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省本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省本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

省本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辽宁协和整形外科医院

2、中国医科大学老年病医院

市本级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沈阳市中环中医院

2、沈阳市西城中医医院

3、沈阳市沈辽老年病医院

4、沈阳市故宫医院

5、七三九医院

6、辽宁省建设集团职工医院

7、沈阳市光荣医院

和平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沈阳市和平区君康门诊部

2、沈阳市和平区乐康皮肤病专科门诊部

3、辽宁特种诊疗技术研究所门诊部

4、沈阳市和平区汇仁专科门诊部

5、沈阳市和平区康诺门诊部

6、沈阳市和平区运动创伤专科门诊部

7、沈阳市和平区三好口腔门诊部

8、沈阳市和平区精良口腔门诊部

9、沈阳市和平区杰克口腔门诊部

10、沈阳市和平区胜利门诊部(原名和平区第六医院)

11、沈阳市和平区美康口腔诊所

12、辽宁省生物制品公司免疫诊所

13、沈阳市和平区光明眼病研究所西医诊所

14、沈阳市和平区尤海滨西医诊所

15、沈阳市和平区马仁风西医诊所

16、沈阳市和平区李荫仲西医诊所

17、沈阳市和平区济铭西医诊所

18、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口腔诊所

19、沈阳市和平区刘大鹏口腔诊所

20、沈阳市和平区崔翔口腔诊所

-1-

21、沈阳市和平区徐成育口腔诊所

22、沈阳市和平区于健口腔诊所

23、沈阳市和平区白雁口腔诊所

24、沈阳市和平区周军口腔诊所

25、沈阳市和平区欣意口腔诊所

26、沈阳市和平区永庆口腔诊所

27、沈阳市和平区宜兴口腔诊所

28、沈阳市和平区兆驰口腔诊所

29、沈阳市和平区桂林口腔诊所

30、沈阳市和平区红霞口腔诊所

31、沈阳市和平区振兴口腔诊所

32、沈阳市和平区新华口腔诊所

33、沈阳市和平区砂山口腔诊所

34、沈阳市和平区徐彬可人口腔诊所

35、沈阳市和平区和平门诊部(原名沈阳市和平区第五医院)

36、沈阳市和平区南京门诊部(原名沈阳市和平区第四医院)

37、沈阳市爱尔眼科医院

38、沈阳市生殖医学技术研究中心专科医院

39、沈阳东方医疗服务集团妇婴医院

40、沈阳市东方美容整形医院

41、沈阳市沈卫专科门诊部

42、沈阳市和平区齿康口腔诊所

43、沈阳市和平区金浩专科门诊部

44、沈阳市和平区民生诊所

45、沈阳市和平区三经口腔诊所(原区牙病所分诊)

46、沈阳市和平区八经门诊部

47、沈阳市和平区天一门诊部(原区预防医学会门诊部)

48、沈阳市和平区南市运动医学诊所

49、沈阳市和平区嘉兴吴淞门诊部

50、沈阳市和平区红霞门诊部

51、沈阳市和平区永康门诊部

52、沈阳市和平区常德门诊部

53、沈阳市和平区卫民门诊部 (原区医学会门诊部)

