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承认股东资格

股东不承认股东资格

股东不承认股东资格

2018年10月2日

公司纠纷中有一类称股权确认纠纷,即民事主体要求确认其对某公司享有股权,具有股东资格。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股东权利,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通过股权对公司行使权利,所以实践中,通常是行为主体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股权。

当然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另一种现象,股东不承认是公司股东,要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这是怎么回事呢?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股东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股东责任。这就不难理解股东要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的现象了。其实,类似的现象还有合同当事人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所以从法律方面说,股权确认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确认股东资格,一是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那么,从法律风险方面讲,与公司进行民事或者商事交易,就要清楚相信的是公司本身还是公司的股东。

不过,良好的市场需要市场主体良好的诚信,公司对外经营需诚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也需诚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e1944598.html,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作者:张笑天 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07年第05期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牵涉到股东、公司、债权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制度范畴。认定股东资格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交易制度,又要维护公司制度,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实现。 (二)外观主义原则 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只能通过公司所公示的外在情况来了解公司,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判断,若所公示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其风险不应当由第三人来承担,这是商法外观主义原则或者说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的要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固然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更要注重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当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即一旦商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变更了自身的某种法律关系并进行了公示,则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商事事实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商事事实的存在并从事了商事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商事事实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三)公司维持原则 保持围绕社团发生的法律关系的稳定的社团法立法的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社团,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也十分复杂。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司内外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能够认定有效的不轻易使之无效。这也就要求我们对股东的资格不应当轻易否定,能够肯定的尽量予以肯定。 (四)禁止规避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各类由规避法律而引发的股东资格纠纷的事情。我們应当看到,如果对这些规避法律的行为置之不理,将会严重危及到公司法的权威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对这些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汇总-推荐

在法律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有以下二十二种类型: 一、股权确认纠纷 1、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出资); 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未变更登记);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公司与隐名股东)。 二、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2、因公司怠于变更登记。 三、股东出资纠纷 1、有关出资形式上的纠纷; 2、有关出资义务履行上的纠纷; 3、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四、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 1、章程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 2、股东对章程的意思表示是可撤销的; 3、章程的内容存在违法情形; 4、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 七、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 八、股权转让纠纷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纠纷;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1、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决议撤销纠纷。 十、发起人责任纠纷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2、公司设立过错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十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十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十五、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十六、公司合并纠纷(确认合并协议无效) 十七、公司分立纠纷(确认分立协议无效) 十八、公司减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十九、公司增资纠纷(确认无效或撤销) 二十、公司解散纠纷 二十一、公司清算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裁判规则

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规则 一、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万家裕已经取得了宏瑞公司的股东身份。 首先,万家裕已经向宏瑞公司实缴出资,万家裕打入宏瑞公司账户的510万元为出资款而非借款。 其次,万家裕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宏瑞公司章程》,万家裕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宏瑞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宏瑞公司应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宏瑞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综上,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未生效、无效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00054号。 二、虚构股东会决议向公司增资的行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他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件来源:2015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三、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公司法中如何证明实际股东的存在

公司法中如何证明实际股东的存在 一、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遵循“从严”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应得到确认,只有当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及其他多数股东也知情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才可确认。 1.区分规避法律型出资与非规避法律型出资,对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予确认。 2.实际出资不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也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虽然“世界范围内,自有公司制度以来,以出资作为获取股东资格的方式,从来就是最为主要、最为核心的法律方式,出资所引发的出资证明不仅仅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更可作为股东资格的凭证”,在审判实践中,以实际出资为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的模式也得到不少法院的认可。 3.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有明确约定,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数股东对于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知情,且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认定。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具有资合性,同时还具有人合性,在公司及公司的其他多数股东对于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单凭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即判令变实际出资人为显名股东,不仅有违公司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团体主义的原则,也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性。 4.股东资格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采纳“形式说”理论来认定股东资格,遵循外观主义、公示主义,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过程中,只能是通过公司公示在外的外观性特征、信息来了解和判断公司及其股东的情况,而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及公司之间的约定,由于没有对外公示,相对人是无从了解的,因此,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是知情的。当股东资格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等外观形式证据来认定股东资格,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司法追求交易安全、效率的立法目的。 二、认定证据及依据 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 ? ? ?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 (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该类案件一、二审主要由我院民四庭审理,本文数据均以我院民四庭审理案件的数据为准)。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具体情况

