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里克利时代,公民大会轮值主席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公民大会轮值主席是怎样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第1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第1课时国家权力属于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序言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每个公民都应该坚持宪法至上,认真学习宪法,坚决捍卫宪法。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引言 宪法是什么?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那么,为什么说我们有尊严的生活要由宪法予以保障?为什么说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则要由宪法作出规定? 第1节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1课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在我国,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怎样?我国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的这一地位的? 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2.宪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变题:宪法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 (1)(2)(3)(4)]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人民。”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制度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3)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变题: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什么?)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贯彻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和内容 项目说明 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常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或分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3.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主人责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在我国,人民的地位怎样? (1)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地位: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是什么?

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知识点

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知识点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P3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第三课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①政治权利和自由,②人身自由,③社会经济权利,④文化教育权利,⑤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⑥对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等。 P33 1.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 P33 2.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P34 3.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5.我国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哪些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P34 6.公民监督权的表现: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P34 7.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性或意义: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P34 8.人身自由的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P35 9.人身自由的意义(作用):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0.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P36 1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国家权力机关 公开课教案

国家权力机关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知道人民怎样当家作主,认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3.识记和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4.识记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能力目标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认识。 2.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3.能够辨别区分人大的职权。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提高自己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认识,自觉热爱国家权力机关。 2.增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崇敬。 【教学重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位。 【教学难点】 1.人民怎样当家作主。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国家机关情景幻灯片或其他与此情景相关幻灯片。 学生准备: 1.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及其职权,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预习新课。 【教学过程】 一、知识导入,场景激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还设有省(自治区)、地级市、县、乡人大。 人大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它有什么样的职权?要想了解这些知识,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所要学习的新内容——国家权力机关。 二、问题导读,新知研讨 (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教师展示幻灯片或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的情景图片后,提出以下两个问题,请同学思考。 问题:(1)哪些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性质的国家机关?具有哪些职权? 在学生思考的过程中,老师可视情况组织同学展开讨论。 老师请学生回答问题后再作出点评或总结。 教师总结:(1)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务院总理以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过渡: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怎样产生的? 1.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教师安排学生阅读教材“探究与分享”,思考并回答问题: 以上同学的说法正确吗?请谈谈你的看法。 教师在学生回答后出示以下幻灯片,加强学生对中央国家机构的认识。 2.全国人大的地位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国家权力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因为拥有一定的资源或者优势而得到的支配他人或者影响他人的力量,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而权利则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利是在人与人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中存在的,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首先,表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而国家权力的情形则不相同,在最初不存在权力,后来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形成,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管理,当初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的氏族首领,他享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就是最初的权力。其次国家权力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制社会产生全力和义务出现以后,权利经常会遭到侵犯,这时便需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这就是国家权力的雏形。最后,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因此相对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否则便是对权力的反动和对权利的否定。 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和人类利益的逐步发展,国家权力的主动性便使它具有情势的变动的潜在本性,国家权力的支配性表现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它可以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包括允许人

们做什么,要求人们做什么和禁止人们做什么,而且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以相应的服从的存在作为条件。因此,在国家权力触角所及的领域,如果放任其肆无忌惮,便会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公民权利,这便与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背道而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是指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或者说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人民的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最终归结到对人民负责上来,至少在应然的意义上应当如此。权力的人民性决定了权力必须收到人民意志的法律约束。当权力的人民性和权力的支配性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呢?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能够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实现对各种互相冲突、摩擦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进行筛选、评价和平衡,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合理性原则在我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成为通说,它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提出的,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适用。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当注意到,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文)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高二政治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高二政治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课国家机关以人为本 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了解并掌握我国全国人大的地位,全国人大与其他中央国家 机关的关系,以及其职权。能够运用其对相关社会现象进行 具体分析。 2、过程与方法 在前一课,学生已经了解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人 大有一定的认识,这为本堂课学习全国人大的知识奠定了基础。通过课堂展示的视频、图片、文字资料,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的思考,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提高学生 的阅读、思考、讨论和分析能力,从中体会到全国人大在国 家机关中的重要性。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通过对全国人大的了解,激发学生关注国家的政治生活的热情,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从而感受我国社 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作为公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 二、教学准备

