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生活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宪法所保护的人的

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生活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宪法所保护的人的
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生活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宪法所保护的人的

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生活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宪法所保护的人的价值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甚至带来一些灾难性的危害。自1996年英国科学家成功克隆出一只名为“多利”(Dolly )的克隆羊后,动物的克隆引起了科学家的高度兴趣,牛、鼠、羊、猪、兔、马、

狗等多种动物相继被成功克隆出来。1 有关此类克隆技术可否被用于克隆人2的问题引起国际

社会的高度重视,国际及区域立法文件相继出台禁止克隆人以维护人的尊严,同时,各国也纷纷立法禁止克隆人。面对这一立法趋势,我国政府明确表明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试验。2003年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规定:“禁止克隆人”。同年,科技部、卫生部公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一时间,克隆人问题引发了伦理、科学和法律等多个领域的争论,并形成了观点截然相反的对立双方:支持克隆人一方与反对克隆人一方。围绕应否立法禁止克隆人的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辩论的核心问题与宪法学关系尤其密切,比如: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科研人员的科研自由和人的生育权?生殖性克隆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和人的尊严?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给当代宪法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方便讨论,我们首先有必要理清生物科技中的“克隆”、“克隆人”等基本的概念。克隆(clone )是指由一个个体通过无性繁殖方式产生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后代个体组成的种

群。3 起初,克隆一直是园艺工人的事,指代一种古老的、简单的植物无性繁殖的方法,“克

隆”意指“小细枝”。4 现在,克隆与园艺学的关系日渐疏远,而与动物的生命极其有关。

新的克隆技术开辟了在活体内进行核移植的前景,克隆羊多利的诞生更是将“克隆”与“动物的无性繁殖”紧紧绑在了一起。克隆技术被用于人类时应区分两种克隆: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指以治疗为目的,把成人细胞核接种到一个被摘下来的卵子里,在

实验室内培育胚胎干细胞和有可能被使用的细胞系统或组织的技术。5 生殖性克隆是指运用

细胞核移植技术从人体的体细胞内取出细胞核,将其植入一个去核卵子中,利用电流使其结合成为胚胎、之后历经胚胎、胎儿和新生儿的过程而生长成为一个独立的人类个体。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治疗为目的,不会产生一个克隆人,后者以生殖为目的,会产生一个克隆人。本文讨论的克隆人是指生殖性克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生殖性克隆与传统的有性生殖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有性生殖是通过男女交配或人工受孕方式,使精子与卵子结合成受精卵后,发育成胚胎并形成胎儿后出生的过程;无性生殖是由细胞(如人体的体细胞)提供的单源DNA ,经由细胞核移植技术所培育出胚胎并形成胎儿的产生过程。具体生殖过程的差异如下图所示:

生殖性克隆过程示意图6

有性生殖过程示意图

一、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科研自由?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科研自由的问题,赞成的一方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科研自由,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禁止克隆人限制科学的发展,是反科学的!7有的学者认为,科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禁止科研人员从事生殖性克隆技术的研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与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其合宪性值得质疑。8有的学者指出,科研自由这一宪法原则涉及到几个重要的问题:即:人能否成为科学的对象?人能否成为科学试验的对象?人能否通过科学的人为介入而出生?对这些问题并不能做出否定的回答,因此,禁止克隆人的立法难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进而违背科学研究的自由原则。9

反对的一方则认为,科研自由确实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科研自由不是绝对的,科学技术上能做的,不一定都应该做!10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露,片面强调对科研自由的保护可能对宪法价值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因此,对科研自由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在我国对科研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也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意味着尽管科研人员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其研究要符合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不能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不能侵犯生命权和人的尊严,而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研究完全突破了《宪法》第51条的限制,侵犯了克隆人的生命权和人的基本尊严,对此种行为加以立法禁止是合宪的。

我们认为,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11科研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作为一种自由权,主要是防御国家公权力的任意侵犯,这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的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不允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加以任意干涉。但是,科研自由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为所欲为。其实,现代科技的发展对宪法价值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和挑战,宪法学要在限制和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既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也要以宪法理性抑制科技的非理性。12判断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科研自由的关键在于,要理清克隆人是否突破了《宪法》第51条的限制,而立法禁止克隆人与生命权及人的尊严的关系的讨论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命权?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的问题,赞成的一方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生命权,其立论依据可归纳如下:第一,克隆人可以在器官移植中被运用来延续生命和挽救生命。比如,克隆人可以被用来作为人体备用器官的储存器,通过器官移植来延续被克隆者的生命,而立法禁止克隆人就剥夺了人们延续生命的权利,侵犯人的生命权;13再如,骨髓移植可以挽救被移植者的生命,而当克隆人(从病人身上提取体细胞克隆出来的人)是进行骨髓移植唯一可能的骨髓供体时,立法禁止克隆人就是置被移植者的生命于不顾,本质上是在间接地残害生命。第二,克隆人可以实现人的“长生不老”。有的学者曾将人的生命解析为三个层面:生物生命、传记生命和延伸生命。所谓生物生命是指一个人在生物学或医学上的生命;传记生命是指人的生命超越生物生命的层面,如人有心灵;所谓延伸生命是指一个人之生命在其躯体之外或死后之延伸,如基因延伸。14克隆人技术一旦成功就会使一

个人在基因延伸的意义上达到“长生不老”,立法禁止克隆人就侵犯了人享有“长生不老”的权利。

反对的一方认为,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研究严重侵犯生命权,立法禁止克隆人不是侵犯生命权,而恰恰是对生命权的保护。其立论依据如下:第一,从现在看来,克隆技术还不成熟,维尔穆特研究组在培育“多利”的实验中,融合了277枚移植核的卵细胞,仅获得了“多利”这一头成活羔羊,成功率只有0.36%。15近些年来,尽管也有少数体细胞克隆成功率较高的报道,但目前公认的体细胞克隆成功率在1%~3%,克隆胚胎移植后的出生率平均不到10%。16这些数据无疑说明绝大多数克隆人在胚胎或胎儿阶段生命便宣告终结。“由于每个人都是一位拥有着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主体,任何人都不愿将自己也无权将别人——以牺牲生命和幸福为代价——作为科学研究的试验品。”17并且,即使少数能顺利出生的克隆人,也极有可能存在生理和免疫缺陷,其生命也面临着多种威胁。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怀特黑德生物医学研究所的凯文·埃根指出:“即使克隆动物看上去挺正常,其体内依然潜伏着DNA(脱氧核糖核酸)在培养过程中遭破坏的遗传因子,这可能构成各种看不见的险情,这些细胞若在人体内破裂,就会引发诸如精神发育迟缓等弱智症状。”18现代宪法不仅要求国家尊重公民的生命权,而且还必须创造条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有意制造很可能有缺陷的人,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19第二,器官移植所需要的器官不见得必须通过生殖性克隆来解决,治疗性克隆技术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当区分两种器官移植,即可恢复的器官移植与不可恢复的器官移植。人体的有些器官摘除后是可恢复的,但大部分器官被摘除后是不可恢复的。如果生殖性克隆的目的是要摘取克隆人重要且不可恢复的器官,如心脏、肝脏、眼角膜等,克隆人将因此失去生命,或严重残障。因此,器官移植也极有可能侵犯克隆人的生命权,而现实中有些丧心病狂的人将克隆人视为备用器官储存器的做法是直接地残害生命。

