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市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市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

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

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

(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

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工程量清单(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特殊工程除外);

(四)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根据需要,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一次发包工程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前款登记手续的,投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三)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者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不予评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案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采用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标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评标规则。

第五十条

标底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十一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标底应报造价审查机构审查。招标人对标底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标底审查、复审工作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一)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组成人员名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二)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确定的中标人;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但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本条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招标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标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无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6个月。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一年,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投标资格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中标的,处10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中标工程整体或者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所签承包合同无效,对承包人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造价审查机构、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单位被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作出。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参照本条例进行招标,但应当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5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

(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条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五条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第六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项目。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要求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九条未在深圳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且要求市外或国外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招标组织者申请施工招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一) 施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的计划批文;

(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六)属于专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申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性质及招标组织者的情况;

(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和性质;

(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与任何投标人相互勾结,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组织者询问。招标

组织者应在接到询问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的投标人。迟延答复的,投标截止日期应按迟延天数相应向后顺延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组织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招标组织者应在招标前组成招标机构并于开标前召开开标预备会。开标预备会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的方式由招标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招标机构的人员必须是单数。

招标机构负责人由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成员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包括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底编审人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招标机构成员:

(一)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市政府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业建设工程的标价审查单位,需指定其他单位为标价审查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和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指定。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组织者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和开标会议。会议参加者为招标机构成员和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但变更后的开标日期不得超过《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审定的标底为准,明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机构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标原则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机构可选用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及其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分段评标法,适用于一般工程。其具体方法为:

(一)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三)确认中标人。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进行抽签,中签人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和低报价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和附加条件的基础上,以合理低报价者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机构采用前款方式评标,不是以有效标中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的,必须向投标人说明其合理的评标依据。

此方法可适用于土石方、道路、装修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评审法,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具体方法为: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分方式的,具体评分细则为:

(一)工程造价25分。以审定的标底为依据,投标报价在最佳范围内可得满分,超过最佳浮动范围每向上或向下浮动1%扣2.5分;

最佳报价范围由招标机构在开标预备会上确定。

(二) 工期10分。满足招标书工期要求的,可得满分,超过者不得分。

(三)工程质量20分。满足业主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可得5分;余下15分,根据投标人投标前两年工程质量优良率、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率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招标机构确定。

(四)施工安全10分。以投标人投标前两年的施工安全状况打分。发生一次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扣2分;施工安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扣5分。

(五) 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下述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六项齐全,但深度不够,视施工方案的具体深度扣分。总扣分不得超过10分。

1、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2、施工技术措施及其图表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总进度;

5、施工机械状况说明及一览表;

6、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六)企业信誉10分。招标组织者组织招标机构成员对投标人以往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投标人前两年的施工文明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打分。

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应成立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及工程承发包条件。

第二十五条定标以后,招标组织者应填报建设工程评标定标书,并经招标机构成员会签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对于违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评标原则产生的定标结果,主管部门有权否决,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招标文件、定标内容为依据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企业中标后, 应持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境外施工企业中标后,应凭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书以及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发现招标组织者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影响工程标价的,合同价可在定标价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但其单价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按专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原则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工程可对专业工程及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但必须自行完成总承包额50%以上的工程,且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第三十条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承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投标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计划;

(二) 派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等人员组成与总包工程规模及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三) 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财务控制,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大型施工机具的提供;

(四) 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第三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一)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二)将总包工程全部分包给同一家施工企业的,但5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除外;

(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承包额低于50%或者主体工程、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是自行完成的;

(四)总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五)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低等级施工企业挂靠高等级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

转包工程行为,应按《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

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深圳特区招投标管理条例

o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o作者:朱华??来源:景观中国??日期:2007-4-13 19:39:51??进入考前交流论坛??建筑考试博客 o【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 o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收集相关的资料。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深圳采购中心标书编制软件供应商操作手册

