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核销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07年8月16日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对公司《资产减值和损失处理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和《关于坏账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办法》(2002年)合并的基础上,修订、补充和完善本制度。

第二章 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二条 《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暂行)做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定义、内容、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具体类别如下: (一)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5、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2、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当资产出现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六条 总经理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一) 核销单项10万元(含)以下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

(二) 核销单项100万元(含)以下或年累计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损失;

(三) 由该项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署鉴定意见后,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经总经理审批,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付和已采取措施;

4、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一) 核销单项100万元(含)以下的股权投资损失;

(二) 核销单项10-100万元(含)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

(三) 核销单项100-300万元(含)或年累计额300万元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含)的其他资产损失;

(四) 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八条 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一) 核销单项10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

(二) 核销单项30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以上(含)的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资产损失;

(三) 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核销资产损失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6、核销资产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会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条 在提交给董事会的年度决算报告中,应对资产减值及损失的处理情况做出说明。说明应包括减值及损失的类别、清理及追索情况、金额与产生的原因、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作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资产减值和损失处理制度暂行规定》和《关于坏账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附:

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产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未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加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成立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组,负责对公司各资产相关部门提出的资产减值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条 对审核后的减值结果,分别情况进行审批。

1、对于常规性计提减值准备及减值损失并且数额占资产比例不大,对利润影响不大的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对于特殊事项计提减值准备及减值损失或所计提减值准备占资产比重大,且对利润有较大影响的情况时;如果计提的减值准备及减值损失对公司利润和未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和长远影响时,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计提相关资产减值

准备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帐务处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的范围、定义及内容

第五条 公司资产减值的范围包括: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减值;2、存货减值;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4、固定资产减值;5、在建工程减值;6、无形资产减值;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及委托贷款减值。

第六条 公司资产减值除存货减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确认跌价准备外,均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第三章 资产减值计提时间及计量标准

第七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会计期末),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第八条 公司存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其他资产的减值均采用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

第九条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其中:

1、资产的公允价值:

(1)有销售协议时,按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

(2)无销售协议时,但有资产活跃市场的,按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以上二种情况都不存在时,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

2、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3、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特定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适当的折现率时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4、折现率是公司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的利率。如无充分证据表明所选择的折现率是合理的,一般应使用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

5、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去到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四章 各项资产减值的管理

第十条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减值: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坏帐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对应收款项的收回可能性作出具体评估后,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

(一)对于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对公司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有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外,下列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根据预计关联方可能发生坏帐损失,也要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明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对于个别认定坏账准备之外的应收款项,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法确定8%的比例,提取一般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

(1)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它应收款。

(2)公司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与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的金额转入其应收款并按照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3)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时,或者已到期的应收票据不能收回,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坏帐准备。

除此以外,公司不应对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计提相应坏帐准备。

(四)公司应收的备用金,向职工收回的各种代垫款,均可不提坏帐准备。

第十一条 存货减值。

(一)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要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提供的依据。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二)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三)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和标准。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一)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以下迹象判断: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以下迹象判断: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本办法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的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三)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恢复;

2、公司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6、公司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四)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五)对于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

(一)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基建等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四)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才能据以确定上,是否应当确认减速值损失。

第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及委托贷款减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已提资产减值的转回,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只有处置各项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2、除以上资产外,其他资产发生价值减损时,应对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如果资产价值回升,则再按资产价值回升金额转回相应的已提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其他

对于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公司仍应加强管理,不得由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对资产放松管理。对于已经核销的各项资产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于已经计提坏帐准备并已经核销的应收帐款,相关职能部门仍应继续负责催缴。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整理、保管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种报告、文件、公告等书面资料,并单独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会计政策或税法规定不相符的,应及时调整本办法的规定,确保本规定的完整性、合理性。