我们认为,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重要、更为宝贵,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20具体到我国,克隆人对宪法上的生命权的理论提出了诸多挑战,而回答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命权的问题首先必须对如下问题做出必要的回应:生命权在我国尚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其是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克隆人是人吗?如果是人,其生命权从何时起受宪法保障?我们尝试回答如下:

第一,基于生命权的重要性,多数国家都将生命权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4月底,在联合国192个会员国中,有161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占84%。21我国宪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生命权无疑是我国宪法隐含的基本权利。也正如学者所言“是否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与价值。”22生命权等自然权利应受宪法保障是不言自明的,如果认为只有宪法规定才受保障,很容易造成这些自然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印象。23

第二,克隆人确实对宪法上“人”的定义提出了挑战,同时,这可能会撼动整个法律制度的根基。按照分子生物学与分子遗传学的观点,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可以通过区分人类基因与非人类基因的方式辨别出来。24克隆人完全拥有人类基因,与通常的自然人相比只是生殖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克隆人是不折不扣的一个人,克隆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应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第三,对于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应从何时开始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人类对自身了解的增加,生命一般被认为开始于有生命现象的个体,而生命现象则始于精子与卵子融合或以无性生殖技术形成胚胎之际,因此,宪法上对生命权的保障应始于胚胎。25当然,生命权的保障始于胚胎是德国宪法法院的见解,不是我国学界的通说,在我国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也是存有争议的,但从对生命尊重的角度来讲,生命权的保障即使不始于胚胎,至少应及于胎儿。26很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如《赞比亚宪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

“任何人不得通过结束怀孕剥夺胎儿的生命,除非符合议会专门法案规定的条件。”27具体到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命权的问题,我们赞成反对方的观点,在克隆技术未成熟之前,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试验危及克隆胎儿的生命,并且极有可能克隆出来一些生理和免疫系统等存在缺陷的人,这都是侵犯生命权的。而克隆一个或几个成人或孩子,把他们当作可移植器官的保存器,从本义上来说是恢复古时候把人当祭品的做法,更是对生命的亵渎。28此外,生物学和医学上的生命是判断生命权有无的基准,基于此,被克隆者的生命权终止于死亡(现代医学一般以“脑死亡”为认定标准),而克隆人并不能延续被克隆者的生命。正如著名的科普作家阿西莫夫(I.Asimv)指出的,如果克隆人成功的话,那么“你的无性系(克隆人)只是与你一模一样的孪生兄弟而已,你无性系并不赋有你的意识,如果你死了,你就死了,你并不能在你的无性系里继续活下去。”29

三、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人的尊严?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人的尊严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克隆人侵犯了人的尊严,而立法禁止克隆人是捍卫人的尊严的体现。其立论依据如下:第一,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依据我国宪法,人的尊严不容侵犯。对一个人来说,尊严非常重要,康德曾深刻的指出:“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0受康德思想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Dürig提出的“客体公式”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判断基准:如果个人成为客体,成为手段,则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侵犯。31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研究使克隆人成为技术操控下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明显违反康德“人自身即是目的”的论断,将人客体化,这无疑侵犯了人的尊严。第二,克隆人除将人客体化之外,还侵犯人的主体性、个别性和多样性,这使克隆出来的人失去人的基本尊严。32克隆人使人成为技术操纵的对象以及可以在流水线上大量复制的产品,“与自然生殖方式生育的普通人相比,克隆人在遗传特性上的‘自由度’、‘开放度’受到了根本性的限制,普通人在体征与性格上可能承袭父亲,也可能承袭母亲,也可能超越父母而拥有更优秀的表现,而克隆人则在很大程度上先定地受制于其基因供体。”33正如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指出的:“人类复制与人类尊严不相符合,人类尊严主要以无可混淆的个别性与人的无以伦比性为基础。一个人要是知道:我曾经存在过,将被剥夺其所有的自然性、偶发性,以及所有存在的单纯不确定性,因为他的命运就如同一面镜子立在他的眼前。”34

但也有的学者不认同上述观点,其理由可归纳如下:第一,人的尊严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从字面意义而言,可以说它包含了无穷的意义,也可以说它什么也没有包含,因此,是否侵犯人的尊严难以形成具体的判断标准。克隆人研究是否会损及人的尊严,主要涉及科技应用者的动机与目的,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产生侵害人的尊严的结果。35第二,运用德国的“客体公式”理论不足以推出克隆人侵犯人的尊严。克隆人技术将人客体化,因为克隆人是在技术操控之下诞生的,而且是为达到某种目的,但仔细推敲未必如此。例如,父母对于子女的渴望而寻求克隆技术的情况下,子女并非父母的工具,恰恰相反,毋宁说是父母的关爱所系。即使是自然的生育活动,父母对于未出生之子女也有某种期待或者愿望,尤其在今日优生技术的辅助之下,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后的产前筛检等一系列过程无不是有计划的选择,论其性质,与克隆人技术并无实质区别。36第三,通过无性生殖产生的克隆人与被克隆者并不完全相同,克隆人与被克隆者因基因相同,以后的形态、容貌可能十分相近,但由于后天的成长环境、教育、机遇、经验、年龄等存在差异,且被克隆者的思想、记忆也无法被克隆,因此,克隆人与被克隆者是两个不同的人,根本不需要考虑克隆人是否会侵犯人的主体性、独

特性等问题。

我们认为,运用德国的“客体公式”理论,首先应理清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的关系。有的学者指出,从整个宪法权利规范的序列结构来看,我国宪法确认的人的尊严与德国基本法中人的尊严的宪法地位是不同的。德国基本法开篇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人的尊严构成德国宪法上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价值,而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般被理解为一项个别性的权利,并不构成一项具有根本性的、贯穿整部宪法的价值。37我们认同这一观点。但同时,我们也认为,从立宪背景上来看,我国《宪法》基于“文化大革命”任意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教训而特别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38而德国基本法中规定人的尊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背景便是德国法西斯犯下的侵犯人的尊严的滔天罪行,两者在立宪背景上极为相似,本质内涵是相同的。并且,从我国宪法上“人格尊严”的翻译来看,与外国宪法及国际人权文件中的“人的尊严”其实相差无几。39因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的理解重心应当放在“尊严”而不是“人格”上。具体到克隆人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借助德国的“客体公式”理论可能不足以判断克隆人是否侵犯了人的尊严,因为“客体”、“手段”本身也是些比较模糊的概念,客体化也未必意味着尊严受损,但生殖性克隆确实对人的独特性和个别性造成了破坏,比如克隆人的形态、容貌及体质是完全可以被预见的。从这一点上,可以认定生殖性克隆侵犯了人的尊严。并且,有关克隆人的国际及区域立法,基本上也都认为克隆人侵犯了人的尊严。如1997年3月欧洲议会《克隆决议》认为克隆人类严重违反基本人权,抵触人类平等权利,因为这会允许人种的优生与选择,以人为实验对象,损害人类尊严。40 1997年4月欧洲理事会《人权与生物医药公约》及1998年1月《在生物学与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与人类尊严公约禁止克隆人的附属议定书》为保护人的尊严,明确禁止克隆人。41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与人类尊严相抵触的做法,比如人体的生殖克隆,不予允许。”42 2000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其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第3条第1项、第2项第3、4款分别规定:“任何人的心理与生理自主权都受尊重”、“禁止为营利而克隆人体及器官”、“禁止克隆人类。” 2005年《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要求各国考虑禁止违背人类尊严的各种形式的克隆人。43

四、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育权?

