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能

工作研究:“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能
工作研究:“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能

工作研究:“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权能

顺应农民意愿,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是我国农地制度的又一大创新。目前,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是今后农地制度的一条主线。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需要首先界定三权各自权利性质及权能,而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创立的一种独立权利形态,更需要及时界定。

一、土地经营权是流转情况下才独立于承包权的一项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流转等权利。承包农户可以自己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流转给第三方,由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未流转情况下,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合二为一”的权利,既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成员权”具体体现的承包权,又作为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等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好地涵盖了承包农户的权利,可以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耦合”。只要不涉及承包农户“处分”自己的农地权利,就不需要将承包权和经营权“丁是丁,卯是卯”地分清楚。

流转(主要指出租)情况下,第三方经营者通过合同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给原承包方租金为对价,“借用”承包方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等权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法理上,这其实是流出方和第三方经营者通过租赁合同,

以土地使用为主要标的物的一种土地债务债权关系,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的分离问题。但是,为了更好地界定和维护承包农户与第三方经营者各自的农地权利,便于对现实问题的解决,以及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接受,就可将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成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租借”(并非完全、彻底转移或移交)给第三方经营者,后者获得相应权利,前者则保留承包权。

一定程度上,从农地流转的第一天起,流入方(第三方经营者)就开始了自身权利的孕育,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需要独立的权利形态,因为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经营者开始主张自己的土地权利,并希望得到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债权,不是物权

从对抗力、存续期间、转让性、权利内容及对价五个方面进行辨析。

第一,对抗力上,物权是对物的排他性权利,能够对抗第三方,债权是对某一方的请求权,不能对抗第三方。土地经营权是流入方(第三方经营者)通过合同形式,请求流出方将其土地经营权“给付”,是流出方与流入方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不对抗第三方。第二,存续期间上,物权以长期存续为原则,而债权因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从各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来看,有三年的,有十年的,还有到二轮承包期末的,这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第三,转让性上,物权以有转让性为原则,租赁债权如无出租人同意不能转让。目前,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需要得到发包方和承包农户的书面同意,不能随意再流转。第四,权利内容上,物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而债权人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借用”物权人的相关权能(物权性占有、使用等权能依然归物权人),具体内容依合同而定。也就是说,并未将物权本来的使用、收益等权能真正转移、给

予租借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入方只是“借用”了流出方的土地占有、使用等权能,合同期满后就将这些权能归还于流出方,并没有获得物权性权能。第五,对价上,物权不以对价为要素,而租赁债权以对价为当然要素。流入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同时,需要支付相当的土地租金为对价。

综上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为债权,而非物权。这符合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之上只能成立同一内容的一项物权,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是用益物权的情况下,不能再设立土地经营权为物权,这在立法上行得通。然而,随着今后对实际耕作者保护的重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属性可以得到加强,但其债权的“底色”和本质不会变。

三、土地经营权债权物权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债权并物权化是国际通行做法

国际上,不动产租赁权与我国土地经营权较为类似,将租赁权性质界定为债权并进行物权化,是国际通行做法。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的民法都将不动产租赁权界定为债权。同时,因为所有权的优势地位,考虑到租赁权的脆弱可能会阻挠社会生产进步和生活安定,各国的立法也在努力强化承租人的地位,推进租赁权物权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各国制定的紧急对策对这种物权化倾向产生了促进作用。

虽然战后各国逐渐废止了紧急对策立法,但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作为这些立法的核心部分,已在各国民法中扎下了根。可以说,不动产租赁权物权化,使承租人的权能具有物权效力是各国立法的共同倾向,特别是在赋予租赁权对抗力以及抑制出租人自由终止的权利这两点上几乎没有例外。德国专门对“农地用益租赁”进行规定,强化承租人的地位。日本很早就制定了租地法和租房法等特别法,将租赁权(租地权、租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动能。但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四方面问题,亟待关注。 (一)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亟需修订和完善。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土地集约经营、规模化流转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宅基地管理的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于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如对于宅基地抵押担保,《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目前,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亟需法律规范。 (二)宅基地闲置现象普遍存在。目前,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大力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定居,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农村出现了很多的闲置宅基地,不少村中老宅荒废,造成土地浪费。另外,虽然我国出台了鼓励农民将其闲置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的相关政策,但因政策普及率不高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多数农民处于观望状态,使得闲置宅基地成了农村“沉睡”的资产。 (三)宅基地价值评估难、处置难,银行参与积极性或不高。目前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还存在较大难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处置时,

