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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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正如传统的价格管制依靠管理团体提供信息一样,传统的许可模式依赖许可者来创造市场,忽视了用户的作用。

撤销对自然垄断的控制的同时撤销对知识产权的控制,这要求我们意识到用户在为新成果创造价值中的作用。知识产权的宗旨就是为受保护成果的那些潜在的未被许可的使用提供更多的机会,这样以来用户在使用上会比较自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过度提高价值的趋势也将会有所缓和。而且,新成果的市场将会更充分地反映出用户在定价和限制许可范围方面的价值。通过这种方式,许可市场里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改善。

在本节下文中提到的三个简短的例子阐释了意识到用户在知识产权改革中的作用的重要性:(1)在商标法中的正当使用,(2)在专利权法和版权法中的改善,(3)公共资源活动。正当使用表明符号可以用作代码,这在商业品牌之外同时又暗示了商标的使用。这个重叠部分或许有制造混乱的可能性,在商标上这样可以被理解,同时使词语有了其他的用法。比如,安然,它是一个公司的名字也是一个商标,如果一个新闻记者提到安然的混乱,背景知识以及用户的理解力能够阐明这个新闻记者提到的安然指的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商标使用不应该超出消费者对词语的理解力。当重叠使用走向商业化时这种状况变得更错综复杂。比如,如果一个自动机械如实地表明她的公司“fixes Jaguars,”这将可能产生几种意思。一个是这个公司是个有权代理。另外一个意思是美洲虎的所有者认同这家公司。还有一个就是它只是

184见

说明了这家公司曾经为这种类型的小汽车服务过这一简单的事实。究竟是那一种意思就要看消费者怎么理解这个商标语言的运用了,并且我们不能预测一个表明自由驾驭的纯粹的商标解释和歧义的产生。

当一个用户复制、改写、散发或者公开地表演一个有版权的成果或者制造、使用、销售一个有专利权的发明,这样的侵权行为或许会阻止这个受保护成果的改善。这样或许会对消费者带来不利,也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未得到相应的收入。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是有偿使用才是经过了所有者的许可的。但是,就如上文讨论过的一样,所有者可能比较容易过高估价从而导致不能进入潜在的有价值的许可。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发生,法律不仅要提醒所有者这可能的许可失败,而且要提醒所有者用户在该成果的潜在市场中的价值。法律应该提到对一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的使用能够有多种含义,并且它不仅仅是作为所有者许可交易或者投资滥用的一个替代品。关于上一点,在本节中先前提到的用户理论与当前在理论家和实践者间普遍流行的为创造发明考虑公共资源模式这一趋势是相吻合的。这样一个概念变化要求我们对自然垄断理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重新反思,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通过在知识产权法中对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给于更多的关注来解决。

B.潜在的竞争和知识产权市场

对自然垄断撤销管制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是政策的制定者的赞同,这些政策的制定者深信这样的经济理论:潜在的竞争可以管束市场的价格和分配机制。撤销对航空行业的管制是受可竞争市场理论的

驱动,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市场对后来者比较宽容的话,那么这个高成本市场的定价将越会接近边际成本。尽管这个建立在可竞争市场理论基础上的假想是矛盾的,但是这个概念有着强烈的吸引力而且强迫着管理者和理论家们又重新反思自然垄断理论的想法,自然垄断理论通过价格管制在航空公用事业和其他服务行业有着比较强的排外性和控制性。

在本节,我试举一例说明潜在的竞争也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对知识产权排外性的挑战可以视为对竞争者的欢迎和对竞争规范的认同。然而,这种争论需要谨慎进行。许多支持潜在竞争的争论已经遭受质疑,并且对在银行业、电力业和航空行业撤销管制的反对者已经质疑竞争的力量在这些撤销管制的行业有多大分量。促使这些质疑产生的是有规则竞争的观念,我认为这种观念对知识产权制度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可选择的范式。论据如下:首先,我简短地解释一下什么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第二,我说明一下为什么这个理论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市场。第三,我把这个理论具体应用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首次出售、正当使用、试验性使用、商标的混乱和稀释以及在版权中的作品派生物概念中来。这个争论包括意识到一种叫做促成的竞争的限制。1、可竞争市场和潜在竞争理论简介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可竞争市场理论对传统的建立在自然垄断理论基础上的管制理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可竞争市场理论是William Baumol、John Panzar、Robert Willig提出来的。为了便于进行论证,我要提出一个很有趣的事情,Baumol在他那本关于可竞争市场的书中指出他是在研究一个