克隆人的争议还涉及到宪法上的生育权。生育权并不是各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正如学者所言:“虽然世界各国都鲜有直接将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加以确认,但并不能就此否定生育权本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所享有。也许正是因为该项权利太基本,所以各国立法时才未用宪法将其加以确认,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事。”44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中国人一直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育权是植根于我国历史和传统的基本权利。并且,生育权也是隐居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可以从宪法文本中解读出来。我国《宪法》第49条第1、2、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生育权的保障是婚姻和家庭存续的基础,从长远看来,没有生育权就没有婚姻和家庭,也就无所谓宪法上的“母亲”或“儿童”。“婚姻自由中隐含着生育的自由。”45夫妻双方只要不违背计划生育的义务,完全有生育的权利。因此,从我国《宪法》第49条完全可以解释出生育权。

那么,生育权是否包括通过克隆人的方式拥有自己的孩子的权利呢?很多学者认同此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生育权的范围包括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的权利。46美国学者唐奈认为,广义的生育权(或称基因遗传权) 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47可见,依上述学者的观点,生育权包括通过克隆的方式拥有自己孩子的权利,而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人的生育权。

同时也有的学者持有不同看法,认为生育权不应当包括选择生殖性克隆生育的权利。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从克隆孩子身心健康角度来讲,现在的克隆人技术还不成熟,可能会导致克隆孩子生下来就有生理或免疫缺陷等问题。并且,克隆孩子缺乏自我的独特性,也可能使其在心理上产生不良的反应,如自卑等。同时,克隆孩子可能出生在单亲家庭或同性恋家庭中,这对克隆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二,从婚姻、家庭结构角度来讲,生殖性克隆不仅会导致单亲家庭和同性恋家庭的增多,还会模糊代际之间的关系,导致亲子关系的混乱。传统的家庭关系,不论通过自然性交,或人工生殖、或收养,都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通过生殖性克隆产生的人在遗传基因上与被克隆的人是一致的,那前者是后者的同辈,还是“儿子”辈,或“孙子”辈呢?这完全搞乱了亲子关系中的各种人文标系。48因此,从保障克隆孩子的生命健康和宪法保护的婚姻、家庭秩序的角度考量,立法禁止克隆人没有侵犯生育权。

我们认为,生育权是社会延续的基础性权利,也是我国宪法隐含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理性或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即使将来允许克隆人,大部分理性人固然会选择进入婚姻或异性关系,选择通过克隆技术生育的人也不会多。但是,生殖性克隆会给传统的婚姻、家庭结构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如果允许生殖性克隆,我国相关的婚姻、继承等法律制度肯定要做出很大的调整。生育权包括选择通过克隆技术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有一个前提:必须要保障克隆出来的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些想拥有自己孩子的人肯定也不希望克隆出来一个身体有缺陷的孩子,因为对他们来说这可能不仅仅意味着不能享受天伦之乐,而可能意味着沉重的经济或心理负担,而现在的克隆人技术难以保证能克隆出一个完全健康的孩子,据此,当前生育权应当让位于克隆孩子的生命健康权。

五、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即生殖性克隆是合宪的。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当前禁止克隆人的立法是存在问题的。禁止克隆人的立法涉及对公民科研自由、生育权等重要基本权利的限制,根据我国《立法法》有关法律保留的规定及精神,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在国外,有的国家甚至由宪法来规定禁止克隆人,比如2006年10月通过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禁止克隆人。”49当前我国仅仅以科技部和卫生部的两部规章来禁止克隆人,明显违反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

此外,在克隆技术尚未成熟之前,从事克隆人研究实际上是在残害生命,本质上是一种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50对此,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值得参照,比如2000年12月日本通过的《人类复制技术规范法》第3条规定:“禁止将人类复制的胚胎置入任何人的子宫,违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单处或并处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51 2001年11月23日英国通过的《人类生殖复制法》第1条规定:“妇女体内植入非受精程序所制造之胚胎者,构成犯罪。”第2条规定:“违反者最高可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52 2002年澳大利亚《人类复制及胚胎研究法》第9至11条规定,故意制造人类胚胎、故意将人类复制胚胎置入人或动物之体内、输入人类复制胚胎至澳大利亚领土及从澳大利亚领土输出人类复制胚胎之行为,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5年。53 2004年3月11日加拿大通过的《人工协助生殖法》规定,对违反规定进行人类复制者,视情节处以加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4以色列、韩国、新加坡、西班牙等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同时,明确规定对生殖性克隆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注释:

1 黄雅琼等:《动物克隆技术的研究进展、存在问题及应用前景》,载《广西农业生物科学》2008年第2期。

2 这里应当指出“克隆人”这个词有两种词性,作动词时指克隆独立的个体的人的过程,作名词时指用克隆技术克隆出来的人。本文在不同的语境中用“克隆人”一词,有时用作动词,有时用作名词。

3 徐惟诚:《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4),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4 [法]亨利·阿特朗等:《人类克隆》,依达、王慧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5 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6 参见梁雪:《动物克隆研究进展》,载《科技开发研究与经济》2009年第21期。

7 吕映辉:《何祚庥:克隆人可以先克隆我》,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dd14719015.html,/syjb/2003-04/25/content_461307.htm,2011年3月20日最后浏览。

8 参见宋伟等:《论克隆技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载《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5期。

9 魏宏:《对禁止克隆人试验立法正当性的质疑》,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10 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1 参见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12 韩大元:《感悟宪法精神讲演自选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13 参见[泰国]维蒙·塞尼暖:《克隆人》,高树榕、房英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79页。

14 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0-31页。

15 参见吴玉臣等:《浅析动物克隆技术》,载《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06年第6期。

16 参见盛鹏程等:《哺乳动物克隆的现状和研究进展》,载《科技导报》2010年第13期。

17 甘绍平:《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8 何积惠:《美国研究人员再次揭示克隆人潜在风险》,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dd14719015.html,/epublish/gb/paper139/50/class013900018/hwz549874.htm,2011年3月2日最后浏览。

19 韩大元、王贵松:《谈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宪法学的关系》,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

20 上官丕亮:《宪法与生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1 上官丕亮:《宪法与生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22 韩大元:《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载于张庆福:《宪政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3 王锴:《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2期。

24 参见翁大钧:《复制人之立法研究》,台湾大学三民主义研究所2000年硕士论文,第23页。

25 依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见解,14天后的胚胎就具有生命现象,因此,对生命权的保障从14天后的胚胎开始。参见李震山:《‘复制人’科技发展对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冲击——以基本权利保障为例》,载《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79期。