受让范围非常有限,即便在有限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也面临很多困难。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违约后的处置和清偿成本较高,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界定。固化宅基地资格权,必须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然而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尚未界定清楚。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多数处于乡村自我管理的状态。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建议:一是建议尽快修改、出台相关的宅基地法规政策,修订《土地管理法》,出台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把宅基地流转问题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村集体以出租、合作、出资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建立规范的农民住房交易市场,放宽市场准入机制,探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增加市场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是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刑法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

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

土地三权分置

一、土地三权分置的意义 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一)“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 “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广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广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意见》政 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集体林地的适度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下称“三权分置”)改革,对完善集体林业治理机制,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助推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新要求,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为基础,以活化经营权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动小农户与林业现代化建设有机衔接,更好地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为发展现代高效林业、不断增加农

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全面发展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建立合理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因地制宜选择好产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切实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升,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使林区天蓝、地绿、水净,让林农安居、乐业、增收。 ——处理好林农主体与社会参与的关系。坚持林农是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保护林农利益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拓宽社会参与、支持的途径和方式,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流向林业,使利益各方都获得比较合理的经济回报。 ——处理好家庭承包与规模经营的关系。一方面要巩固和完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关系,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和引导联户经营、股份经营、合作经营、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育,将小农生产纳入林业现代化建设体系,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与创新传承的关系。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因地制宜,因地施策,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推进查缺补漏纠错、不动产权籍调查等林业各项改革,加快林业经营体制创新,助推三权分置改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意义 三权分置”摆脱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路径依赖,有利于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三权分置”的提出,一改长期以来宅基地管理“以严治乱”的惯性思维,而是着眼产权再造,是宅基地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改革行动。 “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三权分置”把握“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既维护了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及土地占有关系的稳定性,又顺应了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 三权分置”突破了“流转范围”的制度障碍,有利于走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困局。流转宅基地,收益将显著增加,流转动力和活力将全面激发。流转收益增加后,集体组织财力会相应增强,将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 “三权分置”丰富了宅基地产权体系,有利于唤醒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实行“三权分置”,可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将宅基地自发流转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农村土地市场有序发展。 “三权分置”打通了城乡要素流动的“中梗阻”,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三权分置”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奠定基础。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可显著提升宅基地流转价值,扩大宅基地流转需求,从而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视频公开课著作权文献综述

视频公开课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著作权在视频公开课建设中的问题,分析了视频公开课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法律的区别,同时也提出了解决视频公开课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视频公开课;建设;著作权;研究; 一、前言 视频公开课是21世纪诞生的网络教育资源新形式,是以大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1]。与其他基于网络的知识传播产品相比,视频公开课的优势在于使课堂授课这种古老而又不可取代的教育方式乘上了时代之舟,通过互联网把师生互动的单一的课堂空间变成全社会共享的知识空间[2]。随着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带宽、存储设备等硬件性能的不断提升,视频公开课推广与普及的环境条件日趋成熟,逐渐成为开放课程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基于优质资源共享,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于2001年4 月宣布将其2000 多门课程全部搬上互联网供全世界免费使用,这一举措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响应。目前,全球已有200 多所大学加入到教育资源共享的行列中来,他们建立的“开放课程联盟”已经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了超过13000 门课程的资料。[3]为了适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我国教育部也于2011年正式启动视频公开课。视频公开课无疑对于加速知识的传播、扩大受惠人群、打破受教育的国界、改变受教育的方式、真正实现教育平等和提升人民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视频公开课的出现给传统版权制度以极大的冲击,如何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来推进视频公开课的可持续发展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视频公开课建设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挑战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开放教育资源一词的表述,开放教育资源是指免费、公开提供给教育者、学生、自学者可反复使用于教学、学习和研究的数字化材料。[4]根据我国教高司函[2011](105 号)《关于启动2011 年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工作的通知》,精品视频公开课是以大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大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5]其内容和形式应当具备独创性,反映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特色与研究成果。 [6]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将“独创性”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 [7]而且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具备独创性即可,因此视频公开课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要求。但视频公开课不管是作为源头的建设还是作为终端的共享,都使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 1、使用他人作品建设视频公开课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视频公开课的建设大多情况下需要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而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制作视频公开课要不要取得原作者许可并支付使用费?这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需要经过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不仅成本太高,而且明显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因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视频公开课也属于课堂教学,应该适用该条规定。可是如果真适用这个规定,那么原作品作者的利益无法维护。视频公开课的创作者是自愿申请视频公开课建设并自愿将自己受保护的视频公开课免费提供给大众非商业性使用,在将视频公开课免费提供给大众使用的情况下,视频公开课建设过程中未经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也被免费提供给了广大公众,这势必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对原作品的作者非常不公平。对信息时代版权立法起典范作用的《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也没有详细规定视频公开课建设如何使用他人作品的条款。《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做了一