见下图: 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 (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 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③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纠纷,比如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投资人主张行使知情权等权利,该类案件数量为12件。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纠纷,比如,公司债权人请求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显名股东披露隐名股东,所涉及的显隐股东双方之间以及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该类案件数量为8件。⑤代持股被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保护纠纷,比如显名股东将代持的标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者设定质押担保,隐名股东主张股权归其所有时,所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受让人、质权人)保护的问题,该类案件为7件。⑥投资资金性质的纠纷,比如一方主张其系隐名股东,经由显名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性质是股权出资,而显名股东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此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DOC)

第一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案由提示】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某一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的确定,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4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130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131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股东资格确认案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 案件描述 原告A黄伟忠因与被告B、C、D、E、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F、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纠纷,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情况 原告A诉称:2004年4月,A与被告B等共同设立了某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A出资80万元,持股20%。嗣后,某公司全体股东委托B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之事,受让方某公司应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转账至B的个人账户后,B却迟迟未将相应款项付给原告,故原告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在诉讼中B等才告知原告公司增资及股权比例调整之事,原告的股权比例已经被调整为5.33%。2011年5月24日,经查询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原告发现所谓的增资情况。但此前原告对所谓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也从来在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签过字。并且某公司所谓的向某公司投资的1100万元在验资后即转走,公司从未进行过实际增资。此外,受让方在收购某公司股权时,受让价格也没有考虑所有增资的部分。因此,某公司的增资行为是虚构和无效的。故请

求确认A在2004年4月1日某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9年6月6日股权转让期间持有某公司20%的股权(具体持股期间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 答辩情况 被告B、C、D、E辩称:某公司设立后,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公司如从事土地开发业务,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500万元,所以2006年9月,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吸收某公司作为股东进行增资,原告对此知悉。即使原告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但是2009年6月某公司股权转让给某公司时,原告应当对公司增资知情,因此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增资的1100万元,虽然该款项在某公司增资后就转给某公司,但款项性质发生变化,系属于某公司向某公司的借款。 被告某公司辩称:某公司设立时,原告并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某公司借款80万元给其的。某公司为人股某公司专门召开某公司股东会,原告当时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也在其决议上签字。 被告F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某公司设立后,其一直持有公司109奋的股权,此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过变化,其从未知晓公司增资之事,也没有参加过有关增资的股东会,更未在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被告某公司辩称:作为股权受让方,受让人已经按照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确认书的要求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2017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股东的主体是经常会变的,但关于资格的证明要怎么办理呢?这类证明书的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办理公司注册股东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股东权的行使、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的认定等多类纠纷案件,都直接或间接涉及股东资格的确认.目前,我国许多公司运作不规范,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干股股东等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证据的运用差异极大,使得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笔者考察了多起同类型股东资格确认案的处理,并对此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使该问题得到立法上的重视,减少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过大的弹性.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同时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对公司设立和股东变更时股东的登记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在表述股东及其资格时有一个特点,即司法操作性、可诉性不强;各自的证明力及相互关系不明确,导致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 首先,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理解不同.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实际出资主义,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据此理解,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案时,就会侧重于以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来认定股东资格,而不会优先考虑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也有人认为,工商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是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股东资格的有无,应该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以股东的身份被记载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为准.另有人认为,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六项特征,否则,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等.总之,对股东资格取得条件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中对股东特征的不同选择. 其次,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我国对工商登记乃至整个商业登记没有一个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对登记的效力也未说明,但有时必须对工商登记的效力