26 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

27 据学者统计,截止到2010年10月,有9个国家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生命权。上官丕亮:《宪法与生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

28 参见[法]亨利·阿特朗等:《人类克隆》,依达、王慧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29 徐宗良等:《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30 [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5页。

31 Dürig提出的“客体公式”理论在后来也得到德国宪法法院的认同。参见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32 韩大元:《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载《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

33 甘绍平:《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34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页。

35 参见周宏志:《复制人与生物科技之法律规范》,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4月第35期。

36 参见张宇飞:《人性尊严的宪法解释方法及其问题——以克隆人宪法争议为例》,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37 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38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中国宪法精释》,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页。

39 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40 1998年、2000年欧洲议会的《克隆人决议》均认为,人权与尊重人的尊严与生命是政治立法活动的限定目标,鉴于治疗性克隆目的与生殖性克隆目的并无区别,因此禁止任何阶段的胚胎生产与利用。参见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41 《人权与生物学公约》第1条规定第1款规定:“本公约签约方将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方面保护所有人之尊严和同一性,保证不加歧视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完整性、其他权利和基本自由”第18条规定:“为了科研目的而制造人类胚胎的行为应被禁止。”赵西巨:《欧洲人权与生物学公约(节译)》,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2期。《禁止克隆人的附属议定书》第1条规定:“禁止任何试图创造一个与另一个人(不管是活着的或死去的)遗传上相同的人的做法。”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42 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页。

43 周庚虎:《59届联合国大会批准<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载

https://www.360docs.net/doc/dd14719015.html,/world/2005-03/09/content_2670856.htm,2011年3月5日最后浏览。

44 该学者在详细地比较研究英、美的相关判例后,认为隐私权和婚姻自由似乎都可以成为生育权在宪法文本上的存在根据。李蕊佚:《服刑人员生育权研究》,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45 李蕊佚:《服刑人员生育权研究》,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46 王伟鸿:《治疗性复制法律与伦理论证思维之研究——兼论禁止生殖性复制之法规范正当性》,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三民主义研究所2003年硕士论文,第106页。

47 [美]威廉·杰·欧·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顾培东、杨遂全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5 年版,第259 页。

48 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克隆人:法律与社会》,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49 上官丕亮:《宪法与生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

50 参见刘长秋:《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51 参见蔡淑华:《日本公布人类复制技术规范法》,载《科技法律透析》第13卷第3期。

52 参见张燕玲:《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页。

53 参见彭英泰:《论复制技术之管制与复制人之身份认定》,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后法学组2004年硕士论文,第111页。

54 吴宗宪:《复制人法制化之研究》,私立东海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5年硕士论文,第106页。

演讲稿《我的宪法情怀》我与宪法演讲稿

演讲稿《我的宪法情怀》我与宪法演讲稿 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演讲稿《我的宪法情怀》我与宪法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说起宪法,可能有的同学觉得陌生,但说起“法律”二字,许多人肯定会说,太熟悉了。其实,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曾有人形象的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比作“母子”关系,这就很好地诠释了宪法的重要地位。所谓“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法依宪治国,指出“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确,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几千年来无数仁人志士不断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更是我们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保护神。

*爷爷曾经说过,法律要从娃娃抓起,作为小学生的我,必须从小就积极自觉的学法,做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孩子,让法律伴我健康成长。 我曾在电视上看到过这样一则新闻:一个地方的部门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后被依法取消,这就凸显了宪法的严肃性。 曾听老师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名本来成绩很好的中学生,因沉溺于网络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受老师批评后心里不服,逃学旷课,连家长的话也不听,慢慢发展到骗钱偷钱上网,最后竟为了筹到上网的钱而去抢劫杀人,一朵本该是花季的人生过早的凋落了。这样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在学校,老师经常告诫我们:不玩危险游戏,不能追逐打闹,上、下楼要排队慢行,上、下学要遵守交通规则——因为一个小小的过错,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家,爸妈常跟我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从小就要做个守规矩有责任感的人,说话做事要诚实守信,要孝亲敬长,要爱国明礼。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学生的我,不仅要学宪法等法律知识,还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更要遵法守法用法,用法律约束我们的言行,用法律指导我们前行。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现代科技对生活的影响知识分享

现代科技对生活的影响 内容提要 科技改变生活,知识改变命运。”这已经成为20世纪每一个渴望成功的人的座右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成果越来越迅速地应用于社会生活中,为人类提供新的认识外部世界和自身的途径,带来巨大的利益和效益,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存方式。人类生存的需要、无尽的欲望和漫天的遐想,不断驱动着科技的发明、生产和消费。人们藉助科技产品的功能,取得更舒适的生活方式。如今科技己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本文分别从衣,食,行,信,医,娱乐六个方面表现科技对生活的影响。 主题词:服装,食品,交通,网络,医学,娱乐 五彩缤纷的奇装异服 衣服的款式有多种多样,加上科技的成分就更加吸引人了。生活在现代都市的人们,在享受高科技产品的同时,也在承受着一些高科技产品所带来的负效应,如幅射、电磁波对人们的健康所造成的潜在影响已众所周知。 所以日本的日清纺和东宏公司合作,首次开发出电磁波防护服。这种防护服可防止计算机、复印机等电子机械释放出的电磁波对人体的影响。电磁波在画面显示和运转的电路中产生,被认为是造成妇女生育异常和白内障等疾病的原因之一。这种新开发的防护服的衣面和衬里使用的是一般服装——羊毛、聚脂混纺和棉纱等纤维。只是在衣服的里和面之间缝入了织成细微网状的具有导电性能的新纤维材料。这种新材料可以吸收电磁波,使之变成静电并释放到空气中。此外,这种衣料柔软,具有任意着色等特点,深受科研人员和白领阶层人的欢迎。 运动鞋大概是发展最快的鞋类了。从17世纪到现在,尽管款式的尖钝宽窄在不断变化,可是“万变不离其宗”,大体的模样却没有改过。运动鞋的发展史尽管只有短短几十年的历史,但从第一批“祖宗辈”产物到现在的时尚新品,真是有脱胎换骨的感觉。 我们都知道(也许还穿过)橡胶底的“解放”牌跑鞋,直到80年代,我们脚下的跑鞋充其量是它的改进版、强化版。国外一些先进产品的引入,让我们知道了还有什么“抓地力”、什么“系数”,原来运动鞋的设计还有这么多讲究。就拿耐克鞋的最新款式来说吧。SDMTriax100就颇具代表性,它是采用了信息器件的跑步运动鞋。SDM代表速度距离监控器(SpeedDis-tanceMoni-tor)。它能够以98%以上的准确性测量跑步的距离和速度。这种新型运动鞋上有轻而坚固的传感器,可以将距离和速度信息准确地传送到配套的手表上,超强抗震的结构设计大大地避免了使用者也许会因疏忽或不慎重而引出的种种隐患。总而言之,穿上这么一双运动鞋,不跑上那么三五圈还真感觉有点对不起它。 健康食品 “民以食为天”,今天的我们不局限于对食品样式和种类的要求,而更加追求健康食品。利用科技原理制造各种食品,已成为发展中的必然。食品生产经历了了几个重要阶段:由天然食品到加工食品;由温饱型到风味型;由荤素搭配到讲究营养;由饮食享受到强身保健。显而易见,当今人们膳食不缺营养,而日益受到重视的是食品的安全可靠性。一瓶纯净水,价格高于送货上门的牛奶一倍以上,仍然畅销全国,消费者为的是安全方便。所以说目前科技食品已占据了市场重要位置。 腾云驾雾 与生活在以往时代的人相比,我们是幸运的。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舒适与便捷。从独轮车到汽车再到今天的飞机,轻轨,地铁,交通便利了,人与人的沟通也就方便加强了。 2001年3月1日,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工程在浦东新区动工兴建。与即将在长城脚下投入建设的高速列车相比,总投资为89亿元人民币的上海磁悬浮快速列车速度将更胜一筹,设计最高时速达到430公里。这条西起上海地铁2号线龙阳站东至浦东国际机场的干线工程,长约30公里,上下行折返运行,单向行驶时间仅为8分钟。

