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与学校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

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

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昼夜亮灯;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

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3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3.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6.检查保养起重机时必须停止作业。

7.起重机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8.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9.实行多班作业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记录和检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机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针对进口的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针对本机性能的专门培训。

11.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专业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85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1.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报告。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应具有网、省局,电建局,总公司颁发的技术证件,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六条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1.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公司总工批准,由安全、机械、施工部门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2.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3.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公司总工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机械、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机械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在不改变原机构性能时,由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性能时应经公司总工审核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改装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试验由机械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六个月试运后办理验收,改装的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并将保养执行情况报机械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奖罚办法。

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4年5月19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组织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标准;

(二)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含企业主管部门,下同)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的情况;

(三)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对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作业环境进行监测、检验;

(四)组织、指导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资格的培训以及考核发证工作;

(五)按规定负责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制造与安装企业、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可;

(六)按规定参加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参加有关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以及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九)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管理与监察职责:

(一)从预防医学角度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标准;

(二)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三)组织对企业职工的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五)负责劳动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劳动卫生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劳动卫生医务工作人员;

(七)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十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和聘任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的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企业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

(三)参加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劳动安全卫生会议;

(四)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当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对未出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证》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查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并推广应用,交流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经验;

(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卫生监察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协助企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三)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四)企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五)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车间、工段、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六)职工对本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各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的检查检验制度;

(五)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制度;

(六)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七)职工伤亡统计报告制度;

(八)其他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职业病管理的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审查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

(二)负责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三)负责本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编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四)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参加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企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电梯操作与维修、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六条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以及投入运行,必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检验批准。投入运行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入厂健康检查;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

(三)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

(四)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五)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

(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

(四)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

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九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五条《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一)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区(市)属以下企业由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青岛市属以上企业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青岛市属以下企业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中央、省属企业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特别重大事故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调查职工伤亡事故,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论,向因工负伤职工发放《青岛市职工工伤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对坚持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以及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培训、考核的;

(三)使用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的;

(四)特种设备未经审查、检验即进行安装、投入运行或继续使用的;

(五)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和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六)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

(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

(九)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资格认可,生产或销售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

(十)拒绝安全监察员现场检查或在被监察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六十二条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一次轻伤3人或急性中毒3人以上的或重伤1人的,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二)一次重伤2人以上的,罚款2000至20000元;

(三)死亡1人的,罚款5000元至20000元;

(四)一次死亡2人以上,罚款10000元至50000元。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1‰至5‰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

(四)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行健康查体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卫生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对发生慢性职业病不组织鉴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四)对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五)一年内发生职业病超过3例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应当予以处罚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决定处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

(二)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下达指令,强令企业执行的;

(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有其他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企业: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的企业。

(二)职工:指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

(三)建设项目:指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指用于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及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备、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国务院《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劳动卫生方面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核建发[2000]59号 2000年6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工程项目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完整版)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着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9.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司机、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10.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集体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保卫组织结构,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治安岗位责任制。 现场设警卫室,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请到吸烟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持有用火审批手续,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严禁领退手续,油漆、稀料等按规定分开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重点部位严禁烟火,木工房(棚)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内存木料最多不得超过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点的易燃废品(碎木料、刨花、锯末等),当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29705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大全.doc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3)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第四章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6)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0) 第七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 第八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18) 第九章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9) 第十章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20) 第十一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24) 第十二章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5) 第十三章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30) 第十四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31)

第十五章附则(31) 附件(32) 附件1: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32) 附件2:主要常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规定:(35) 附件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36) 附件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37) 附件5:劳动用品管理制度(38) 附件7:项目“三宝四口”安全防护规定(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 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