1、查找关于全国"两会"的视频、收集全国人大的某些会议 及其内容的图片和文字资料、设计难度适中、适量、针对性 强的课堂提问、课件制作等 2、布置学生查找我国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的相关规定和今年"两会"的相关信息。 三、教学过程: 【复习导入】: 【教师提问】:前一次课学过,我国的政体是什么?(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机关就是人民代 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视频】:今年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 【教师提问】:"两会"是指哪两个会? 生: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 师纠正:这样说不准确,你们说的是全国的"两会",其实地 方也有"两会",即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协。不过,我们今天首先,并且是重点了解和学习全国人大。政协这个组织我们在 以后的学习中会有介绍。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级别最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 么全国人大在我国中央一级的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 么样的呢? 一、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知识点复习(20200608165818)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知识点 复习 第三课公民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 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及具体内容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 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的基础。 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 权利。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身自由的含义及地位 含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 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地位:人身自由 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 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收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 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格尊严权内容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死刑立法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死刑立法 摘要: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认为生帝权是奁民的基本人权,尤其在其第六条中规定了有关死刑的6条准则。我国作为谊公约的缔约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虽然与人权公约一致,但是差距也明显存在。为此应从缩小死刑实际适用范围、解决死刑核准权中存在的问题压减少死刑罪名等方面予以改进,以推动人权公妁在我国的贯彻实施和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国际人权;死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适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闭幕时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胡佳受审一案时回应,“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并承诺尽快施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公约》设定的死刑国际准则 《公约》确认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对于死刑这种剥夺公民生命的刑罚方法作了专条规定,即在《公约》第六条集中规定了有关死刑问题的国际准则。第六条共有六款,根据这六款的内容,《公约》规定的死刑准则可总结如下: 1.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 《公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所有缔约国现阶段必须一律废除死刑。但是,纵观第六条的六款内容,无不蕴涵了彻底废除死刑的目标要求。第1款首先声明,生命权是人人所固有的,它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人所固有,体现了天赋人权的白然法思想,表明了生命的极端神圣性;生命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表明了

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薄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6日根据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提名,决定了4位副总理,他们分别是张高丽、刘延东、汪洋、马凯;决定了5位国务委员,他们分别是杨晶、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王勇。 薃新任总理李克强和四位副总理、五位国务委员一道,组成了国务院新的领导班子,将在未来五年里,继续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解决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加以落实。 膁根据中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委员受总理的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蚇张高丽:群众说好才是真好 羅66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高丽是排名第一的副总理。这位有经济学专业背景、历经各个岗位锻炼、长期在沿海发达地区工作的副总理将在新的岗位上,为中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肁3月6日上午,在全国两会参加天津代表团审议时,有的代表关心他的工作,张高丽说,十八大以来,他甚至比天津时还忙,因为除了解熟悉情况外,主要是集中精力完成中央交给的任务。

