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第三十条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3号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为了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在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中,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正确处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津金融办[2011]87号《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德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

未依照前款规定查询的,在该标的物的出租人主张权利时,《通知》中所列各机构作为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为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在受让该租赁物或以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

第三条本意见在天津市辖区范围内试行。

本意见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得依据本意见提起再审。

本意见施行后,出现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意见”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占全国四分之一

据介绍,截至2011年9月,本市共有各类融资租赁法人机构44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3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4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37家,注册资本金折合人民币294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超1900亿元,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成为继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方式。

而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第三人有可能以为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这为承租人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创造了条件,使租赁公司面临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有利地位,降为只有债权而丧失物权的风险。市领导强调,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融资租赁物权保护是主要瓶颈之一。因此,租赁物权保护问题成为租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指导意见(试行)》是天津市高院结合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签署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审判工作实际而颁布实施的。

新规第三人可被推定不构成善意

《指导意见》指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

员工法律法规常识及安全意识试卷

员工法律法规常识及安全意识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A、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D、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_。 A、接受继续教育 B、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C、取得职业职务 D、取得执业职称 5、《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_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A、劳动纪律 B、劳动安全教育 C、劳动事故处理 D、劳动安全卫生 6、劳动者在工作中,行为是不正确的。 A、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和改善工作条件 B、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C、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 D、发现火灾后首先向上级主管汇报,没有立即拨打119报警

2018年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方案

2018年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方案 XX年5月5日—5月31日。 二、宣传范围 集中在市辖区开展宣传活动,市乡两级联动,乡镇(街道)统计站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各自抓好本辖区的宣传活动,宣传时间和内容上要与市统计局相衔接。 三、组织领导 (一)组建机构。成立市XX年5月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总统计师任副组长,各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综合股,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落实人员。全局职工参加此次宣传活动,综合股负责活动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开展,确保宣传影响力和效果。 四、宣传内容及方式 (一)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二)宣传方式 1.设立统计法制宣传站。由综合股牵头,相关人员配合,市统计局定于5月9日在山广场设立统计法制宣传站。综合股负责宣传单、宣

传器材、录音资料等宣传所需资料准备;办公室负责宣传所需桌椅、交通工具等物品;全体职工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宣传活动。 2.悬挂标语。市统计局负责在市政府一号办公楼和山广场各悬挂一幅标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城镇显眼处悬挂1-2幅标语,标语内容由综合股提供。 3.短信宣传。由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与通信、法制、司法、监察、广电等部门联系,定于5月8—12日进行集中宣传,主要采取群发手机短信、播放电视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行之有效方式,在全市深入宣传《统计法》及其《条例》。 4.业务培训。举办一期统计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局机关统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 5、发动乡镇宣传。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特点,通过设立宣传点、悬挂标语、书写板报、进村(居)、入企业检查统计基础工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局机关各股室(中心)、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5月统计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认识宣传活动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积极作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1 为使“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日活动取得实效,我局高度重视活动开展情况,依据“xx县20xx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 法制宣传日城区宣传方案”要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召开专项工作动员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活动的主要内容,布置了具体的宣传工作。 (一)在机关大门口悬挂了主题宣传横幅。 (二)组织卫生监督员搞好法制宣传工作。12月4日,通过设立展台、分发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现场为群众解答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等热点问题。现场县委、政法委书记涂自胜、县宣传部长朱健等走到卫生局展台咨询时,卫生监督员现场解答了外出入驻宾馆时注意哪些事项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受到领导的好评。本次活动展出法律法规宣传板报2块,共发放有关职业病、传染病以及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问题的宣传资料500余份,现场接受广大群众咨询40人次。 通过本次宣传日活动,特别是今年是x个“国家宪法日”,使人 们对国家当前提出的以宪治国,以法治国的理念,有了更加深入了解,宣传活动开展,使《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了有效普及,广大群

