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章程

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章程
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章程

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2011-5-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合理用药领导小组”等组织。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药事委员会是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卫生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药事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医院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的药事管理工作以及本院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落实,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

1.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2.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以及深入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

3.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4.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它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5.审定医院用药计划,审批新药申购计划。

6.组织检查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

第五条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在药事委员会领导下,对全院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六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在药事委员会领导下,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七条

合理用药监督领导小组,在药事委员会领导下,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医务、药剂、护理、控感、财务

及医学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副院长或其他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5人,列席代表2名。

3、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和“合理用药领导小组”三个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可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总结安排工作,审核新药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施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6.药剂科主任以及职工代表协助委员会主任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7.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第十条药事委员会向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以及上属医疗集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研讨会,总结经验,培训学习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知识及技能。

第十二条

药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兼职聘任制。应在板桥店镇中心卫生院科主任任命完成后由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特殊情况可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药事委员会议案议题。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

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对医院药剂科及其业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本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时,由药剂科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板桥店镇药事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廖祥林

副主任:陈艳玲王红苹

成员:罗明奎张金芝王小霞尚正玲李大玉

列席代表:万冬云龚雪琴

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廖祥林成员:陈艳玲张金芝王小霞尚正玲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组长:陈艳玲成员:张金芝罗明奎李大玉尚正玲合理用药领导小组组长:陈艳玲成员:张金芝罗明奎李大玉尚正玲

审核人:

2011-5-2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