科技进步对人类医学事业发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人类医学事业发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人类医学事业发展具有多重效应,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有消极的负面影响。要发挥科技进步对人类医学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避免和克服 其负面影响,需要寻求有效途径以实现科技进步与人类医学事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有利的方面 (一)在基础医学研究方面: 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使基础医学发生根本性变革。人类基因组作图 与测序计划的完成,为进一步了解人类的全部基因组成提供了更为详尽的基因 信息,其意义是不可估量的。从分子水平阐明人体结构功能与疾病的关系,为 提高人类的生存能力,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提供了分子水平的依据。 1、基因工程制药:基因工程制药开创了制药工业的新纪元,解决了过去不 能生产或者不能经济生产的药物问题。现在,人类已经可以按照需要,通过基 因工程生产出大量廉价优质的新药物和诊断试剂,诸如人生长激素、人的胰岛素、尿激酶、红细胞生成素、白细胞介素、干扰素、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表皮 生长因子等。 2、基因工程抗病毒疫苗:为人类抵御病毒侵袭提供了用武之地。基因工程 乙型肝炎疫苗、狂犬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病毒疫苗、轮状病毒疫苗等应用于 临床,提高了人类对各种病毒病的抵御能力。比如,乙型肝炎病毒疫苗的问世,使我国新生儿不再遭遇乙型肝炎病毒的侵袭,也降低了人群肝癌的发病率。就 单克隆细胞而言,单克隆细胞在肿癌的诊断检测、显示定位、监测病变、监测 疗效等方面也有重要价值。人类还通过基因工程生产抵御各种病菌、血吸虫、 虐原虫等疫苗,提高人体对各种传染病的免疫力。脱氧核糖核酸或者基因疫苗 的问世,变革了机体的免疫方式。如今,人们翘首关注困扰人类的艾滋病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疫苗的早日问世。基因工程抗体技术的发展,为克服单克

宪法与我们的社会生活

宪法与我们的社会生活 我初次听说宪法这个概念是我上初中二年级的时候,只记得政治老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那时就感觉宪法很大很高,至于具体内容、作用等就一无所知。好在我有一颗好奇心,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第一主题定为依法治国,为什么会选依法治国作为十八大四中全会的主题呢依法治国是很重要,但重要到成为党的代表大会主题我还是始料未及。我是一个好奇的人,有想不通的事我是不会轻易放过的,上网、看书、看四中全会解读等等来个总动员,有了一些体会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我先说一下宪法,宪法它规定了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权力属于谁,国家权力的执行形式,从大的方面就保障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宪法保护们的国家就像大气层保护地球一样,有它时我们并未感觉有什么不同,但离开他我们却难以生存。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正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改革发展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复杂有广泛,难度很大,不是简单的政策出台就能解决的,需要有更有利的工具——法律。我们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实现我们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需要全体中华儿女的不懈努力,同时也需要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保证。尤其是宪法,我们国家权力机构的正确运行,离不开宪法的保障和约束,各级政府都需要依法行政。今年3月份的人代会研究国家经济问题时,明确提出:由市场来决定经济资源配置。为什么要市场决定经济资源配置呢原因就是有些行政上的东西影响了市场,制约的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样一个大问题怎么解决呢只有法律只有依法治国能解决。我们党的领导体系是睿智的,他们高瞻远瞩,从大方向、从根本上来思考解决问题。而且逐步实施,稳步推进。所以,三月份人代会提出市场决定经济资源配置,这是方法。十月份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是保障。不难看出法律与国家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关系,它的作用远比我想象的大得多。 最后,我想说普通法律规定了个人、集体在某些事情上的行为准则,而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它既是对我们的约束又是对我们的保护。它的作用既大又广泛,就像生物和空气一样,时常没在意它的存在,但却又真的离不开。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

浅谈现代科技发展的利与弊

浅谈现代科技发展的利与弊 生活在当代社会,我们能明显地感觉到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我们生活产生的巨大影响。现代科技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工作方式。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这应该是几乎所有人都认同的道理。现代科技的发展就是一把双刃剑,它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存在许多弊端。 电话、手机、互联网几乎取代了原来的书信、电报,人们的通讯时间大大缩短;汽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也为人们节省了大量的交通时间;洗衣机、电冰箱等新式家电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电视、电脑的出现也大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对我们影响最大的现代科技我觉得应该属互联网。使用互联网,我们可以做许许多多的事情。我们可以在上面找我们需要的资料。互联网可以算是一部真正的“百科全书”,上面的知识几乎是应有尽有。有时候我们要想了解个什么东西,只要上互联网一搜就能得到答案,既快捷又方便。互联网上有大量的新闻、资讯,把我们和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真正印证了“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的说法。我们可以把它当作通讯工具,用它来跟别人联系,现在QQ、人人使用面十分广,成为许多人必不可少的通讯方式。互联网还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娱乐平台,人们可以在上面找到许多可以用来消遣的东西。互联网给人们的学习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人们的学习变得更加方便,同时也使远程教育成为可能。近来,网络办公也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他们可以在家工作,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网上购物的出现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现在许多东西都可以网购,为人们节省了许多时间与精力。互联网的给人们带来的益处可以说是许多其他科技所无法取代的,它的优点很难列举得尽。 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同样感受到了它们带来的危害。物理科技的发展给人们送来了核技术,为人们提供了新能源。但与此同时,它也是广岛、长崎巨大核灾难的罪魁祸首。还有,由于核技术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核泄漏成为人类健康的一个巨大杀手。现代的高科技不仅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着巨大作用,它们也成为不法分子不可缺少的犯罪道具。现在许多高科技的犯罪手段让人实在无法识别,高科技的发展在这一方面又成了人们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这也让人们越来越感到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有了现代交通工具,许多人出门就是乘车、坐飞机;互联网的应用和网购的走火,塑造了一批又一批的宅男宅女。可以说,科技让许多人变得越来越懒,从而身体素质也变得越来越差。虽说互联网带来的益处列举不尽,但它也带来了一些坏处。互联网上面不仅有大量的有用信息,但也充斥着许许多多虚假的不良信息,使得人们不敢轻易相信网上的信息。所以说,它在加强人们之间联系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也疏远了人们的关系。 还有,科技的高速发展加快了人们对地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其中有许多都是不合理的,对地球环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总而言之,现代科技的发展有许多对人类社会的和谐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科学技术一把双刃剑,这是无法改变的现实。但我们可以也必须尽力缩减它带来的害处,使它全面发挥它的有利作用——为人类谋福利。