54、沈阳市和平区新疗法门诊部

55、沈阳市和平区康迪门诊部

56、沈阳市和平区南湖门诊部

-2-

57、和平区栾冬梅中医诊所

58、和平区张世春中医诊所

59、和平区侯万祥中医诊所

60、和平区丁国瑞中医诊所

61、和平区陈桂华中医诊所

62、和平区张洪久中医诊所

63、和平区何艳雪中医诊所

64、沈阳群英脑病中医门诊部

65、和平区南湖中医诊所

66、和平区陈天民中医诊所

67、和平区体育馆中医诊所

68、沈阳医药大厦中医诊所

69、和平区宋保生中医诊所

70、辽宁省卫协中医门诊部

71、和平区同济中医门诊部

72、和平区中山中医门诊部

73、沈阳市沈卫中医门诊部

74、和平区陈仲三中医诊所

75、和平区北京街中医门诊部

76、和平区同济中医诊所

77、辽宁省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医门诊部

78、和平区高锡平运动医学诊所

79、和平区医学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80、和平区工农骨质增生专科门诊部

81、和平区医学会类风湿专科门诊部

82、和平区正天中医诊所

83、和平区前进中医门诊部

84、沈阳市世康中医门诊部

85、和平区苗吉文中医针灸诊所

86、沈阳市中西医结合眼病研究所诊所

沈河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沈阳房天医院

2、沈河区血磁医院

3、沈阳空鹰股骨头坏死专科医院

4、沈河区医疗整形门诊部

-3-

5、沈阳奥新口腔青年大街门诊部

6、沈河区沈城门诊部

7、沈河区顺通门诊部

8、沈河区世纪口腔门诊部

9、沈河区孙衍智肛肠科诊所

10、沈河区周桂春皮肤科诊所

11、沈河区袁志强外科诊所

12、沈河区韩廷策内科诊所

13、沈河区宋凤英内科诊所

14、沈河区徐彬可人口腔诊所

15、沈河区黄丽华口腔诊所

16、沈河区梁碧秀口腔诊所

17、沈河区张景文口腔诊所

18、沈河区陈琦口腔诊所

19、沈河区赵玉芳口腔诊所

20、沈河区郑忠阁口腔诊所

21、沈河区宫靖堂口腔诊所

22、沈河区姜玉敏口腔诊所

23、沈河区郑慧口腔诊所

24、沈河区郑明轩口腔诊所

25、沈河区王旭光口腔诊所

26、沈河区苏明彰口腔诊所

27、沈河区杨锦龙口腔诊所

28、沈河区罗国祥口腔诊所

29、沈河区刘颖口腔诊所

30、沈河区李学忠口腔诊所

31、沈河区段英博口腔诊所

32、沈河区姚世义口腔诊所

33、沈阳东方医药研究所门诊部

34、沈河区同仁门诊部(沈河区医学会门诊部)

35、沈河区永嘉口腔诊所

36、沈河区眼科专科门诊部

37、沈阳奥新口腔门诊部

38、沈河区帅府门诊部

39、沈河区药王庙门诊部

40、沈河区小西骨质增生诊所(原沈阳市交通医院骨质增生诊所)-4-

41、沈河区文艺路口腔诊所

42、沈河区医学会骨质增生诊所

43、沈河区惠工中医骨伤科门诊部

44、沈河区义康中医门诊部

45、沈河区华夏不孕育中医门诊部

46、沈河区苗长青中医诊所

47、沈河区金砚中医骨伤科诊所

48、沈河区王晶中医眼科诊所

49、沈河区刘景春中医内科诊所

50、沈河区董福成中医肾病诊所

51、沈河区李景云中医诊所

52、沈河区天益堂药房坐堂医赵瑞环

53、沈河区祖延明中医精神病科诊所

54、沈河区王桂兰中医骨伤科诊所

55、沈河区吴雅丽中医外科诊所

56、沈河区李萍中医推拿科诊所

57、沈河区济生中医内科诊所

58、沈河区李宪举中西医结合诊所

59、沈河区周茂志中医骨科诊所

60、沈阳市按摩学校万泉中医推拿科诊所

61、沈河区润德中医门诊部

62、沈河区张贵中医骨伤科诊所

63、沈阳抗癌止痛研究所中医门诊部

64、沈河区德缘康中医诊所

65、沈河区赵福中医诊所

大东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大东区中村口腔门诊部

2、大东区张济民口腔诊所

3、大东区秦福堂口腔诊所

4、大东区裴红口腔诊所

5、大东区潘柏清口腔诊所

6、大东区文官门诊部

7、大东区刘淑伟口腔诊所

8、大东区张学昌口腔诊所

9、大东区王春山口腔诊所

-5-

10、大东区苑秀琴口腔诊所

11、大东区东医门诊部

12、大东区徐华明骨科诊所

13、大东区张竞琦口腔诊所

14、大东区缪树武口腔诊所

15、大东区陈纯昌口腔诊所

16、大东区王惠山口腔诊所

17、大东区新医学门诊部(原区医学会门诊部)