关于印刷业的咨询方案之后才对发展这个理论感兴趣的。

简而言之,可竞争市场理论指出一个自然垄断企业只要在市场中有来自新进入者的潜在竞争的威胁,它就能够以一个无政府管制的、社会化的、有效的方式分配物品和服务。有这个结论,我们可以得出的是自然垄断主义者会通过降低价格、提供更多的服务来回应新进入者,以避免新进入者夺走原本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然而,可竞争市场遵守的不是放任主义。所以一个自然垄断者必将会采取措施提高入行壁垒、阻止潜在竞争。他们可能会向相关部门游说要求严格管制,比如要求特别高的许可条件。另外,自然垄断主义者也或许会通过提高技术壁垒比如产品设计或者分配机制的设定来为新进入者提高难度。可竞争市场要求管理者确保行业的低技术或法律壁垒。除了要求低壁垒,在可竞争市场中一个企业在定价和产量上是不受政府代理机构干涉的。

可竞争市场理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首先适用于航空行业,用一个监督体系取代了创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监管机构。点对点式的航空旅行在理论上是可以竞争的,这成为可竞争市场在实践上管理它的基础。假定该行业建立基础设施要高成本,并且这个成本是给一个建立必备发电厂和设备的独立公司的话,那么这个航空行业就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但是一旦一个公司有足够的实力获得发电厂和必备装备进入基础设施行业(也就是铁路、航空旅行控制系统,并且符合安全和维护条件),那么它进入一个点对点式的市场将会相当容易。与取消航空行业的管制的其他方面相比,这个逻辑适用于飞行时刻表的

安排。在监管时,民用航空局统一设定价格和时刻表,而不允许单个航空公司设定。在可竞争市场理论下,当X 航空公司能够自己设定从纽约到洛杉矶的价格,Y航空公司就很有可能进入该市场,并削减价格、改善服务。在理论上,潜在的竞争将会是一个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竞争。

在美国对航空行业取消管制已有三十年,通过这三十年的经验读者应该能很明显地看出在解释可竞争市场理论中有一些空白。在经济期刊中,许多持反对意见的人在本质上是技术性的,指出要可竞争市场像预测的那样运转的设想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当然,该模式及对该模式的批评只是接近现实,并且即使取消对航空行业的管制后还没有取得乘客期望的结果,这个行业目前的的发展也反映出了可竞争市场的运转模式。现实和理论存在差异的一个原因是航空行业的轴辐式系统的形成发展,这个系统是为了使全国的航线运行更有效。这个系统在为特定航空公司设定航线和价格上具有当然技术优势,但是已导致地区性垄断,比如在亚特兰大和达拉斯大都会区。另外,到达许多小些城市的航线服务质量下降、价格更高了。取消管制将会促进竞争,否则该行业将会随着轴辐式系统的发展变得更封闭、更具有排外性。

但是轴辐式系统的发展恰恰从反面证明了而不是否定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是竞争的理念,并且这个理论的一个预测即是自然垄断主义者将会不遗余力地阻止新的公司的进入。从理想状况来说,这个阻止应该是在价格上。但是一个没有约束的公司将会以

最有效的方式竞争,并且在类似轴辐式分配网络中如果技术方式能阻止竞争,公司将可能会采取那个策略。降低门槛使得更多的企业进入行业内,其重要性在几个地方机场的价格战中已得到了进一步证明。在撤销管制的情况下这些公司的做法是符合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即使这钟做法最后没有达到预期的价格和服务。

难题是监管应该如何回应对消费者和市场不利的行业进入壁垒。上面提到我认为可竞争市场理论是一个真正的怎样监管自然垄断的理论而不是一个放任主义理论。就如一个行业监管方面的学者描述的那样,撤销监管运动既不是公共利益的胜利也不是私人利益的胜利,它是管理竞争的形成。问题是我们怎样管理那些已撤销管制的行业的新的规则,它是不是能成为成功范例抑或成为电力和交通行业撤销管制的更过这个臭名昭著的例子。比如,轴辐式系统或者该系统为分配价格为潜在竞争制造门槛,我们能怎么做?不必说,简单地禁止这个轴辐式系统就去掉了它的技术效力并使政府陷于一个公司的决策里。同样地,牵涉到当地政府和航空局如何分配收入,这样将会在国家和地方之间制造矛盾,同时也将会使政府内部的分配和决定机制复杂化。一种管理竞争体制不得不是务实的,几十年来在反托拉斯法中从自身违法规则向场合化的理性规则的转变就反映了这一理念。

