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

查监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六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移送接收手续等材料入卷存档: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九条特殊物品以外的其它涉案物品,自取得之日起三日内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案部门不得由原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条办案人员提取的涉案财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给本单位保管责任人,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开展鉴定、辩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办案部门对下列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后,再存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一)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特征后封存。

(二)小件零散物品、贵重物品,应当在提取时当场装袋封存,由办案人员和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

(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特征进行封存。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后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行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帐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帐户。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办公室对涉案物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办案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案事件系统涉案财物模块。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财物,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使用、归还的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涉案财物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六条需要对涉案财物处理时,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或市局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法制部门出具《涉案财物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属于国家规定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八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烟草、食盐、种子等属于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事业收兑、收购,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九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珍贵文物、珍贵和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无偿交由专管机关管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并将移送接收手续和证明,抄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条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需要拍卖、变卖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或诉讼终结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且对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危害的假冒伪劣物品,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提交技术鉴定或者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无价值、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拍卖的涉案物品,由办案部门登记造册,制定《拟销毁物品清单》,组织销毁涉案物品工作。办公室、法制部门应当对拟销毁的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核对,监督办案部门进行销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对应当销毁的淫秽书籍、光盘等具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涉案物品,经改变物品的物理形状、属性后,可作为生产原料的,办案部门在办公室、法制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作为生产原料变价处理给生产企业,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危险品等涉案物品的处理或者移交,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时,涉案财物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办案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按时移送。

未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结案时未对存续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需要将财物退还原主的,应当将意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退还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应当退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应当提出意见提交法制部门审核后,

报请分局领导批准。退还财物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并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持有人、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办案部门应当通知其在六个月内领取;持有人、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告知其认领。在通知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由装财部门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决定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因查不到财物所有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长期未抓获,案件无法办结,涉案财物长期保存在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可以提请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要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和监督,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专项审计的范围;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会同纪委、法制、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此规定自2013年6月1日施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各种用具物品和办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实物管理,采购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价值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设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全面统一管理,按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分设帐薄进行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要同步建立使用台帐,各部门必须设立一名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进行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第六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各部门提出采购要求,报综合部(资产管理员)审核,综合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判断是否同意购置或加注意见,如需采购,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综合部管理部上交申购单给采购人员采购。 第七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采购的资产由采供部和综合管理部依据《物品采购申请表》联合验收,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对验收合格的物品填写《入库单》,记入库存;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入库。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发放:发放固定资产时,须经相关申请的方能办理,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失窃或损坏的,必须按规定(资产的50%)赔偿。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发放低值易耗品时,综合管理部根据现有资产情况及消耗标准确认是否超标并加注意见,领用人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须分别在《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第十条办公资产使用人离职时,须将办公资产移交或归还所用办公资产,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方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登记与转移: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统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确部门使用人管理责任。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转移资产到使用人名下。部门固定资产出现遗失、损毁的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经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在系统处理相关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综合部资产管理员依据《低耗品出库单》,分设(部门个人)进行登记出账。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确认已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废,相关部门同意后仓库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经采购维修组确定无维修价值后,方可报废。 第十五条资产的盘点、检查 1、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将清查盘点情况报综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 6、对鲜活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10、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 11、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2、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13、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14、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

15、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16、各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7、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18、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财产管理规定财产管理规定

财产管理规定财产管理 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财产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

企业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办法 二、财产管理规则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A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例B 五、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六、财物盘点制度范例B 七、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八、不动产管理规定 九、设备管理制度 十、工具管理制度 十一、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几点建议(精)