18、大东区张海龙口腔诊所

19、大东区王宝山口腔诊所

20、大东区徐长福口腔诊所

21、大东区王勇军口腔诊所

22、大东区崔淑萍西医诊所

23、大东区郑大西医诊所

24、大东区魏宏口腔诊所

25、大东区陈东提口腔诊所

26、大东区任脱梅口腔诊所

27、大东区杨杰西医诊所

28、大东区曹瑞西医诊所

29、大东区付敬增口腔诊所

30、大东区朱淑芳口腔诊所

31、大东区李拴良西医诊所

32、大东区何舒琴西医诊所

33、大东区郭仁杰西医诊所

34、大东区张淑芳西医诊所

35、大东区胡玉坤西医诊所

36、大东区李造西医诊所

37、大东区孙寿芳西医诊所

38、大东区刘大力口腔诊所

39、大东区毕桂英西医诊所

40、大东区孟昭礼西医诊所

41、大东区叶书莹口腔诊所

42、大东区张彬西医诊所

43、大东区佟燕口腔诊所

44、大东区杨鸣良口腔诊所

45、大东区冯其祥口腔诊所

-6-

46、大东区高鑫口腔诊所

47、大东区丛炳栋西医诊所

48、大东区曹莉华西医诊所

49、大东区毛培惠儿科诊所

50、大东区王禹西医诊所

51、大东区洮昌专科医院

52、大东区陈迪良妇科诊所

53、大东区孙长斋西医诊所

54、大东区北海街糖尿病专科中医院

55、大东区小东中医门诊部

56、大东区广宜中医门诊部

57、沈阳济慈中医门诊部

58、大东区文官中西医结合诊所

59、大东区张印昌中医诊所

60、大东区王玉玺中医咳喘病诊所

61、大东区于池中医针灸科诊所

62、大东区杨承莉中医外科诊所

63、大东区光明中医门诊部

64、大东区成金中医诊所

65、桥头中医诊所

66、王兆瑞中医针灸诊所

67、高桂英中医诊所

68、张啸中医诊所

69、倪鹤岐中医诊所

70、荣盛中医诊所

71、吴君祥按摩诊所

72、长安中西医结合诊所

73、黎明中西医结合诊所

74、鲁豫中医诊所

75、李泓锦中医骨伤诊所

76、刘敬莲中西医结合诊所

77、周素琴中医骨伤诊所

78、梁晶中医诊所

79、廉林芳中医诊所

80、明泉中西医结合诊所

81、兴健中医诊所

-7-

82、小北中医门诊

83、东源中西医结合诊所

84、东塔中医诊所

85、李文中医诊所

86、富强中医诊所

87、大东门中医诊所

皇姑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皇姑区迟素芹西医诊所

2、皇姑区张玉珍西医诊所

3、皇姑区臧俊俐西医诊所

4、皇姑区康琪春西医诊所

5、皇姑区孙宇西医诊所

6、皇姑区姜柱善西医诊所

7、皇姑区王安邦西医诊所

8、皇姑区冯淑莲口腔诊所

9、皇姑区阳光口腔诊所

10、皇姑区北陵医院

12、皇姑区航宇综合门诊部

13、皇姑区航空023综合门诊部

14、皇姑区航空北行门诊部

15、皇姑区八一门诊部

16、皇姑区康健门诊部

17、皇姑区口腔门诊部

18、皇姑区李桂珍口腔诊所

19、沈阳仁杰皮肤病研究所诊所

20、皇姑区刘江涛口腔诊所

21、皇姑区崔刚毅口腔诊所

22、皇姑区李兴强口腔诊所

23、皇姑区郑峰口腔诊所

24、皇姑区佳正口腔诊所

25、皇姑区李兴胜口腔诊所

26、皇姑区李兴军口腔诊所

27、皇姑区泰山口腔诊所

28、皇姑区李妮口腔诊所

29、沈阳刘斌专科门诊部

-8-

30、皇姑区天医诊所

31、皇姑区红星门诊部

32、皇姑区怒江门诊部

33、辽宁同仁生殖医学研究所诊所

34、沈阳市慈和综合门诊部

35、皇姑区郭艳春西医诊所

36、皇姑区崇山西路门诊部

37、皇姑区长江综合门诊部(原沈阳医学会门诊部)

38、皇姑区武当山诊所

39、皇姑区辉瑞专科门诊部

40、皇姑区谯志斌诊所

41、皇姑区先斌烧烫伤诊所

42、皇姑区北站综合门诊部

43、皇姑区同济门诊部

44、皇姑区徐彬可人口腔诊所

45、皇姑区龙江口腔门诊部

46、沈阳市天河医疗呼叫中心

47、皇姑区威信诊所

48、皇姑区长江小区诊所(原名皇姑区四院长江诊所)