建筑工地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施工管理 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安全施工,保证工程在正常的工作秩序下健康进行,实现建设期内安全施工目标,根据国家和上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1.1 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1.2 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在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科学管理、严密组织、遵章守纪”。 1.3 本办法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4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 1.5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四川巴蜀江油2×300MW 燃煤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工程。 2 管理办法 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2.1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接受其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同时受业主及经业主授权的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和指导,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环境、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2安全管理实行谁负责的区域谁管理、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并报业主及监理。 2.3施工承包单位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必须经业主和项目监理部对其企业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在合同生效时,必须与业主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2.4施工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在施工前对承包的施工项目及分管的责任区编制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2.5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法规。遵照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涉及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 2.6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对本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核和体检;将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核成绩、体检情况送业主备案,经抽考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补增人员或调换工种,应重复进行上述工作,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2.7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由监理审查后报业主备案。在每个项目施工前,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交底,并按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能施工,确保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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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 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 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 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 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 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 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 符合防火规定; 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 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 施的吸烟室; 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昼夜亮灯; 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 电器设备安装; 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 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 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22.禁止高空抛物。 1. 工地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讲普通 话; 2. 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 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3. 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 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 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 4. 无论是谁至销售现场,「客户到」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 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篇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关系着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形成网络管理。 2.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 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 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 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 有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 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方案, 技术交底要详细, 验收手续要齐全, 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 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9.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 司机、信号工必须 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作业, 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10.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 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 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 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 保证集体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 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 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 保卫组织结构, 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 治安岗位责任制。 2.现场设警卫室, 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 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吸烟请到吸烟处,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 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 持有用火审批手续, 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晋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文[2005]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组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

保费支付计划书》(附件1),并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汇入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的专户。 第七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及签订的《支付计划书》及时向施工单位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书》,并报监理单位核验。《使用计划书》中应依照投标文件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门卫室、现场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及其他措施的金额,并列出各细项金额的阶段性投入安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核算,并在项目部单独建档保存费用支出凭证、清单,作为监理单位核验及监督机构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依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实施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或其工程项目部)按以下四个阶段申请核拨: 第一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通过(合格或基本合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安全控制 1.建筑施工队必须有工程部、现场监理认可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后,方可开工。 2.现场施工人员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项目经理部、施工作业队、班组的安全教育。 3.电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4.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5.必须把好安全生产“六关”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6.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条例,施工设备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检查 1、日常性检查:主部门对施工队(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工程部、监理定期检查、抽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施工人员工作服要穿着整齐,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不准嬉闹、不准醺酒。 2、专业性检查:针对特殊工种、特殊设备、特殊场所,如大风要着重检查防火、防爆,高温及下雨天气要防雷电、防暑、防洪、防触电,冬冷天要注意防寒、防冻。 3、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遵章守纪的检查。 4、安全检查要查思想、查管理,主要查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安全管理是否执行、安全技术是否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标识、操作规程、违规行为和安全记录。 5、查隐患、查整改,主要检查现场要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6、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评价和考核,落实奖罚制度。

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急救措施 现场急救是在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前,在现场实施必要和及时的抢救措施,是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 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做好三件事: ①有组织地抢救伤员; ②保护事故现场不被破坏; ③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种事故急救措施如下: 1.触电急救 发现有人触电时,应首先迅速拉电闸断电或用木方、木板等不导电材料,将触电人与接触电器部位分离开,然后抬到平整的场地施行人工急救,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2.摔伤急救 当有人自高处坠落摔伤时,应注意摔伤及骨折部位的保护,避免因不正确的抬运,使骨折错位造成二次伤害。 3.食物中毒急救 发现饭后多人有呕吐、腹泻等不正常症状时,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并拨打急救电话120。 亚硝酸钠是搅拌混凝土的添加剂,其形状很像食用的大粒盐,有人叫它“工业用盐”,它是一种有毒物质,千万不要当作食用盐使用。 4.煤气中毒急救 冬季采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装炉具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安装炉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时,要迅速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或将中毒者穿暖抬到室外,施行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医院。 5.毒气中毒急救 在井(地)下施工中有人发生中毒时,井(地)上人员绝对不要盲目下去救助。必须先向下送风,救助人员必须采取个人保护措施,并派人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有关卫生主管部门。现场不具

