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73号)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8年12月18日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从业单位负责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员、装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确定。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于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采取应急排险、应急治理或者常规治理工程等治理方式。地质灾害常规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其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鼓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信息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提供便利,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

第十条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建相关单位或者协调确定受益单位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对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指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协调组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督促参与建设的从业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二)组织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三)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包,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程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五)组织开展工程勘查、设计的评审和工程验收,并对评审和验收结果负责;评审和验收结果应当报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勘查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针对地质环境条件、致灾地质体特征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工程勘查设计书或者勘查方案,其中,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以合并勘查阶段。

(二)勘查工作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委托书、勘查合同以及相应阶段要求;各项野外工作应当进行现场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复核;勘查成果应当准确、可靠。

(三)参加设计交底、相关重大设计变更、现场验槽、单元工程阶段性验收、质量事故分析以及工程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在施工期间验证已有的勘查成果;当出现重大地质勘查结论变化时,应

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组织补充勘查。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勘查成果和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开展治理工程设计,其中,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可以合并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设计;对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相关的设计报告或者设计说明书。

(四)负责设计交底、过程设计服务,参加现场验槽、单元工程阶段性验收,质量事故分析以及工程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在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说明其技术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并提出质量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率应当满足施工合同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二)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质量检验制度,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负责返修存在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四)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对危险性较大的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体系、人工挖孔桩等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不得设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爆破、土石方等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确需分包的,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施工总包方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方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总包方应当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或者说明书,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因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或者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地质灾害治理主体工程类型、结构、数量以及位置和范围的调整,需要对工程的安全性重新复核论证的;

(二)变更项目增减投资预算比例大于施工合同价的 10%(含)或者增减投资预算总额大于 50 万元(含)的。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监测周期包含施工期以及初步验收后不少于一个水文年。设计文件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的,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监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建立与项目规模、专业相适应的监理机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二)组织设计交底,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工程开工报告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核查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设备到位情况、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情况、设备合格证书和施工技术档案情况。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督促

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十九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试验检测等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成果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监理规划等技术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以及合同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压缩工程勘查、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提供虚假的工程资料;不得代签有关工程资料。

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真实、完整记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资料,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符合《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资料汇交,从其规定。

第三章验收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进行。工程的试运行期为初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个水文年。试运行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试运行期自修复合格后顺延一个水文年。有特殊要求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在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勘查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实体工程现场及技术资料、检验试验

结果报告,以及相应检(监)测记录、施工与监理总结报告、施工过程影像、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以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国家对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标牌公示制度。标牌应当注明工程名称,主要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使用期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建设、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需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责任范围。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单位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确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管理维护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对工程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保护,并形成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章应急排险和应急治理

第二十九条出现和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后,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应急调查,并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治理方案建议。

第三十条经应急调查后,认为可以通过清坡、简单支挡、填埋裂缝以及修筑截(排)水沟等简易措施消除危害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应急排险方案,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应急排险方案组织具有地质灾害治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处置。应急排险措施的工程造价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控制在 10 万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经应急调查后,认为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规模较小,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应急治理消除危害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应急治理设计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应急治理工程的工程造价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控制在 50 万元以下。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规定实施,但可以简化有关程序,合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会同省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等制度;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或者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辅助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协助、配合做好土地使用、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工作;

(三)协助处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中发生的相关纠纷。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并将第三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报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以采用资料审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以及检查、在线监控等方式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从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与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从业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举报和投诉。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

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的,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勘查、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查单位的各项野外工作未进行现场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复核的;

(二)设计单位在明知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变更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说明其技术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并提出相应质量保障措施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以及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的;

(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千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监理记录的。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干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二)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三)接到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受理或者未依法处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所称的特殊情况,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其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参照本办法做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责任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唐计生(矿长) 副组长:任德珍(总工程师) 成员:付成东(防治水副总)唐计中(生产矿长) 师安平(安全矿长)靳立全(通防矿长) 张俊鹏(机电矿长)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科长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地测科: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矿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

