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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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目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7)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1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11.2.1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见表9。

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11.2.2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11.3 测量方法

按GBZ/T 189.8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7.1噪声

7.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7.1.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

导听阈>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7.1.1.2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

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

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

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

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

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

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

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

7)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

b)体格检查:

1)内科常规检查;

2)耳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纯音听阈测试;

2)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

7.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7.1.2.1 目标疾病:

a)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 (见GBZ 49)。

b)职业禁忌证: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

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

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

7.1.2.2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同7.1.1.2a);

b)体格检查:同7.1.1.2b);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7.1.2.3 复查: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

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

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

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

d)d) 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7.1.2.4 健康检查周期:

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7.1.3应急健康检查

7.1.3.1检查对象:因意外或事故工作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

波及强脉冲噪声可能致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听力损失或丧失的现场职

业接触人群(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7.1.3.2目标疾病:职业性爆震聋(见GBZ/T 238)。

7.1.3.3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

b)体格检查:

1)耳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

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纯音气骨导听阈测试;

2)选检项目:声导抗(膜无破裂者)、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电反应测听;

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

e)医学观察:

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链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个月;

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 3) 并发急慢

性中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 4) 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

治疗后。

7.1.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7.1.4.1 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7.1.4.2 检查内容:同7.1.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4 分级

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

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

4.1.2分级前的准备

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

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分级控制效果评估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

提示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分级资料管理

4.1.4.1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

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4.2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

4.1.4.3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保存。

4.2分级依据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

明参见附录A。

4.3分级方法

4.3.1 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

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1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级示例见附录B。

表1 噪声作业分级

4.3.2脉冲噪声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测量脉冲噪声声压级峰值(dB)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n,根据表2确定脉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表2 脉冲噪声作业分级

5 分级管理原则

5.1 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2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5.3 中度危害(Ⅱ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针对企业特点,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 5.4 重度危害(Ⅲ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5.5 极重危害(Ⅳ级):目前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 和表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2、行业举例

1 煤炭采选业凿岩、爆破、装载、喷浆砌碹、掘进、打眼、水力采煤、

机械采煤、运输

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钻井、采油、转油、气体净化

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穿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浮选、干

燥、脱水、重选、磁选

4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浮选、干

燥、脱水、重选、磁选、电选

5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

磨、脱水、重选

6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取水

7 食品制造业砻谷、碾米、擦米、分级提碎、筛麦、打麦、精选、皮磨、清粉、心磨、

震动卸料、撞击杀虫、打包、油料筛分、轧坯、乳品浓缩、盐浆分离、磨浆

8 饮料制造业粉碎、米精白、制麦、麦芽糖化、加工果汁、酒类灌装、原料粉碎

9 饲料加工业粉碎、配料、混合、制粒

10 纺织业粗纱、细纱、织造、精织、筒子、整经、经编、梳毛、制条(球)、并条、精

梳、纺纱

11 缝纫业缝纫

12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砂帮脚

13 木材加工业制材加工、去皮、切片、开料、压刨、定型、热压、纤维粉碎、纤维筛

14 家具制造业备料、机加工

15 造纸及纸制品业纸浆备料、打浆、原纸压光

16 印刷业凸版制型、印刷

17 文教体育制品制造业铜管打孔、琴弦加工

18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地毯修整、簇绒、针剌、石料切割、雕石

19 电力、蒸气、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磨煤、司炉、汽机发电、发电运作、水坝养护、水

电施工

20 石油加工业萃取、汽提、页岩预处理

21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原煤输送、备煤、洗煤、配煤、选煤、运焦、煤块破碎、煤

制品制取

22 无机酸制造业氯化氢合成

23 碱产品制造业矿石加工、重灰挤压、碳酸氢钠精制

24 化学肥料制造业煤焦气化、尿素合成、尿素加工、磷矿粉制备、多效肥制取

25 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酯类合成

26 涂料及颜料制造业油漆轧浆、镉红成品、钛铁矿粉碎、钛液冷却、钛百粉制备、搪

瓷色素煅烧

27 化学试剂制造业有机试剂提纯、无机试剂合成、无机试剂提纯

28 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催化剂制备

29 其他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磁浆制备

30 塑料制造业赛璐珞合成

31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原胶破碎、栲胶预处理、木材热解、炭粉干燥、炭粉精制、活