10、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审判白皮书 股权代持是许多高净值人士选择的管理财富的手段之一,在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同时也是家族财富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大主题。近几年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近日上海二中院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对2012年至2016年审理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特推送如下: 目录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 二、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风险 三、股权代持纠纷审理的司法导向 附: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因隐名投资引发的代持股纠纷持续增长,其中不乏特定身份人员为规避法律纪律规定“持暗股”继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为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示代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护股东、公司、

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撰写本白皮书。 一、2012-2016年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概况 (一)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12年至2016年,我院审结的代持股纠纷案件共97件。从该类案件的年度分布来看,代持股相关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2年为10件,2013年为13件,2014年为20件,2015年为24件、2016年为30件,年均增长率超过30%。具体情况见下图: 图一:2012-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代持股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图 (二)代持股纠纷案件涉及类型分布 通过对2012年至2016年审结的代持股类案件进行分析,该类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①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1件。②代持股相关协议的效力确认纠纷,即隐名或显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该类型案件数量为6件。③股东主张行使股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公司股东发起诉讼的最全诉讼指引(附50个重大问题) 股东诉讼指引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便利股东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诉讼类型 (一)本指引所指股东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诉讼: 1.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 股东出资纠纷; 5.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 股东知情权纠纷; 7.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 股权转让纠纷; 9. 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 公司设立纠纷; 11. 发起人责任纠纷; 12.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3.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4.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5.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纠纷; 16. 公司解散纠纷; 17. 申请公司清算以及清算责任纠纷; (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纠纷中的其他案由。 二、股东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

地域管辖 1.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申请公司清算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其余股东诉讼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3. 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有效的,由约定法院管辖。 (二) 级别管辖 1. 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2019年12月31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 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市的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50亿以下(不包含本数)的一审案件,以及对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 3.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非给付之诉性质的股东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三) 仲裁管辖 争议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股东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提起股东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股东诉讼的诉讼主体 原则上,股东诉讼应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

司法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解析

2005-2010年司法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0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_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_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_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_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_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_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_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_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_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_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考点】出资方式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_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_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_本题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八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24000元,且只有股东乙用货币出资,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四千元而不是二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二万四千元,本题中的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五万六千元,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四万元,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_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_可见,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项错误,不当选._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_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_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_《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_可见,自然人既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设

关于股东资格认定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股东资格认定 内容提要: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律的不尽完善,实践中公司法运作不够规范,如何认定股东资格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本文进一步阐述了股东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思路,并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关键词:股东利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一引言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在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可能因此发生争议。二、认定股东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及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难的原因,除了公司法缺乏明确的定义,公司法论著定义不一致外,(注:参见江平、方流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137页;参见毛亚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122—127页;参见刘瑞复著:《中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参见漆多俊著:《中国公司法教程》,xx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主要是因为股东在公司的设立和转让出资时的不规范操作。比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有的实际出资了,但是没有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有的虽然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但是从未履行股东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如此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在法律上的要害是,有 1 / 12

民事起诉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民 族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_ 小区 ________ 号楼 _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I区 _______ 路 ________ 号________ 座________ 层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 ,民 族________ ,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_ 小区 ________ 号楼 _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冒用原告信息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撤销被告公司中有关原告信息的内容,确认原告不是被告公司股东;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为被告原始股东。原告并没有设立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履行过出资义务、未参与被告经营,因此原告并非被告公司股东。被告公司与第三人将原告登记为股东,给原告带来很大的困扰与麻烦。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显示股东身份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 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

