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收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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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各公司,货币资金收款工作的管理,保障各单位货币资产安全、完整,根据集团各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务范围:

包括应向缴款方收取的定金、货款、附加费用、代收款项、往来款项、服务费、其他收入款项等资金收款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二、收款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现金或刷卡方式收款的规定

缴款方选择现金交款或POS机刷借记卡进行结算时,必须到计划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未经授权,非财务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在现金清点过程中,缴款方至少要有一人在场;POS机刷借记卡过程中,应认真操作,注意结算金额,客户签名与卡上签名相符。如果非持卡人本人刷卡,缴款方必须提供持卡人为客户垫款证明原件,手续完毕后即时开具收据。

外出服务维修费和配件款超过5000元,客服人员或维修人员

应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公司指定银行帐号或银行卡中;5000元以下经收款单位负责人授权,客服人员或维修人员可以直接收款,如两天内能够返回公司的,应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交给公司财务部,两天内不能返回公司的,应在收到款项当天存入公司指定银行卡中,并传真或者短信告知财务缴款人清单。次月10日集团财务部会提供销售配件人员欠款,维修人员维修工时、配件欠款清单并通知欠款本人,同时发送给运营部,人资行政部,如不按规定缴款,计划财务部有权在工资及各类费用报销款中扣除,扣除前知会欠款本人。

维修厂核算员和各配件店收款员当天收到的货款必须在收款当天下班前交给所属公司财务部或存入财务部规定的银行卡中,不得坐支现金。

第五条、客户自存或银行卡转账方式收款的规定

缴款方选择给各单位银行卡汇款时,必须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各单位指定的银行卡中。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将客户款挪用、转借他人、冲抵费用。集团所有非财务员工不得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不得要求缴款方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自己或非单位指定银行卡内。特殊情况下,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客户回款,公司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客户收取,并及时交回公司或汇入公司指定账户、银行卡内,公司给予报销汇款手续费。

非经授权,擅自收款的,不予报销手续费,并且按照占用公款予以处罚。

第六条、银行结算收款规定

当缴款方以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信汇等银行结算方式付款时,应把资金存入(或汇兑)到各单位指定银行账户。出纳员应在第一时间到银行办理支票或银行票据存款手续,并及时查询入账情况。如票据付款单位名称与实际缴款方不一致,必须获得实际缴款方声明对单据负全责的情况说明和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免除本集团的潜在责任。

收到承兑汇票时,出纳必须查验承兑汇票的付款方或背书方是否与缴款人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要求出具代付款说明书,同时要查验背书章的清晰和完整性,对印章不清晰的,必须要求缴款人出具说明。

第七条、收款查询和确认

各单位出纳员每天上班后半小时内必须查询所有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的收款明细,编制前一天的资金收入表。及时反馈给海融公司,海融公司必须在收到资金收入表后半小时内向财务部提交精确的收款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机号等,客户姓名的每一个字都要与合同一致),以便财务部及时准确入账。如海融公司无法按时确认收款信息,出纳可编制未确认清单每周一发送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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