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汇报工作制度

请示、汇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上级及时了解公司信息及下级及时获得上级的指令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请示

第三条请示的内容。凡在下级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均应向其上级请示。包括但不限于:

1.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的人事变动;

2.内部分配方案及其修订;

3.经营性标的5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标的l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及执行过程中的调整;

4.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理和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

5.重大经营活动的开支预算;

6.涉及公司形象的对外宣传,如广告、简介、画册等。

以上请示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及时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需书面答复的请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如不答复又未解释原因,视为默许。

第三章汇报

第五条汇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将对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法规;

2.不论损失大小的水、火、盗、闹事等突发安全事件;

3.标的1000元以上法律诉讼;

4.出差外地的工作情况;

5.参加上级部门或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会议情况。

以上事项于事发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

第六条汇报按管理层逐级进行。越级报告只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上级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2.上级有重大出卖或危害企业行为;

3.上级滥用职权、对申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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