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每月(非汛期)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汛期(每年6月至9月)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每月对回采的地面区进行巡查一次。 2、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对比和观测。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根据地测科划定的危险区,由办公室牵头要书面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 2、矿办公室要书面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矿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在各村设置业余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有关基本知识,辅助日常的监测。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1.2016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docx - 国土资源部

附件 2016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深入查、全面防、重点治”的原则,深入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四大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提供更加可靠的地质安全保障。 2016年,全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新体系,科学构建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新制度,探索创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新机制;完善省、市和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体系,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控能力,地质灾害灾险情有效处置率达到100%;通过综合治理和避让搬迁,减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20%,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5万人。

二、重点防范时段、区域 (一)防范时段。5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梅汛期和7月下旬至9月下旬的台汛期,是地质灾害易发期和重点防治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发生强降雨至雨后48小时的时段,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 (二)防范区域。全省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69个县(市、区)的低丘缓坡开发区和山区公路边坡、旅游景区,重点巡查区,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建工程、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和小流域沟谷沟口等,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地段。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灾体系建设。 1.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的方针,以基本消除威胁人数大于3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人员伤亡地质灾害发生和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风险为目标,科学谋划“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完成省级、11个设区市和69个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并启动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作用。 2.着力加强基层防灾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

水产品质量安全方案

水产品质量安全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办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全覆盖、无缝隙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经研究,现将2013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率先跨越、宜居”的总体要求,切实把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源头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水产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水产品消费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二、工作方案(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群

众监督体系定期组织镇街水产品安全工作人员、村居水产品安全协管员开展业务培训及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协管水平,建立健全全覆盖、无缝隙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镇街联动机制加强对镇街水产品安全业务指导,落实职责分工,主要针对水产养殖源头的监管工作。(三)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1、建立水产品安全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例会,定期交流、讨论和部署水产品安全重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产养殖环节出现的问题;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季度工作目标。2、签订水产养殖安全责任状:由区海渔办与各镇街海渔(水技)站、已获无公害产地认定及规模化养殖场签订水产养殖安全责任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1、完善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养殖生产三项记录制度,严格各项生产操作规程。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 与财产安全,紧紧围绕队总体工作思路,推进全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局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体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队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队长为一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公 司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全队所有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队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由安全质量部牵头,其他单位配合制定一队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 纳入一队总体战略发展规划之中,实现安全生产和一队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条队属各单位应积极沟通,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 先进技术,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提高本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属各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和管理,安全质量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任由主要负 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队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销售团队管理 风险管理 安全保障体系构建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工具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一般安全规定: l、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要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及机械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专人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7、施工现场要设置必需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选择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备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及动力、通讯路线和其它临时工程,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产、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活动板房为7m,铁皮房为5m,临时炉房、发电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之间净距不小于15m。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管 理(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通用版) 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程序 广西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 (DB45T618-2009) 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是关系到整个治理工程是否能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应做好如下工作: A.要对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否执行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进行检查。 B.各施工单位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包含有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外,对抗滑桩竖井开挖、危岩清除、高边坡施工等还应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每日上工前有安全培训记录和安全交底记录、施工期间应有安全检查记录。

