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

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
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期末考试

(开卷考试)

任课教师:葛云松

一、判断正误

请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并对错误命题(包括表述不准确的命题)说明其错误原因。可以不必援引所需适用的法条(援引更好)。本题共16分,每题2分。

1.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

2.甲走路时发现不相识的乙昏倒路边,于是好心将其送往路边电线杆上所贴广告上所载的“老军医”处诊治,乙因被误诊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甲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玻璃杯,在结帐后拎着刚刚离开超市大门,就因为超市提供的塑料袋有破损而导致杯子漏出并摔碎在地。甲无权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称:本小区的绿化率将达到50%,但是注明“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以将来的实际状态为准”。乙在看到广告后与甲公司订立预售合同(其中未约定绿化率问题),可是房屋实际交付时发现绿化率仅为30%,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有权就次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6.甲公司因开发房地产,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不具备承建此类建筑物的法定资质,但是工程最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7.甲与乙以及其他人一起进行足球比赛时,乙的一个铲球动作被裁判判为犯规,并导致甲的腿部骨折。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8.过春节时,甲、乙、丙三人一起轮流燃放炮竹取乐,其中甲所燃放的一个“二踢脚”平飞出去并导致行人丁的一只眼睛被炸瞎。丁有权要求甲、乙、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设计

本题14分。

注意:(1)回答本题时不必考虑《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的特别规定,假定双方的股权买卖合同本身完全有效即可,仅仅需要以民法总论中所了解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来回答。(2)股权买卖的价款与公司净资产的数额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为股权买卖是在公司人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新、旧股东达成的交易,股权买卖的价款由新股东支付给旧股东,而非公司。当然,净资产数额可能作为双方谈判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3)不必具体援引法律条文和依据,只需要说明大体的思路即可。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A、B、C三人。现A、B、C拟将自己的股权一并出卖给D。

经过查阅公司帐簿,D认可甲公司现有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对外负债为50万元。D 认为,公司帐面上的净资产虽然有1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减去负债50万元),但是,自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没有记载在帐簿上的债务。

因此,D所希望的交易价格是:以公司净资产150万元为估价基础,自己向A、B、C支

付股权买卖价款共150万元整,而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如果还有其他没有反映在公司帐簿中的债务,均由A、B、C三人实际负担。A、B、C三人同意此建议。

如果你是D所聘请的律师,你会如何设计股权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实现上述目标?并请简要说明理由。回答时不必具体拟定合同条款,只需要说明其大意。

三、案例分析

本题共40分。

注意:(1)必须援引法条或者《讲义》、教材或者其他著作的内容作为理由。如涉及其他课程的相关法条(如《物权法》),可以不必援引。如果以一般民法理论作为答题依据,也可以不作具体援引,但是要将理由阐述得充分一些。总之,没有依据的个人臆想,原则上不能够得分。(2)请勿仅仅以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原则作为理由。(3)援引法条时,可以只写条文序号(“第××条”),不必抄写条文内容(以节约时间),除非分析上确有必要。

1.(本题分值:10分)甲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栋“大西洋大厦”,在预售过程中,于2005年10月将位于一层的200平方米的面积出售给乙公司,约定应于2006年7月交付,合同载明了具体位置,并约定将来会以玻璃隔断与其它面积相区隔。后甲公司的股权由A、B、C 转让给了D、E,由于移交过程混乱,新股东接手后并不知道此前与乙公司的交易,于是与丙公司另行订立预售合同,将全部的一层面积(共3000平方米)出售给丙公司(合同订立于2006年2月),并在2006年7月房屋竣工后将一层交付给丙公司使用,丙公司装修后建成了商场并开始经营。双方向政府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但尚未完成。

乙公司于2006年10月起诉甲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于12月获得法院生效的胜诉判决,并于同月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7年5月,乙公司诉请丙公司将自己所购买的200平米的位置搬空,并补偿自2006年7月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因占用该部分房屋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请分析乙、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本题分值:15分)上海的甲贸易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有长达6年的合作关系。乙公司从甲公司每年进口大量的工业产品,而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需求向许多不同的厂家订购后,转手向乙公司交货。由于乙公司需要的产品种类繁多、要求各异,一般的做法是,乙公司年初向甲公司提出本年度所需要的产品名称、交付时间、数量和价格后,甲公司按照要求提供样品,乙公司认可后双方再就每种产品签署单独的“确认书”,具体说明各种细节,包括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其中的数量、价格和年度购货计划一般相同,但偶尔也会根据市场状况有一定的调整。