49、皇姑区昆山小区诊所(原名皇姑区二院昆山诊所)

50、皇姑区新南小区诊所(原名皇姑区胸科医院新南诊所)

51、七三九医院辽宁大厦诊所

52、皇姑区男康中医院

53、辽宁中医学院科技开发公司北陵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54、辽宁省中医药学会陵东中医门诊部

55、辽宁中医学院科技开发公司泰山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56、皇姑区辽河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57、沈阳华侨中医门诊部

58、皇姑区残联中医诊所

59、皇姑区新乐中医门诊部

60、皇姑区康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61、沈阳东方中医门诊部

62、沈阳市协和中医门诊部

63、皇姑区圣灵中医门诊部

64、沈阳市中山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65、皇姑区中西医结合骨科门诊部

-9-

66、沈阳乐善中医疑难病研究所中医诊所

67、皇姑区长江中医门诊部

68、沈阳中医前列腺病研究所中医门诊部

69、皇姑区孔祥龙中医诊所

70、皇姑区马士珍中医诊所

71、皇姑区梁建华中医诊所

72、皇姑区孔祥玉中医正骨诊所

73、沈阳市黄河中医诊所

74、辽宁省老科联中医门诊部

75、皇姑区金天陵东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76、皇姑区刘鹏举中医诊所

77、皇姑区聂亚杰中医经穴诊所

78、皇姑区求实中医门诊部

79、皇姑区仁泽中医诊所

80、沈阳广慈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81、沈阳市皇姑区新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82、皇姑区惠民中西医结合诊所

