 (29) 五、期货公司次级债 (32)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33) 七、商业银行减记债 (34) 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35)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工资总额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冀中能源集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工资总额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工资分配激励作用,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总额构成 工资总额由核定工资总额、安全效益奖和单列工资组成。 核定工资总额:公司制定各单位年度经营责任目标时,以年初确定的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考虑人员变动情况、领导年薪及其他奖励因素后,确定核定工资总额。 安全效益奖:各单位在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超额完成经营指标发放的奖励。公司根据各单位在岗人员总数和人员结构的不同,按照向“脏、险、苦、累”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统筹考虑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安全效益奖基数。 单列工资:指在当年核定工资总额外,各单位因成批接受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分流人员以及其他原因增加的工资。 二、管理范围和分类 1、管理范围:股份公司管理的股权结构为控股及以上所有二级单位。

2、分类: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将二级单位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单位: 东庞矿、邢东矿、邢台矿、葛泉矿、章村矿、段王集团公司、内蒙公司、聚隆化工、金牛玻纤、金牛大酒店 第二类单位:电力分公司、显德汪矿 第三类单位:运销分公司、物资分公司、本道公司 三、核定工资总额的提取与发放 核定工资总额和各单位月度计划利润挂钩考核。月度计划利润指公司根据当月实际情况测定下达的月度利润指标。 (一)第一类单位: 1、月度核定工资总额的提取。以月度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当月实际利润超过月度计划利润,超出部分的50%增提月度核定工资总额;当月实际利润低于月度计划利润,低于部分的100%减提月度核定工资总额。 2、安全部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相关职能部室进行考核,提供奖罚数额经公司批准后,增减月度核定工资总额。 (二)第二类单位 1、月度核定工资总额的提取。按当月计划利润完成率同比例增减月度核定工资总额。 2、安全部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相关职能部室进行考核,提供奖罚数额经公司批准后,增减月度核定工资总额。 (三)第三类单位

公司债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相关问题解答 一、培训纪要word文件 1、2009年国务院【38】号文 2009年国务院【38】号文规定的九大产能过剩行业分别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 2、发债口径 根据《福建监管局债券业务培训纪要》,实操政策第3条“少数股东权益可计入净资产以计算发债额度”。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发行额度的净资产规模可以以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二、PPT3 1、新质担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了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的质押式回购相比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过去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质押库制度。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2006年5月8日后,新质押式回购与过去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 提高流动性: 通过质押式回购可以增加债券的流动性。所谓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 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这样对于一些持有该13只交易所债券的投资者来说,一旦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便可以通过将债券质押获得资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2、谈判式回购 对于定向发行债券和私募债,以后可以在大宗交易系统和上证所债券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一对一”式的谈判式显名回购交易。 3、上市数量为什么超过发行? 4、撮合交易和询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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