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土地信托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作者:陈敦 来源:《东方法学》 2017年第1期 陈敦* 内容摘要: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 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 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 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 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 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 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关键词:土地信托农地流转三权分置 *西南财经大学、中铁信托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优秀人才基金项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 2013D00500300000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不动产信托登记法律制度研究”(项 目批准号:14SFB50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据介绍,我国农户户均农地规模为0.5公顷,相当于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这导致我国长期实行小规模农业生产,面临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直接竞争。参见《土地制度 改革试点大幕开启“三权分置”思想是指针》,《国土资源》2014年第12期。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活了农民对于经营的热情,农业 生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随着城市工业化的推进和农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现有农地经营 模式和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一方面,城市工业化的推进,需要大量的 劳动力,这要求农业生产能够提高效率,节约劳动力,从而为城市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另 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农业面临国际竞争的压力,这迫使农业生产改变经营模式, 采用农业机械发展规模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1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协调好国家、集体、土地经营者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将各方的诉求均纳入制度设计 的考量之中。中央文件有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 分置”改革思路回应了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变革的目标,也指明了农村土地权利变革的方向。土 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使得“去身份化” 〔2 〕后的土地经营权能够以更加自由的方式进入市场,为农地流转方式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其中,以信托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引导工商资 本进入农村,可以创新农地经营方式,有助于向农业生产“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3 〕,从而实现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变革的目标。 当前,由信托公司参与的农地流转项目已达数十万亩,〔4 〕学者对于农地信托实践的研 究成果也日渐增多,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建议。〔5 〕现有研究中,对农地信托的某 些问题已经形成共识,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但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分歧,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信托,能否或应否将其交付给受托人;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其立法构想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其立法构想 引言 20XX年1月15日,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 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下称: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 指出, 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难看出,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问题上, 中央参考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成熟做法, 从宅基地使用权出发, 变两权分离为三权分置, 对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置。按照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构想, 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会被弱化, 农民可以把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充分发挥宅基地的利用效能。 现阶段, 宅基地三权分置仅停留在中央农地改革的政策表达层面上, 未能在我国农村土地立法上得到回应和确认。随着农地制度的社会基础和价值目标发生变化, 实践先行的三权分置迫切需要法学界参与其中, 为其提供法律基础与理论支撑。当前法学界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研究, 较多地沿袭承包地三权分置的研究路径, 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性质采取同质化的解读。除此之外, 相关概念也尚未在学科内部达成共识。宅基地三权分置扎根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践, 在法学学科视域之下, 三权分置并非确定的法律制度, 改革的许多成果都需要通过法律确认下来96) 。从实践来看, 一方面我国《物权法》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用益物权, 但囿于严格的流转限制, 其作为物权的权能属性并未得到彰显。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与身份牢牢地捆绑在一起, 导致城乡土地利用出现截然不同的景象。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价值无从体现, 农民获得感不强, 宅基地出现大量闲置, 农村土地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激活和释放。从当前法学界对于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来看,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应当着力回答如下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是什么?宅基地资格权是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宅基地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基于此, 为破解宅基地利用的现实困境, 使宅

参考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著录问题释疑 陈浩元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100875,北京 1引文文献必须著录引文页码 引文文献是著者在撰写或编辑论著的过程中,为正文中的直接引语或间接引语而提供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为便于读者快捷、准确地查找到所引用的信息,GB/T 7714—2005规定,专著的“引文页码”是必备的著录要素。 然而,由于标准没有明确说明文后参考文献的分类,给出的20个示例中又仅有2个标注了引文页码,给人造成了引文页码可标可不标的印象,以及作者、编辑的文献意识、读者意识不强,因此,在著录实践中经常可见专著作为引文型文献引用时其引文页码缺失的情况。如引用了专著中的一段文字,不标出引文所在页码,给读者查找带来麻烦。 要解决好引文页码著录缺失的问题,除