中国工商报/2007年/10月/25日/第A03版 研究思考 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盛秦岭 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工商部门罚没物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在罚没物资的保管、处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责不清,缺乏统一管理。二是标准不一,缺乏有效规范。三是出口不畅,缺乏明确界定。要解决罚没物资管理上出现的各自存放、高度分散、物品易损、管理困难等问题,应当借鉴北京等地的做法,统一制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规定,实现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形成从罚没物资入库、保管到处置一整套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硬件保障,设置统一库房。要对罚没物资进行规范化管理,首先应当设立用于存放罚没物资的专门仓库,该仓库由县(分)局、所二级组成,分别保存、管理和处置由县(分)局罚没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收的财物和由工商所以县(分)局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收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罚没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将以往积累的罚没物资进行核对后登记造册,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明确分工,规范流程,做到权责清楚。依法制定《罚没物资管理办法》,规范罚没物资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办案部门、保管部门、监督部门在暂扣、罚没物资管理中各自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使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三是完善入库管理。确立一名库房管理人员,由其建立罚没物资专用账簿,对入库财物的入库时间、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准确登记,登记入库物资的来源、增减变动及余额,定期审核、汇总、移交、结转,保证罚没物资的财物相符。同时,根据罚没物资特点,按照资产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需变价处理的的物资、需销毁物资、需退回的暂扣(封存)物资等等,并对其流向进行记录。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暂扣,抽样取证,收缴,没收,代为保管等方式提取的财物.近几年来,全国各级管理机关为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作出了不少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也为规范管理进一步深入探索,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涉案款物"清理活动和"两个违规"专项清理工作,两项清理工作均取得了实效,但从清理和审计实践的情况看,目前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在对涉案财物的收取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取环节存在的问题:收缴行为不规范.表现为使用非正规票据甚至打向条或不出具任何凭据;正规票据错位使用;当场不清点扣缴款项,到单位后又不及时解交单位财物人员,形成糊涂账,此类情况多发生在现场查获的赌博案件和经济案件中.获取涉案财物途径不规范.表现1:先收后裁.大多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行政案件,罚款标的较大,违法者往往有不少是外地人员,为了保证将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落空,常常是未裁先收.表现2:强令缴付赔偿费用.多发生在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损害的治安案件中,为了保证事故,案件的顺利了结,强令行为人预先缴付赔偿费用.表现3:立案前对财物采取法律措施.多发生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在案前调查过程中对发现涉案财物先行予以扣押,查封,冻结,以保证案件"圆满"办成.2.具体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保管措施不到位,扣押的物品遭受损害现象时有发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交通肇事案件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扣押或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及其他物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得到处理甚至无法处理,日积月累形成较大批量,经日晒风吹雨淋而遭损害.经初步调查,本地区仅滞留在基层公安机关的各种机动车几千辆,不少已存放多年,车辆生锈,设备已经被拆空,变成废铁.管理制度不到位,漏洞较多.在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未确定专人保管,不少都滞留在办案民警身上,不及时上交单位集中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收取的待处金,因要随时发放给当事人,处理民警便随身保管,不上交单位集中保管;有的单位涉案款物没有登记明细账,立了案的涉案款物在执法前五种台账中就有登记,其他的则另外保管,甚至连明细账都没有,导致时间长了连涉案财物的来源都说不清.此类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所有单位收取的各类案件待处金,保证金必须上交上级财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但许多单位不能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专户专项管理制度,将款项滞留在办案单位内部,如案件扣押款,各种性质的损害赔偿费用,收取后不能按照规定将收取的涉案款项上缴市局财务科,由各单位财务内勤民警保管,或者被办案单位另设账户保存,不遵守相关制度.混同于正常经费,坐支挪用.部分财务状况差的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易发生将涉案款项与正常的经费收支混合管理,混淆使用,垫支,挪用于单位日常经费支出中.3.处置环节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该及时处理的不及时处理甚至不处理.如少数民警对赃款赃物,损害赔偿款迟迟不发还,不交付,对违法犯罪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上缴,不退还,长期"保存"在个人身边.进退两难,不处理.有的涉案财物由于各种原因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进行处理,如有的无主财物,当事人弃置的机动车(有的还能使用,有的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撞烂),难以办结的案件中的财物,由于难以办理号牌,使用价值不大等原因,基层公安机关很难做出妥当处理.有的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由于技术,经费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及时销毁.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仅限于上述情况,更有需要大力加以防范和查处的深层次问题,如少数民警或单位挪用,占有甚至私分涉案财物;把对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谋私的手段,在调解过程中克扣赔偿费用或接收当事人给予的"回扣",甚至诈取当事人赔偿费用;少数基层单位利用扣押,代收等办法形成变相"小金库",以此"蚀食"利息,或者多扣少发强拉"赞助",敲诈勒索甚至滞留的本金做虚假发还手续等等,既亵渎法律的尊严,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导致公安民警违法乱纪甚至走向犯罪.二,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单位领导主观上存在"重创收轻管理"的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赔偿方式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公司财产管理规定 (一)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中所列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科目者,有关事务处理均悉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房屋及建筑物:指公司自己购置的,产权属于公司所有的不动产; 2、交通设备:小轿车,客货车等; 3、事务设备: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收银机,电话交换机,数码相机,音响,电视机,影碟机,DVD,电脑服务器,条码阅读器,投影机,空调机等),家具设备(办公家具,办公桌椅等)和通讯设备(电话,移动电话等); 4、低值易耗品。 (三)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如能获得其他资料者属于资本性支出,否则应列为利益性支出; 2、资料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于资本性支出,否则即为收益性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的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其金额在2000元以下,列入低值易耗品,否则应作为收益性支出; 4、凡为维护财产的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作为收益性支出。 (四)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1、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年限由公司财务部在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年限范围内自行确定。对于使用年限届满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者,可以不提折旧。 2、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在领用后的使用月份中平均摊销。 (五)资产的购置 1、添置资产的部门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批准后方能购买(对于价值较大的资产还需报总经理批准)。 2、新购置的资产验收后,应分清资产的性质,记入相关的办公用品登记表供备查。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立即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经管理部门签章后,一份送公司财务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一份由营运部留存,另一份由行政人事部留存。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行政人事部,营运部应在辅助帐簿记载。 (六)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管理部门:各部门,各直营店应对本部门,本直营店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管理责任,保证本部门,本直营店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部门经理,店长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所管理使用的财产负完全责任。 (2)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使用单位管理,还应按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编号顺序编号。 (3)日常维护:各部门(直营店)必须保证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对于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采取必要的措施。 (4)移交:各单位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溆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三条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四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六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实行书面申报。 第七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第八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动产。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四)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我局与买受人结算。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移交和处置情况存档备案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资产管理制度89295