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让人们充分感受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医院法制宣传工作总结2 20XX年12月4日是第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根据区普治办《关于开展20xx年“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紧紧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主题,深入扎实开展了法制宣传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为使全国法治宣传日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活动做到有的放矢 二、精心组织,开展活动 12月4日,通过设立展台、分发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现场为群众解答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等热点问题。本次活动展出法律法规宣传板报2块,共发放有关职业病、传染病以及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问题的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接受广大群众咨询100人次。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最新范文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为确保第六个五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六五”普法)的顺利实施,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统计“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统计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以服务大局、贴近基层、突出重点、普治并举、注重实效为原则,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为统计工作“内创和谐、外树信誉、夯实根基、服务优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统计“六五”普法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县统计中心工作,结合省市部署,着力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服务于统计改革和建设,为富民强县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从干部群众和统计调查对象的需要出发,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统计业务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普法,在服务中宣传,着力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不同阶

段和不同情况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着力加强对部门、单位领导以及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重点调查对象的法制宣传,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四)坚持学用结合,普法并举。坚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统计相结合,密切关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制宣传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手段,以依法统计为目标,普治并重,努力提升统计法制化管理水平。 (五)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新形式,更新观念,积极探索统计法制工作的新途径,要在载体、手段和形式上不断创新,拓展法制宣传的深度与广度,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充分地体现新时期的普法特征。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1、统计“六五”普法的主要目标:通过广泛深入的统计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观念,提升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视、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社会环境。 2、统计“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认真学习宣传宪法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突出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话义务,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制宣传。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识别与提升制度

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 识别与提升制度 为调查和识别员工对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需求,提高全员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一:企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 二:普及方法: 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尾矿库安全、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例会,培训教育、散发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向员工广泛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行业标准、企业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全员遵纪守法、按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目的。 三:对员工认知程度和法律法规需求的识别方法 1、每年要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考试,了解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 2、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以技能抽查和问卷调查为形式的普查,了解员工的业务水平、应急能力,和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3、每月初对上月发生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找出问题的根源,制订改进方式和措施,杜绝同类问题的产生。 四、提升计划及措施 1、每年要制定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 2、每年要组织或聘请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考核。

3、建立有效的信息平台,了解员工的需求,利用员工建议箱与员工进行广泛宣传和沟通。 五、跟踪管理 1、尾矿库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基层搜集了解法律法规的普及提升计划的落实情况。 2、对员工反映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企业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 3、企业要根据工作计划、措施进行督查了解,确保企业政令畅通。 4、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应付支差的不良现象要及时提交经理办处置。 六、绩效评估与措施改进 1、企业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采取随访、问卷调查、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标准化办公室要根据绩效评估结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修订或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统计法制宣传计划

统计法制宣传计划 2016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年,也是实施“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按照省、泰州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安排,现结合2016年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和**市统计系统中心工作,将2016年**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结合统计中心工作开展宣传 在2016年统计普法工作中,局政策法规科结合年度中心任务,负责普法宣传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科室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员的作用,通过集中培训、讨论、座谈、发放宣传材料、媒体宣传等形式,坚持面向各级领导开展统计普法宣传;面向调查对象抓“四结合”和“一联合”(与布置年定报工作培训结合、与工作指导和执法检查结合、与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结合、与网报平台宣传结合、与市相关部门联合);面向社会抓契机(利用专业调查、定期发布数据等机会),带动统计普法工作,掀起统计普法宣传新高潮,努力营造依法统计氛围,使统计普法宣传能够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 二、编发普法宣传材料,做好宣传日、网络和媒体宣传 利用法制宣传的重要时点,在统一使用省统计局、泰州市局编印的普法教材基础上,以统计法律法规和执法案例等为主要内容,编印**市普法补充教材和富有创意的学习宣传材料,各乡镇统计站也要积极组织编印能够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具有本地区特点的普法学习宣传

材料,下发给调查对象和基层单位,还要充分利用本地区媒体、报刊和微统计等网络普法宣传阵地,积极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三、加大对乡级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以“企业一套表”为重点的常规统计业务、基层规范化建设指导、统计检查以及专项调查等全过程,切实提高乡镇统计人员依法统计、严守统计红线的自觉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人员业务技能专题培训,做好新增执法检查人员资格培训认定工作。四、树立典型,营造诚信统计良好局面 2016年,全局要围绕全市统计调查单位诚信建设的主题,继续推进树典型,促后进活动,创建有地区特色的“诚信统计”品牌,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强化鼓励守法与惩治违法并重的工作理念,正面引导社会以及调查单位关注统计、理解统计、支持统计、配合统计以及自觉遵守统计法的意识,以先进引领带动和扩大统计工作影响面。各科室要根据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各专业业务人员主力军的作用,实施全员执法,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为专业服务的作用,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扩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面,推进全市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全面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各乡镇统计站,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程序,坚持被推荐单位和个人要有突出业绩,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持优中选优,培养和树立在全市统计系统都公认的先进典型,尤其是要动达到以点带面,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局面。 五、切实加强对统计普法宣教工作的领导

