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以下简称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按照规定核定。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竞标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测算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拟定平均价格和拟定最高价格(以下简称拟定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列入公开出让文件。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拟定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因素,并原则上比测定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相同级别土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低20%左右。

第五条测算限价商品住房拟定价格前,由市规划部门提供拟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划指标;由市建委提供拟建项目建设安装及配套工程成本测算结果;由市土地整理主管部门提供拟建项目用地经审计部门审核或土地整理主管单位认定的土地整理成本资料;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供拟建项目周边选取项目的备案平均销售价格及平均计算结果。

拟建项目的各项配套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成本,没有规定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建设项目的平均费用计算。

第六条拟建项目周边或同地区同一地级前3个月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提供。

周边或同地区同一地级先按地块坐落行政区中相同土地级别确定,从中选取5个或5个以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上述范围内选取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足5个的,可以放宽到相邻行政区的同一地级,仍然无法满足需求的,可按由近及远的原则继续放宽选择范围。

将选取项目的前3个月内备案平均销售价格的平均计算结果,作为该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的修正参照基数。

第七条拟建项目周边或同地区同一地级前3个月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备案平均价格或据此测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市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不能作为修正参照基数

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地段前3个月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该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修正参照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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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xx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 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xx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XX商品吊牌价格由xx品牌事业部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 第六条特价商品的范围: (一)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非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30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20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购买商品金额/(购买商品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90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所有商品价格调整须由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由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人审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颁布日期:2001年4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TCrpUDGRTCrpUDG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5PCzVD7H5PCzVD7H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jLBHrnAIjLBHrnAI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xHAQX74JxHAQX74J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LDAYtRyKLDAYtRyK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Zzz6ZB2LZzz6ZB2L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 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1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定价的管理。 2归口部门 2.1产品销售定价管理规定归口管理部门为商务科。 3产品定价原则 3.1遵循市场化原则 3.2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3.3同一产品同一批次同一时间同一价格的原则 3.4公司利益最大化与市场接收相结合的原则 4产品定价依据 4.1季节因素 4.2市场供求关系因素 4.3生产成本及利润水平因素 4.4产品质量及市场接受程度因素 4.5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因素 4.6行业平台指导价格因素 5销售价格的制定 5.1成立定价指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副经理、商务科业 务员、统计员等组成。 5.2定价指导小组是公司销售产品价格的指导者,产品指导定价由 小组会议协商制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 5.3产品销售定价依据生产产量、原料成本、库存状况、市场供求、产品流向地区市场变化等因素决定,商务科依据上述因素及时建议 召开产品定价指导协商会议。

5.4会议前销售人员应根据定价依据的各种因素对产品市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材料整理成会议记录,形成指导性意见。 5.5指导定价会议由公司经理、副经理、业务员、统计员就市场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市场情况、国内外行业政策动态、产品成本动态等进行分析汇报。 5.6指导定价会议在综合分析各种信息后决定某一时期的销售指导价格。 5.7定价小组会议决定的销售价格形成会议纪要,经公司定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发后参照执行。 5.8指导价格的调整由商务科提出书面调价依据和建议,征求定价小组成员意见后决定。 5.9最终产品销售价格以公司有效流程会签后为准。 附件1:销售产品定价工作流程 附件1:定价会议纪要 2018年10月17日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 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 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 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预售、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预售、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并具体实 施市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销售许可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及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必须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 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七)物业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专项维修资金交缴约定、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住宅区规划设计平面图。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Docu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price lim ited commercial housing management in Beij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商品房主要分类文档 2、篇章2: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文档 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 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下文是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篇章1:商品房主要分类文档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 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

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复式商品房是内销商品房的一种,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篇章2: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内容界定 本细则适用于销售处所销售的各种产品价格。 1.2定价原则 1.2.1 效益最大化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要在确保厂生产稳定、产销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定。 1.2.2 市场竞争力最强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既要考虑销售成本构成,又要遵循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规律、市场定位及竞争能力。 1.2.3 质价比最优原则。销售计划价格的提出要以产品品质为依据,根据质量情况确定最合理的价格。 1.2.4 业务公开原则。年度价格策略的制定要全过程公开、客户定价受控、定价依据可追溯。 1.2.5 战略伙伴原则。和长期固定用户形成长期战略性伙伴,形成中远期战略合作的伙伴关系。 2 管理职责 2.1xxxx厂价格领导小组是厂销售价格管理的领导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和确定价格政策。其职责是: 2.1.1 负责审核重大价格变化和月度销售建议价格; 2.1.2 对销售价格进行阶段性研究和决策; 2.1.3 对价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 2.1.4 检查各销售部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2.2 销售处业务科是价格政策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提出月度销售执行价格的建议; 2.2.2 负责按批准下发的月度销售计划价格,实施产品销售; 2.2.3 负责按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价格变动手续。 2.3销售处综合科负责对销售业务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和监督。 2.4 财务处负责销售执行价格的审核、控制,价格执行的检查指导。 -1-