2006年年初,乙公司提出的购货计划中列出了“空头拖鞋”等二十多种产品(以及拟采购的数量、价格),于是甲公司与浙江的丙公司订约采购“空头拖鞋”,数量与乙公司的购货计划相同,并要求其先做出样品。丙公司做出的样品经甲公司提交乙公司后,乙公司突然表示因为自己改变了经营品种,不再需要购货计划所列的任何产品,因此结束双方的全部合作关系。甲公司不得不与丙公司协商解除了合同,并赔偿丙公司损失20万元。

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分析甲、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3.(本题分值:15分)甲化肥生产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1月2日订立合同,销售一批复合肥,单价每公斤4元钱,共10万公斤,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07年5月20日,货到

10日内付清全款。在2007年3月之后,国内的化肥供应突然大规模减少,因此,尽管甲公司的生产成本基本未变,但是此类化肥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到大约每公斤9元钱。甲公司于5月10日要求乙公司适当加价,遭到拒绝。于是,甲公司在2007年5月15日发函给乙公司表示拒绝交货。

请分析甲、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期末考试参考答案

2006-2007年度第2学期

任课教师:葛云松

一、判断正误

1.错误。合同(债权合同)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法律事实),而非债的一种。

2.错误。构成无因管理。因为,甲将乙送医的行为符合乙可推知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送往“老军医”处而非正规医院仅仅是管理的方法不适当,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应区别“事务的承担”和“事务的实施”。

3.错误。双方虽然是买卖合同,但是提供合格的塑料袋是超市的从给付义务(或者答成附随义务),塑料袋破损构成债务不履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基于《合同法》156条,商场构成违约。)

4.不准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此类广告可能构成要约,但是既然甲这里明示为“要约邀请”,原则上应作此解释。当然,依照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如果一个合理人会合理地认为此广告为有约束力,那它就构成了要约,而不应拘泥于广告所载文字本身。这样,双方的合同中有此内容,因而乙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错误。所谓优先受偿权,乃是指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虽然次债务人直接对债权人清偿,但是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假如债务人破产,这些财产还是要作为破产财产。

6.正确(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此类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这里发包人的“工程价款”义务并非合同义务,而是《合同法》58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返还计算方法,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用了“参照”二字。所以,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或者:虽然回答为错误,但是解答为合同无效,但是甲公司因为乙公司的给付而得利,因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应折价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直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回答也可以。)

7.不准确。自愿参加足球比赛,乃是同意他人侵犯自己的身体,其中也包括合理范围内的犯规。所以,原则上甲无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假如乙的犯规情节恶劣,甚至是以毁人健康为直接目的,那么,从“允诺”的解释来看,并不包含在内(即使包含在内也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则要承担责任。

8.错误。丁只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因为,行为乃是甲一人实施,并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二、合同设计

本合同的难题,主要在于那些“没有反应在公司帐簿中的债务”,也就是那些A、B、C 故意向D隐瞒的债务,以及A、B、C并不知情的债务(比如甲公司过去出售的产品,因为存在瑕疵而已经或者将来造成消费者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将来才向甲公司提出

要求)。

基于法人制度的一般原理,甲公司对潜在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有的话)乃是其自身的债务,而不是股东的债务,因此股权的转让,并不是债的主体的变更。所以,潜在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在股权转让后要求甲公司履行债务。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A、B、C与D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并不能够直接处分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因此无法约定甲公司的债务由A、B、C承担。并且,即使要求A、B、C在转让股权之前以甲公司名义将其甲公司的所有债务(已明确告知的50万债务除外)转让给A、B、C三个人,也会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须取得债权人同意而无法达成(A、B、C故意隐瞒债务时,自然不会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A、B、C不知情的甲公司债务,自然无法去征得同意)。

因此,尽管D最希望的是甲公司摆脱作为那些潜在债务的债务人地位,希望潜在债权人只能去找A、B、C主张权利,但是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无法做到的。D只能在此前提下尽量保障自己的利益。