83、皇姑区华山中医门诊部

84、皇姑区北陵按摩门诊部

85、辽宁国药堂连锁店第二分店张菊如中医诊所

86、皇姑区高瑞训中医诊所

87、皇姑区歧山中医门诊部

88、皇姑区桂敏中医诊所

铁西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沈阳市共济爱婴医院

2、铁西区重工专科门诊部

3、铁西区轻工专科门诊部

4、铁西区滑翔专科门诊部

5、铁西区齐贤门诊部

6、铁西区保工专科门诊部

7、铁西区金康专科门诊部

8、铁西区东乐专科门诊部

9、铁西区德工专科门诊部

10、铁西区艳粉门诊部

11、铁西区凌空外科门诊部

-10-

12、铁西区龚世中诊所

13、铁西区肇玉芹西医内科诊所

14、铁西区丁则罡西医内科诊所

15、铁西区刘慧芳西医内科诊所

16、铁西区王振升西医内科诊所

17、铁西区孙学敏西医内科诊所

18、铁西区王杰西医内科诊所

19、铁西区杨泓西医内科诊所

20、铁西区朗英烈西以内科诊所

21、铁西区李润芝西医外科诊所

22、铁西区李纯贞西医内科诊所

23、铁西区杜怀珍西医内科诊所

24、铁西区吴公韬西医内科诊所

25、铁西区赵志超西医内科诊所

26、铁西区杨树荣西医儿科诊所

27、铁西区张桂珍西医内科诊所

28、铁西区祝金云西医内科诊所

29、铁西区王博华西医内科诊所

30、铁西区吕杰西医内科诊所

31、铁西区朱畏西医内科诊所

32、铁西区王素芬西医内科诊所

33、铁西区何文凯西医内科诊所

34、铁西区王继标西医内科诊所

35、铁西区张立秀西医内科诊所

36、铁西区鲁凤云西医内科诊所

37、铁西区申桂云西医内科诊所

38、铁西区曹阳西医内科诊所

39、铁西区刘桂贤西医外科诊所

40、铁西区张景珍眼科诊所

41、铁西区王强西医内科诊所

42、铁西区庞巍西医内科诊所

43、铁西区刘凤歧西医内科诊所

44、铁西区宫金满西医内科诊所

45、铁西区董瑛西医诊所

46、铁西区吕忠昊西医诊所

47、铁西区李秀清西医诊所

-11-

49、铁西区付义勇口腔诊所

50、铁西区轩金红口腔诊所

51、铁西区宋运昌口腔诊所

52、铁西区潘继红口腔诊所

53、铁西区张德龙口腔诊所

54、铁西区李恩立口腔诊所

55、铁西区严明永嘉口腔诊所

56、铁西区董喜彬口腔诊所

57、铁西区曹杨清济生口腔诊所

58、铁西区姜玉华美华口腔诊所

59、铁西区郭多加口腔诊所

60、铁西区刘正中口腔诊所

61、铁西区刘思禹口腔诊所

62、铁西区郭学敏口腔诊所

63、铁西区韩辉口腔诊所

64、铁西区付素媛口腔诊所

65、铁西区李洋口腔诊所

66、铁西区李奎英口腔诊所

67、铁西区郭玛若口腔诊所

68、铁西区付晓东口腔诊所

69、铁西区杨杞霞西医内科诊所

70、铁西区林也庸西医儿科诊所

71、铁西区李国先西医儿科诊所

72、铁西区朱宝江西医内科诊所

73、铁西区于贵良西医内科诊所

74、铁西区何亚君西医诊所

75、铁西区伊福坤西医内科诊所

76、铁西区宋书明西医内科诊所

77、铁西区柳月芬西医儿科诊所

78、铁西区徐勤玉西医内科诊所

79、铁西区关玉荣西医诊所

80、铁西区黄吉林口腔诊所

81、铁西区齐贤口腔诊所

82、铁西区牟翠英口腔诊所

83、铁西区郭英辉口腔诊所

-12-

85、铁西区和平口腔诊所

86、铁西区胡丹红合美口腔诊所

87、沈阳天北医院

88、铁西区滑翔中医专科门诊

89、铁西区啜德兰中医内科诊所

90、铁西区张秀河中西医结合诊所

91、铁西区张华兰中医诊所

92、铁西区刘太敬针灸按摩诊所

93、铁西区李铁东中医内科诊所

94、铁西区李连会中医诊所

95、铁西区张永清中医外科诊所

96、铁西区李玉君中西医结合诊所

97、铁西区赵艳梅中医骨科诊所

98、铁西区李振华中医眼科诊所

99、铁西区黄虹中医针灸科诊所

100、铁西区刘方吉中医针灸科诊所

101、铁西区蔡国胜中医针灸科诊所

102、铁西区王宗莉中医针灸科诊所

103、铁西区王庆来中医针灸推拿诊所

104、铁西区张研卉中西医结合骨伤科诊所

105、铁西区刘国华中医诊所

106、铁西区李国胜中医诊所

107、铁西区吴琼中医诊所

108、铁西区金辉门诊部

东陵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辽宁血磁研究中心血磁医院

2、东陵区绿城门诊部

3、东陵区正研口腔门诊部

4、东陵区天坛诊所

5、东陵区孙宏秋西医诊所

6、东陵区李雪玲激光专科诊所

7、东陵区肇淑艳西医诊所

8、东陵区丁彻西医诊所

9、东陵区周桂兰西医诊所

-13-

10、东陵区凌云门诊部

11、东陵区董建西医诊所

12、东陵区岳慧贞西医诊所

13、东陵区铁铮西医诊所

14、东陵区刘宝全西医诊所

15、东陵区青阳西医诊所

16、东陵区焉丽君西医诊所

17、东陵区舒佳春西医诊所

18、东陵区赵连和西医诊所

19、东陵区施祥珍西医诊所

20、东陵区李桂荣西医诊所

21、东陵区吴瑞民口腔诊所

22、东陵区王桂春西医诊所

23、东陵区张桂英西医诊所

24、东陵区李淑英西医诊所

25、东陵区毛冬梅西医诊所

26、东陵区孙书艳西医诊所

27、东陵区张连军西医诊所

28、东陵区苗青西医诊所

29、东陵区李国忱西医诊所

30、东陵区富慧琴西医诊所

31、东陵区艾丽莉西医诊所

32、东陵区李鸿艳西医诊所

33、东陵区赵蓓西医诊所

34、东陵区张帆西医诊所

35、东陵区王军西医诊所

36、东陵区国菲西医诊所

37、东陵区宝森西医诊所

38、东陵区尹留风口腔诊所

39、东陵区曲赐爱西医诊所

40、东陵区夏艳萍西医诊所

41、东陵区程岩西医诊所

42、东陵区佟桂兰西医诊所

43、东陵区刘福德西医诊所

44、东陵区益民西医诊所

45、东陵区乐康西医诊所-14-