反对撤销管制的人把这些变化在哲学和政策方面都看做是“非自然的竞争”。换句话说,潜在竞争只是一个魔鬼,它证实了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使得资源的大范围的再分配和法律保护。然而,这个特点讲得有点太残忍,忽视了在第二节中提到的对传统自然垄断监

管的诸多批评。而且,如果取消管制是建立在非自然竞争的基础上是真的,而且我们接受对传统管制的批评,那么问题是设计有效地可选模式。设计的问题实质上是怎样实现行业内管理竞争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先前是扩张型政府管制要解决的课题之一。我在下一节将会说明对可竞争市场和管理竞争的解析性的讨论对理解知识产权制度来说是一个有效地、直接的方式。

2.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

在随后的章节中,我形成如下的讨论。知识产权制度致使的排外性常常被暗指跟自然垄断有着相似的理论根据。但是正如可竞争市场理论已经对自然垄断管制导致的强烈的排外性提出了挑战一样,强调潜在竞争的可竞争性能够作为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导致的强烈的排外性。

这个论证的第一部分是讲知识产权法如何为管理进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服务。这点是不矛盾的。当一个版权所有者使制造未授权的成果的复制品的加入并且阻止这个复制品的分配,他就是在阻止这个将会与有授权生产的产品形成竞争的复制品的进入。这同样适用于专利权法和商业秘密法。商标法没有直接影响一种新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但是却通过允许商标所有者在地理上控制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或分配间接发挥作用了。而且,在以信息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领域版权法和专利权法也影响着分配渠道,这也印证了上一点。法律允许权利所有者禁止对受保护的作品进行无授权的分配和销售。下面用两个例子说明版权和专利权的运用促使市场准入的形成。一系列的文件

共享案例从Napster到Grokster是关于音乐界的版权所有者怎样影响音乐作品多样性体系的发展,多样性发展会直接威胁到CD行业及其已占有的市场份额。在专利权法中,销售和出口有专利权的药物的独占权是用来服务于禁止与专利权所有者利益形成冲突的无授权者的。

如果知识产权法赋予的排外权整市场进入,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知识产权法那个角色是什么含义。人们常常这样解释排外权:它是对一个新的成果的分配的控制,不论它是受版权、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还是公共权力的保护,它都允许知识产权所有者收回因创造新成果而进行的投资。正如在第二节中指出的那样,这样的解释与自然垄断的论证如出一辙。但是我在上文中也指出,这种相似性部分只是表面上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不一定有市场影份额,并且他们或许没有参与典型的经济行为。但是对市场进入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知识产权塑造市场,这取决于在市场上有多少其他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竞争对手的存在。

然而,伴随这个解释而来的是它没有在知识产权范围内提出任何限制。如果排外性的目的是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空间去销售他们的产品进而收回研发成本的话,那么排外性越强就越好。事实上,增加版权法条文,通过商标侵权、缩小专利权上的传统限制这样一些行动促使商标权、专利权相关条文的发展,这些活动都反映了扩张逻辑。只要竞争者能够自由地形成他们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权利可能提供替代品,我们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与竞争的形成是相符合的。在扩大权利逻辑情形下,严格的排外权可以服务于彼此间的不平衡,并

且能促进革新以及市场上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传播。

当严格的权利来自以固定成本恢复为基础的自然垄断类型论证,对自然垄断理论的反对者将为了允许进入而支持限制权利。潜在竞争的作用是监督强烈排外权的所有者滥用潜在的反竞争。而且,潜在竞争的宗旨为理解权利和权利限制的界限提供了一个框架。但是这最终的结果要求在定义知识产权的焦点时有所转变。自然垄断的基本原理把知识产权定义发展成本恢复的一个工具。然而,作为进入管制的一种形式,知识产权能够为生产和传播新产品和新技术开拓市场。这个概念的焦点从鼓励个人投资转移到监管市场竞争的形成。这个转移无疑是更符合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法律基础。与商法条款和供应商商标商业化的目标中的商标的根据更符合在监管市场的法律目标定义而非鼓励个人投资方面的法律目标定义。而且,版权法和专利权法德宗旨应该是促进进步这样一个法律定位也更符合版权和专利权的市场监管基础。潜在竞争理论对自然垄断的挑战可以用作一个为知识产权设置限制的模式。我将会在下一节中讨论潜在竞争的宗旨。

3、特殊的宗旨蕴含

在本节中,我将试举一些有关知识产权宗旨的特殊的例子,知识产权的宗旨可以通过用潜在竞争来界定知识产权的范围这样一个共识来推知。我将重点关注两个宗旨:专利权法中的试验性使用和版权法中的正当使用。