所以,股权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1)A、B、C向D保证甲公司在某个特定时点(比如股权买卖合同订立之日)之前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如有隐瞒则愿意根据法律上关于欺诈的规定承担责任;(2)将来如有第三人向公司主张债权,而该权利的发生原因存在于上述特定时点之前,则A、B、C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协助甲公司查明事实、进行必要的谈判或者诉讼,如果应予清偿,则由A、B、C以“第三人清偿”的方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3)假如A、B、C不配合甲公司这样做,或者拒绝对债权人清偿,或者因为任何原因而导致甲公司不得不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对于甲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因为清偿债务本身、调查、谈判、聘请律师等),A、B、C应当全额赔偿给D;(4)对于上述义务与责任,A、B、C承担连带责任;(5)(为了避免A、B、C将来无资力)A、B、C应当向D提供一定方式的特别担保,比如设定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或者,D应付的价款150万元并不一次性给付,而是分期支付,比如,如果A、B、C能够接受,可以留下一笔价款(比如50万元)到2年之后才支付(这是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即,即使存在潜在债权人,2年之后一般也超过诉讼时效了)。

三、案例分析

1.由于股权转让并不影响法人人格,不论甲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如何,与乙公司的合同以及与丙公司的合同都是以甲公司作为出卖人。现在两个合同均以这200平方米作为标的物,属于“一物二卖”。基于债的平等性的原理,两个合同均有效。

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可能的请求权基础以及分析如下:

(1)物上请求权。乙、丙与甲的合同虽然分别有效,并且,虽然甲公司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丙公司,但是这些都不影响甲公司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地位。乙公司对甲公司起诉后仍然如此。基于物权法原理,2006年12月份,乙公司基于法院判决获得变更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丙公司对房屋的占有虽然是基于甲公司的交付,但是甲、丙之间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房屋。

(2)侵权行为上的请求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是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在变更登记之前,丙对房屋的占有并没有侵犯乙的任何绝对权,也不存在其他具有违法性的情形,显然不构成侵权。变更登记之后,丙对房屋的继续占有就构成了对乙所有之房屋的占有,客观上侵犯了其所有权,但是在乙通知丙之前,丙一般来说对此并不知情也无从得知,并无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侵权。在乙告知之后,丙如果拒不搬走,应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返还原物(此部分与乙公司的物上请求权竞合)以及金钱赔偿。由于题中提供信息有限,金钱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难以说明。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变更登记之后,乙对房屋有所有权却不能利用,乃是有损失;丙无所有权却继续使用,有得利;因果关系明确。丙的房屋的使用,虽然有其与甲公司的合同作为原因,但是该原因作为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甲主张,不得对乙公司主张,因此,丙公司的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92条,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由于对房屋的用益在性质上无法返还,应当返还其价额,具体为相当于租金的数额。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一书第167-171页、205-213页的阐述。

另一方面,丙公司已经对包括这200平方米在内的整个一楼进行了装修,花费了成本,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予以补偿?其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只有不当得利(《民法通则》92条)。这里的关键是乙公司是否因此而有得利。虽然存在理论上的困扰,但是大体而言,如果乙公司认为这些装修有用(体现为继续使用当前的装修),则可以认为有得利,应返还其价额;如果乙公司认为装修无用(体现为拆除当前装修并重新装修),则可以认为无得利,不必返还。

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搬空(两个竞合的请求权基础),而请求丙公司补偿的请求只有部分的依据(两个竞合的请求权基础),但也可能同时应返还不当得利给丙公司。

2.本题的首要问题是分析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乙公司每年初提出的购货计划是否构成要约(如果构成,那么甲公司的何种行为构成承诺)?抑或,甲公司提出样品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认可”构成承诺?甚至,双方签署“确认书”的行为才分别构成要约和承诺?这些在逻辑上都可以成立,因此需要依据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来解决。

依《合同法》第14条,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由受约束的意思。购货计划为年初提供,确认书会根据市场状况有调整,似可说明乙公司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尽管只是“偶尔”,但是,依常理推断,假如一旦乙公司提出计划就无法变动,甲公司一旦接受计划就等于全盘承诺,对双方都嫌过苛。因此,甲公司每次提交样品应认为构成要约。至于乙公司任何样品构成承诺,还是签署确认书才算是承诺,对于回答本题无关,暂不论。