46、东陵区戴添吉西医诊所

47、东陵区秀华口腔诊所

48、东陵区赵光辉西医诊所

49、东陵区张平西医诊所

50、东陵区杜明海西医诊所

51、东陵区王宏恩西医诊所

52、东陵区于述振西医诊所

53、东陵区关桂芬西医诊所

54、东陵区周绍凤西医诊所

55、东陵区朱正会西医诊所

56、东陵区刘铁军西医诊所

57、东陵区桃仙西医诊所

58、东陵区望花口腔诊所

59、东陵区张朕铭西医诊所

60、东陵区百祥西医诊所

61、东陵区韩伟皮肤科诊所

62、东陵区君康门诊部

63、沈阳市结石病研究所中医门诊部

64、沈阳市华佗中医顽症研究所门诊部

65、东陵区平衡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66、沈阳市脉管炎研究所中医门诊部

67、东陵区万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68、沈阳市东陵区益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69、沈阳市痛伤病研究所中医门诊部

70、东陵区友好中医门诊部

71、东陵区泉园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72、沈阳市聚英堂中医研究所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73、东陵区益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74、沈阳市东陵区万年青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75、东陵区同仁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76、东陵区陈洪英中医脑瘤诊所

77、东陵区王春兰中医个体针灸诊所

78、东陵区于靖渤中医银屑病专科诊所

79、东陵区和泰中西医结合诊所

80、东陵区佟寅东中医针灸诊所

81、东陵区万康中西医结合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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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东陵区周世贤中西医结合诊所

83、东陵区张铁汉中西医结合诊所

84、东陵区任世军中医诊所

85、东陵区孙双东整骨点穴诊所

86、东陵区杏林中西医结合诊所

87、东陵区长青中西医结合诊所

88、东陵区爱民中西医结合诊所

89、东陵区李贺贤中医诊所

90、东陵区许丹梅中医诊所

91、东陵区红太阳中医诊所

92、东陵区高庆祥个体中医诊所

93、东陵区弘成中西医结合诊所

94、东陵区王泽会中西医结合诊所

95、东陵区韩焕梅中医诊所

96、东陵区刘成江中医诊所

97、东陵区李鉴中医诊所

98、东陵区永伶中西医结合诊所

99、东陵区天合中西医结合诊所

100、东陵区溪林中西医结合诊所

101、东陵区绿林中西医结合诊所

102、东陵区益民中西医结合诊所

103、东陵区康复中西医结合诊所

104、东陵区刘哲书中西医结合诊所

105、东陵区旭颖中西医结合诊所

106、东陵区包成章西医诊所

苏家屯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苏家屯区杨文轩外科诊所

2、苏家屯区曹淑清内科诊所

3、苏家屯区于学珍口腔诊所

4、苏家屯区赵广源口腔诊所

5、苏家屯区医学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6、苏家屯区宋彦中医诊所

7、苏家屯区刘成斌中医推拿诊所

8、苏家屯区杏林中西医结合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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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于洪区松山小区诊所(原739医院松山小区卫生所)

2、于洪区王锡藩诊所

3、于洪区西站专科门诊部

4、于洪区蒋本久西医诊所

5、于洪区勋业门诊部

6、于洪区贾世明西医诊所

7、于洪区洱海专科门诊部

8、于洪区王昌武皮肤诊所

9、于洪区东湖门诊部

10、于洪区赵佩华西医诊所

11、于洪区李强口腔诊所

12、于洪区原福义西医诊所

13、于洪区马有进西医诊所

14、于洪区张艳秋口腔门诊

15、于洪区彭淑芬西医诊所

16、于洪区王宝珍西医诊所

17、于洪区李淑琴西医诊所

18、于洪区杜金中口腔诊所

19、于洪区戴宝戈口腔诊所

20、于洪区周鸿口腔诊所

21、于洪区宋月华口腔诊所

22、于洪区王玉珍西医诊所

23、于洪区关笑颜西医诊所

24、于洪区郑宏西医诊所

25、于洪区杨明西医诊所

26、于洪区屈淑媛西医诊所

27、于洪区张红西医诊所

28、于洪区陈沙希西医诊所

29、于洪区黄维君西医诊所

30、于洪区关文东西医诊所

31、于洪区杜勇西医诊所

32、于洪区王志远西医诊所

33、于洪区候连芳西医诊所

34、于洪区刘明西医诊所

35、于洪区金书志西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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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于洪区翟伟口腔诊所