专利法中的试验性使用。总体上说,试验性使用是对专利侵权的一种防御,侵权者表示他之所以无权使用或制造是想研究专利发明是

怎样运行的进而改善或革新它。专利权要义表明试验性使用有两个途径。第一,《美国法典》第35篇第271条第(e)款(1)有关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有专利权的药品的普通形式的批准的客观数据。在Merck诉Integra案中最高法院在药物研发的前临床阶段拓展例外范围到包括有专利权物品的无授权使用。第二种方式中对试验性使用的理解是通过试验性使用的普通法防范。普通法防范适用于所谓的专利侵权,这种侵权用来进行哲学思考或娱乐,没有任何商业动机或开发利用。在Madey诉杜克大学案中,联邦巡回法院采用了试验性使用的缩小解释,这引起了普通法防范是否依然存在的讨论。联邦巡回法院在Integra诉Merck案判决中发现专利药品的前临床使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Newman法官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应该把前临床使用看做受法律保护的普通法的试验性使用。然而,最高法院从广义上看待了这一条文,没有在联邦普通法的框架下论述试验性使用这一问题。

潜在竞争理论为理解成文法和普通法的试验性使用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试验性使用能够为降低进入壁垒服务,为当然的专利权所有者提供一个进入阀门。问题是这个壁垒应该被降到什么程度。最高法院在Merck诉Integra案判决中意识到有必要促进药品生产市场的竞争。法院也意识到作为一个实践问题药物研发没有进入前临床和临床阶段。在前临床的研发中需要的信息对临床阶段或许是有用的。该判决过于宽泛地解释了法律条文而且使得潜在竞争者更易于通过创制新的替代品研发新的产品,这一点招致了大众的批评。但是鉴于

市场扮演的是增强潜在竞争的角色,这个判决在促进企业进入集中的医药市场方面的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关于普通法试验性使用的例子更复杂。一方面,普通法的试验性使用更像成文法的试验性使用,通过市场进入为促进竞争提供了一个基础。然而,试验性使用最大的对立面来自研究工具的研发者,他们关注的是例外规定将会削弱他们服务于私人和公共研发实验室的设备和样品市场。这个关注是这个工具的重要购买者能够使得该工具的无授权使用处于普通法防范的自由解释之下。在这里,难题是平衡普通法试验性使用的进入效果和它在削弱有专利权产品市场的的潜在危害后果。实现平衡的一种方式是采用一些学者的建议,即把实验看做是一个有专利权的发明,而不是在有专利权发明基础上做实验。前者无疑允许一个潜在的竞争者去围绕着一个专利权研究并创造一个有竞争的产品或技术。另一方面,后者或许创造潜在竞争,也允许使用者削弱专利权市场的基础。潜在竞争的模式为区分普通法试验性使用的两种类型提供了一个途径。

版权的正当使用。版权侵犯的一个借口是正当使用,正当使用否可以通过一个有法律界定的、多因素的检验确定。这些因素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特点,(2)工作的性质,(3)使用的有版权的材料的数量和实质,(4)使用对版权成果的潜在市场的作用。对潜在竞争的争论对第四个因素有最大的暗示。发生在十九世纪的Folsom诉Marsh 案被认为是正当使用借口的源头,自从这个案例以来,第四个因素被设计用来保护版权所有者免受她的成果的替代品的创造和市场的打