本题中,甲公司提出样品后,乙公司拒绝确认,合同没有成立。

那么,乙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讨论。受要约人有权拒绝要约,要约人如有损失应当自行负担,这是合同法上的一般规则。尽管本案双方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一原则仍应适用。那么,本案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乙公司是在收到样品后“突然”表示结束全部的合作。显然,乙公司明知甲公司已经在根据购货计划安排样品生产并因而发生费用,因此,假如乙公司早已经决定改变经营品种但没有及时通知,那么,从诚信原则来看,其迟延通知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假如乙公司的确是刚刚决定改变经营品种,通知并无迟延,则不应承担责任。

不过,即便乙公司应承担上述责任,还要考察其行为与甲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就甲与丙订立采购合同而言,甲公司显然不够谨慎,本应等到乙公司确认后才订立采购合同,应认为这部分损失乃是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类推《合同法》119条,应自负损失。依《合同法》113条,赔偿范围应限于安排样品生产所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害。

3.本题首先要考察的是,是否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我国现行法虽然没有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一般规定,但是它得到学说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

化肥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并且完全可能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范围。就情事变更的各项构成要件,值得讨论的是,这种价格波动是否造成了坚持原来的法律关系会带来不公平。甲公司的生产成本没有变化,因此,按照原定价格履行,甲公司仍然可以实现预期的利润。只不过,假如甲公司将化肥另售他人,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而已。情事变

更原则本是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目的在于依法公平分配那些当事人并未通过法律行为明示或默示分配的风险。一方面,这种风险从经济意义上是指发生了未曾预见的损失(包括目的不达),是否发生损失是相对于合同订立时所预期的利益状态而言的。另一方面,情势变更原则无疑造成了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虽然“利”大,但是“弊”也不容忽视,这是为什么各国法律上都对情事变更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因而,综合来看,本题中的情形不应认为导致了显失公平,不构成情事变更。

因此,甲公司要求加价仅仅能够被认为构成了变更合同的要约,遭到拒绝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5月15日的拒绝交货的表示,构成预期违约,依《合同法》108条,乙公司可以立刻追究其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也可以等到5月20日之后,依据《合同法》107条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以《合同法》94条2项,乙公司可以理解取得解除权,如果依《合同法》96条行使解除权,可以进一步依《合同法》97条请求赔偿损失。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多数人之债中,依照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那么 B.老实信用原那么 C.全面履行原那么 D.经济合理原那么 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有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保证应当采纳〔〕形式。 A.口头 B.书面 C.推定 D.沉默 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A.撤销权 B.追偿权 C.先诉抗辩权 D.诉权 7.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住债务人履行期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2年 8. 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发生变化。 A.债的主体 B.债的客体 C.债的内容 D.债的标的 9. 债的发生、变更、消灭须有一定的〔〕。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事实 D.法律的规定 10、以下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明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11、遗赠扶养协议:(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12. 依照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主合同和从合同 B.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13、合同中未约定标的,那么合同:( ) A、两个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B、因违法而无效 C、可撤销 D、可解除 14、甲公司于2月5日以一般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一般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 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 (1 )请求权; (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 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5、债务 (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债权法专题研究报告

债权法学调查研究报告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系别:政治法律系 班级:法本102班 学号:2010724224 姓名:刘贺

论不可分之债的完善 【摘要】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关键词】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债的标的;债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类似问题,比如说,如果张某和李某二人约定为刘某表演一出双簧,假设张某和李某并未明确约定对刘某连带地负责,张某和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是什么性质呢?如果甲不愿意履行,李某可以一个人继续履行吗?如果刘某只是向张某提出了履行请求,张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和李某一起履行呢?如果因张某和李某任意一人或双方的原因使原债无法履行,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张某和李某二人是否要对刘某负连带责任呢?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只要任意一个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双簧表演就无法进行,也就是说这种债要么“整体履行”,要么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不可能“部分履行”,在此我们说其“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其实,这就构成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却往往不当

地用“连带之债”的理论来调整之。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以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虽然在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不可分之债”,但是在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并不存在“不可分之债”的概念。我国把不可分之债同连带之债混淆。所以有必要区别一下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这样有利于我国立法对不可分之债完善。下面我将来阐述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划分标准不同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间具有连带关系之复数主体之债”,至于所谓的连带关系,是指“其债务或债权各具有共同之目的而在债之效力上及消灭上互有牵涉之谓”。而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之复数主体之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来划分的,而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来划分的。 二、形成原因不同 正是由于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各自的形成原因也不同,这其实只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罢了。“连带性”是一个“人为的”上层结构,这是说它完全是由法律或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不可分性”却有一个更为“自然的”性质,它来源于给付的客观性质,即使当此等不可分性是由于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亦同。因而,