C.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场地地处高危险区域,应有针对性地编制有雨季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特别对泥石流沟道内施工、高边坡下施工、危岩体附近施工的必须编制两预案),对上述预案未编制或编制不合理的可要求其停工完善后再复工。 D.施工期间应加强对地质灾害体的安全检测工作,业主代表要检查个施工点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和监测员,是否有安全检查记录和监测记录。 E.应要求施工单位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F.对施工中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关文,全面落实《xx县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程监管,分段监控,群防群控,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通过建立完善监管责任制和监管网络,加强和完善各种监控机制,强化责任,加强水产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逐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的鱼药、饲料的违法行为,提高水产品安全系数和水产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能力,确保全年无水产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事故。 二、工作责任 1、建立和完善水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网络。层层建立责任制网络,做到责任分明,职责明确。 2、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办公室是本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要经常过问水产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3、积极开展水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采取办宣传栏、橱窗和印发宣传资料、上街宣传等宣传方式,宣传和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4、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开展水产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计划、方案、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小结以及水产品检测、检疫、统计数据等信息要及时向市水产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保证水产品安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和畅通。 、积极推进健康养殖模式。主动开展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扩大无公害水产品和养殖示范基地范围和面积,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 6、加强鱼类养殖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养殖生产记录”、“养殖用药记录”、“产品标签”三项制度。 7、加强水产品源头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鱼药、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严格控制违禁鱼药、饲料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与使用。 8、认真落实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办证条,对外地购进的苗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9、认真落实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开展水产品的检疫和检测工作,在通羊城区内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路基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路基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材料 一、基本知识: 1、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和所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遵章守纪,服从指挥,规范作业。 2、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测,获得检验检测合格证后再投入使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 5、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都应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6、非专职驾驶员严禁开车,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7、施工现场一切安全设施装置及安全标志牌,禁止随意拆除或移动。 8、禁止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在危险区通行及停留。 9、如有违章指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条件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10、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证件。 11、不准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相符合的车辆。 12、不准驾驶安全装置有故障的车辆,机械车辆不准带病运行。 13、不准开“疲劳车”、“英雄车、冒险车、麻痹车、赌气车”或司机带病驾驶车辆。 14、不准在开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5、不准超装、超高、超宽、超长装载货物。 16、自卸车不允许人物混载。 17、驾驶员必须遵守行车、停车、超车、倒车、会车以及各种路

况下限速的规定。 18、车辆保养、修理必须定期进行,严禁机械车辆带病运行。 19、工班长要做好工人的“三工”教育工作在班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并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日记。 20、作业队带班人员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专项安全员。 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三工”教育工作和记录。 2、组织工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做好班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消除危险源。 3、自觉接受分部、项目部以及监理、业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危险源,本班组不能解决的危险源要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工程任务,有权拒绝施工,待问题解决后复工。 5、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发现危险源和不及时消除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三、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班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同时有责任劝阻和纠正他人违章行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持证上岗。 4、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建议改进,对强令冒险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越级反映。 5、因违章操作,冒险蛮干或不听从指挥而造成事故者,承担直接责任。 四、路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 各 种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目录 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4、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5、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管理制度 6、地测防治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7、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8、岗位责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程》,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

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无论是对于动、植物来说,还是对于人类而言,水都是生存下去必不可少的一类物质。尤其是对于水生物来说,水系统更是它们的赖以生存环境,将直接决定水生物的生存时间。过去,由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工业生产污水、生活废水等,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道中,从而造成部分水体的污染。在水循环作用下,有害物质逐渐汇入江海湖泊,进而造成整个水系统的污染,不利于水生动、植物的正常生长。在污染严重的水域周围,不仅对水生物的生存安全造成影响,人类的身体免疫系统也会受到相应损害。所以说,加快解决日趋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除此以外,石油开采过程中的漏油事件、养殖业管理不规范以及人为活动对水系统自我调节的破坏等,都会造成海洋生态的破坏,进而导致水产品质量下降,加大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难度。 2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为了方便水产品管理工作的开展,我国逐渐建立起了相关的法规制度,从而使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化与合理化。值得注意的是,法规的制定必须与市场实际发展相适应。随着水产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相关法规的建设上也日趋完善,但就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依旧无法保证各项法规的有效执行。 3 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制度的执行,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提供保障。无论是工作人员职责的划分,还是管理部门职能的发挥,都会直接影响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 3.1 职责划分不明确:随着水产品管理机制的不断调整,各部门职能及工作人员都发生了较大变动,从而使得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及时抢占市场,一些养殖人员就会在饲料中添加化学药剂,从而实现对水生动、植物养殖周期的缩短。 3.2 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就我国水产品管理法规的制定来看,部分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到位等,是导致水产品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比如,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遇到养殖人员的抵抗,但由于执法时强制性较低,从而使得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受阻。同时,资金不到位、管理松懈等,也是造成水产品行业风气紊乱的主要原因。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1)建筑工地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和施工现场轮流安全值班制,落实安全责任制。施工管理人员必 须执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交底及注意事项。 (2)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对道路、临 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 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必须设置安 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 (3)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做到现场材料、构件堆放整 齐稳固,堆放不得超过限定高度。严禁靠近防护棚、建筑物墙壁堆放。对油漆及有害物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仓库,做到现场文明整洁。 (4)组织职工管理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班 组每周一为安全活动日。利用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 工安全生产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工人进场,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JGJ46-2005)安全技术规范,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照明用低压的确定,并有检查验收记录。 (6)对于脚手下架搭设、塔式起重机、井架的安装必须有方案 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安全网拉设、"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完成后,经项目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经常检查 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7)施工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和关心所施工区域内 的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纠正。专职安全员要深 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 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分库存放,通风 良好。对配电室、木工车间、仓库、施工作业层、生活区域设消防 灭火器,专人保管使用,并挂设警示牌。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简易版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简 易版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应用在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安全管理目标 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施工机具设 备运转良好,无刑事案件发生,无火警事故。 2、安全保证体系 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安全保 证体系,领导挂帅,设立专职安全员,全员参 与,分配职责,层层把关,细化指标,形成安 全管理网络,依照制定的安全监察实施程序, 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进行风险抵押,预防为 主,着重加强监控力度。安全保证体系框图见 后附图。 3、安全技术措施