《资产管理制度》 一、本办法所称资产系指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存货及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器械、食堂设备等,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物品,包括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二、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内部转移、报废、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送、 盘盈、盘亏等应履行登记和报账手续。 三、实物管理部门 公司所有实物资产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电气设备由公司综合部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机器设备、工具设备、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所有物品档案材料应在采购完成后即时归档,由档案室管理。 (四)、财务部指定专人就公司资产进行汇总管理,应汇同公司综合部定期进行盘点,并就盘点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财务部不定期派人抽查。 (五)、资产核实是财务部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资产登记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综合部统一管理,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并粘贴标签,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形成“固定资产年度盘点表”存档被查。 其他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材根据每月各部门需求进行申购,购回后综合部要指定专人管理,并按明细建立资产台账,登记其进、销、存的变动情况,每月至少盘点一次。 五、固定资产购置及登记 (一)、购置手续 业务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按审批的标准、数量,有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执行。购置后由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验收签字,报财务部结算。 (二)、登记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

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

公司财产管理制度样本

财产管理制度 一、概述 ( 一) 、为加强公司财产的购置、保管、使用和维修的管理, 规范相应程序, 制订本制度。 ( 二) 、本制度所规定的财产指公司办公事务所必须且具有耐用性的物品, 交通车辆的管理另行规定。 二、公司财产的范围和管理 ( 一) 、财产的范围 家具类——办公用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及相应附属物等。 仪器用品类——U盘、电话机、 MP3、计算器、移动式硬盘、台灯、软盘以及工程测绘、制图用具等。 机器类——电脑及配套部件、打印机、传真机、影视器材及其它办公用机器等。 其它类——饮水机、书画、装饰陈列物、花卉盆景及其它办公用管理品。 ( 二) 、财产管理的原则: 惜财节用, 使用人负责保管维护, 申购有计划, 领用有登记, 管理有程序, 维护有记录, 报废有依据。 ( 三) 、公司财产应当办理登记并编号, 登记由总裁办负责, 财产使用部门予以配合。总裁办与财务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对财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 三、物品购置 ( 一)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购置有关物品, 应当出具物品申购计划, 详细说明所需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预估价额, 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 经总裁办审核, 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方能采购。 ( 二) 、物品采购由总裁办负责组织进行, 经过综合比价确定供应商, 择优采购。总裁办制订供应商目录作为综合比价的依据。 ( 三) 、采购应自总裁办收到经批准的申购计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宗物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采购到位的, 向申购部门作出解释, 及时订购并跟进落