民法总则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最新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 1、债的特征;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 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 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 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是指债 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 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 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 5、债的移转的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移转的特征: 1)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 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 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 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6、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 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a) 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于当事人 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b) 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行性规定。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 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 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 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 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 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 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 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 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 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 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 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 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责任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 为人本人负责。

2020年新编法学院级本科生债权法试题与参考答案(葛云松)名师精品资料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债权法期末考试 (开卷考试) 任课教师:葛云松 一、判断正误 请判断下列命题的正误,并对错误命题(包括表述不准确的命题)说明其错误原因。可以不必援引所需适用的法条(援引更好)。本题共16分,每题2分。 1.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 2.甲走路时发现不相识的乙昏倒路边,于是好心将其送往路边电线杆上所贴广告上所载的“老军医”处诊治,乙因被误诊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3.甲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玻璃杯,在结帐后拎着刚刚离开超市大门,就因为超市提供的塑料袋有破损而导致杯子漏出并摔碎在地。甲无权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称:本小区的绿化率将达到50%,但是注明“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以将来的实际状态为准”。乙在看到广告后与甲公司订立预售合同(其中未约定绿化率问题),可是房屋实际交付时发现绿化率仅为30%,因此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有权就次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6.甲公司因开发房地产,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不具备承建此类建筑物的法定资质,但是工程最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由于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7.甲与乙以及其他人一起进行足球比赛时,乙的一个铲球动作被裁判判为犯规,并导致甲的腿部骨折。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8.过春节时,甲、乙、丙三人一起轮流燃放炮竹取乐,其中甲所燃放的一个“二踢脚”平飞出去并导致行人丁的一只眼睛被炸瞎。丁有权要求甲、乙、丙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设计 本题14分。 注意:(1)回答本题时不必考虑《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的特别规定,假定双方的股权买卖合同本身完全有效即可,仅仅需要以民法总论中所了解的法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来回答。(2)股权买卖的价款与公司净资产的数额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为股权买卖是在公司人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新、旧股东达成的交易,股权买卖的价款由新股东支付给旧股东,而非公司。当然,净资产数额可能作为双方谈判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3)不必具体援引法律条文和依据,只需要说明大体的思路即可。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A、B、C三人。现A、B、C拟将自己的股权一并出卖给D。 经过查阅公司帐簿,D认可甲公司现有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对外负债为50万元。D 认为,公司帐面上的净资产虽然有150万元(总资产200万元减去负债50万元),但是,自己不能确定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没有记载在帐簿上的债务。 因此,D所希望的交易价格是:以公司净资产150万元为估价基础,自己向A、B、C支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 第十七章债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 .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 ?抗辩权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A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主债和从债 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 . 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 .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A . 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 .双方都是特定的 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 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 D .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6.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 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 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 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 ?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 . 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 .以上都不对 8.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 .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 D .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9.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 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A . 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 B. 甲市外贸局 C. 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D .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10.债的标的为()。 A . 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11.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金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3 首,每首酬金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 . 债权为对世权 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 D .债权为相对权 2.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 999 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 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 . 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债权法A卷

债权法模拟试卷(一) 1、债权之所以被称为相对权,其主要原因是()。 A、债权的发展晚于物权 B、债的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C、债权人有行为能力的要求 D、债可以被免除 2、在实践中,常发生一物二卖并均可有效成立的情况,这种现象体现的是债权的哪 一个特征?() A、债权为请求权 B、债权具有相对性 C、债权具有相容性 D、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 A、现有财产的丧失 B、信赖利益的损失 C、履行利益的损失 D、间接利益的损失4、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等义务。 A、遵守法律的义务 B、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C、履行合同的义务 D、亲自履行的义务 5、某晚甲向乙借5000元钱去赌博,并答应说:“如果能赢2万的话,将还给 乙1万元。”甲果然当天晚上赢了25000元,但事后只给乙还了5000万,拒绝还给乙1万元。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1万元:() A、人民法院应判甲违约 B、人民法院应该确认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C、人民法院应该没收甲的赌博赢利 D、人民法院应判决没收甲、乙的全部赌资资金。 6、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 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7、关于悬赏广告,下列表述中哪一句是错误的?() A、发出悬赏广告不等于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B、对悬赏广告的发布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 C、悬赏广告可以依法撤消 D、悬赏广告中必须有要相对人完成的事项 8、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l万元。甲以这l万元 作本钱经商,获利5 000元,其中2 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问: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 000元利润 -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债权法练习答案