投标书制作软件操作手册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07年11月 目录

一、引言 在各级领导的亲临指导下,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目前政府采购网()已经建成投用,实现了政府采购的电子化。 招、投标书编制软件是政府采购网软件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书,实现招标、投标、评标全程电子化的重要环节之一。 中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汲取现有的招标书编制软件、投标书编制软件的优点的基础上,开发出新版本的招投标书制作软件,该软件为C/S结构,单机个人使用,同时能与政务采购网软件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本软件系统拥有“信息安全、操作方便、系统稳定、技术先进”的特点。 1.1本书使用指南、约定 ●本书指南 本书力求通过循序渐进,图文并茂的方式使读者以最快的速度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操作方法。 ●本书约定 为了叙述的方便,在本教程中,如果没有特殊说明,则“单击”都表示用鼠标左键单击,“双击”都表示用鼠标左键双击,“右击”都表示用鼠标右键单击。双击鼠标,可以展开目录。 注:本系统有许多操作需要右击鼠标,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再单击选择菜单里的操作命令。 软件的改进和完善是无止境的。我们真诚的期望您能提出宝贵的意见。 由于本教材编写的时间比较紧凑,书中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朋友批评指正。谨此,深表感谢! 1.2《投标书编制软件》资源配置 ●运行环境的要求: 1.硬件环境要求: 运行《投标书编制软件》需要以下最低硬件配置: PII以上档次的微机。 内存在128M或以上。 真彩显示卡一个,建议设置屏幕区域为1024*768,颜色为增强色(16位)。 硬盘安装空间在1G以上,运行空间在200M以上。 光盘驱动器一个。 2.软件环境要求

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格程序、密细节、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

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式。(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深圳市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_中标190923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深圳市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05034W 工商注册号:440301112261393组织机构代码:326605034 法定代表人:平扬成立日期:2015-02-1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2015-02-12 至 2035-02-12 营业范围:环境及水务工程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水务及市政给排水工程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建设与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设计、开发、销售及维护;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及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水文监测系统、水资源监测系统及水资源利用与调度系统的设计、开发及维护;国内贸易;岩土工程勘察、测试、检测、咨询;地球物理勘测;工程测量及监测; 水处理设备、一体化泵站、闸门、阀门、起重机械、启闭机、控制柜、船舶设备、环保设备的销售安装;水工金属结构的施工、安全防范工程产品销售及施工; 无线通讯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智慧城市建设;智慧水务系统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安全监测;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INSAR)安全监测;遥感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各类泵站、水厂、河道、管道、水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测绘技术服务;水务工程勘测与设计、水务工程及地基基础施工;工程咨询;电子自动化工程、监控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与维护;水工金属结构的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55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委托人(单位全称):_____ 代理人(单位全称):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原则,双方就_____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

计划投资:________ 二、招标代理业务服务类别 □a类:工程勘察招标代理; □b类:工程设计招标代理; □c类:工程监理招标代理; □d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 □e类: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招标代理; □f类: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标代理; □g类:建筑材料或设备招标代理。 □h类:工程标底编制; □i类:其它类。 三、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和内容 1.服务范围:2.服务内容:□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标底及工程

深圳建筑工务署招标投标指引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招标投标指南 (施工公开招标部分) 一、招标投标指南编制的目的 为使本署工作人员了解招标组织工作程序,同时方便投标人了解本署招投标的具体做法和注意事项,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特编制本招标投标指南。本指南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具有合同文件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署依法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按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的施工招标活动。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住宅工程管理站管理的项目参照本指南。依法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的招投标,指的是: 1、(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施工发包; 2、(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200万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施工发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招标组织机构由一级招标委员会、二级招标委员会及招标工作小组2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或10000组成:一级招标委员会是 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事项的决策机构,二级招标委员会是

10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或20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事项的决策机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事项的办事机构。(一)一级招标委员会 1、一级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一级招标委员会由所有署领导、各处(室)处长(主任)及项目主任组成。署长任招标委员会主任,招标工作的分管副署长任副主任。派驻纪检组组长列席招标委员会会议。特殊项目,由招标委员会主任决定,邀请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 2、一级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审议批准招标方案、审议投标人须知的重要内容、审议评标方法、审议合同专用条件、审议批准投标报名条件、确定合格投标人、审议合同澄清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此外还需决策下述事项: (1)招标文件的范本; (2)设定的报名条件使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11家的; (3)施工招标评标方法不采用低价中标的; (4)合同履约评价; 概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万元以上项目的估算、30000计划投资)5(. (6)处理投诉、没收保函、记录不良行为; (7)有关招投标的其他重要事项(由一级招标委员会确定)。 3、一级招标委员会议事程序 (1)招标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作出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安俐律师 出台背景和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 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 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 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 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 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 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 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 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 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 展的难题。 制定过程 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 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1年11月3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对象和范围 《条例》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条例》。 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 《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2017 年试行版)的副本