标准修订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外,需要编辑和著者共同努力加强文献意识和读者意识,为了更好地与读者达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重视对引文文献的引文页码的准确标注。 2合理放置正文中的文献序号 按标准给出的著录示例,序号在正文中有以下几种标注方法: 1) 置于主要责任者姓名的上角标处。例如:裴伟[570,83]提出……。 2) 引用用引号括起的一段完整的文字时,置于引号的上角标处。例如:“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4] 3) 置于点号前引用信息的上角标处。例如:理性的成熟与热点的凝聚[3],表明其读者群的文化的品位的高层次……“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2]354。 4) 在有些情况下,序号也可以作为行文语句的组成部分。例如:……式(5)的具体

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顶层设计:三权分置由试点进入立法

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顶层设计:三权分置由试点进入立法“土地改革”顶层设计正在陆续出炉。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 《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相比过去的农村制度,国土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介绍,三权分置正式列入了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由试点进入立法阶段,此举将释放巨大改革红利。 “以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现在集中到一个文件里发布,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更权威,且文件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各个方面,也将规范和推进土地流转的进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风险管控 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已在各地展开。 根据农业部数据,截止到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全国3.8亿亩耕地进入流转的大势下,土地流转的风险管控尤其重要。

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兼乡村建设中心主任温铁军看来,在土地流传的大趋势下,该意见出台的一大背景即是对农村土地流转违规行为进行规范。 11月21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意见》明确,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意见还强调,在推进土地流转的同时,强化对工商资本的防范。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 确权是基础 《意见》称,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记者注意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实行“三权分置”。 《实施方案》强调,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就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

我国版权引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版权引进呈现加速度发展态势,相应的研究也不断强化,表现在研究主体的队伍扩大,研究专著、研究论文数量增多,研究领域不断拓展,涉及版权引进的基本概念、版权引进的门类发展、版权引进代理机构、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贸易等方面。但也存在诸多不足,跨学科、多元化研究力度不够,基础理论研究有待强化、对版权引进后如何推广如何本土化的出版没有系统的分析。 正文: 一、历史研究成果和现状分析: (一)、研究现状 1.研究主体 研究人员的来源和成分,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研究的现状。以下统计来源于中国期刊网,时间是2010年7月。检索项——题名/关键词/全文,检索词——版权引进,共得文章72篇。统计作者身份除去目录、短讯报道及作者不详,以第一作者身份为准。由右表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出版社和大学是目前从事版权贸易研究的主要力量;如果以从事实际操作和研究来区分,大学和研究所合并,出版社、版权机构、版协和图书公司合并,显然后者的队伍更强大;如果按比例计算,出版社则一直位居研究队伍前列。第二,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学科背景呈现多元化。在越来越多的研究队伍中,既有从事实际出版工作的,又有来自出版管理部门的,也有学习法律、学习国际贸易专业,以及学习编辑出版专业的。 2.研究成果 (1)专著 以国家图书馆馆藏目录为准,可窥一斑。输入检索词——版权引进,可以发现,并没有专门针对版权引进的专著,但是,版权贸易的专著有以下几篇(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