大学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债权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通过甲与乙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甲向乙供应100吨大米,立即发货且货到付款,对于上述协 商一致的容,双方约定必须签订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甲按上述约定拟定协议并在签字盖章后邮寄 给乙,并同时将货发运至乙,乙收货后无异议,但迟迟不付货款,之后大米价格大跌20%,二者遂产生争执。下列哪种说确?() A. 乙可以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货 D. 甲可以乙在缔约过程中不诚信为由,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 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 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哪种说确?()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3. 甲乙二人共同去打猎,突然看到森林里有影子闪过,都认为是野兽经过,于是两人先后开火射 击,直到惨叫声传来,他们才知道原来他们误将路人丙当做野兽。该路人丙身中一枪,但无法判断此枪是由甲还是乙射出。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由于无法确定责任人,根据谁主谁举证原则,因此甲乙不承担侵权责任 B. 由于无法确定责任人,根据公平原则,因此由甲乙各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 C. 甲乙二人构成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加害行为,二者应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D. 甲乙二人构成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二者应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4.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不慎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5. 甲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乙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甲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 基于不当得利,甲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甲须支付5元 C. 基于合同关系,甲支付5元 D.因无法律依据,甲无须支付5元 6. 甲对乙享有债权,该债权是被甲用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后因乙经营不善,甲兼并乙。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债权因甲兼并乙而消灭 B. 甲对乙的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C?甲可以免除乙的债务而使甲对乙的债权消灭 D. 甲对乙的债权不消灭 7. 甲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由乙承包的某湖后,致使此湖的大量鱼类死亡。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问题 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 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4)举证责任不同。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

凯程梁同学:北大法学考研经验

凯程梁同学:北大法学考研经验 凯程王老师: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地请到了我们今年凯程集训营地全程学员,凯程学员梁ny同学来给大家做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的考研经验。首先ny,欢迎你来到凯程。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给同学做一个自我介绍吧? 凯程学员梁ny同学:大家好,我叫梁ny,今年考的是北大法学院的法律史专业,我今年是一直都在凯程的学习,我也非常庆幸自己能考上。 凯程王老师:我觉得还是你的实力所致。 凯程学员梁ny同学:谢谢老师。 凯程王老师:今天我们请ny过来呢,我本来想请他把英语啊、政治啊、综合卷啊,专业卷啊都跟同学们作一个细致的分享。但是ny跟我讲,说王老师咱们凯程学院都是自己人,直接来干货,就是直接讲最重要的,所以今年我也非常认可ny的这个说法。所以说我们今天重点给大家讲的就是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以及法律史,这个专业课怎么复习。 现在应该就是说北大法学院从以前最早的这个AB卷,我们之前是这个。后来就是十项全能,考了几年。后来又走向这个6+1,应该说每年变化来看,这几年的变化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近些年来,北大法学院的综合卷成了很多北大法学院同学考研路上一个非常难过的坎儿。像这次,据我了解,也很多学生,好像总分成绩很高,但是因为综合卷折了。89分,差一分没进复试,很可惜。所以说咱们首先请ny给大家讲讲这个综合卷应该怎么复习。你们听他讲一讲,这是最新鲜的考研经验。 凯程学员梁ny同学:好的,好的。综合卷一共有6门科目,有民法、刑法、刑诉、民诉、宪法和行政法。民法是北大最有特色的一门学科,因为它考的题型跟其它学校的是完全不同的。不像中国政法大学,也不像人大那种考的题目,跟我们的期末考试一样。我们如果可以看到真题的话,会发现,跟我们期末考试的题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今年考的是法条分析是第27条吧,好像是简易交付,然后但是很多同学很遗憾就判断成了占有改定。但是其实老师们要求也没那么高,后来我们查分发现,学生占有改定的同学得了4分。但是只要你判断正确,只要你能写对它是这个简易交付基本上都是8分以上,如果再能够加一点北大老师们一直很推崇的这个物权行为理论的这样一个因素。就是物权意思主义在里面了,基本上就可以满分了,所以这个是可以把握的。 纵观近几年的法条分析,其实老师们命题一直都围绕这个物权意思主义来,因为现在北大的葛云松老师和薛军老师都一直推崇,但是学术界好像有些人就反对他们的声音。他们极力想证明自己,他们想证明我们这个《物权法》当中,物权意思主义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否认的。所以葛云松老师写了一篇论文,叫做《物权行为理论:传说中的不死鸟》,这是他的论文题目,这是法条分析。 然后案例分析的话,今年考的是请求权基础的传统题目。就是说,我个人总结是这个案例分析题,一共就是两种题型。一个是请求权基础的题型,一个就是传统的,我们考烂了的善意取得的类型。就是一个东西要不然被偷了,要不然被回手了,要不然被留失了,最后被辗转多人之后,最后它就问:首先第一个问题,这个合同成不成立啊?最后这个道德物交易的合同成不成立?为什么?然后第二个问题就问你,最后这个所有权到底在谁那儿?这就是是一种非常经典的考法,但是这种考法我们虽然见得很多,但是北大老师的要求是怎么样的,我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人乙鱼塘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全面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故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 ) 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 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主债和从债 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9.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以上都不对 10.甲向同村的乙买木材,当初没有说明价格,后来到了交货和付款时木材价格上涨,甲和乙对价格有异议相持不下,这时,价格应当按照()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B.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确定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11.债的标的为( ). A.特定行为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1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三)债权法案例分析 一.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问: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 二.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回答:本案中乙享有哪些权利? 三.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引自王利明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问:请从理解合同定义的角度,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中意向书的性质? 四.案情: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画,价金70万元。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表示原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5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魏某未为任何表示。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愿以60万元出售。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愿意以60万元购买。郑某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魏某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郑某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才到达魏某手中。魏某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古画,并移转其所有权。12月5日在郑某、魏某二人履约完毕后,魏某请专家鉴定,该古画为赝品,仅值1万元,而且郑某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1)郑某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魏某于11月3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3)如何认定郑某于11月6日函复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4)到11月26日,郑某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郑某于11月26日再致函于魏某的行为何时生效? (6)郑某发出撤回的通知是否生效?为什么? (7)魏某不知郑某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郑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8)郑某与魏某关于买卖古画的合同何时成立? (9)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0)如果该合同无效,郑某应当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五.案情: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