羀“事非经过不知难。”张高丽感慨地说,“正是靠改革开放,也只有改革开放,才有中国的今天,才有中国的明天,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螇在他的工作经历中,张高丽一直强调要通过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上世纪8 0年代,他在广东省担任副省长期间主管工交基建,广东率先实行电价改革,以应对电力紧张;90年代,他多次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谈判,建立了“以核养核”的发展机制。1998年他主持深圳工作时,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决定全市土地公开招标出让和政府采购招标。深圳还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简化通关手续,全面加强粤港澳的合作。在广东担任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十年期间,他主持和参与许多重大项目的谈判合作,为广东的发展和开放贡献力量。 莆张高丽说,现在改革开放都进入攻坚阶段,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勇气和智慧,深谋远虑,积极稳妥推进财税、金融、分配、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坚持以质取胜,开拓全方位多元化国际市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开放水平。 螃两会审议期间,张高丽边听边记,不时插话,要求“不要照本宣科”,多提建议和意见。会场内笑声、掌声频频。谈到具体问题,他引用世界和全国经济各项数据,从全局分析证明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现在重要的是要抓好落实。 蝿关于中国的宏观经济问题,张高丽说,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驱动和资源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三个最重要的问题。这三个问题解决好了,中国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也才能从经济大国发展成为经济强国。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_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应克复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现代化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政治关系。 “公民”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中国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反映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意识。公民是民主政体下的主体或主宰。臣民与子民则是专制政治下的被统治者、被奴役者。 近代中国虽引进了公民概念,并将它运用于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所颁布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践上,并没有确立公民意识,更无有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仍然是以权力为上,以官吏为本。强大的、无所不包的国家权力往往将公民的神圣权利冲击得落花流水。不仅在建国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如“反右”运动、“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公民权利均横遭践踏,即使改革开放20多年之后,公民的基本权利仍无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然,不可否认,情况比前30年有了改善。 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 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讨论民主政体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首先看看西方国家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才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是,即便如此,公 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仍受到过挫折。譬如,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再如,法西斯极权统治时期、斯大林统治时期,人权都曾横遭剥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加以寻索,在于近代以来,存在着视公民权不同价值地位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也就出现了。 洛克的民主理论是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的。在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但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种种不便。霍布斯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谓自然状态,其实是思想家们的一种假说,目的在于说明人类建立政府之必要。政府是人们之间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结束无政府状态,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最基本的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所以,洛克强调,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至于个人权利,每个人仍保存于自身,这部分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政府的职责只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政府的权力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从属、派生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 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障问题成为日益国际化的问题,当代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今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继3月签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如何与国内立法和司法相协调,以及如何参考这些准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愿就这一问题一阵己见。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现代国际人权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现象。鉴于法西斯主义肆虐时代对人权的极大侵犯,人们认为如果国际社会存在着一些保护人权的有效的国际制度,也许,这些暴行可以得到制止。1954年在英、美、法、苏等战胜国倡议成立了联合国,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该《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中,成为会员国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国际准则。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宣言虽不是一项国际条约,但它提供了一份不容剥夺的人权览表,为了使《世界人权宣言》公约化,“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的共同目标。”

(序言)。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公约》所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的内容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诉讼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公民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 1、权利平等原则。《公民权利公约》第2条要求“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2、司法补救。《公民权利公约》第2条第三款要求每一缔约国承担下列义务:(1)保证任何一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2)保证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这种补救确能付诸实施。

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教学设计】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框:人民代表大会: 一、教材分析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人民对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人民越来越关注自己权利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构成,人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本框体给予了详细的阐述,同时也为下一框体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了解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资料用于学习。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的观念。 三、教学重点、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 四、学情分析 对人民代表大会学生在平时的生活中只是通过新闻媒体有简单的了解,并没有深入的认识,知道的只是皮毛的东西,不能从深处分析问题。通过本课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从而在生活中能正确全面剖析政治现象。 五、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本框题内容涉及人大的活动,知识点较多,内容较陌生,在教学中要通过创设情景,引导学生运用调查方式等,感悟、体验、探究人大政治活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六、课前准备 与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材料的搜集与整理 导学案的编写和印制 七、课时安排:1课时 八、教学过程