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专业:艺术设计学号:姓名:吴思繁 摘要: 本文是关于科学技术革命与实践发展之间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在研究中采取了多学科合作的研究方法,内容涉及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经济学、科学技术哲学、技术与产业革命史等多个领域。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放眼古今中外,人类社会的每一项进步,都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的文明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计算机、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科技企业的迅速增长,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了工业、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有力地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已经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 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为人类提供了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网络等传播思想文化的新手段,使精神文明建设有了新的载体。同时,它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更新人们的思想观念。 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永无止境的发展及其无限的创造力,必定还会继续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关键词:科学技术社会发展影响力对人类影响 前言: 科学技术是一种文化,它包含人造器物,科技活动的制度和体制、科技活动的行为规

范和科技价值观念。尽管它在知识形态上是一般生产力,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而当它一旦进入生产过程,这种知识形态的生产力就会转化为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在19世纪中叶以前,科学与技术往往是分离开来,他们各自独立的发挥着作用。技术的进步往往是依靠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进,只凭经验摸索前进。 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以及理论都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科学技术进步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发生作用范围之光,影响程度之深,更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因历史时期而不同,从技术领先到科学领先发展,从技术与科学分离到科学与技术精密结合,现代科技的发展更加使科学的基础研究与技术的应用开发之间的时间缩短,尤其系统科学的诞生,导致了自动化、计算机、通讯技术从科技到产业化的迅速转化,而系统科学应用于生物医学又导致了系统生物学与合成生物学之间偶合,将迅速导致系统医学与系统生物工程的应用,从而导致个体化医学、转化医学与医疗工程化系统的生物医学与生物工业革命,使科学技术越来越凸显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生产力。科学技术与我们的生活以及生产达到了高度结合。 一.科学技术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1).在经济发展方面 1.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以及国民收入的增加 历史发展到今天,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已逐渐提到第一位。1950-1970年期间,科学技术所占的比重在发达国家平均为48%。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学技术在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所占比重上升为60%-80%,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 以我国为例,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发展的关键阶段。经验表明,处于这一时期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出现两种发展前景,一种是重视引进、

部编人教版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制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测试卷及答案

部编人教版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制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测试卷及答案 一、我会填。 1.我们生活在法律中,法律规范着我们的(),保护着我们的(),协调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常与我们相伴。 2.与纪律、道德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具有()和()。所有社会成员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依法履行自己的()。 3.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对于犯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法()犯罪,()人权,()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4.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法律为我们设定了行为(),提供了外部(),维护着我们的正常生活。 5.法律如同武器,是保护我们的坚强盾牌。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如果经济困难,可以通过(),获得政府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 6.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和()。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和根本(),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和必须履行的基本()。同时,宪法也规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国家(),具有最高的法律()、法律()、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斗的结果。国家宪法日的设立,让宪法意识植根人心,这正是忠于宪法、()的具体体现。 8.国家宪法日一年只有一天。但是我们对宪法的认识,不能止于这一天。通过丰富多彩的宪法传宣传教育活动,我们能更好地学习宪法,了解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更要做到()宪法,()宪法,()宪法实施。 9.宪法是国家(),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最()的问题,其他法律只规定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内容。 10.树立宪法权威,要求我们必须掌握()知识。了解宪法如何规定国家的()、公民的基本()和()以及国家(),我们就能体会它在国家和国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知道它是我们行动的根本依据。 二、我会判断(判断下列说法,对的打“√”,错的打“X”)。 1.法律规定了我们的义务。 ( ) 2.法律如同尺子,衡量我们行为的对错。合法的行为受到保护,违法的行为受到制裁。当争议和冲突发生时,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处理。 ( ) 3.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

快速发展的现代科技(导学稿)

课题快速发展的现代科技课型预习展示课执笔人 审核人级部审核学习时间第周第导学稿 教师寄语人类的知识将会大大的增长,今天我们想不到的新发明将会屡屡出现。 学习目标1、情感、态度、价值观:感受科技创新的必要性,树立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增强为将来投身祖国建设发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主 动性和积极性。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收集、整理、归纳信息的能力与小组成员合作的能力。。 3、知识目标:了解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基本状况,明确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 教学重点促进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情感的升华提高。 教学难点促进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情感的升华提高。 教学方法集体讨论法、讲解法、自主探究法、分析归纳法 1、以为中心的当代科技革命在全球蓬勃兴起,标志着人类从工业社会向 的历史性跨越。 2、是当代科学技术中发展最快的尖端技术之一,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志。 3、__ ____和__ ___,更使得生命科学技术成为21世纪高新科技的主流。 二、自学效果检验: 1.以革命为中心的当代科技革命在全球蓬勃兴起,标志着人类从工业社会向的历史性跨越。() A.纳米技术高科技社会B.信息技术信息社会 C.空间技术现代化社会D.生命技术社会主义社会 2.我国航天技术已在一些重要领域跻身于世界先进之列。如卫星回收技术、一箭多星技术、卫星测控技术、高能低温燃料火箭等。这说明了() A.空间技术是科学技术中发展最快的尖端技术 B.空间技术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C.我国在空间技术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D.空间科技已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3.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类的知识将会大大地增加,今天我们想不到的新发明将会屡屡出现。我有时几乎后悔我出生的过早,不能知道将要发生的一些事情。” 富兰克林的这段话的意思是()①感慨科技发展和更新的速度之快②感叹生命的短暂③展望未来,很难预见科技会创造什么样的奇迹④高科技会引导人们走向更具活力的新世界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4、遨游太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梦想。从流传千载的神话“嫦娥奔月”,到敦煌莫高窟美丽的飞天壁画;从500年前利用火箭尝试飞行的万户,到近代探索遨游太空的航天专家们,华夏子孙从来没有停止过迈向太空的脚步。在新中国40多年的航天历程中,一代代航天人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如今在卫星回收技术、一箭多星技术、高能低温燃料火箭技术、静止轨道卫星发射测控技术、捆绑火箭技术、载人航天技术等领域均已跨进世界先进行列。 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空间技术? 三、合作研讨、展示交流(系统知识生成): 2009年10月30日新华社电,中国拥有了历史上计算速度最快的工具,每秒钟1206万亿次的Linpack实测性能,使这台名为“天河一号”的计算机位居同日公布的中国超级计算机前100强之首,也使中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能够研制千万亿次超级计算机的国家 思考: (1)你了解我国现代科技成就有哪些?并结合身边的事例,谈谈你感受到科技给你带来哪些便利? (2)大到综合国力的较量,小到就业形式的严峻,都离不开科技知识的掌握,作为一个为国为民的青少年,你准备如何去做? 五、教学反馈: 1、在“非典”疫情发生几个月后,经过科学家们的日夜奋战,确认引起非典型肺炎的病原体是冠状病毒的一个变种,以前没有在人体中发现过,并很快测出它的基因排序,为以后尽快研制出抗体打下了基础。这进一步说明() 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②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③战胜疾病必须依靠科学技术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离不开科学技术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④ 2、借助当前先进的纳米技术,美国科学家推出一项震惊世界的新发现,它很可能将成为21世纪重大科学发现之一。这一新发现便是细胞的歌声:有些细胞的歌声低沉而浑厚,另一些细胞的歌声则悲伤而凄惨。这一新发现促成了一个新型科学门类----细胞声学(sonocytology)的诞生。在不久的将来,科学家们一定能够通过识别细胞的声音来对疾病进行早期诊断。以上发现说明()①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②纳米技术正走向我们的生活③纳米技术将会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④人们会在不久的将来享受这一科技所赐予的种种好处.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 ^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 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 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 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 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