实。 ( 四) 、采购回的物品须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并做好财产登记。申购计划应作为附件, 在报销时一并提交财务部。 ( 五) 、凡未按照申购审核程序擅自采购的, 有关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四、保管与领用 ( 一) 、购置回来的物品在验收入库后由总裁办指定专人保管, 领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填写财产保管记录表。 ( 二) 、保管员应按照物品类别制作台帐, 详细填写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单编号及日期、领料单编号及领用部门和领用人。 ( 三) 、物品分部门领用和个人领用, 部门领用是指本部门共同使用的物品, 如电脑、打印机等; 个人领用是指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 如U盘、桌椅等。部门领用的物品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个人领用的物品由个人负责保管,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四) 、领用应经过审批, 申领人填写领料单( 属部门领用的, 由部门负责人填写) , 交由本部门负责人核准, 然后交总裁办审核决定是否同意领用。 ( 五) 、使用保管人应当爱惜并妥善保管公司财产, 若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将所用物品交还总裁办, 登记于财产保管记录表。个人领用的物品随个人调入其它部门的, 登记时应注明接用部门, 在其调出部门的财产登记表上予以减少, 在调入部门的财产登记表上予以增加。移交时由总裁办派人监督, 应查看移交物品的品名、数量是否与领用登记相符, 发现物品损坏、遗失的, 使用保管人应当赔偿。 ( 六) 、使用保管人领用物品时, 以前曾领用同类物品的, 应当以旧换新, 没有移交旧物品的, 不予领用。 五、维修和报废 ( 一) 、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坏需维修时, 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财产请修单报总裁办审核, 总裁审批后由总裁办安排专人维修。 ( 二) 、财产请修单的预估金额超过元时, 应在总裁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扣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 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第5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

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第6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7条 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 第8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指定部门作为案件财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案件财产的统一管理,并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专门的存放场所,对案件的集中保管。案件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个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计提年限净残值率 1、房屋建 筑 20 3 -5% 2、办公机器设备 5 3-5% 3、其他设备 5 3-5%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财务部直接对房屋、建筑物及计算机设备、办公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管理。 各具体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可以计算机表格形式存盘),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申购单”,由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后,由部门经理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填写固定资产“订购单”,报经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

3、固定资产收到后,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检验报告”及“验收单”,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填写“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一份交使用部门贴在相应固定资产上,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由资产管理人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台帐(可以计算机表格形式存盘),落实使用责任人。 六、固定资产的转移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第二联送交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经理、生产部门经理、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台账做固定资产减少。 4、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报废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九、固定资产编号

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

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 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工商管理、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将收缴的非法物品,浇上汽油在公共场合付之一炬,看着这些非法物品化为滚滚浓烟,人民群众拍手称快,领导干部的脸上也露出了胜利的微笑。不可否认,对于这种曾经给违法经营者带来超额利润,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非法物品进行公开销毁的政治导向和象征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在环保理念逐渐成为全人类的时尚的今天,这一把火所带来的负面暗示意义,更不能不承认在还有上千万的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农民的过度里,这一把火给他们所带来的精神摧残。事实上,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政治化的任性和无法可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乃至于危害远不止这些。因此,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不管食对于国家今后的立法,还是环保意识的张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罚没物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一)罚没物品管理立法滞后 尽管早在1986年财政局还制定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管理办法》,对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没收的物品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该办法的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统一管理机构,制度设计不科学,立法理念落后,致使该办法不能完全落实和实施,且至今20余年,已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执法实践的需要。1996年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对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没收决定的实施往往比较严谨。但关于罚没物品的处置仅有该法第五十三条有所规定,给出了销毁、拍卖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种方法,由于过于简单、原则化而不具有操作性。 (二)没收与处置权不分 执法实践中遵循着“谁没收,谁处理”的原则,即由作出没收物品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部门来处理所没收的物品。这种没收和处理部分的现状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 第一,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部门对没收的物品随意处理,丢弃甚至损毁,造成本应上交国库成为国有财产的没收物品实质上被损坏和流失。如2000年8月,某海关查扣纸制纸盒1600箱,纸杯40箱,白卡纸2吨,存放至2003年3月仍未处置,存放时间长达近3年。由于仓储条件简陋,通风、防潮条件差,产品过期、过时、货物已基本没有使用价值。 第二,一些部门对没收物品保管不善,没有严格的没收物品登记制度、移交制度,使大量的没收物品被人私拿乱用,甚至通过非法途径返回违法经营者手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