从上表可以看出,关于版权贸易的专著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这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版权贸易领域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多,但是对于版权引进的专专著却没有,可以得出我国对于版权引进方面的研究并不够深入。 (2)论文 从1998年起,明确探讨版权贸易的文章开始渐增,据统计,1998年开始有第一篇题名有版权引进的论文出现。从1998年到2010年,通过对CNKI中国期刊网的检索(检索项——篇名/关键词/全文;检索词——版权版权引进),共有72篇。 3.研究内容 关于版权引进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关于基础理论,现在单独关于版权引进理论的专著还没有一部,版权引进的理论一般是在版权贸易专著中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而版权贸易方面的议论也仍然是零星地出现于文章中,并且往往同出版外贸、对外合作出版联系一起,总体上讲认识还较为含糊。而关于版权贸易的议论中,版权引进又多数会被当做次重点,在版权贸易的研究中,关于版权贸易的逆差问题和版权输出的问题往往是研究的重点。 从版权引进相关期刊中可以看出,对版权引进的研究主要还是经验总结型的。如李京的《发现之旅_版权引进的共赢模式》就是从《发现之旅》这本书的引进过程总结版权引进的成功经验。而陈昇所写的《成功版权引进“三部曲”》则是对版权引进过程的一个全程梳理,从获得版权的方法,对合作伙伴的态度,版权协商阶段的注意事项,到版权引进后制作图书所要注意的内容改编,排版,到成书后的推广工作,都做了一个清晰的流程梳理。但这样的梳理,仍旧也是一种经验总结,一种操作指南。另一种经验总结型就是对于现状的分析,罗桂芸的《浅析近三年图书版权引进现状》就是通过对2004年-2006年的图书版权引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图书版权引进的现状分析,包括版权引进的数量,引进地,引进种类分析,分析有理有据,数据全面。但是本文对提出建议方面仍稍显薄弱,只提出了三点建议:1、形成品牌。2、做好版权引进图书的市场调研、长期规划和每年的选题计划。出版社在自己定位的领域选书时, 要引进国外具有经典性、前瞻性的精品图书。因此, 出版社需要潜心研究国际图书市场, 避免重复引进和浪

大变革:从家庭联产承包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大变革:从家庭联产承包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简称《“三权分置”意见》)。11月3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农民增收提供了制度保障。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三 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多项举措保障新型经营者权益,农民增收有了新路径和制度保证,农民进城落户无须退出土地承包权。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自主经营种植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作物。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

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三权分置”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还要“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今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也对农民释放了重大利好信息!其中,保地权、稳就业、有社保,这些一个都不能少。也就是说,农村户口迁移到城市后,不仅可以享受城市的教育资源、医疗保障、就业机制等公共服务,还可以同时保留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依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与此同时,就在11月5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五届风险管理与农业发展论坛上致辞称,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方星海表示,今年是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第一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这对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告诉我们,说了几十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现在到了“让一部分蓝领和农民也富起来”的阶段。众所周知,房地产业是中国诞生亿万富豪最多的行业。中国房地产业在改革开放后起步于深圳、珠海的特区建设,从那时候起,全国各地相继冒出大大小小的房地产公司。而从1993年开始,中国房地产行

徐华勤代表:以有偿为核心深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

徐华勤代表:以有偿为核心深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 2020/5/24 14:15:0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京5月24日电在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溧阳市委书记、市长徐华勤就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出建议。他建议,国家鼓励有条件地区在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多方共赢,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 徐华勤代表认为,深化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符合中央对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考量,符合推动乡村空间价值增值形成乡村振兴发展闭环的现实需求,也符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加强开创性探索的工作导向。在他看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是推动村庄集聚、土地集约,降低宅基地规模存量的重要手段,对提

升乡村空间价值、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形成乡村振 兴发展闭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5年前,全国33个县(市、区)已获授权就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开展先行先试。徐华勤 代表提出,当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成 效不甚理想,特别是在推动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方面与改革要求、基层需求相比仍有落差。同时,宅基地改革的困境 突出,尤其在推进宅基地所有权显化、宅基地资格 权认定及保护清晰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盘活市 场机制规范化等方面存在着瓶颈制约,政策支撑弱、探索风险大、自主创新难,直接影响到改革的稳慎 推进和实际效果。 为此,徐华勤代表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可以县域为单元,将其与村庄规划调整、土地 综合治理、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结合起来。结合国土 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优化空间布局、节约集约为 目标,推动宅基地流转与规划保留村建设相结合,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国家农转用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等工作相 结合,全面提高农村土地利用和治理水平,健全对

数字出版研究[文献综述]

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数字化出版是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将所有的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接收则借助计算机或终端设备进行。数字出版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目前已经形成了网络图书、网络期刊等新业态。但是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数字出版产业的问题接踵出现,数字出版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建设问题被提上台面。本文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所涉及的制度和法律规制进行深入探析,旨在为以后的数字出版产业制度和法规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2007-2008中国出版业发展报告》中披露,数字出版产业首次超过了传统出版业的产值,这是值得纪念的一年。本书的作者们对2007-2008年的出版业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其中在数字出版方面,作者们对它的年度发展概况、值得关注的几点和未来发展的趋势进行了调查研究。数字出版产业前景广阔这一点非常突出,但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定问题。 从《当前我国数字出版面临的困境》中我得知,数字出版在我国仍属起步阶段,现在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问题。《数字出版产业版权困境解析》一文也同意这一观点,认为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问题已成为制约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积聚成巨大的产业法律风险,更是悬在数字商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面对数字网络技术的挑战,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解决版权困境。作者建议拓宽准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建立数字公告出版模式,以破解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困境。