科学技术对现代人类生活方式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现代人类生活方式的影响 人类生活方式的历史考察表明,人们怎样生活,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特征,是由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决定的。当生产方式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个新水平时,一种生活方式发展成为另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种社会结构向更高级的生活结构转化。生活方式的这种历史性发展,呈现如下的总特征: 1、人类劳动工具或劳动技术,从使用石器—犁耕—机器系统—电脑的发展,生产工具从简单到复杂再到简化的发展,使人们从艰苦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不断克服异化劳动的性质。信息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的应用,所有艰苦繁重的劳动将由机器人完成,劳动强度大大减弱,劳动时间大大缩短,未来,劳动最终成为快乐的事情。 2、人类社会和物质生活,总的方面是从简单到复杂再到简化的发展,越来越进步。衣食住行用各方面的,质量越来越高,越来越符合人的需要,越来越舒适和方便,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人的生活节奏加速,突然的变化增多,人们的生活面临更多的选择和挑战。 3、人类修复创伤,抵御死亡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不断提高。人类对自身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医疗条件不断改善,人类生命质量和寿命不断提高。 4、人类的精神生活、科学、文化、信仰、审美、娱乐、旅游等,越来越丰富和多样化。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比较,精神生活越来越重要,在人类生活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大。在未来的网络经济时代,通过信息高速公路,人类活动的半径超过工业社会的10倍甚至1万倍,甚至可以说,人类的交往差不多已经不受时间的限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一系列高新技术应允长生,它们具有科学与技术融合的特点,因而被称为“高科技”,它们对生活方式的影响是深刻、普遍和全面的。高科技发展到引起人的生活活动和行为方式的变化,出现新的生活方式。 (1) (2)信息技术的飞跃 a、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的“数字化生存” 信息DNA正在迅速取代工业经济时代的原子,成为人类生活的交换物。各种各类的数字化产品,进入人类生活,成为日常生活用品,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数字化生存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奥运期间北京还投入了500辆新能源汽车服务赛场内外,在奥运史上首次实现了奥林匹克中心区域交通“零排放”。 b、网络技术,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网的发展:人的“网络生存” 互联网突破了空间上的限制使世界更紧密的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可在家中或任何一个地方完成工作不仅提高了效率还增加了乐趣 互联网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社会交往方式也发

即兴演讲稿《宪法与生活》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各位评委老师好,我是10号参赛选手。我即兴演讲演的题目是《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因法矗立。”生活中,时常会有同学说,法律离我们很远。但是,你是否知道,我们时时刻刻受到宪法的保护?我们每天上学、接受教育;我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我们学习、饯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都是遵守着国家的法律,维护着法律的威严。 当我们享受着法律给我们带来美好生活的同时,有人却做着违反法律的事,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例如,在学生中,有考试作弊、校园欺凌等现象,违反了《中学生守则》,甚至违反了国家法律。又如,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道路上行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了交通事故,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再如,社会上有些心理扭曲的人,为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在公共场所挥刀砍向无辜的群众,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还记得,小黄车刚刚进入我们视线时,大家都觉得这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可没多久,媒体便经常曝光,一些倒在地上、躺在草坪上、甚至被人为破坏严重的小黄车,数量之多,令人痛心。原本投放公共自行车的企业,是想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便利,却没有想到,因为部分不遵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人,不仅没有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进步给我们带来的福利,还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导致了部分企业利益受损,最终企业倒闭。 刘媛媛发表过一篇演讲,叫《年轻人能为世界做什么》,她说总有一天企业家会是九零后,市长会是九零后,甚至国家主席都会是九零后。其实同样,总有一天我们也会长大成人,也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角,那么我想问大家,如果在那一天,我们又能为这个国家、为这个社会做什么呢?我知道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成为去把握国家命运的人物,你我可能都是再普通不过的市民,但我相信有一件事情我们都可以做到,那就是遵纪守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用我们的法律知识,为国家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要守法,先学法。学法应从平时生活出发。法律很薄,也很重。它的沉重,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更是照亮我们每一位中国人,照亮这个崭新时代的曙光!让世界的每个角落都深深地感受到它温暖的光芒! 我的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相对论对现代科技生活的影响

甘肃民勤一中研究性学习结题报告 课题名称:相对论对现代科技生活的影响 研究时间:1月5日—31日 班级:高二(1)班 指导老师:徐竹年 组长:潘邦 组员:叶欢赵芳煜李祥清李东盛谢生祥汤国中

甘肃民勤一中研究性学习结题报告 ——相对论对现代科技生活的影响班级:高二(1)班 指导老师:徐竹年 组长:潘邦 组员:叶欢赵芳煜李祥清李东盛谢生祥汤国中 1.课题研究步骤 确定课题 制定研究方案 撰写开题报告 查找有关资料 整理材料 小组交流讨论 得出结论 整理成文 撰写结题报告 2.课题研究方法 查找资料 论文撰写 小组讨论 整理成文 3.活动安排 1月5—10日:确定课题,确立研究方案,撰写开题报告 1月11—20日:查找资料,上网搜索,询问有关专家、学者 1月21—24日:论文撰写 1月25—28日:小组讨论,提出各自观点 1月29—31日:整理资料、稿件,撰写成文 4.人员分配 潘邦负责撰写相对论“相对论催生了原子弹”部分;

赵芳煜、汤国中负责撰写“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也依赖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部分;李祥清、李东盛负责撰写为“超时空旅行提供了理论依据”部分; 叶欢、谢生祥负责查找资料及论文的整理。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研究,找到了它在现代生活,特别是科技方面的应用。 [关键词]:相对论、原子弹、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超时空旅行。 成果:了解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以及相对论对现代生活及未来生活的影响。 正文: 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建立以来,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它经受住了实践和历史的考验,是人们普遍承认的真理。相对论对于现代物理学的发展和现代人类思想的发展都有巨大的影响。相对论从逻辑思想上统一了经典物理学,使经典物理学成为一个完美的科学体系。狭义相对论在狭义相对性原理的基础上统一了牛顿力学和麦克斯韦电动力学两个体系,指出它们都服从狭义相对性原理,都是对洛伦兹变换协变的,牛顿力学只不过是物体在低速运动下很好的近似规律。广义相对论又在广义协变的基础上,通过等效原理,建立了局域惯性长与普遍参照系数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所有物理规律的广义协变形式,并建立了广义协变的引力理论,而牛顿引力理论只是它的一级近似。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前物理学只限于惯性系数的问题,从逻辑上得到了合理的安排。相对论严格地考察了时间、空间、物质和运动这些物理学的基本概念,给出了科学而系统的时空观和物质观,从而使物理学在逻辑上成为完美的科学体系。 狭义相对论给出了物体在高速运动下的运动规律,并提示了质量与能量相当,给出了质能关系式。这项成果对低速运动的宏观物体并不明显,但在研究微观粒子时却显示了极端的重要性。因为微观粒子的运动速度一般都比较快,有的接近甚至达到光速,所以粒子的物理学离不开相对论。质能关系式不仅为量子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且为原子核物理学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根据。 广义相对论建立了完善的引力理论,而引力理论主要涉及的是天体。到现在,相对论宇宙学进一步发展,而引力波物理、致密天体物理和黑洞物理这些属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的分支学科都有一定的进展,吸引了许多科学家进行研究。 1.相对论催生了原子弹。