37、于洪区王利西医诊所

38、于洪区广济中医门诊部

39、于洪区西站中医门诊部

40、于洪区刘亚芹中医诊所

41、于洪区任兆云骨伤科诊所

42、于洪区柳青中医诊所

43、于洪区方贺春按摩诊所

44、于洪孙成节中西医诊所

45、于洪区施金弟中医诊所

46、于洪区兰春山中医诊所

47、于洪区白锋中医诊所

48、于洪区王秀清中医诊所

49、于洪区耿丽杰骨伤科中医诊所

50、于洪区金远景针灸诊所

51、于洪区章佳季中医诊所

52、于洪区王家良中医诊所

53、于洪区陈日新中医诊所

54、于洪区何登民中医诊所

55、于洪区梁英中医诊所

56、于洪区张学军中医诊所

57、于洪区徐艳华中医骨伤科诊所

58、于洪区钱德明中医骨伤科诊所

59、于洪区丹慈药店坐堂医

60、于洪区吴国昌中医诊所

61、于洪区贵宏中西医结合诊所

62、于洪区孟娟中西医结合诊所

63、于洪区耿素杰中医诊所

64、于洪区高鹤中西医结合诊所

65、于洪区郑红中医诊所

66、于洪区张蕴琦中西医结合诊所

67、于洪区黄文述中医诊所

68、于洪区杜波中西医结合诊所

69、于洪区张殿清中西医结合诊所

70、于洪区李宝泉中西医结合诊所

71、于洪区卢义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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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于洪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新城子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1、新城子区夏庆范口腔诊所

2、新城子齐博施个体骨伤科诊所

3、新城子区裴福春针灸个体诊所

4、新城子区刘振梅口腔诊所

5、新城子区董艳口腔诊所

6、新城子区崔向阳针灸个体诊所

7、新城子区新康西医诊所

8、新城子区冯亚杰眼科诊所

9、新城子区齐桂芝中医诊所

10、新城子区吴汉举西医诊所

11、新城子区田沛林西医诊所

12、新城子区刘振东西医诊所

13、新城子区王凤宝西医诊所

14、新城子区杨国印西医诊所

15、新城子区杨瑞琦眼科美容诊所

16、新城子区姜淑梅口腔诊所

17、新城子区荚玉林口腔诊所

18、新城子区齐继贤西医诊所

19、新城子区佟国柱西医诊所

20、新城子区官国胜西医诊所

21、新城子区赵政益口腔诊所

22、新城子区曹振国西医诊所

23、新城子区郭艳娟西医诊所

24、新城子区李文智西医诊所

25、新城子区韩志成西医诊所

26、新城子区曾云生西医诊所

27、新城子区王福喜西医诊所

28、新城子区张同喜西医诊所

29、新城子区卫生工作者协会烧烫伤诊所

30、新城子区尹铁爽皮肤科诊所

31、新城子区候允阳外科诊所

32、新城子区田佩林中医诊所

33、新城子区齐桂芝中医诊所

34、新城子区中医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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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样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315174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 议(范本)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试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卫生部《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民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上述法规明确了我国现代医疗机构不再全部是非营利性机构,还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医院,民办的医疗机构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者的运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时不易确定。 一、非营利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含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多见于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医疗机构,近年

来也有社会捐资兴办;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固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它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多是个人资金或者合伙、合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二、两者在实际运营中的主要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收入的利润可以分红和用于回报投资者,赚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终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也有利润,但这些利润只能用于扩大医疗规模和自身发展、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运行的目标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社会目标,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财政补贴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发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收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指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收入免缴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对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则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非医疗服务收入: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指医疗机构在原有的医疗卫生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如扩大门面,添置设备等情形),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指自配自产片剂、注射剂、气雾剂、栓剂、丸剂、酊剂等)免缴增值税,其余各项税收仍然按规定缴纳。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申报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减税照顾。申报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取得执业许可证前已有设备情况统计表; 4.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新添置设备情况表,并附购物发票; 5. 减免税审批表。