2.5 监察处负责销售执行价格的效能监察。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年度价格策略 3.1.1 年度价格策略定价方式 A、长约定价,适用于国内合资或独资企业以及产品出口。 B、预收款定价,适用于在本厂资金回笼困难的情况下,客户提前打款,锁定于当期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延续。 C、出于同行竞争、保持市场占有率或产销平衡等需要,采用延期定价方式。(延期定价方式即先把货交付买家,在交货当时不规定价格;然后根据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在利于双方的情况下再和买家定价收钱。) D、出于战略合作、量价关系、物流方式、市场区域等考虑,可对重点用户销售价格在一定跨度时间内、在当期执行价格的基础上作适当下浮。 E、折让价格适用于质量有问题的产品。 F、定向降价适用于产销平衡或防止跌价风险。(库存考虑) G、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销售业务科可进行正向加价销售。 3.1.2 年度价格策略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定价方式及内容、定价说明。 3.1.3 年度价格策略流程 A、年底,销售处依据厂生产计划及市场情况编制下年度销售价格策略。 B、销售价格策略经厂价格领导小组评审,厂长审批。 C、销售价格策略调整由销售业务科提出申请,由销售处长审核,经营厂长、厂长审批。 3.2 月度定价程序 3.2.1 每月底,厂价格领导小组主持价格例会,根据当期市场价格及后期市场预测、生产经营的计划和库存等情况,提出下月度销售建议价格,经相关部门及厂长审批后,交财务处价格主数据管理员维护进ERP系统,作为销售处销售红线价格。 -2-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全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 第三条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纳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房产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部局、市规划局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限价 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和建设规模,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中进行统筹。 第八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前,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及比例,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附加条件。 第九条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相关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不低于总套数的70%。确保户型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与市房产局签订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销售限制等内容的《兰州市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集约用地、环保、安全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和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1人具有3年以上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5%以下; (三)单身提出申请的,必须年满25周岁。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销售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方法主要包括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和以市扬需求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两大类。 1.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 企业成本范畴基本上有三种成本可以作为定价基础,即变动成本、制造成本和完全成本。 变动成本是指其总额会随业务量的变动而变动的成本。变动成本可以作为增量产量的定价依据,但不能作为一般产品的定价依据。 制造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由于它不包括各种期间费用,因此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产品的真实价值消耗和转移。利用制造成本定价不利于企业简单再生产的继续进行。 完全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销售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包括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等各种期间费用。当前产品定价的基础,仍然是产品的完全成本。 (2)保本点定价法,保本点定价法的基本原理就是根据产品销售量计划数和一定时期的成本水平、适用税率来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采用这一方法确定的价格是最低销售价格。 (3)目标利润法,目标利润是指企业在预定时期内应实现的利润水平。 (4)变动成本定价法 变动成本定价法是指企业在生产能力有剩余的情况下增加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所应分担的成本。这些增加的产品可以不负担企业的固定成本,只负担变动成本。此处所指变动成本是指完全变动成本,包括变动制造成本和变动期间费用。 2.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定价方法 最优价格应是企业取得最大销售收入或利润时的价格。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可以契合这一要求,主要有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定价法和边际分析定价法等。 (1)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定价法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产品的需求量随其价格的升降而变动的程度,就是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2)边际分析定价法 边际分析定价法,是指基于微分极值原理,通过分析不同价格与销售量组合下的产品边际收入、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之间的关系,进行定价决策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 xx 公司商品价格调整权限,完善商品价格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店铺,含 xx 公司国内外自营店铺和加盟客户店铺。 一)所有授权仅限于:店铺自行组织的或参加商场促销的活动;滞销商品促销活动; 批量售卖及特殊商品推广活动等。 二)运营中心及各运营部第一负责人价格调整的权限只适用于其所辖区域范围。 第三条 xx 公司商品的零售价格以统一吊牌价为基准, XX 商品吊牌价格由 xx 品牌事业部 研发总监或其授权人确定,其它人员无权调整商品吊牌价格。 第四条 所有商品的价格调整均以商品吊牌价为基准进行折扣调整。折扣低于五折的商品 为特价商品,五折以上(含五折)商品为非特价商品。特价商品只能在特卖场出售,正常情况下 店铺或商场组织的正常促销活动商品折扣不得低于吊牌价的五折,特殊情况下需在非特卖场进行 五折以下商品销售的须经品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报财务总监签批。 第五条 所有商品调价必须由品牌事业部在决定调价的前一天临近营业终了时,才可以将 相关调价信息通知至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应尽快知会店铺人员。 (需提前将调价通知信息 知会商场配合做商场系统调整的除外 ) 第六条 特价商品的范围: 一) 滞销商品:所有品牌季节性商品上市 60天,销售数量排名后 30 位的商品,非季 节性商品上市 90 天,销售数量排名后 30 位的商品,(注:品牌总经理确定的形象款和长青 款不纳入此范围)。 二) 严重断码、断色库存数量低于 20 对,且研发部门不再生产补货的鞋品。 三)有瑕疵但不影响销售的商品。 四)品牌事业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库存商品。 第七条 赠送活动中商品价格折扣系数换算方式为:折扣系数 =购买商品金额 /(购买商品 金额+赠品金额)。 第八条 运营中心无权对上市 60天内季节性商品,上市 90 天内非季节性商品的所有品牌 商品进行任何价格调整。若确实有需要调整价格,必须经品牌事业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九条 特别推广商品的价格调整可由品牌策划、物流或运营中心提出调价方案,报品牌 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 第一条 第二条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阶段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房源筹 集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由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向本市无住房家庭出售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通过调整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收购、手续调整和销售管理等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 出让和销售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市国土房产测绘档 案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信息。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坚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存量政策性住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销售价格、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制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 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HB-C-303 指南文件 - 销售定价管理规定- 2018-4-1发布2018-4-1实施

