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龙文

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传承表现二位一体、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与有形的物质承载对象难以分割的文化原生形态。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它表现为纷繁复杂的事象,然而一旦我们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保护,就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出确切的可保护对象及其权利归属,才能确立务实的保护原则,进而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最为现实的选择,不过“公有领域”的概念一直构成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存在超过一定时间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的许可,更不必向他人支付使用费。据此,那些自古以来就有的文化成果,以及在传统文化现象基础上自然发展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都将属于公有资源,人人得根据自己之需取而用之。1

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民间文学艺术的“民间(Folk)”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创造积淀和个体创编表演二位一体的文化传承形态,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事实上,传统社群常常有自己的习惯法规范和控制传统知识的接触使用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利用,尽管群体和群体之间可能完全不同,但也决非必然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的理论基础大相径庭。

例如,有的传统社群通过社会手段来保持它们口头传统的可靠性。当库巴人想复述一段团体证词时,他们成立一个库姆(Kuum)或秘密会议(secret conclave),在会上指定一个发言人,让他背诵证词,在大家都同意后再在公众面前复述。更具强制性的情况发生在波利尼西亚,如果一位发言人的表现不完善,可能要受到例行的惩罚。在不久以前的新西兰,背诵者对传统有最微小的偏离都会立即遭到处死。

在传统的公共控制非常严厉的情况下,个人复述者的风险是他或她总是小心地限于复述的最简短的形式,口头传统也保持的最好。而在讲述者因为可供利用的传统非常丰富从而削弱了社会控制程度的地方,个性因素将在选择和表达上表现出来,传统的流变性也将体现出来。

另一种保持口头传统的精确性的方式是限制其扩散,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财产。这样它们就变成秘密知识,其他人可以拥有,但不许传播。比如在卢旺达,某些家庭受委托担任已经选择出来的传统的监护责任,并以社群特权作为交换。如果他们想保持特权,挑选出来的家庭必须1唐广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 483,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防止把传统变成公共财产。

可以说,传统社群控制知识扩散的重要办法就是使它可供专用,使它具有产权性质,建立对珍贵资源的排他性的或有序的获取。

在太平洋上的托布里安德岛人确实可以买传统。因此某个奥马拉卡那(Omarakana )的酋长有一次给了某个托马卡姆(Tomakam )的后代食物和珍贵的物品以交换舞蹈、歌唱和他们所拥有的传统的评论。

我们较为熟悉的自己工业化社会中的例子是技术许可协议,通过该协议,专有知识和技术在服从某种限制的情况下在选择的基础上提供给其他人以交换特许使用费。2

由此可见,如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所言,“设想存在一个集体/群体知识产权的一般形式也许是南辕北辙,因为它忽略了传统财产权体系巨大的多样性,其中的许多是高度复杂的。” 3

因此,在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归属时,应当进行分解,不宜将其笼而统之地归属为一个当然主体,无论是国家、民族,还是社区或个人。下图揭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来源:

图1: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来源 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创造和个体传承二位一体的文化原生态,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Characteristic Elements of Folklore )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创编与表演、没有群体成员的模仿与再现,就不可能代代传承下来。个人的创编、表演、模仿与再现如果不以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为蓝本,则失去了传统文化的灵魂。正如一棵大树,如果失去了繁茂的枝叶,只能成

2 [英]马克斯?H?布瓦索:《信息空间: 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王寅通 译,p.195-196,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3 Graham Dutfield,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A review of progress in diplomacy and policy formulation / 2.5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raditional societies, p.14-15, UNCTAD/ICTSD, October 2002. 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

/民间手工艺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艺传承人创编和表演)

.........(个体表现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

为枯木一桩,而繁茂的枝叶如果失去了深根巨茎的承载,也只能凋零散落,二者是浑然一体、相依为命的。正因为如此,民间文学艺术才成为兼具群体创造性与个体创编性、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信息封闭性与文化扩张性等等众多矛盾性格且充满张力的奇特统一体。

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xpression of Folklore)所归属的群体必须通过考察群体成员个人的模仿再现尤其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甚至要对比民俗文物来实现。因此,记录、整理和发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创作和表演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现形式以及发掘和保护民俗文物,不仅对于抢救民族民间文化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促进。

应当说,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尚处于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之外,它实际上归属于国际社会正在讨论的一个更为宽泛的权利系统:传统资源权(Traditional Resource Rights)。