击。如果这个所谓的侵权者出的电影或者书可能是版权所有者产品的替代品的话,这会削减所有者的市场价值,那么这个所谓的侵权者不能算作是正当使用。

这个解释好像跟潜在竞争要求限制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的解释冲突。但是一旦版权市场的竞争行者是更完全被理解的,潜在竞争理论在解释正当使用上的作用变得更清晰。潜在竞争的一个含义不是在该产品自身的市场,而是在于在成果中使其具体化的信息。这个信息能够通过这个成果的表面复制被传播,但是在许多清况下这个表面复制能够削弱这个成果自身的市场的基础。而且,这样一个表面复制不可以增加任何未在原作品中出现的任何内容。然而,正当使用意味着要保护关于该作品的批评性评论和其他的报道。相关联的市场是思想的市场,……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法 商 研 究2001年第5期(总第85期)外国法制借鉴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 徐士英 邱加化 (徐士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邱加化,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上海 200042)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作为欧盟经济一体化法律保障的欧盟竞争法越来越受到环境保护浪潮的影响。尽管欧盟的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协调是主旋律,环境保护因素已经融入欧盟竞争法的实施中。欧盟环境政策和竞争法的相互作用为我国加入WT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以启示:加强国内环境保护,提高国际竞争力;完善竞争法,配合环境政策实施其功能。 关键词:欧盟 环境政策 竞争法 冲突与协调 启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贸易竞争和环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议题。 其实,不单单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保障制度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冲击,作为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法律保障制度的欧盟竞争法也受到来自环境保护的巨大影响。本文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试作分析:两者的目标是否一致,环境政策是如何在竞争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的。在对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关系概貌了解的同时,本文还对我国加入WT O,应付环境与贸易竞争的挑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概况 (一)欧盟环境政策的发展 欧盟的环境政策与该组织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过程。1957的 罗马条约 对环境只字未提,原因是环境保护在当时远未像今天那样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60年代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欧洲各政府开始致力于环境保护。与此同时,欧共体也开始对 罗马条约 进行扩展性解释,逐渐行使其环境保护的职能。 欧共体环境政策的正式诞生是在1972年巴黎举行的欧共体政府和首脑会议上,与会人员强调 对于无形的价值和环境保护应给予特别的关注,以便进一步真正服务于人类 。 1973年底,欧洲理事会批准了 第一个环境行动纲领 (1972~1976)。此后,每隔4~5年便出台一个新的环境行动纲领,目前已经步入第五个环境行动纲领时期。环境行动纲领虽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其中的许多原则对指导共同体和成员国的立法和实践有重要意义。第一个行动纲领肯定了 罗马条约 序言和第2条确定的持续改善人们生活标准、工作条件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这个目标具体包括尽可能防止、减少、消除环境污染和环境公害;谨防过度掠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 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⑵航行范围。⑶交船。⑷船东供应项目。⑸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⑵租金。⑶停租。⑷租期和还船。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答:按照传统观念,贸易与投资不发生直接关系。但事实上投资与贸易之间又的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和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互相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在进一步得到发展。从以下几点看: 1 、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带动贸易,而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2、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在一定时期内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3、贸易的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如何控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滥用竞争优势地位以及对东道国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是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在投资环节上解决各国采取的一些足以产生贸易扭曲和限制的做法创造了条件,终于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P 答:是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技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施加的、法律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这些条款或做法直接影响市场或竞争,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最常见的有:1、搭卖条款 2、回授条款 3、不得反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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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目的—欧共体竞争法目的和任务评述 美国曾在80年代爆发过一场关于反垄断法保护目的大辩论,参加辩论的主角被分为一元派和多元派。一元派认为,反垄断法唯一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多元派则指责一元派是在摇唇鼓舌和误导反垄断法。美国国会当时也曾以同样粗暴的方式参加了辩论。当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试图松动美国法院关于纵向价格约束一贯执行的本身违法原则时,国会竟然削减了对该机构的财政预算,扬言不愿意为这种活动资助一个美元。今天看来,美国人的这种做法近乎可笑。事实上任何一个反垄断法都不仅仅出于某个唯一的目的。欧共体竞争法尤其不是出于唯一的目的。这不仅可以从欧共体竞争法的条文得出这一结论,欧共体委员会在其关于欧共体竞争政策的第九个报告中,也明确阐述了欧共体竞争政策的多元化目的。这个报告明确指出,欧共体竞争政策是为了防止通过分割市场和建立出口障碍等限制竞争的方式重建1958年被拆除了的成员国之间的疆界。报告还指出,消费者和也可以从竞争政策得到好处: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成员国以最低价格购买商品,可以自由进入共同体市场。这说明,欧共体竞争政策不仅承担着建立共同体大市场的重大任务,而且还得维护这个大市场的有效竞争 统一欧共体市场 欧共体竞争政策的第一个任务是推动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市场,这个任务实际上也是欧共体本身的任务。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第4064号条例指出,“为了实现条约的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目标,条约第3条f款委托共同体的任务是‘建立一个使共同体市场内的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这个目标主要是在1992年之前实现一个统一的内部市场以及在今后发展这个市场。”毫无疑问,欧共体市场的建立对欧共体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在经济上,随着大市场的建立,欧共体的就有可能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这不仅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或者组合经济,从而可以节约它们的生产或者销售成本,而且随着规模的扩大,也提高了欧共体参与国际竞争的可能性,提高它们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为了建立欧共体大市场,欧共体条约不仅以相当数量的条款规定了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的原则,而且还规定了共同体内必须要建立一个使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以保证共同体内的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不受人为的限制。为了维护共同体内的有效竞争,这不仅需要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的贸易障碍如配额限制,而且还必须消除成员国以及