目录1.目的 2.适用范围 3.术语和定义 4.职责和权限 5.工作程序 6.相关文件 7.记录及使用样式 8.关键业绩指标 —签批栏—

编制: 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销售定价管理过程,提高定价效率,保持市场占有率,目标利润最大化,满足顾客需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成本核算、定价规则以及销售价格管理过程。产品是指BOM(物料清单)中包括的所有可销售的生产状态。。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和权限 4.1. 技术开发部:负责与顾客进行产品及技术交流、技术资料分析、制定物料清单BOM、 模具方案和模具成本分析,协助财务部和采购销售部完成成本核算及最终销售定价。 4.2.事业部:负责工艺方案制定,工艺流程及成本消耗,确定工时节拍、生产设备及人员投 入情况. 4.3采购销售部:负责顾客调研及商务交流、接收顾客询价资料、收集市场竞争信息,组织 技术开发部、财务部、事业部进行工艺技术分析及成本核算,包装运输成本核算。制定最终销售定价、定价审批、顾客报价、报价调整、签署价格协议或供货合同,以及报价记录归档管理。 4.4.财务部:负责成本核算及控制,确定基准销售价格,审核监督最终销售定价。 5. 工作程序

5.1产品报价信息获取 采购销售部业务人员需积极搜集了解顾客询价资料及市场相关信息,获取更多对产品报价信息有指导意义的信息并对顾客询价及价格调整信息进行识别分类,考虑到客户报价时效性要求、工作量、成本导向和市场竞争导向原则,采购销售部需尽量识别是否正式询价和项目重要程度,然后反馈给技术开发部和财务部。 5.2. 新产品报价 5.2.1采购销售部接收及确认顾客询价资料后,立即将产品顾客询价资料和要求反馈给技术开发部和财务部;技术开发部接到询价技术资料后根据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产品BOM、制定初步产品制造工艺及方案,并组织事业部进行方案论证确定工时、生产设备及人员投入情况。 5.2.2财务部根据技术开发部提供的产品BOM、制造工艺方案、工时及生产设备、人员投入情况以及采购销售部提供的包装运输成本和销售费用确定基准销售价格,并发给采购销售部作为销售价格制定的基准。 5.2.3 根据集体决策原则,采购销售部组织技术开发部、财务部、铸造事业部、机加事业 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工艺技术方案和成本核算的讨论评审,公司以成本导向、市场导向与竞争导向相结合,根据顾客需求、市场竞争及战略规划因素,综合考虑顾客定位及顾客目标价格、以及影响销售价格的各要素,并研究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以确定最终销售价格,形成《报价评审/审批单》。 5.2.4 如顾客未要求产品报价单格式,则统一采用本公司的产品报价单,由采购销售部填 写发给顾客,并保留原件存档。 5.2.5 如根据与客户的交流需重新提交正式报价,则由采购销售部重新填写《报价评审/ 审批单》并完成审批后重新提交报价给客户。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实施88号令,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及销售管理均应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条件及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现行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执行。 四、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6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内销或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交付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七、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可以委托房地局的测绘部门实施测绘和其他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 八、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证件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内、外销的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的权属登记部门备案。 九、受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具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 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0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字〈2000〉第418号)中的第五条:“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销售;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规定取消。 十一、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5部门制定的《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限定套型面积)和控制销售价位(限定销售价格),并定向销售(限定销售对象)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物价、监察、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为以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保障性住房技术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 第五条集中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配售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六条分散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危旧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个人按综合成本价购买,政府给予信贷政策支持,由建设主体实施的建设方式。