网络安全法知识问答试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知识问答题集 说明: 1.可供选择的问答题题型情况:单选题18道、多选题7道、判断题15道。 2.题目编号前标注“※”符号的,为金融机构形成10道题的成套测试问卷所必选题目。 3.各单位开展的成套知识问卷统一使用10道题目,其中单选5题(3道为必选)、多选2题(1道为必选)、判断3题(1道为必选),非必选题目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一、单选题(18题) (※)1、我国制定网络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 A.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C.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D.以上都是 答案:D

(※)2、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 A.向用户明示但不需要同意 B.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C.不需要向用户明示但需要取得同意 D.不需要向用户明示也不需要取得同意 答案:B (※)3、网络运营者不得、、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A.泄露、篡改、出售 B.泄露、篡改、毁损 C.泄露、删除、毁损 D.泄露、删除、出售 答案:B 4、国家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A.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B.电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 C.公安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 D.各级人民政府,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 答案:A 5、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

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A.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公安机关 C.各级检察机关 D.各级新闻机构 答案:A 6、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网络使用者 B.网络管理者 C.网络运营者 D.网络监控者 答案:C 7、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察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A.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网信部门 D.工信部门 答案:B 8、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B.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C.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只能由国家机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市统计局、XX调查队决定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在全市推进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为保证宣传月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深入宣传统计法律知识,积极推动统计中心工作。 二、活动内容 1、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开展宣传工作。要围绕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为核心的“四大工程”建设和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等统计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各地要紧密结合年定报任务布置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突出抓好联网直报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企业进一步明确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抵制各种干扰企业独立上报数据的行为,自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认真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过数据核查宣传统计、促进数据质量提高。通过“送法下乡”、“送法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意义,增进社会公众对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的理解以及调查户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为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认真组织好重要纪念日宣传活动。12月4日和12月8日前

后,各地要紧紧围绕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各种面向社会的、以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和统计中心工作为主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统计法和统计工作,自觉遵守统计法,支持配合统计工作。 3、丰富普法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座谈会、讲座、征文、知识竞赛、展览等方式,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图片、开展有奖问答和法律咨询等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有效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精心设置统计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开设统计法制在线学习等,增强统计普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积极借助移动电视、手机、微博等新媒体,创新统计普法宣传的形式和手段,提高统计普法宣传的效果。 三、活动形式 1、12月4日和12月8日,在市、县区主要路段开展广场宣传,设置拱门、悬挂横幅,制作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展板,设置现场咨询台,派发统计普法资料等,掀起宣传活动的高潮。 2、利用统计年报会议和数据核查时机,积极宣传统计法,不断增强统计报表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3、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拟定宣传口号,制作宣传横幅,在宣传月活动期间广泛张贴、悬挂,并利用统计信息内外网开展宣传,报道各地宣传效果。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大家知道,现在从中央、国务院一直到基层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所以请大家记住:“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我们的大脑里要永远绷紧这根弦。人命关天,切不可以掉以轻心。 下面,我给大家首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部法律共七章九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简单地说,这部法律提出了立法目的、基本方针、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四种监督方式、四个责任对象、监管部门四种职权和五种义务、三种处罚方式、三八种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事实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破产,还谈什么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