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2017 年试行版)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前言 为适应深圳市道路科学化、精细化管养的要求,践行深圳质量,打造品质交通,按照委总体部署,在《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 模式(2012 年版)》基础上,总结我市道路养护管理经验,结合 养护管理工作实际,设施局组织,建管处、财审处、各交通运输 局及质监站(造价站)参与,共同开展了《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 制度汇编》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徐忠平副主任多次组织研究,交通设施局进 行了广泛调查,查阅了大量养护方面的技术资料和养护管理制度 文件,征求了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与养护企业的意见,充分考虑与 相关标准、规范、现行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等协调一致, 贯彻“全面制定养护标准规范,全面优化养护招标采购,全面重 组养护巡查队伍,全面改革养护考核机制,全面探索养护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养护和路政工作紧密联动,全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的原则,结合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实际,进一步理顺道路养护管 理职责关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事流程,经反复修改,最终 形成《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本汇编)。 本汇编由正本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本按照养护管理 业务工作分类,由总则、移交管理、计划管理、综合巡查、检查检测、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交通抢险工程、市场监管、教育培训、养护工作考核、附则等12 章节组成。与以往养护管理工作相比,本汇编重点编写了道路移交、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养护工作 考核等内容,引入了检查检测等方面内容,突出了系统化、规范 化及养护管理工作由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的理念,进一步强化道路 养护工作在全委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P K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关于自行招标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 ---供应商 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章系统注册与登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访问地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供应商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供应商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单位注册信息维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我的投标保证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投标报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告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投标相应......................................................................................................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下载招标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制作投标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上传投标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质疑答疑......................................................................................................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我的投标”查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密钥指引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密钥办理指引 (注意:办理电子密钥前,请先确认已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内。) 一、电子密钥办理流程 1、填写附页《深圳政府采购数字证书申请表》的所有内容(电脑、手填均可,务必清晰可见),然后打印一式二份(含电子认证服务协议)、加盖单位公章,管理员签署处签名(包括《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2、缴费:按业务类别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可选银行汇款或现场刷卡,缴费标准见“注意事项”。 3、现场提交资料: ①《深圳政府采购数字证书申请表》(含电子认证服务协议)原 件一式二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管理员(操作员)的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现场刷卡不需提交该项); ⑤变更需提供原电子密钥。 二、电子密钥费标准: 电子密钥相关服务费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12]81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二楼 市政府采购中心窗口服务大厅。 2.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5,400-830-1330 附页(见下页):《深圳政府采购数字证书申请表》(含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I. 单位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 II. 申请业务类型 □新申请,年限年(填大写数字)□更新,年限年(填大写数字) □变更□注销□补办□解锁□密钥恢复 III. 申请单位资料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住址:邮编: 单位电子邮件:单位电话: IV. 管理员资料 姓名: 手机:电子邮件: 是否原管理员(限更新业务填写):□是□否 有无操作员电子密钥:□有(请填写操作员资料)□无 V. 操作员资料 姓名: 手机:电子邮件: 是否原操作员(限更新业务填写):□是□否 如有多个操作员,请填写下表: 操作员2 姓名: 手机:电子邮件: 是否原操作员(限更新业务填写):□是□否 VI. 申请单位声明 本单位在此郑重声明:本单位授权上述管理员代办本单位数字证书申请,本单位保证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管理员签署: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VII.受理审批(由受理点填写) 受理员:受理时间:年月日时分备注: 复查员签字:业务受理点(盖章):

201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word范文 (2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 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前言 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 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 2.1房建类 2.1.1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1.2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 2.2市政类 2.2.1填海、土地开发类 2.2.1.1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1.2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 2.2.2道路、桥梁、隧道类 2.2.2.1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2.2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第三章申报材料 3.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1.1项目建议书 3.1.2可研报告 3.1.3概算审批 3.1.4下达投资计划 3.2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3.2.1选址意见书 3.2.2用地规划许可证 3.2.3方案审查 3.2.4扩初设计审批 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招标投标指引十八期

招标投标指引 第十八期 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编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要目 ●关于设置投标报价合理区间的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资格后审版)示范文 本 ●关于施工招标中资信标计分规则的说明

关于设置投标报价合理区间的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市府【2008】86号)实施以来,全市施工招标工程中标价水平趋于合理,科学理性的价格竞争局面已初步形成。现根据2008年度施工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水平(详见深建价【2009】13号),对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的合理参考区间作出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一、一般招标工程设臵的投标报价上限,建议在2008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基础上减0-8个百分点,且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标底下浮4%。 二、一般招标工程设臵的投标报价下限,建议在2008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基础上加0-8个百分点。 三、同一招标工程设臵的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差距不得少于8个百分点。 四、采用抽签定标法的招标工程,中标价参考区间为2008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基础上加减2个百分点。 五、招标人在具体工程设臵时,应参考上述建议区间并

结合工程实际确定。若突破上述建议区间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详细解释理由。 例:2008年住宅、办公楼或综合楼的平均中标价水平为标底下浮12.28%,则投标报价合理区间为:投标报价下限区间为标底下浮12.28%-20.28%;投标报价上限区间为标底下浮4.28%-12.28%;且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差距不得少于8个百分点。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中标价参考区间为标底下浮10.28%-14.28%。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doc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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