简述非营利组织所处环境及其影响

姓名 学号 班级 授课老师

简述非营利组织所处环境及相关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也在不断提高其对社会的促进和完善的作用。但其自身也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法律环境、资金环境、人文思想与认识、技术环境及人才缺失状况等。我们只有在了解其环境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组织和发展非营利组织,使非营利组织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舞台。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环境问题发展 非营利组织通过公平的竞争主体和公行的自律互律准则,在促进公益市场的透明化,提升公益组织的效率,增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组织发展历程来看,非营利组织所涵盖的社会组织类型更为丰富,虽然目前非营利组织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从发展的前景来看,非营利组织将成为众多的社会组织的主体之一,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因此清楚地了解非营利组织的内外部环境是极为重要的前提。 一、法律环境 法律是非营利组织发展以及发挥其功能的条件之一,是必备的基础条件。现行法律为非营利组织活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但现行法律也存在很多问题,对非营利组织的保障不够到位、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政策环境不够完善等等。而且由于我国并无违宪审查制度,所以宪法规定在法律实践中没有直接的意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还有许多限制,不能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同等国民待遇、法律地位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竞争。并且现行法律存在着如下问题: 1、从大方面来说,现行法允许民间设立各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在所从事的领域上以及政治倾向上仍然有严格的限制。如:以从事政治活动或者宗教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事实上被禁止依照两个条例设立,而仅能根据政府的特许而成立。非营利组织的发起人或者负责人的政治倾向可以被作为不批准非营利组织成立或者撤销非营利组织的理由。 可以看出,在此情况下,法律也不是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实则存在着“歧视”的现象。 2、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实行所谓“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即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此外非营利组织还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二者在管理领域上:业务主管单位单独负责指导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清算事宜,而民政部门则单独负责监督检查非营利组织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非营利组织在这个方面所受限制是很大的,两个部门的活动要在能很好的链接的情况下才会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得以顺利进展。 3、在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上,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更为复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了几个非常严格的条件,并且社会团体必须取得法人资格。在申请程序上,必须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筹备,经批准后向民政机关申请筹备,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始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确定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等,完成筹备工作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经批准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正式的成立登记,最后经批准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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