“传统资源是原住和本地社群体现传统生活形态并保持身份的核心所在。因而,控制这些资源是他们为其保护家园和领土而斗争的中心问题。发展一个专门权利可以有效联系外部力量与本地群体,该权利必须在接触和传递问题被讨论之前首先保护原住和本地社群并确保其控制家园、领土和资源。进而,对于原住居民和本地社群所拥有的知识、发明和实践及其土地和领土上保存的生物资源的更广泛的使用和应用,通过协商达成公平的利益分享。适当和有效的保护和利益分享程序不可避免地需要从经济或社会生态学决定的立法和政治框架转换到一个权利驱策体系。

“传统资源权用以定义可用来保护、补偿和保存传统资源的许多权利。从知识产权到传统资源权这一术语上的变化反映了一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补偿概念之上所作的努力,它认识到,传统资源——既是有形的也是无形的——已被涵盖于可形成一个专门权利之基础的大量国际条约之下。

“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它由人权原则所指导,认可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之间无法分割的联系,包括:基本人权;自决权;集体权;土地和领土权;宗教自由;发展权;隐私和事先明确同意权;环境完整权;知识产权;邻接权;订立法律协议权;保护文化财产,民间文学艺术和文化遗产权;承认文化景观;承认习惯法和实践,和农业资源权。”4

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则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核心。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建议案》所承认,该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方面开展的工作只触及维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一个方面,故在各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是当务之急。因此,在集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的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4Graham Dutfield, https://www.360docs.net/doc/de16221692.html,/~wgtrr/trr.htm#key,Maintained by Graham Dutfield, Last update of this page on January 9, 2002.

保护体系不兼容的情况下,将视野拓展到更为宽泛也更为兼容的传统资源权体系,不失为明智之举。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与个人的模仿、再现和创作二位一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群体成员个人的知识产权。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模仿和再现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融入的个人创作成分有多有少,那些自觉地学习和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进行创编和表演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自然也应当获得公平的利益回报。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当中,那些符合作品条件的可被纳入著作权法加以保护,但现有的版权保护范围并不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甚至不能完全覆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下图揭示了版权所保护的一般作品、已在版权保护之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版权所难以涵盖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图2: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作品的逻辑关系国际社会在一段时间以来倾向于拓展版权范围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是,且莫说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非版权所能保护,即便是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也远远大于现行版权法实际保护的范围。究其根源乃在于,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是一种特殊的传统知识,其实质是在群体与个体二位一体的民间文学艺术创造中所承载的具有独特性、群体一致性和传承延续性的程式化信息。这种程式化信息由群体创造积淀并由群体成员口传身授,在丰富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中体现出来,有的表现形式通过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创造性劳动加以创编和表演,符合作品的条件,就可以被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在人类将要或正在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信息也作为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为人们所重视。正如郑成思先生所指出,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这种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保护。就是说,不能不产生出一门“信息产权法”。事实上,这门法律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早已有之的(至少是信息社会之前就已存在着的),这就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5。从逻辑上讲,既然个人对其创新的信息拥有知识产权,为什么群体对他们集体创造和延续的传统信息不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呢?

5郑成思:《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载《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版,2003年11月4日。

创造、积淀并维系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的特定群体可区分为三个层面,即国家、民族和社区群体。特定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对于由其集体创造和延续(也即编码和传递)的程式化信息所应当拥有的传统知识财产权利,而群体成员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作为传统知识财产权利的邻接权看待,其中符合作品条件的仍然可以纳入版权的保护范围。可以说,只要传统资源权不确立,传统知识财产权利就没有立足之地,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也就无法真正获得有效保护。目前的版权保护是无奈之举,是理想与现实之间暂时妥协的产物。

如果传统资源权能够尽快确立,那么民间文学艺术就能够得到真正的全面保护。一方面,传统资源权承认无形文化遗产归属于特定群体的合法性,使得为保护群体智力成果而设立的传统知识财产权利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另一方面,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既定构架不会受到过大的冲击,仍然能够发挥其最大效能。毕竟,用版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要素过于勉强,不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习惯思维,这也是他们一直有所保留的症结所在。

下表是笔者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初步构想,谨呈读者批评指正。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很多人会问,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注意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土地权属证明范文