国际竞争法

国际竞争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 形成与发展 1884年《巴黎公约》生效, 1900布鲁塞尔修订本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民待遇员额扩大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第一次在公约中规定了国际经济交往中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1911华盛顿续订本,对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和方法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履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义务,并讲这一规定载入公约 1925海牙修订本明确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同时要求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不正当竞争救济,并将此载入公约。 1934伦敦修订本和1958里斯本修订本进一步补充了不正当竞争的实例。 现行的为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2.巴黎公约中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以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为宗旨;充分体现了对各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并重;主要调整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不涉及限制竞争和垄断。 3.巴黎公约中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规定了表现方式和制裁措施,规定了一般救济程序。 二、欧盟竞争法 1. 主要内容 《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中有关竞争法的规定,罗马条约中,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所进行的竞争立法,执法机构执行竞争法的决定与判例。 2. 特点 以保护欧共体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将企业作为重要的法律主体,实行域内域外双重效力原则,侧重于对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 3.欧盟竞争法规制的反竞争行为 限制性商业做法,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合并,破坏竞争的国家援助。 4. 欧盟的竞争法机构 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 三、WTO中的竞争法 1.WTO所确定的竞争原则与规则 三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关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特有的竞争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特有的竞争规则;《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解决竞争纠纷的程序性规则。 2.WTO中竞争法的特点 以培育和引导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为主旨,将国家和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为重要的规范对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举。 3.WTO中竞争法所规制的主要行为 关税限制,数量限制,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联合国有关竞争法的国际性文件与示范法 198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简称贸发会议)在多年努力的基础上通过了《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The Set of Multilaterally Agreed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Control of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以下简称《公平原则与规则》)。1984年,UNCTAD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竞争法案例分析

例一: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行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答案: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 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问题2: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何种办法? 答案:两种,一、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二: 安徽省知名制药企业华佗国药厂以吉林一家药业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11月6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华佗国药厂在安徽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营中、成药及保健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等。2005年12月, “华佗”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 华佗国药厂称,被告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华佗”商标相近似的“华佗银屑王”五个字,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华佗”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使公众误认为“华佗银屑王”是华佗国药厂产品,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注册的“华佗”药品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问题1:这起案件的纠纷性质是什么? 答案:应是商标名称的侵权纠纷。 问题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答案:我认为,“华佗”二字是原告注册的,是按照商标法落入保护范围的二字,被告并未正当使用“华佗”二字,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由于商标法在调整商标侵权方面属于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法,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能对同一行为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故对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美国联邦政府诉美洲铝业公司垄断案

该案中的美洲铝业公司是一个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它同几家外国公司组成了一个在瑞士注册的联合公司,该联合公司对向美国的出口规定了具体的数量限制。在确定对该案的管辖权时,法官指出,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在其境外从事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对其国内产生影响的人追究责任,而不管行为人是否为其属民。也就是说,即使某项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不是发生在美国的领土上,即使行为人不是美国的公民或法人,只要该项行为实际影响了美国的商业,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主张美国的反垄断法的适用。 美国联邦政府诉美洲铝业公司垄断案 原告:美国联邦政府。 被告:美洲铝业公司,依据地宾西法尼亚州。 一、案件基本事实 美洲铝业公司成立于1888年9月18日。从事铝锭的生产和销售,也进行成品和半成品的金属制造与装配。 铝是不能在自然状态下发现的,通常是以氧化物形态存在。其中一种形式是化合物铝土。从实用目的出发,最有效的铝提取物是铝矿砂。18世纪以前铝已经被作为一种金属提取,但直到1886年它才得以在去除氧份后在商业意义上使用并被用于工业开发。一个叫HALL的人发现了这一方法并在1889年4月2日取得了专利,他把这项专利转让给了美洲铝业公司。借此,美洲铝业公司取得了法律