(一)清理场地 场地清理中砍伐树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伐树前,应将周围有砍伐作业的灌木和藤条砍除,并选好安全躲避的退路。 (2)砍伐较大树木时,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为使树木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 清除淤泥时,应先排除积水,测定淤泥深度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清淤。 (二)土方工程 1 人工挖掘土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 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 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

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报告程序 (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 (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 第七条速报内容

浙江省温州山区滑坡地质灾害特征及治理对策分析..

浙江省温州山区滑坡地质灾害特征及治理 对策分析 摘要: 温州市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每年的6--9月份,由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极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给当地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介绍温州概况和温州滑坡灾害特征既危险性评估,简要阐述目前滑坡的治理方法。 关键词:温州;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评估;防治措施 Abstract: Wenzhou is located in southeast coast of our country,between annual June and September,heavy rains brought by the typhoon easily leads to collapse,landslide,mud-rocks flow and other geological disasters occurred,which cause serious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and constraint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some certain.Introduce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wenzhou landslide disaster features and risk assessment, briefly describe the present landslide control methods. Keywords: Wenzhou; Debris flow; Geological disasters; Risk assessme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1.研究背景及意义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作用(自然的,人为的或综合的)而使地质环境产生突发的或渐进的破坏,并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件或现象。对于地质灾害的分类,有不同的角度与标准,比较复杂。就其成因而论,主要由自然变异导致的地质灾害称自然地质灾害;主要由人为作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称人为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区的地理或地貌特征,可分山地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平原地质灾害,如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我国由于地理位置和地质构造的原因,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问题一直比较严重。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种基础工程建设与日俱增,由此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灾害损失同益加重。因此,防灾减灾工作在当前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提高人们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就必须对地质环境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和评价,以保护环境,促进人类社会更好的发展 温州市地处我国黄金海岸线中部的浙东南沿海,地理位置优越。众所周知,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市民营企业发展迅猛,同时也带动了整个温州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着经济发展,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相应的地质环境也不断恶化,同时,由于温州市人口密度大,地质结构和地理环境复杂,又经常受台风及其带来的强降雨影响,因此导致当地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尤其是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造成的灾害损失也相当严重。例如,仅在1999年,温州市区及周边共发生地质灾害数千处,死亡52人,重伤300多人,轻伤2000多人,压毁民房1200多间,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半年总结-最新范文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半年总结 上半年以来,为切实做好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18年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我市开展各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为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水产科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基层单位人眼为成员的市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项工作开展。 (二)制定各项工作、工作。 为做好2018年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我局分别制定了下发了《2018年市渔业工作要点》、《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快检实施方案》等文件。其中《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监管重点、监管任务、重点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2018年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和