股权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汇总

股权纠纷处理案例汇总本文计5.08万字,共10篇

目录 股权纠纷处理案例汇总............................................................................................................ - 1 -(一)、常见的股东纠纷案例类型及处理方法...................................................................... - 3 -(二)、公司并购实务中的七大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 - 15 -(三)公司股权纠纷案.......................................................................................................... - 20 -(四)股东之间关于股权争议解决...................................................................................... - 38 -(五)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 39 -(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43 -七)、股权转让欠款纠纷案例 ................................................................................................ - 47 -(八)、离婚时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怎么处理........................................................................ - 49 -(九)、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39个问题及解决方案.................................................. - 49 -(十)、有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 60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诉讼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xx,女, 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监事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xx区南四西路西街北三巷2-16号 电话:139101xxxx 被告: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x层B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进电话: 第三人:陆xx,男, 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无业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xx号,电话:13146209xxx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陆xx名下的1%股权归原告蒋xx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将陆xx 名下1%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到原告蒋xx名下;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路(二段)78号院131号楼1层,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4楼B区9号。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并已实际出资到位。工商档案上登记的股东共三人,分别是蒋xx、王x进和陆xx,其中蒋xx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万元整,王x进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万元整,陆xx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整。 2007年5月初,原告蒋xx女士因业务发展需要,准备设立一家新公司(即其后的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因原告工作繁忙且经常出差,无法亲自出面办理,便委托当时的助理被告陆xx先生代为办理。被告在办理过程中,告知原告,该公司的设立注册事宜,不可以委托个人办理,必须是股东之一的自然人亲自办理。为实现xx公司早日注册成立,原告自己出资1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代持1%股份,让被告以股东身份办理xx公司的注册事宜,并约定被告离职后将股权转回给原告。后被告从xx公司离职。 被告离职后,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将xx公司名下的股权转回,但是被告拒不予以转回。现原告请求贵院确认被告名下1%的xx公司股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该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案例】 1998年12月,B公司与A股份公司订立协议书,约定:A公司为了发展股东,扩大筹股,要求B公司作为股东入股,以扩大影响,B公司把为A公司制造的两台大型电力变压器的全部货款计400万元作为入股股金,但该文不具法律效力,仅供A公司对外宣传用。某审计事务所在没有对电力变压器进行实物估价的情况下,以B公司的函件验证其出资400万元,并在当年的公司章程上予以记载。嗣后,B公司并未向A公司实际交付变压器,亦未实际出资入股。2000年A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本年度年检报告书中,将B公司列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栏中,记载其应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实缴出资额400万元。2001年3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B公司未作为股东参与对A公司2000年度的利润派送分红,修改后的A公司章程的股本构成中亦没有B公司。随后,在A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200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以及股东大会讨论变更公司董事长的会议,B公司均未作为A公司股东参与。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电费,被电力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450万元,并要求B公司在其虚假出资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电力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由A公司偿付电力公司电费及违约金。 【解析】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但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事实上,认定股东资格要依托多种方式来证明,是证据证明力比较综合使用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

公司法股东权利与义务

公司法-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公司代替个人的趋势不可遏止,为了适应快速社会发展,了解股东的权利,明确股东的义务,对我们的步入社会大有好处。本文简单探讨维护股东自身权利、新公司法对中小型股东权利的保护、不滥用股东权力、积极履行身为股东的责任,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问题。 关键字:股东权利,股东义务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公司逐渐代替个体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投资,尤其是大量的市民投身于股市的今天。股东作为股份制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人,我们是有必要了解和探究的,我们迟早步入社会,而我们中的不少人甚至可能成为股东,所以了解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未来我们融入社会。 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总则第四条所述,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权主要权利以及其他等权利。 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股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其红利;股份有限公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此权利是股东的基本利益,是股东不可缺失的利益来源。 参与重大决策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这有参与了重大决策,才能最快最具体的了解公司情况,

积极应对。 选择管理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酬薪。 另外股东还有查阅权,是类似于知情权的一种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和。股东可以要去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议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除外。出去全体股东的自愿,也可以排除以上分红标准及优先出资标准,即采取其他的方式而不按照比例分红。 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提议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等权利。 股东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根据股东的大小,占据股份少的中小型股东常占据不利的位置,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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