1费用核销制度及流程-01

编制部门 财务部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YYLC-CW-01 编 制 人 费用报销规定 版 本 A 岗 位 财务部经理 页 码 共 5 页 1 目 的:为加强费用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报销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费用报销。 3 名词解释:无 4 涉及部门主要职责 4.1 财务部负责全公司各项费用报销的审核。 4.2 各部门经理、运营中心总监负责所辖范围内各项费用需求提案的申报和审核,负责业务结束后费用报销的审核。 4.3 总经理负责各项费用需求提案和业务结束后费用报销的批准。 5 具体描述 5.1 费用报销本着“必要、合理、节约”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用事前审批,事后审核的方法,由财务部统一核算。 5.2 公司的一切费用开支,坚持总经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即所有费用的发生(包括临时性发生的费用)必须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5.3 资金支出及费用报销审批 5.3.1各部门必须使用统一的《亿源商贸报销签批单》进行费用的审批、报销。 5.3.2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对外交际应酬、购买物品,企划印刷,车辆维修等事项发生,需提前写提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非现金结算的业务结束后,需让对方开出两联收据或费用明细清单,其中一联在48小时内到总经理处签上“未付款”字样后传财务备案,便于财务及时计提费用,同时能让总经理及时了解公司费用情况,便于调配公司款项。 5.3.3所有报销的款项支付,除零星支出外,应当避免以现金形式支付,而应通过银行办理汇款。 5.3.4因业务的特殊性需借款,经办人填制《借款申请单》,注明申请部门、经办人、用途及申请金额,经部门经理、所属运营中心总监、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按《借款申请单》批复金额支取借款给经办人,同时保留《借款申请单》原件; 5.4遇一事一议业务,如物品现金采购等,业务结束后由经办人填报《亿源商贸报销签批单》,并提交业务附件和单据,经部门经理、所属运营中心总监、财务审核员、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销;报销票面金额低于借款金额的,由经办人予以补现金至财务部出纳,并抽取《借款申请单》;报销票面超过借款金额的,财务出纳支取现金给经办人,经办人抽取《借款申请单》; 5.5对于长期循环存在的业务,经总经理批准《借款申请单》可延续,每次报账后财务出纳 河北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赔偿方式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选煤厂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当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班长及调度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尔后逐级上报,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 调度室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来源渠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等,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影响范围; 4.影响程度; 5.整改措施; 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整改目标。 五、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新田选煤厂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

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生产系统方面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的; 2.选煤厂未配备独立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的; 3.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的; 4.选煤厂发现的炸药、雷管未拣出,或拣出后未按规定保管、上交的; 5.地下生产设施:生产泵房、浓缩泵房、返煤地道未设置集水池、未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或排水泵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煤仓和原煤准备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电气设备不防爆或未采取措施的; 7.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 (二)安全系统方面 1.厂房建筑物结构出现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的; 3.设备传动部位未按选煤厂安全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严重性能缺陷,不能发挥正常安全防护作用的; 4.厂房内的吊装孔各层,未设置防止人员从起重区域通过的防护栏杆的;生产现场在有可能引发高空坠落的区域周边未制定特殊措施防止从高空抛扔检修件及其它物料的; 5.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等承重件未按照选煤厂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修和更换,继续使用的; 6.高压地埋线路附近未设立可靠、醒目警示标志的;在易产生静电场所,未装设可靠接地的; 7.作业场所无安全通道或擅自封堵消防安全通道、高层建筑

2020年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完整版)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完整版) (说明: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自由编辑) 2020年11月1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费用报销分为交通费、出差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福利费、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报销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⑴、印章:国家或地方税务局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如少其中一个章,发票无效。 ⑵、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⑶、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发票的真假辨别:发票章的单位名称需要和网上注册的名称一致,可以登录发票上提供的查询网址进行核实,避免假票。 3、发票抬头:购货方名称(需提供给开票者公司全称,不得是简称或有错别字),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给开票者公司的完整开票信息。 4、发票版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的痕迹,包括(金额、购货方名称

以及其他项目),即使对方手工涂改后再加盖发票专用章也无效。5、当报销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注意查看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加盖了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当场核对下发票章上的名称以及税号是否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信息一致,避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同时,注意专用发票抵扣联不能折叠,不能有痕迹,避免以后在税务局认证时通不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当带回发票联以及专用发票联时,及时将专用发票联提供给财务,将发票进行粘贴报销即可。 第二条:费用报销单填写及票据粘贴要求: 1、报销单据填写应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 2、报销单与后面的原始凭证粘贴单须大小一致,各票据不得突出于报销单和粘贴单之外(票据过大时应按报销单大小折叠好); 3、各票据应均匀贴在粘贴单上,整份报销单各部分厚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4、报销单据金额、类型相同的(如车票等),应尽量粘贴在一块,并按金额大小排列; 5、报销票据在粘贴时,确保审核人能够完全清楚地审阅到报销金额; 6、报销单据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特殊备注用铅笔填写,便于审核后擦掉; 7、报销单椐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报销单据不得涂改,票据金额小于报销金额的不予报销。 第三条:费用报销流程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 【失效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0号)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2).doc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和控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失信违法行为,避免公司的经营受到损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失信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过程中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能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2、以虚假的担保订立合同,骗取公司货物及财产的 3、物资采购中,对方提供的物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4、产品销售中,对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的 5、对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及债务的能力 7、其他的失信违约行为