化备料、活性炭粉碎、松明采集、松明加工、松根干馏

32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照明炬制取、雷管击穿试验

33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皂基处理、肥皂成型、粉剂制备、铝管压制

34 医药工业合成药干燥、药物配料、软管冲压、中药材粉碎

35 化学纤维工业浆粕打浆、水浆造粕、聚酯融体纺丝、锦纶纺丝、腈纶纺丝、合成纤

维后处理

36 橡胶制品业冲边清洗、编织缠绕、橡胶压延

37 塑料制品业塑料筛分研磨、聚氨酯发泡、塑料切割、塑料编织

38 水泥制造业生料破碎、生料研磨、熟料冷却、熟料磨粉、水泥煤粉制备、水泥输送

39 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混合搅拌、紧实成型

40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轻质材料粉碎、轻质材料球磨、轻质材料锯边、石灰

砖瓦破碎、荒料锯切、板材研磨、板材切割

41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备料、切栽、钢化、研磨、镜架备料

42 陶瓷制品业粉碎、筛分、配料、搅拌、成型、装出窑、喷铝、泥浆脱水、炼泥、釉

料选择、釉料粉碎

43 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耐火纤维吹制、耐火纤维磨

44 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粉碎、碳素成型、沥青破碎、石墨机加工

45 石棉制品业编织

46 云母制品业制粉

47 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玻纤备料、拉丝、退并、准整、织造、玻璃钢修整

48 炼铁业球团矿配料、精矿造球、球团矿焙烧、炼铁备料、烧结矿配料、混合、烧结

布料、炼铁烧结、冷却筛分、矿石整粒、高炉配管、高炉吹炼、高炉出铁、煤粉操作

49 炼钢业转炉炼钢、平炉炼钢、炉外精炼、钢水铸锭、炼钢整模、坯钢连铸、炼钢熔铁、炼钢备料、钢铁整修、炼钢砌炉

50 钢压延加工业钢锭轧制、钢锭开坯、钢材精整、管坯穿孔、无缝管轧制、管材均整、带钢卷取、高频焊管、钢材镀锌

51 铁合金冶炼业筛分、备料

52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锌熔炼、锌铸型、粗铅铸板、锌矿焙烧、铜矿压团、铜吹炼、

铜破碎、矿石破碎、镍矿球磨、镍浮选、粗镍铸板、锌镉熔炼、镉铸型、硫化钴干燥、钴锻烧、粗钴铸板

53 轻有色金属冶炼业铝铸锭

54 稀有色金属冶炼业钨矿酸解洗涤、稀土过滤、稀土筛分、钽铌矿分解、氧化钇制取、碳化钽制取

55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锯切、铣面、热轧、冷轧、挤压、穿孔、矫直、焊管、卷取、

剪切

56 金属制品业金属拉丝、纱网编织、制绳、切割、铆接、抛丸、喷砂、修整、落料、

锻打、币章压花、坯并制作、铝制品热轧、铝制品冷轧、焊药制备、焊芯制备、焊条

涂药、焊丝酸洗、金属门窗加工、铰链冲制、铰链甩光、金属滚压

5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镀件磨光、抛光、喷砂、刷滚光、抛丸除锈、除油除锈、

机加工粗糙、镍拉毛粗糙、等离子喷涂、喷砂粗糙

58 机械工业铸造模型、熔炼、造型、落砂、铸件清理、铸件初加工、压铸铸造、锻造、机械部件落料、机械部件清洗、机械调试、氩弧焊、车削、刨削、铣削

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柴油机试验、机车水阻试验、机车试运行、木机加工、机车部

件组装、机车总装、船体冷加工、船体热加工、平台组装、船舶批碳、船舶管系安装、船舶钣金工、船舶电气安装、船舶锚链加工、船舶除锈、爆炸加工、弹簧加工、轴瓦

加工、零部件加工、软轴加工、电缆嵌装、汽车线路整修、汽车总装、发动机装配、

摩托车装配

6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铝粉、电线电缆拉线、电线电缆绞制、电热管填粉、瓷绝

缘体制备

61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滚磨去毛刺、钨钼材料烧制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说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是最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要做到安全第一,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制度 5.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6.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7. “三同时”制度 8.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 卫生)预评价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制度 3.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4. 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Ⅰ)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们生产工人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Ⅱ) 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计划制度(Ⅰ) 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 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 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 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成因分析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几个问题和成因分析 [摘要]当前,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出现了大专层次的定位与法律职业的要求不相适应、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与学生的期望不相适应、高中后教育的定位和法律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办学过程和职业教育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教育主管部门缺乏有效指导和有力调控、政府和行业支持力度有限、社会与学校之间缺少良性互动、院校开展法律职业教育的准备还不够充分。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自2000年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来,不论是开设法律类专业的学校数量、学生规模,还是在专业开发与建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办学定位和办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大专层次的定位和法律职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法律职业习惯上被人们称为“精英职业”。它不仅表明其社会地位的显赫,也代表收入的丰厚,当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也有较高的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因此,很多学生对接受法律教育非常感兴趣。在考分不够、不能接受本科法学教育的情况下,学生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并不是和普通教育并行的类型概念,而是普通高等教育下的大专层次的普通教育。自《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把学历要求提高为本科后,大部分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参加司法考试,也就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高职院校只好一厢情愿地把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例如,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书记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人员。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单位都明确要求学生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些甚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本通知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通知。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质量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826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体系(正式版)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除《劳动法》外,我国也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表现形式及法规体系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形式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