工作要求。 (三)惯彻落实2018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2018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3月31日,我局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会上传达了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宫成全副厅长在会议上的。并根据会议精神,就今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一是加强养殖生产全程监管,不断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检;三是强化检打联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四是开展隐患摸排,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四)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5月8日-10日,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对规模化的水产苗种繁育场、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养殖大户等,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规定》要求,督促养殖单位对养殖生产投入品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全面规范养殖生产“三项记录”,坚决打击购买使用禁用渔药的违法行,着力推进生产健康养殖行动,规范渔业养殖生产,本次共检查水产良种场2家,健康养殖示范场3家,合作社1家。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精)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等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 用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用于采购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财务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实施监督,并建立专项帐户。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由施工负责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支付。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应建立相关台帐,并留存相关凭证。 6、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含: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 3、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方案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先报公司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再报给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5、公司审批后的方案还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项目监理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若由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单位在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后,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再报公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 7、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要求根据建质 [2009]87 号文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项方案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完善, 专家组签字认可,履行报审手续。 8、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时,应履行报审程序,经论证审查的应经专家组认可。 9、专项施工方案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应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规程,做到详细,周密,并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使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千篇一律。 3、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根据施工场所、周围环境(高压线、地下管线等、施工进度、用电、防火及季节性等特点编制。 4、交底书应对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机具和装备作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 5、各工种作业前应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底人、接底人、项目部安全员三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6、项目安全员按照交底内容进行现场监督。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管理.doc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管理- 摘要:作者根据多年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验收经验归纳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管理、工程验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改进方法;对策 1引言 云南省境内地质灾害频发,中央财政从2013年起连续8年每年安排10亿元,用于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通过近几年中央财政补助和省、州(市)自筹建设资金,云南省境内特大型、大型、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数量较多,目前大部分工程已建成并顺利验收,消除了地灾隐患,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部分地灾防治工程建成后因施工质量缺陷、竣工资料收集等原因导致工程验收滞后。本文就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验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加以归纳、分析,提出相应的措施,旨在纠正地灾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质量,规范资料收集整理,利于工程验收和审计。 2地灾防治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大部份地灾项目施工区地质环境恶劣,交通不便、防治工程投资小、工期长,设计、监理单位服务费低,投入到项目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为工程建设管理和后期验收埋下隐患,详细分析如下。 2.1地灾防治工程造价现状中存在的缺陷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编制和审查使用最多的是水利行业

的定额和相关规范。水利定额是根据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编制的,主要使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地灾造价编制主要参考的是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主要为渠道、提防、水闸、隧洞、渡槽等工程。地灾防治项目施工不具备三通一平条件,项目涉及锚杆、锚索、抗滑桩、浆砌石、钢筋砼等多种施工工艺、工程量小、单价种类多。套用水利定额不能真实的反应与其匹配复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费用,导致地灾防治工程单价费用总体偏低。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防护工程等相关基础配套是必须建设的,但是达不到其他行业的规模程度,因此费用没有其他行业高,但是在整个工程费用中的比重要高于别的行业,随之产生的相关措施及管理费用也高于其他行业。另外,地灾防治工程预算编制的主材价格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造价信息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计算,该信息价是针对工民建和市政工程编制的,工程相对集中在市区,运输方便。地灾项目建筑材料的搬运大部分采用小型机械运输、甚至人工背运、骡马运输,材料二次搬运量大、损耗大;工程二次搬运费用无固定标准,目前根据工程投资进行估算,费用偏低。地灾防治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据实结算,项目不设置价差预备费。部分项目因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招投标延误导致项目错过黄金施工时段;部分项目从立项至项目施工持续2~4年。在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钢筋、水泥、砂石料等主材价格仍采用项目立项时的材料价,施工阶段遭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不补偿材料价差,增加施工单位项目成本。 2.2地灾防治工程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节约成本、野外地质工作粗糙,人为减少勘察工程钻孔数量、深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08 【实施日期】2004.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

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以及出现重大级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六)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