二、对对方失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对于对方的失信违约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赊账条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3、中止合同的履行,停止供货资格 4、诉诸法律等其他措施 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 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的 2、委托代理人超越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并违约造成公司损失的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勾结,共同骗取公司款物的 4、提供给对方产品合格率未达标的 5、拖欠对方货款的 6、其他失信违法行为行为 四、对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 1、对于公司内部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

说明理由 2、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并依法赔偿对方损失 3、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或开除,并赔偿公司的损失 4、依法追究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失信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处理 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必须及时处理和解决,避免损失的扩大。处理合同的纠纷,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 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307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 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 规定》精神,强化矿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 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 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 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完整版)

DWFC 员工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流程,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三条: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报销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1)有效发票至少需要印有两个章:国家或地方税务局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如图所示), 如缺少其中一个章,发票无效。 (2)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3)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发票的真假辨别:发票章的单位名称需要和网上注册的名称一致,可以登录发票上提供 的查询网址进行核实,但是在出差中也不太方便随时核对发票的信息,建议大家到正规的地

方消费索取发票,避免出现假票现象。 3、经办人员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合法凭证时(例如:紧急事件、地区偏远等),允许以其他发票代替(以下称为:替代发票),可用来作为替代发票的发票种类有:各类公共交通车票、火车票、机票行程单、住宿正规机打发票、汽车加油发票。 注:当月有替代发票或者没有替代发票将分2 种格式填列报销表。 4、替代发票必须是和真实报销内容相同类别的发票 比如:坐黑车无发票只能用其他汽车票、火车票替代,不可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发票替代5、所有税务机打发票必须开具我公司抬头----帝费自动化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方为有效 报销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票面完整填列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 方为合法有效的票据。 6、原始凭证粘贴规范见附件“报销单据粘贴要求”,请严格按照附件所述规范在A4 纸上认真粘贴原始凭证,如粘贴不规范,财务部有权退回要求重做,并延发相关报销费用。 第四条:费用报销表填写及票据整理要求: 1、费用报销表(Reimbursement)填写应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非电子档,需纸质 版本,需要电脑填写完毕后打印)。 2、每位员工需报销的发票、收据等需按顺序编号,与报销单所列附件编号一一对应; 3、员工出差住宿费用均需取得增值税专用机打发票,严禁普通机打发票和手撕定额发票。 4、员工报销单及原始单据每月月底由地区/项目负责人负责按个人收集(不要混淆在一起), 经区域经理审批通过后,由地区/项目负责人收集完毕,在次月10 号前,一并寄到上海 办公室。 5、RM/PM 需在次月5 号前同时将上月审批完毕的报销单(电子文档)发送至办公室。 第五条:当月无替代发票情况下报销单填列要求 1、当月无替代发票情况下,需填列附件“Reimbursement(正式表)”,填列样张见SHEET2。 2、报销单椐各项目应填写完整,明细内容力求完整详细,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填写完毕后请仔细核对金额,票据金额与填写金额不符,财务不予报销。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 (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制度正式版

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

费用核销制度

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四条借款管理规定 (一)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 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 借款销账规定:(1) 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一条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二) 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三)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部分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二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三条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二)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述; (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完整版)公司费用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公司费用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业务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四条借款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销账规定: (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五条借款流程 (一)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二)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金额过大须由董事长审批) (三)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出纳里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部分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六条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 总则 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 2.1总经理 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 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4计划经营部、商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设备、物资采购、其他服务的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 1.1取消赊销条件; 1.2停止供货; 1.3取消供货资格; 1.4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 施: 表现形式: 2.1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 物; 2.2产品合格率未达标; 2.3拖欠货款;

2.4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销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合同纠纷处理 3.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3.2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3.3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 3.4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