土地权属证明范文 土地权属证明书 土地权属证明我们这要进行城镇地籍调查,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归属证明,我们属于未经登记的个人土地,请问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可以包括哪些?因为已经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经遗失,可以提供其他证明吗? 可以提供房产证、村委会证明等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包括:出让、转让、赠与、继承、更正、异议、更名、更址、抵押、租赁、查封、预查封、用途变更、分割合并、权利证书补发或换发等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 __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 __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 __、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 __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 __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 __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 __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3、土地权属证明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有效利用作品,从而制约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单位)可以与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单位有效利用作品提供了空间,为协调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手段。但单位在与作者进行著作权权属约定时,常常忽略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常常错过缔结合同的合理时机,导致合同无法发生效力。因此,审判机关准确认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效力,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单位和作者有效约定著作权归属,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单位与作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并进而约定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比如一些高校通过内部的管理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判断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应该是授权性条款,而非效力性规范。但该条规定的授权是有条件的,作品必须是职务作品是限定条件之一。如果允许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取得非职务作品的精神权利,将会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相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这是由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的不可分性以及人格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决定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是具有强行性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单位与作者就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了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的审查还需要首先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进行

版权-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创作,是产生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知识水平、语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创作行为无法亲历亲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人从事创作行为。 由于委托创作行为反映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范围、对价等内容外,还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将委托创作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方式,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雇用关系,这种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简单一些。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本条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还有一个问题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根据谁的意志创作的?一般而言,受托人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委托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形式等,并对委托作品进行一些限定。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创作行为。 受托人在委托人规定的创作范围内创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因此,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的创作,这样的作品应该是一种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进行版权登记的方法有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房屋权属证明范文

房屋权属证明范文 房屋权属证明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 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 * (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 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 经研究,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 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需要的资料 1.房屋购销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①双方 * 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 * 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 * 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的为300元,1000~xx㎡的为500元,xx~5000㎡的为800元,5000㎡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契税税率及缴款书 契税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 * 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于年月日入职甲方处,担任职务,在任职期间乙方创作了《》文字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鉴于乙方创作的该作品是完成甲方工作上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系职务作品。为明确该作品及相关智力成果的著作权权属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创作出与甲方工作性质相关的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果)自创作完成之日起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在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归甲方享有所有权。 第二条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甲方对该作品摄制成的短视频以及任何形式的衍生品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有权自主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甲方有权对该作品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再次改编、创作、商业开发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摄制为影视剧、短视频及进行翻拍、制作游戏、制作动漫或改编创作为其他种类的作品,由此产生的改编作品、演绎作品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由甲方单方所有。 第三条乙方在该作品以及相关衍生品、宣传品中有权进行署名,乙方确定使用“”作为其在该作品、相关衍生品及相关宣传品中的署名并就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自甲方处离职一年后,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归乙方享有。自乙方享有该作品全部著作权之日起,甲方对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电视剧没有心仪的主题曲,委托他人创作;公司要编写一个软件或新产品设计、各类设计等。而这些事情通常都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在委托他人进行作品创作时,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就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那到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而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约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条(第十七条)规定: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受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委托人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作品。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是受托人(即作者)创作而成,凝结创作人心血。基于保护创作人,鼓励创作的目的,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行使其著作权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计商标后,不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受托人都不可阻止其使用与产品、服务上,也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受托人即你的朋友所有。

土地权属证明(完整版)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第一篇: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所有权属证明 坐落于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的土地,土名纸坊头150号,用地面积1200平方米。该土地所有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长青村大众浴池。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xx): 主任签名: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二篇: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坐落于的土地(土地证编号: ),用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土地上号地块及其附属房屋(房屋门牌号: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所有。现由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xx):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第三篇: 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的作用: 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通过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进行分析三者的著作权权属的区别。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由于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 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委托作品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 (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产权归属证明范文

产权归属证明范文 第一篇:产权归属证明第二篇:房屋产权归属证明第三篇:产权归属证明第四篇: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第五篇:产权归属说明更多相关范文 产权归属证明 一个朋友在别人村子里买了某人土地使用权盖了一间平房,目前没有产权证,只是在村里那登记的还是那个人的名字,现在想拟一份合同,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朋友自己,以后拆迁或转让权益都归己方。 无法起草这样的合同。 因为你们现在的交易属于违反土地法规的交易,这种交易写成合同,由于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自然不能成立。 例如,打擂台,写生死文书,打死无论。由于打生死擂台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自然生死文书也是违法的,打死了人仍然会被追究责任的。 注册公司时填写住所产权归属证明里的面积是不是写的小点好还是根据房产证上的实际面积这里的面积与公司注册后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关联? 1.要按照房产证上面的实际面积填写。因为提交资料的时候,需要房产证明的。 2.这里的面积与公司注册后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关联的。税收是按照公司的营业额来计算的。