许可的生产纯铝的垄断权,直到1906年4月2日专利保护期届满。后来,一个叫BRADLEY的人发明了一种不需外部加热的熔炼方法,亦于1892年2月2日取得专利权。这一改进在铝制造上具有很大的经济效应,因此在1906年4月2日以后,虽然人人都可以用HALL的方法生产铝,但从实践的角度上,没有人能与BRADLEY的冶炼方法竞争,到1909年2月2日BRADLEY的权利保护期也届满了。1903年10月31日,美洲铝业公司与BRADLEY专利的受让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美洲铝业公司通过这一合同取得了这一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美洲铝业公司则承诺向BRADLEY专利的受让人以10%的折扣出售一批铝,平时则以批发价的5%以上的折扣向BRADLEY专利的受让人出售铝。这样,直到1909年2月2日,美洲铝业公司既垄断了“原铝锭”的生产,也垄断了铝的提取方法,排除了所有竞争。 铝从铝矿大中的提取需要极大的电能,电能通常大多从水利中廉价获得。美洲铝业公司通过与几家电力公司签订合同来获取水电,至少在其中三个合同中约定,电力公司不得再向其他人销售或提供生产铝所需电能。美洲铝业公司还与外国的铝生产者签订卡特尔协议(企业联合),以限制其向外国出口为代价,与外国铝生产者达成外国企业不向美国进口铝或在进口时附加条件限制的协议,其中一些包括价格限制。这些卡特尔协议、限制条款和美洲铝业公司的其他行为导致了1912年5月16日联邦政府的起诉,1912年6月7日,其中数个协议被法院宣布为非法、禁止履行,同时还宣告1903年以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复习重点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竞争法学 一、名词解释: 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表现: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 9.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美国反垄断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09-6-27 13:52:37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 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推荐阅读: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 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 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 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 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

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科专论 法学2004年第8期 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徐士英 郏丙贵 【内容摘要】 在欧盟区域性竞争法的实施中,如何协调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关系甚为关键。欧盟理事会第1/2003号规则以在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进行适当的分权为核心,建立了直接适用欧盟条约第81、82条的新的规定,这一重要修改取代了已经实施40多年的第17号规则的申报确认制度。新规则是欧盟竞争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欧盟竞争法的现代化进程。这不仅对欧盟竞争法实施制度及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也将对世界范围内建立竞争法规则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它对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欧盟竞争法 申报确认制度 直接适用制度 竞争法现代化 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实施建立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的规定》的第1/2003号规则(以下简称第1/2003号规则)。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欧盟扩大的需要,保证对欧盟共同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监管,欧盟理事会对原欧共体理事会1962年制定的第17号规则作出了重大修改。新规则以建立直接适用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及在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适当分权为核心,以取代第17号规则建立起来的审查确认制度及权力高度集中于委员会的监管体制,从而建立起了欧盟竞争规则新的实施体制。第1/2003号规则的颁布实施对欧盟今后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竞争法体系 作为特殊国际组织的欧盟,其竞争法体系比较复杂,就制定主体来划分,是由欧盟和各成员国共同构成;欧盟制定的竞争方面的条约、规则等在效力上高于成员国的竞争法,可以由各成员国直接实施欧盟竞争法,也可通过纳入本国的竞争法律间接实施。就法律形式来划分,欧盟竞争法体系包括欧盟制定的条约、规则、指令及成员国制定的法律等成文法,以及欧盟法院和各成员国法院的判例构成的不成文法。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也起着一定的先例作用。 在欧盟共同体层次上,欧盟竞争法又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建立欧盟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中关于竞争的基本规则。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在《罗马条约》中是第85条和第86条,这两条是欧盟竞争法的核心。第81条(1)规定,一切以排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为目的或产生这些结果的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间组织(如行业协会 11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以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给买方,作为完成交货义务的交货方式,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 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4.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5.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以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据此,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征税权。 1.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https://www.360docs.net/doc/de16054738.html,%n$r:_/b*f!t+Y 2.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https://www.360docs.net/doc/de16054738.html,0R0n7]8f)X+b4@/|9C3h 3.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7d0^0L)k#Q5a'D(S6O;t 4.WT0: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5.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8}2B"S$v$k,G7? 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3、提单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4、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5、国际贷款 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1、信用证: 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国际许可协议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3、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4、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5.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贸易术语 所谓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P22 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4、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P97 5、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欧盟竞争法的发展历程与现行欧盟竞争法体系