集团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集团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定价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为价格管理、监督检查提供考核依据,确保实现效益最大化。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销售价格管理。 2.2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及其各种有偿服务价格不适用于《本办法》。 2.3 集团公司以外产品出口价格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3 释义 3.1 集团公司 指集团有限公司。 3.2 市场部 指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 3.3 股份公司 指股份有限公司。 3.4 各所属单位 指集团有限公司所辖的各所属单位,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 3.5 价格 指产品出厂价格。 4 职责分工 4.1 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市场部、财务部、审计部、计划与发展部、产权与法律部、股份公司、石化公司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价格领导小组。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部。职责如下: a) 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是产品销售价格政策制定的最高决策机构,全面负责 集团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b) 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各所属单位价格管理制度、办法进行审批。

c) 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工作采取会签的办法对重大的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进 行决策。 4.2 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 各所属单位依据各自机构设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包括但不限于各所属单位总经理、分管销售副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企划部、财务部、生产部。职责如下: a) 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是所属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机构,负责对本单位销售部 门提出的价格建议进行审核,形成定价方案; b) 采用价格会签的方式对本单位产品价格方案进行审批,签字后生效; c) 负责本单位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的制定; d) 负责本单位销售订单、合同审核工作,对本单位价格执行情况全程监控; e) 定价小组对定价方案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4.3 市场部(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 a) 负责起草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协调、指导各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各自 产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 b)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会议; c) 调度协调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 d) 检查、监督、考核各所属单位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e) 汇总有关情况,编制《集团产品月度价格回顾报告》,为集团公司价格领导 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4.4各所属单位销售部门 a) 负责搜集市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b) 负责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对市场进行预测,依据市场变化状态分析客户、营销 人员意见,书面提出价格建议,所提价格建议应客观真实; c) 负责组织各所属单位定价小组会议,编写每次定价会议纪要; d) 负责执行审批生效后的产品销售价格,并详细记录价格执行情况; e) 对价格执行结果负责,把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f) 负责定价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文件、资料的保管,并报市场部备案。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产品定价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产品的价格制定科学化、流程规范化,保证公司产品价格体系在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3条职责划分 ①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定价的相关工作。 ②生产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市场营销部计算和确定产品价格。 第2章定价程序规定 第4条成本测算 财务部会同生产部、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计算产品生产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包括生产总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成本等。 第5条价格调研 市场营销部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等方面,尤其是本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 第6条初步定价 市场营销部对新产品的销量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新产品的几种定价方案,然后分送公司高层管理者审核。 第7条确定价格

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财务部、生产部等部门参加,根据公司高层对定价方案的意见,最后确定产品价格。 第3章估价工作规定 第8条掌握影响因素 市场营销部在估价前,应对影响产品定价的因素进行调研,掌握相关信息。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有以下六点。 ①公司的营销目标。与产品定价有关的营销目标包括维持公司的生存、争取当期利润最大化、保持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保产品质量领先等。不同的营销目标决定了不同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技巧。 ②产品成本。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最低限度,产品价格必须能够补偿产品生产、促销和分销的所有支出,并补偿总公司为产品承担风险所付出的代价。 ③公司营销组合策略。定价策略必须与产品的整体设计、销售和促销决策相匹配,形成一个协调的营销组合。 ④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了产品的最高价格。 ⑤消费者的考虑。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必须了解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理由,并以消费者对该产品价值的认识作为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⑥竞争因素的考虑。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般都会在同类商品中间从产品的性价比、产品包装、产品价格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因此,在进行产品定价时,应参照竞争者的产品价格,以保证产品的销售。 第9条估价要求 ①本公司估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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