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镇中学教师容错纠错机制(讨论稿)

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树立学校正气,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师队伍,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

影响的。

2、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3、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有偿补课的。

4、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

的。

5、非正常途径反应意见,表达诉求,与学校领导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7、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8、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9、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10、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11、参与赌博、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或拒不完成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13、公开场合发表或传播负面新闻、低俗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上班期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15、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6、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处理意见:

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依照《绩效考核办法》,《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和《教师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2、学校领导找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3、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4、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停职检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程序:

1、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课程改革试验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

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

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二条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行政人事部承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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