一、欧盟竞争法的简介 (一)欧盟竞争法的产生与组成 欧盟竞争法即我们所说的反垄断法,而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在外。自20 世纪50 年代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诞生以来,《欧盟竞争法》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法。欧盟反垄断执法的状况及其措施、方式,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监管,尤其是反垄断的理念、模式、方法及方向等产生了深刻影响。 欧盟竞争法的产生与组成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竞争法最早体现在《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即《巴黎条约》中,在此条约中主要涉及限制竞争、企业集中、不当价格惯例等内容。 后来,在为建立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所签订的《罗马条约》中,保护竞争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了该条约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条约主要包括对限制性商业做法以及滥用优势地位等行为所做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特别禁止行为。 而后,欧共体又根据需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竞争方面的单行法令以及实施细则。最后,长期以来,处理竞争纠纷的司法判例又从不同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以上四个部分,即组成了现代欧盟的竞争法及其竞争的主干。 (二)欧盟竞争法的特点 欧盟竞争法的特点包括四个方面: 1、欧盟的竞争法是以保护欧盟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 欧盟从成立以来,一直都在谋求建立共同的经济市场,也就是将各国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排除因国界及经济组织对贸易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商品、经济、人员、劳务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欧盟目前已经实现了关税同盟、经济和货币同盟及共同的农业政策,建立了一系列的共同市场。既然有了共同的市场,就要制定相关的竞争法来维护共同市场整体利益。所以竞争法从开始形成到后来的发展,都是讲制止各种反竞争行为作为维护欧盟共同市场利益的重要的手段。 2、欧盟竞争法将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 欧盟的竞争法所禁止的比如:限制性商业做法、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兼并,不当价格惯例等反竞争行为多属于企业行为,执法机构也多是将企业或企业组织作为其调查和处罚的对象,反竞争行为的责任直接由实施这一行为的特定企业或企业组织来承担。 3、实行域内和域外双重效力原则。 即一方面,欧盟的竞争规则是适用于整个共同市场的,同时成员国是可以直接在其国内运用的,若国内法与欧盟竞争法在规定上相抵触,应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另一方面,欧盟竞争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即尽管一方非欧盟成员国企业,仍应对其享有管辖权。 4、侧重对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 这与《巴黎公约》中的竞争法律制度主要调整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不同。欧盟竞争法中的“竞争”它指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强调的是“垄断以及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换句话说,欧盟竞争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竞争,保护市场,进而最终保护消费者。 (三)欧盟竞争法的内容 1、限制性商业做法 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凡是影响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以阻碍、限制过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产生或产生此项结果的一切企业的嫌孩子竞争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联合一致的行为,由于限制性商业的做法影响或成员国之间的正常贸易与欧共体的共同市场相抵触,因而为《罗马条约》所禁止。 根据欧共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性商业做法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若干个企业之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盛杰民

反垄断法原理与实务 盛杰民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治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反垄断法最基本的原理,或者说要了解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首先一定要认认真真的去推敲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宣誓性的东西,它不是空洞的,用中国的话来讲纲举目张。那么它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请注意一个词垄断行为。“促进经济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后面就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了,什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那么中间有几个词,一个垄断行为,一个经济效率,一个保护公平竞争,一个叫维护消费者。 (一)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是垄断行为 第一个,反垄断法,制止和预防的不是垄断状态,而是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这部法听起来叫反垄断法,垄断是一种状态,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 换通俗的话来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做大做强,反的是以大欺小。反对的不是富,反对的是为富不仁。反对的不是强,反对的是以强凌弱。所以在中国的反垄断法里面,其实也是贯彻了世界反垄断法的一个趋向,就是由结构主义为主,逐渐的向行为主义为主发展的这么一个趋向。 (二)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 第二点,反垄断法促进的是效率,讲的是经济效率。这点上,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共同点,有不同点。反垄断法,它规制调整的是整个的竞争环境,竞争格局,它追求的是竞争的自由度。不正当竞争法,它规制的和禁止的是某一种不道德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行为。 所以用法律的性质来说,反垄断法它具有公法性质,它维护的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性质的意义就比较多了。美国一位经济法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特别具有哲理的一句观点——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不是竞争者。 我们的反垄断法说是维护公平竞争,或者保护正当竞争者。请注意,我们不是保护某一个被侵权的具体竞争者、经营者,保护的是整个竞争环境,它的立意,它的价值追求和理念是在这里。当我们也通过民事诉讼,你受到侵权也可以救助,但不是最主要的目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竞争的自由度。 (三)反垄断法通过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一般我们都会问这套法律是追求公平,追求效率。但请注意,这个公平的竞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发展。反垄断法,它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外在的压力。那么我讲究成本,追求质量,改进工艺,发展科技,做好善后的服务等等,使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间赢得了市场,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它是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使得企业发展,有限的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整体经济得到了发展。所以反垄断法在这里,它是通过竞争,它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点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所以在公平和竞争这一对矛盾,就是法学界的一个长青话题。反垄断法着重讲的是效率,大家请注意,这里的效率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效率,是指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 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 越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 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 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 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 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 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 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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