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医院床位总数量,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医院全科医疗科床位数量,医院内科床位数量,医院外科床位数量,医院儿科床位数量,医院妇产科床位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医院各科室床位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医院床位总数量同全国医院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占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预防保健科床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我们工商 人员自己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质疑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卫生部卫医发[2000]38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

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2000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3号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发布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涉税处理方法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涉税处理方法 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

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 *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3813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协议范本)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

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 (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及时向地方医疗机构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四、其它事项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本协议书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 疗机构 近年来,国家下发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医院投资也成为近期投资热点之一。本周,环球律所合伙人赵博嘉为大家带来“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详细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差别以及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律师于200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自2004年1月起从事证券、并购相关工作,从业时间已逾10年。赵律师近期在医疗健康领域,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泰康之家、鼎晖、中民国际、红杉资本、康桥、首都医疗集团等机构,以及为众多医院集团、医生集团、移动医疗公司、基因检测公司、医疗器械耗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并购、上市等相关法律服务。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明确将医疗机构分为两大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

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最基本医疗需求,只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例如公立医院中的特需门诊)。常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几种:(1)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口支援、交流培训等,政府也会给补贴)。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2)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这些医院设立的初衷,主要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比如石油、石化系统的企业医院。国有企业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也有个别企业医院,没有独立的运营实体,仅为企业以自身名义领取了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何民营资本会选择开办不能进行利润分配的非营利性医院呢?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会详细介绍。2、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就是所谓的可以向股东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

山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分类为: (一)医院类: 1、综合医院 2、专科医院 3、康复医院 4、妇幼保健院 5、中医医院 6、中西医结合医院 7、民族医医院 (二)卫生院类: 1、中心卫生院 2、乡(镇)卫生院 3、街道卫生院 (三)疗养院类: 1、疗养院 2、专科疗养院 (四)门诊部类: 1、综合门诊部 2、专科门诊部 3、中医门诊部 4、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5、民族医门诊部 (五)诊所(室、站)类:

1、综合诊所、卫生所 2、专科诊所 3、医务室、卫生室、卫生保健站 4、中医诊所 5、民族医诊所 6、村卫生室(所) (六)防治机构类: 1、专科疾病防治院 2、专科疾病防治所 3、专科疾病防治站 (七)急救机构类: 1、急救中心 2、急救站 (八)临床检验机构类: 1、临床检验中心 2、临床检验站(室) (九)护理服务机构类: 1、护理院 2、护理站 (十)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评审制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完整版)广东省医院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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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 记的问题 谈谈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营利性医 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属于登记机关擅自新设定行政许可?不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能否按无照经营处罚?对这些问题常遭到质疑,我们工商 人员自己也感到困惑,争论颇多。 质疑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的依据主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卫生部卫医发[2 0 0 0 ] 3 8 5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

[2007]123 号“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已经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了。工商部门依据部门规章办营业执照的依据是错误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工商执照实际上是工商部门擅自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工商总局答复个体诊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也是错误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得出结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诊所只需要按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也不能对未办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一、历史沿革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 号),改变了医疗机构计划经济的模式,开始走向市场。《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粤卫[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省医院评审工作在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区县级医院、部分镇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等。 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的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规定。 第八条二级、三级医院评审各分甲、乙两个等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委员会可委托相应的社会团体负责评审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共二级评审。 省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二级医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对下级医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省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厅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厅长兼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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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 通知 【标 签】营利性医疗机构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票﹝2003﹞489号 【发文日期】2003-08-28 【实施时间】2003-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专用发票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二、 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票据使用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卷式发票)、《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票面为:五角、一元、三元、五元、壹拾元)、《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票面为:贰元五角、叁元、肆元)(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统一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三、各局在受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申办税务登记时,应依据该机构出示的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格证明,为其办理发票核定和税控装置的选型及发票的领购手续。 四、各局应按照营利性医疗机构所确认使用的发票类型,对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模式(开票软件)进行适应性调整,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确认使用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调整时由提供税控装置的代理服务商按照发票式样中的“经营项目”内容修改开票软件,税控密码器的初始化信息不得改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医用耗材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医用耗材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交易的医用耗材为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证,归属医用耗材管理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或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 1 -

第五条竞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议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未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第六条医用耗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医用耗材在交易平台交易,不收取交易费用。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 第八条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 (一)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所经营品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的,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报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除外)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诊断试剂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的,其生产企业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 2 -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条、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摘要:自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

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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