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动产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目录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第五条质物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第八条保管与提存

第九条保险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附件

第十七条附则

为了确保年月日

(债务人)与本合同乙方(债权人)签订的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4 甲方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1.5 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质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1.6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万元整(以下简称本金)。

第三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4.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质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质物

5.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质物交由

公司(以下称监管人)进行监管,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5.2 出质时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约定质物价值,该约定用于计算质押仓单的质押率,但不作为乙方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5.3 质押仓单的质押率=融资本息总额/质物市值(若部分缴存保证金,则计算质押率时等额扣减融资本息总额)。本合同项下质物出质时的质押率为50% 。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有权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动变更质物市值,若质押率升至50 %,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使质押率恢复至出质时的质押率,否则乙方有权依据主合同的约定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若质押率达到50 %,乙方有权直接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所得价款存为主合同债务保证金。

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监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程序在甲方、乙方、监管人三方签署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约定。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质物交接清单》由甲方、乙方、监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确认。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乙方保管。

6.3 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监管人依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返还甲方。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依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受清偿的,乙方可以采用下列第E 种方式直接处分质物:

A 以不低于质物出质时价值%的价格直接变卖;

B 委托拍卖行拍卖;

C 与出质人协商折价抵偿债务;

D 其它处分方式。

E 由乙方任选上述方式之一。

7.2 乙方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7.3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八条保管和提存

8.1 如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8.2 如甲方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且甲方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保险

9.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9.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交由乙方持有。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债务人已履行主合同债务的,乙方应将该保险单返还甲方。

9.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9.4 对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第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第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0.1.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10.1.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10.1.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0.1.4 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10.1.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0.1.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10.2 甲方有10.1.1和10.1.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3日内通知乙方。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10.4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检验、估价、仓储、监管、交易及诉讼的费用。

10.5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6 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质物毁损或灭失的,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如果甲方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甲方同意乙方以该赔偿金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同时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乙方应将赔偿金返还甲方。

10.7 乙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10.8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融资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9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10 主合同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债务人的清偿被司法部门判定为无效清偿,甲方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1.1.1 在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产生并且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

11.1.2 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融资,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11.1.3 发生本合同10.5、10.6条所述情形,甲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11.1.4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11.2 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1.3 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11.4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关于保管质物的约定另见甲乙双方与监管人签署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1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1.6 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生效,自甲方、乙方与监管人签署《质物交接清单》时质权成立,至乙方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3.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13.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3.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3.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3.6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第14.1.2 方式解决。

14.1.1 由进行仲裁;

14.1.2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 。

15.2 。

15.3 。

第十六条附件

16.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质物清单》

16.3 质押操作过程中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为《质物清单》的补充文件;《质物交接清单》与《质物清单》不一致的,质物范围以《质物交接清单》为准;质押期间因质物臵换、返还或其他原因导致《质物交接清单》发生变更的,质物范围以变更后的《质物交接清单》为准。

第十七条附则

17.1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每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有权签字人:乙方有权签字人: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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