三权分置改革有哪些意义和好处

三权分置改革有哪些意义和好处 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和好处有哪些 承包地“三权分置”对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启发,可以说,打破宅基地 制度改革的困局,出路就在于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 总的考虑,就是参考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进一步明晰、丰富和细化宅 基地产权权能,将宅基地权能由目前的“两权”(虚置的集体所有权、无限期的农 户占有和使用权)进一步细分为“三权”(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占有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思路推进改革,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综观农 村改革实践和土地产权制度建设需要,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意义重大。 (一)实行“三权分置”可以丰富宅基地用益物权,激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农 民增收。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虽然赋予宅基地用益物权,但只规定具有占有、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少了收益权,更没有明确出租、转用权,且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要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特别是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外 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改变农村社会结构。但相关规定也否定了宅基地 的财产权利,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农村现实,实际上,在广大沿海地区、城乡 接合部宅基地私下出租、转让已很普遍。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在坚持和强 化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允许农户宅基地占有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外有条件流转和抵押,既可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激活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规范宅基地流

转行为,有效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又能有效维护集体成员权利,防止非 集体成员侵占集体所有土地,保证农村社会稳定。 (二)实行“三权分置”可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用地节约,推动农村 发展。 我国目前宅基地无偿无限期的福利分配制度,一方面,助长了农户多要、 多占宅基地,加剧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导致宅基地不断扩张和蔓延;另一方面,大量进城农民的宅基地缺乏合法退出渠道,处于闲置、固化状态,农村不能更 新又进一步导致新增用地需求难以满足,加大农民建房困难。随着人口城镇化 进程加快,每年有1000万以上农民转移进城,但村庄用地每年还要增加一二百 万亩。历年农村建房违法用地宗数一般占违法用地总宗数的八成左右。到2015 年底,全国村庄面积2.87亿亩,是城镇面积的2.09倍,其中大部分是宅基地。 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户宅基地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退出和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有限期流转,既有利于盘活利用闲置、 空闲土地,减少农民建房难和农村违法用地,又有利于发挥土地资源的要素功能,助力农村经济发展。 (三)实行“三权分置”可以明晰宅基地产权关系,维护土地权益,促进城乡协 调发展。 我国农村宅基地无偿分配、无限期占用的制度,造成宅基地权利边界模糊、权能关系混乱,由此导致集体所有权事实上被虚置,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对宅 基地必要的处分权和收益权,集体所有的权利无从体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事实 上成为农户私有权,有的农户还通过私下交易掌握了收益权,但无论是转让、 出租人还是受让、承租人,其利益都缺乏法律保障,具有不确定性。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意义 三权分置”摆脱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路径依赖,有利于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三权分置”的提出,一改长期以来宅基地管理“以严治乱”的惯性思维,而是着眼产权再造,是宅基地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改革行动。 “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三权分置”把握“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既维护了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及土地占有关系的稳定性,又顺应了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 三权分置”突破了“流转范围”的制度障碍,有利于走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困局。流转宅基地,收益将显著增加,流转动力和活力将全面激发。流转收益增加后,集体组织财力会相应增强,将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 “三权分置”丰富了宅基地产权体系,有利于唤醒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实行“三权分置”,可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将宅基地自发流转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农村土地市场有序发展。 “三权分置”打通了城乡要素流动的“中梗阻”,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三权分置”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奠定基础。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可显著提升宅基地流转价值,扩大宅基地流转需求,从而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前提是明确处分权。首先,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庄用地的规划利用权,现阶段,在城镇化地区应立足未来,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在传统农区应因地制宜,提倡统规自建、多户联建;其次,应适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权利;再次,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权。核心是明确收益权。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流转收益,在征地补偿时参与收益分配。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质性体现。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关键是处理好居住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居住权是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不论宅基地如何流转,都不能改变农民家庭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户有权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资格权的退出应以农民在城市里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为前提。可建立资格权退出的反悔机制,允许进城务工农民基于身份,重新从集体经济中取得使用权,但原退出所获补偿应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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