职业病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实用教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培训,使新教师比较系统地全面掌握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文内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涉及高等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的能力;帮助新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并学会运用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主要领域,了解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立法发展概况。(一句话有两个的)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二、特许状制度与大学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四、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讲授重点 1、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三个领域 2、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的概况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了解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讲授内容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二)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领域的两种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 (二)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二)高等学校领域的特殊民事责任 讲授重点: 1、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4、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三讲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型的基本要素,包括确立高校法人的公共利益目标、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法人外部治理结构的权利机制、高校法人内部权利主体的权利制衡等。 讲授内容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二、急需法人治理的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四、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学习重点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第四讲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学业证书的意义、种类及其法律效力;了解学位制度的意义、学位

2021新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新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新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业病防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通用版)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71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通用版)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

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 组职责正式版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 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 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 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 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 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 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高等教育工作者其中一员的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的定位也有了一定认识。以下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各章重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结合本人在高等学校工作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重点内容总结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共七章内容,其中第一、二、三章分别阐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讲的是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七章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分别从高等学校的类型、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与义务、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高等学校的类型:按举办主体划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按办学形式划分,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按办学层次划分,分为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院校;高等学校的设立:原则、基本条件、程序;高等学校的变更具体内容有基本形式、变更的审批、变更的核准;高等学校终止包含了学校终止的情形、审批;高等学校的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其他权;义务: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包含了地位、内容、制定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共五节内容;论述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高等教师资格制度、职称制度、聘任制度,以及高等教师常见的法律纠纷和权利救济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 (一)《职业病防治法》 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 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进行修订,由原来7章79条,修订为7章90条,新增11条。 第一章共13条,新增一条,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其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是防治职业病;三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四是促进经济发展。依照宪法而制定本法律。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定义,并作了两个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 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力。 第五、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管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表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序号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文件名称 编号 实施 时间 发布部门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1”第52号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4”第70号2014年修 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 19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号 2013-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 国务院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 号 2002-5-12? 国务院 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01 国务院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12 国务院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 国务院 10 《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国务院 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号 2005-09-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7号 2009-05-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5号 2012-04-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7号 2012-06-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8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9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1号令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011-8-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2013-12-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5-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2013-5-2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号 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 2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2002-4-11 卫生部 2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2012?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25《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 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2010-10-21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2]4号2012-11-28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 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 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Name of an enterprise

职业病相关法律规定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 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 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871105 【实施日期】19880101 【章名】通知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业经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章名】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

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

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 1、国家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什么是高等职业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和层次,是和高等本科教育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和本科教育强调学科性不同,它是按照职业分类,根据一定职业岗位(群)实际业务活动范围的要求,培养生产建设管理与社会服务第一线实用型(技术应用性或职业性)人才。这种教育更强调对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能力培训,是以社会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就业教育。 3、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思路是什么?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 4、高等职业教育的特征是什么? (1)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2)以社会需求为目标、岗位技术要求为主线设计教学体系的培养方案。 (3)以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课加强针对性、实用性,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例。 (4)以“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为关键。培养学生获得“多证书”。 (5)产学研结合,院企结合是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必由之路。 (6)以就业为导向是高职的办学方向。 5、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方向是什么? 要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确定办学目标,找准学院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加大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力度。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6、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内涵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办学指导思想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2)专业设置要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不是针对学科而是针对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基于职业分析,根据职业的变化,以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需要灵活设置专业,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培养方案。 (3)课程体系要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为主线,更加讲求实效,减少相关课程内容重叠,注重改造重组,侧重实用,适当减少理论教学。 (4)素质教育要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的始终,并要以专业职业素质教育为核心,以计算机应用、英语和人文等综合素质教育为支柱。 (5)围绕培养目标的实现,建设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双师素质、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建立满足实践能力、专业职业技能培养要求的院内外实训基地和实践训练体系。 (6)建立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目标的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 (7)建立以就业率、就业质量、社会诚信度为主要杠杆的产学合作,多元投入、优胜劣汰的机制。 7、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24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病防治 制度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vide other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system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

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04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正式样本

企业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 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 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 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 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 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

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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