现代科学技术与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

现代科学技术与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 爱因斯坦曾说过:“科学的目的一方面是尽可能完备的理解全部感觉的经验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最小个数的原始概念和原始关系的使用来达到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自然科学在推进人类文明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进步标志着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力的改变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所以科技能推动社会进步,从而改变人类的物质生活,当人类的物质生活达到一定得水平,人们才能考虑精神文化生活,进而去改变我们的精神生活,那么科学技术又是如何去改变人类精神生活的呢 一.科学技术推动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 马克思指出:“自然科学是一切知识的基础”。人们为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在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长期实践中创造和积累起来的科学技术知识,是整个人类知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在发展科学技术的同时,也开发锻炼了自己的认识能力,提高了自己的智力水平。这既包括对自然界的认识也包括对整个世界的认识,又提供了新的起点和新的手段。自然科学的进步不仅意味着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起步,而且也为社会科学对社会的认识,思维科学对思维的认识提供了知识的基础和科学的方法。现代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方法,正在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自然科学以外的各门科学中,并在这些科学领域获得了日益重要和卓有成效的应用。技术的进步不仅为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工具,而且也为一切科学认识的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研究手段。正是这些技术手段以其日益增强的信息获取,传递和处理功能,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使人类的感官和大脑得以延长,使人类的认识能力终于突破自身生理条件的局限得以不断提高和扩大,从而推进了整个人类认识的发展。 二.科学技术推动着哲学观念的变革和思维方式的进步 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必然把当代的自然科学成就荟萃于其中,每个时代的哲学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那个时代的自然科学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恩格斯说过:“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历史上唯物主义哲学的三种发展形态,即古代朴素唯物主义、17到18世纪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以及19世纪中叶诞生的辩证唯物主义,都与当时自然科学的发展水平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现代自然科学的一系列新发现和新突破,一方面更加深刻地揭示出自然界的物质本性和辩证性质,为辩证唯物主义确证提供了一系列新的哲学问题和新的科学材料,为辩证唯物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前景和更加牢固的科学基石。宗教迷信和唯心主义哲学也与自然科学的发展水平有关,它们是人们对自然界认识不足的一种反面表现,是基于这种认识不足而发生的惶恐和迷

和宪法一起生活的日子

和宪法一起生活的日子 在大家看来,宪法似乎离我们很遥远。总觉得宪法是一种神圣且只可远观的存在,可如今仔细回味我们曾在政治课本上对宪法的认识,它好像一直就在我们身边。 说实话,曾经的我对宪法的认识基本停留在它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一点。我所说的曾经其实就是在观看《第二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团体总决赛》之前。不得不说,绝大多数人对宪法都是一知半解,又或者是会在某一时刻恍然大悟:“啊,原来这也是宪法啊!”。作为大学生的我们都知道要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却不是很清楚宪法是什么?就不拿参加“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大学生来说,对比于初高中生和小学生,他们对宪法的了解和熟悉程度远远高于我们,但是我们除了知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还知道些什么呢?且不说它陪伴我们从呱呱落地到如今的风华正茂,而我们又对它了解多少?说到宪法的陪伴,我倒有几个小故事和大家分享。 从记事起,邻家的小哥哥似乎一直都是以调皮捣蛋不爱学习著称。基于不爱学习这一点,他对学习的态度很好的在学习给他的反馈上体现出来,每次考试都是个位数,毫无例外。大抵是加上调皮的原因,年龄尚小的他萌生出了不上学的想法,出乎意料的是,这个想法居然很快得到了他家长的肯定,终于在小学二年级结束的时候这个想法要被实施了。幸而,校长和他的班主任及时阻止,到家中家访,告诉了家长这个行为是侵犯了孩子的权利,且对孩子的影响又是极其深远的,切断了家长的行动。为什么会对这件事记忆深刻呢?我想,是那时候的我太得意洋洋了,不是因为成绩或者是被老师家访,而是因为针对邻家哥哥的成绩补救,他们协商一致选择让他重读一年级,而我顺利升上二年级。宏观上来讲,让邻家哥哥重读一年级,而我顺利升上二年级,正是因为我们享有受教育权,而这项权利都是宪法所赋予的。从九年义务教育到现在的十二年义务教育,宪法给予我们的远不止这些。 央视新闻的官方微博曾经推送过一条新闻,大致内容为:在小学生陆陆续续进入校园期间,校园广播里突然响起国歌,孩子们立刻停住了跑跳的脚步,齐刷刷地原地离职,面朝国旗的方向行注目礼和少先队礼,国歌结束才走向教学楼。而这微小的细节体现出来的正是教育的力量和爱国的表现。在很多人看来,这件事似乎很稀奇,可这个不就是我们应当做的吗?从小老师就告诉我们要爱国,教我们唱国歌,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技对人类的影响

科技对人类的影响 侦查国保一区 石海波 200920310039 马克思认为,技术是现实生产力,是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科技的状况决定人们利用自然的能力,科技进步促进人类的文化进步,推动历史的前进。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科学技术占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古代科技的发明,将人类由野蛮带入文明;近代自然科学的诞生和产业技术革命的兴起,使人类从农业文明社会迈入工业文明社会。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在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所起的主导和决定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不断获得征服自然的新的力量和财富,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种种好处;但也使人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面临着科技的挑战,承担着与现代科技密切相关的令人不堪忍受的沉重的代价,如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消耗的物质大量增加,排放物增加,造成看环境污染;科学技术强大了军事和国防力量,潜在的战争隐患有可能给地球予毁灭性的破坏;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与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带来新的犯罪手段和方法等。 一、科技对人类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 1、现代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新增长点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 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趋势表现出科学技术化、技术科学化、科学技术一体化以及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科学技术可以渗透到新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之中, 也可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科学文化素养, 还可以使生产过程的管理更加科学。最终, 科学技术通过物、人和科学管理的途径进入生产力系统, 并使科技含量成为生产力中的首要因素。 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每一现代科学理论及其相关技术领域的突破,都会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而且, 现代科学技术不只是在个别的科学理论上、个别的生产技术上获得了发展, 而是几乎各门科学技术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出现了新的飞跃。从国际发展形势来看, 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先导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2、提高了人们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