备抢救条件时,应及时拨打119、110或者120求救。 6.发现火险的处理方法 当现场有火险发生时,不要惊慌,应立即取出灭火器或接通水源扑救。当火势较大,现场无力扑救时,立即拨打119报警讲清火险发生的地点、情况、报告人及单位等。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措施 一、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4.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二、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7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安全管理办法(最 新版) 1.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材料采购部门提供材料需要计划,企业材料供应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订货或市场采购,按计划供应给项目经理部,采购供应部门应对供货方进行考核,签订供货合同,确保供应工作质量和材料质量。 2.材料供应部门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材料。 3.进场的材料应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和标识,不合格的材料应更换、退货。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材料的计量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验,确保计量所需要的精确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5.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备案证明书(重印件)和

材料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试验数据)和出厂合格证,要求复试的材料要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新材料未经试验鉴定,不得用于工程中。 6.材料储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入库材料应按型号、品种分批堆放,并分别编号、标识。 (2)易燃易爆的材料应专门存放,派专人负责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 (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做好标识。 (4)有保持期的库存材料应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并做好标识。 (5)易损坏的材料应保护好外包装防止损坏。 7.应建立材料使用限额领料制度。超限额的用料,用料前应办理手续,填写领料单,注明超耗原因,经有关人员批准。 8.建立材料使用监督制度,材料管理人员应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建立监督记录;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分析处理。 9.建立材料使用台账,记录使用和超节状况。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 规定正式版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工地现场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

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52723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工地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讲普通话; 2.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3.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 4.无论是谁至销售现场,「客户到」「欢迎参观」不能省略; 5.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上销控主柜台,如有违反者以罚款一千元论处; 6.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或专案助理处问销控,更不能私自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活页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数据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7.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是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数据、报表给予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安全控制 1 .建筑施工队必须有工程部、现场监理认可的《安全施工措 施方案》后,方可开工。 2 .现场施工人员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项目经理部、施工 作业队、班组的安全教育。 3 .电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 严格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4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 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5 .必须把好安全生产“六关”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 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6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条 例,施工设备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检查 1 、日常性检查:主部门对施工队(班组)每周、每班次都 应进行检查。工程部、监理定期检查、抽查。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必 须佩带安全带,施工人员工作服要穿着整齐,工作时间不 得穿拖鞋,不准嬉闹、不准醺酒。 2 、专业性检查:针对特殊工种、特殊设备、特殊场所,如 大风要着重检查防火、防爆,高温及下雨天气要防雷电、

贵州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暑、防洪、防触电,冬冷天要注意防寒、防冻。 3 、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遵章守纪的检查。 4、安全检查要查思想、查管理,主要查领导和职工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认识,安全管理是否执行、安全技术是否交底、 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标识、操作规程、违规行为和 安全记录。 5 、查隐患、查整改,主要检查现场要符合安全生产,文明 生产的要求,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6 、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评价和考核,落实奖罚制度。 三、安全措施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员教育,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 2、现场危险部位要有《安全标识》,夜间行人经过的坑、 洞口旁边应设置围护栏及红灯示警。 3 、料库、油库严禁吸烟,变压器旁悬挂“高压危险,请勿 靠近”的警示牌。 每班施工作业前,要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脚手架、预留洞口等)进行排查清理,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九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

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暂行)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质按期、安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规定了西安精细化工厂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精细化工厂施工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生产技术科对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1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各工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建筑安全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人、民工,不得参加施工。 4.1.2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一切附属设施的搭设、机械安装、电气设备其它临时工程的位置,都需在施工组织设计场区规划中仔细合理安排,做到即安全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 4.1.3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地面应平整,沟、坑应填平或设置

盖板。 4.1.4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4.1.5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机械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每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4.1.6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1.7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4.1.8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1.9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4.1.10各种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4.1.11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 4.1.12施工中必备的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4.1.13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4.1.14现场材料堆码整齐,严禁乱堆乱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材料长时间堆放在施工通道,保证通道畅通。 4.2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4.2.1安全用电技术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466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 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实 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工地现场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 的治安、安全责任; 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接受一次治安、安全 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 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 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 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

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10m; 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 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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