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 导入新课,展示目标 同学们知道,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呢?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一、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54页,联系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听到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思考、讨论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师总结: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宣称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教师提问:同学们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教案正式版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1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 1.了解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明确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及其职责;深刻理解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 2.通过自主学习与合作探究,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更好地理解作为人大代表应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3.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正确地认识当前我国的政治现象。 (二)能力目标 1、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2、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 资料用于学习。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的观念。★教学重点、难点 人民代表大会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本框题内容涉及人大的活动,知识点较多,内容较陌生,在教学中要通过创设情景,引导学生运用调查方式等,感悟、体验、探究人大政治活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同学们知道,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呢?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进行新课 一、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54页,联系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听到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内容,思考、讨论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材P54“探究问题”提示:(1)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教师总结: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宣称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教师提问:同学们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知道多少?请大家谈谈了解的知识。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职权: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56页,思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是指什么?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师总结: 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国家和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及围绕这一目标而进行的社会改革,标志着建立现代化的经济运行体制和现代经济制度的历史进程在我国已经拉开帷幕。人们普遍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中体现政府权力绝对性而忽视、限制经济主体或个体的权利。很明显,这种权力至上充斥着一种以政府权力来限制、弱化公民权利的价值取向,从而使公民、法人的经济权利、自由无法在经济活动中真正开展和实现,妨碍了经济活力的释放与发挥。于是乎,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艰难迈进的激扬时代,社会变革的宏伟目标和根本方向,引发人们无尽的思考: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政府?如何以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平衡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使市场经济主体这一基本“粒子”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经济活力和活跃市场的功能。 从权力支配社会,到社会支配权力,是伴随市场经济的文明发展而带来的民主政治的结果,它重新确定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使人们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人民的普遍的权利要求支配一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下,政府权力总量与公民拥有的权利范围,存有反比关系,即当国家拥有的不受正式限制的无所不包的权力时,它的权力实际上是处于无限的范围之内,而相形之下,公民的权利自由则几乎丧失存在的空间。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而政府的权力又派生于全国人大并受其制约。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宪法、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自由,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来于人民的权力,因此两者有共同的存在基础。公民权利的依法受法律保护并通过政府权力加以保障,权力的行使应以保护权利行使为目标和依归;离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权力运行,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宪政要求的。 我国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应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一系列制度,促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法律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国家权力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因为拥有一定的资源或者优势而得到的支配他人或者影响他人的力量,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而权利则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权利是在人与人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中存在的,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具有一致性。首先,表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而国家权力的情形则不相同,在最初不存在权力,后来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形成,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管理,当初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的氏族首领,他享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就是最初的权力。其次国家权力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制社会产生全力和义务出现以后,权利经常会遭到侵犯,这时便需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这就是国家权力的雏形。最后,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因此相对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否则便是对权力的反动和对权利的否定。 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和人类利益的逐步发展,国家权力的主动性便使它具有情势的变动的潜在本性,国家权力的支配性表现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它可以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包括允许人

们做什么,要求人们做什么和禁止人们做什么,而且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以相应的服从的存在作为条件。因此,在国家权力触角所及的领域,如果放任其肆无忌惮,便会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公民权利,这便与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背道而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是指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或者说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这也就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人民的权利高于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最终归结到对人民负责上来,至少在应然的意义上应当如此。权力的人民性决定了权力必须收到人民意志的法律约束。当权力的人民性和权力的支配性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呢?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能够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高效率的运行机制,实现对各种互相冲突、摩擦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进行筛选、评价和平衡,以最小的成本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合理性原则在我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成为通说,它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提出的,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适用。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当注意到,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

(完整word版)国家权力机关(教案)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一、教学目标: 1、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2、了解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3、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4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的观念。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1、本课的教学重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本课的教学难点则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人民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三、学情分析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学生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只是通过新闻媒体有简单的了解,没有深入的认识,不能从深处分析问题,。通过本科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政治生活中能够正确的参与国家的管理。 四、教学设想 本框题内容涉及人大的活动,知识点较多,内容较陌生,在教学中要通过创设情景,引导学生运用调查方式等,感悟、体验、探究人大政治活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五、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六、课时安排:一课时 七、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 (一)导入新课:同学们知道,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呢?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图片展示如下:

(二)探究活动、精讲点拨 自主探究:2015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四个报告。 (1)说说你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理解。 (2)《政府工作报告》为什么要由全国人大审议和通过? (3)材料说明全国人大行使了什么职权? 学生自主探究,教师引导梳理相关知识 (三)知识梳理巩固提升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职权: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56页,思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是指什么?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 教师总结: 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机构,职责是什么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e9781014.html, 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机构,职责是什么 相对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我国的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他的职责主要是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总在质疑,我们是如何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的,很多人都不了解。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权力机关是什么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

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中属于最高地位 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 2、全国人大的职权: (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2)最高任免权: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3)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相关知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 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 看完了本文的内容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吧,在这方面是有相关的规定,大家需要做好详细的了解,才能知道在职权上是怎么来规定的。而全国人大主要职责就是最高立法权,最高监督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这些大家一定要记清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赢了网专业律师。 ?办独身子女证的好处 https://www.360docs.net/doc/de9781014.html,/s/907634.html ?离婚有户口页照片可以吗https://www.360docs.net/doc/de9781014.html,/s/907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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