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7 页

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方案 一、宣传时间 xx年5月5日—5月31日。 二、宣传范围 集中在市辖区开展宣传活动,市乡两级联动,乡镇(街道)统计站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各自抓好本辖区的宣传活动,宣传时间和内容上要与市统计局相衔接。 三、组织领导 (一)组建机构。成立市xx年5月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总统计师任副组长,各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综合股,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落实人员。全局职工参加此次宣传活动,综合股负责活动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开展,确保宣传影响力和效果。 四、宣传内容及方式 (一)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二)宣传方式 1.设立统计法制宣传站。由综合股牵头,相关人员配合,市统计局定于5月9日在山广场设立统计法制宣传站。综合股负责宣传单、宣传器材、录音资料等宣传所需资料准备;办公室负责宣传所需桌椅、交通工具等物品;全体职工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宣传活动。 第 2 页共 7 页

2.悬挂标语。市统计局负责在市政府一号办公楼和山广场各悬挂一幅标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城镇显眼处悬挂1-2幅标语,标语内容由综合股提供。 3.短信宣传。由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与通信、法制、司法、监察、广电等部门联系,定于5月8—12日进行集中宣传,主要采取群发手机短信、播放电视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行之有效方式,在全市深入宣传《统计法》及其《条例》。 4.业务培训。举办一期统计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局机关统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 5、发动乡镇宣传。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特点,通过设立宣传点、悬挂标语、书写板报、进村(居)、入企业检查统计基础工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局机关各股室(中心)、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5月统计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认识宣传活动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积极作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导,确保效果。市统计局将对各乡镇(街道)集中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以保障活动取得实际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三)及时报送活动情况。各乡镇(街道)在6月10日前将开展活动情况的总结材料、信息、图片等资料报送市统计局综合股处。 第 3 页共 7 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介绍 (一)基本概念: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

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网络安全法规”学习心得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网络文明管理这一块上存在漏洞。这也使得网络犯法(指行为人应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法的总称)。比如近几年来的网络欺骗,网络谎言的传播,网络的非法监控等等,这些都会伤害网民们的正当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势在必得。同时对网络安全意识的推广和宣传也是非常重要。为了积极响应这次关于展开网络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活动的通知,我们班在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开了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班会上,我们对相干网络的法规和网络违法的时间展开了讨论。与网络安全法规触及的法律有《刑法》、《侵权责任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些法律。而且我们国家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巧取豪夺、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题目做出了解释。这些网络犯法不论是情节严重与否都触犯了《刑法》等法律。还有一点,在看了网络安全相干法规,我觉得在我们国家需要一部完善的专门的有关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在一些国家中,他们对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建设还是非常完备的,对网络安全违法犯法的打击力度也非常大。就比如英国,早在2000年,英国政府拨款巨资组建政府内部所属的机构,专门负责跟踪、打击网上的金融欺骗、黑客攻击政府和公司网站、散布电脑病毒等犯法行为。而这些负责监管网络安全的机构,在中国也有,但是管理的力度却不及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在前期对加强学生们(特别是我觉得需要重小学阶段开始)的网络安全意识,让他们建立果断维护网络秩序的意识非常重要。在网络安全教育的进程中,不单单是讲讲网络安全知识就够了,还要的就是我们作为学生的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相干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中来。这样,在我们都建立了网络安全意识,我相信相干的网络犯法也会下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 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 中专1年7助理5年7执医,大专 1年7助理2年7执医,本科 3. 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14. 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 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 内)。 16. 尸检:48h 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 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 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 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 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 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 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 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 非法行医不属 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中度残疾、严 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 6h 内补 记。 1年7执医。 医友互动:9。医疗

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方案

集中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第一年,为了做好2011年“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教育活动,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开展“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1年“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推进依法统计,保障“四大工程”。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推进依法统计,保障‘四大工程’”活动主题,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时间安排 2011年“12﹒4”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从11月中询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

四、活动内容 (一)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各级统计局要围绕“四大工程”的推进,结合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资料发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统计咨询服务等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企业配合推进一套表制度、联网直报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活动。各级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以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和“四大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讲座,举办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发放、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推进统计法“七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自身在统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统计法制征文活动。国家统计局将通过《中国信息报》开展征文活动。征文活动以“大力推进依法统计,保障‘四大工程’建设”为主题,反映统计法制工作在推进“四大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未来发展。各级统计局要组织广大统计人员积极参与,做好征文的组织推荐活动。投稿作品将择优在《中国信息报》上刊登,并在中国统计信息网转载。 (四)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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