,《物权法》的法律范围,是实施后尚未划定的所有权,此前已经分清的产权仍受保护,但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仍属无效权力。如果此前的购房合同对地上停车位没有约定,产权也是归业主。 购买房产要投入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是每一个购房者必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否则稍有不慎,购房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而要想确保房产安全无误,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则是每一个购房人在购房前必需要做的事情。购房前对所购房屋的产权有清楚的认知,不但可以避免受到可能的坑害,而且购房后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件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 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像房产这样的不动产是一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房子,如果你要进行公证就必须由单位出面来公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 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 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 二、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的规定 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这些在诉讼中将都影响自己权属的证明。 因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应该注重留下自己权利的证据,在作品上正确规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对于一些比较难以证明的作品,应当及时做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好维权。 对于版权登记,很多权利人不认真对待。虽然著作权属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毋需经过登记程序,但在网络时代,信息复制和传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权人对复制和传播媒体的控制有难度。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难,而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属的有力证明,因此,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著作权人身份的好办法。 三、著作权有哪些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保护期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不同作品的归属应该如何界定呢? 一、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数据库作品 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6、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而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权申请流程 1、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作品完成形式、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等; 2、需要提供申请者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 3、填写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以及权利保证书; 4、签字盖章; 5、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6、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著作权可以购买吗 著作权可以购买。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 4 万案情介绍 :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 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 177 幅京剧脸谱,汪鑫福 的 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 20 年代起 至90 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 年代时,汪 鑫 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 作。2000 年 1 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 书, 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 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 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 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 于2010 年 8 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 1 万元及合理 费用 3 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 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 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 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 时, 我国已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 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 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 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 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 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 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 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 的 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 作 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 著 作权。

版权权属归属证明是指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设定是对创作人的权益的保障。 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那版权权属归属证明是指什么?下面来讲解下版权权属归属证明相关解析。 著作权权属证明指一切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但实务上著作权权属证明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的登记材料。 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证明效力最高的一般是各级版权局办法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除非有确切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证据如果能充分提交,也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但这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因为作品的形式不同,证明方法也不同。比如摄影作品用底片或者数码摄影的原文件,文字作品用手稿等等。 版权权属归属证明会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来提供不同的归属证明: 作品从权利归属方式看可以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①个人创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权利归属证明; ②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③法人作品,需提交法人创作声明,即说明该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④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需作者签字、公司盖章)或作者与单位签订的创作协议(复印件); ⑤委托作品,需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限

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如果确定归属?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针对这两个问题,下面来详细看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和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上面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规定,电影作品也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里。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

最新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D)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C)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D)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

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数码作品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但是随着大家对著作权的关注不断的提高,数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逐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案例 原告摄影师金任喜认为其对摄影作品“躺椅广告照”享有著作权,他向法院提供了该数码照片及存储照片的光盘,光盘显示数码照片文件创建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22点39分24秒,照相机型号为nikon d200。 2010年9月14日,宁波江东傲威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2011年7月4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前述网址的网站首页以及相关产品介绍中下载了被诉侵权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傲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主页及阿里巴巴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并作为营利之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傲威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傲威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阿里巴巴公司与傲威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原告摄影作品为数码照片,且权属证据为数码照片转存后的存储介质,能否认定他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未见存储原始照片的相机,所以无法认定原告就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数码照片区别于传统照片的最大特点是无形性,传统照片在拍摄完成后即在胶卷底片上一次成形,胶卷和底片具有一一对应性,因此底片就是最具证明力的权属证明,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拥有胶卷底片的人就应被认定为照片的著作权人。而数码照片是虚拟的数字组合格式,必须依附于存储介质而存在,其数据可以反复多次复制、刻录于不同载体中,很容易与原始拍摄介质相分离。在本案中,原告仅提供数码照片转存后的光盘而非原始的拍摄、存储设备,根据数码作品的无形性特征,无法认定其为涉案数码照片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求数码作品权利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权利归属,证明标准过高,不利于数码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数码照片著作权与其载体相分离的特点,使得数码照片的持有者不能当然地成为数码照片的著作权人,其权属认定应坚持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对数码照片著作权归属采取推定的方法,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数码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泛滥。通过推定可以产生一种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事实认定结论,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有力的反证,否则应当作出对一方有利的裁判。本案中,作为刻录有数码照片数据资料的载体,也应认为是一种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当结合其他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从细节出发,综合全案得出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结论。

著作权管理办法(参照模板)

著作权管理办法 (GB/T29490-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部统一领导下,由知识产权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知识产权主

管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市场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研发中心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知识产权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制度文件 (二)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企业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维护著作权,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著作权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著作权问题的谈判。 (五)对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企业的作品创作及成果的评估,配合企业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作品创作活动中的管理,并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著作权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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