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征收标准及税率

跨境电商税收征收标准及税率
跨境电商税收征收标准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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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税收征收标准及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应征关税=申报价值(即指货物交易总费用,包括运费等)*关税税率(目前跨境税统一预设应征关税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申报价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申报价值+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综合税:(消费税+增值税)*70%

例如:消费税税率为30%商品,增值税为17%,货物申报价值为100元(包含运费)的计税公式如下:

关税=0元

消费税=100/(1-0.3)*0.3=42.85元

增值税=(100+42.85)*0.17=24.29元

综合税=(42.85+24.29)*0.7=47元

特别说明:税率说明仅供参考,具体缴纳税金以海关实收税金为准!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问题的国内外现状 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全新的商务体验,以虚拟化、便捷化和数字化等优势,迅速取代了传统商务,在很多领域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种革命性的商务形式,也给国家税收争取带来的了问题。国内外,很多国家,都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做出了相应的政策国外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电子商务起源于国外,因此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十分重视,美、欧、日等国作为发达电子商务国家,颁发了很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规,并且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操作阶段。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也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对于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美国经历了多个变化阶段。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小组,支持电商发展。1998年发布《互联网免税法案》,建议3年内免收电子商务税收。2000年、2004年和2006年,连续发布政令,将电子商务的税收期限,一再延长。直到2013年的《市场公平议案》的提出,露出美国政府最电子商务收税的决心。因为只要《市场公平议案》,这项提案被升华成为法律,美国的电子销售商们,就会被征税。而美国最大的电商巨头——亚马逊,已经明确了支持电商征税的立场。2015年美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380亿美元,排名全球第一位,在如此背景下,相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迟早会得出结果。 2.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国家,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先锋者。这一壮举的实现,也是由多个阶段发展而来的。1997年的欧盟互联网会上,各国商议对电子商务暂不收税。1998年6月,在《关于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提出对电子商务收取消费者增值税。而2003年7月1日,提出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示,让其成为首个实现征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家。2015年11月,欧盟又修改了这项指示,扩大了电子商务税收的群体,象征国外电商在欧盟免征增值税的结束。 3.日本从电子商务开始时,就明确了对其进行收税的必要性。1998年10月,就发布了名为“电子商务:征税框架条件”的报告。在2000年,日本终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做出了实质性一步,建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在2015年初,日本的执政党确立了度税制改革大纲。2015年5月,日本推出对电商企业的物流网点和储物仓库的所在国增大征税力度。2015年10月起,日本开始对海外电子商务服务征收税费。大纲规定,只要电商企业在日本国内,或购买者在国内,都将征收税费。一扫之前因为地区差异而导致的税收不同的差异。 国内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短短几年时间内,已经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电商的大国。2015年“双十一”单日,天猫的销售额就达到912.17亿元,是2014年的两倍之多,这说明了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相当成熟,应该着手实施对电子商务征收税费。但是,我国的国情复杂,在实行过程中仍有很多难题需要面对:1.大基数的电子商务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1月底,天猫的店铺总数就有137734家,再加上其他电商平台的店铺数量,这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把这些全部加注在我国税收征收体系上,绝非易事。2.电子商务税收不同于传统实体税收。在电子商务税收流程、方式、和监督上,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加之,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缺失和电商经营的隐蔽性特点,使得税收征收部门,难以确定电商经营者的真实情况。3.国内电商的抵触。一旦国家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加重电商经营者的成本,这样一来,电商的优势将会消失。加剧电商和电商、电商和实体店之间的竞争,最后扰乱到市场经济的平稳。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进程也不是停滞不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2013年4月,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提供了法律支持。同年,《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研究。2.2013年底启动的《电子商务法》,在2016年初,已经形成法律草案稿。3.2016年国将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并调整行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 发布日期:2016/3/25 10:24:00 2016年4月8日海关新政将要上线,那么新政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影响?从跨易达小编的理解主要影响在保税模式,直邮模式影响不大。 我们现在很习惯讲的跨境电商,几年前其实这个词还不太常见,即使讲也主要集中在出口领域,什么时候成为大家朗朗上口的名词,并且主要指进口跨境电商,应该是在2014年之后。 2014年7月,海关总署接连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即业内熟知的“56号”和“57号”文,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也同时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模式。 在两个文件公布前,“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则给予了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借助政策上的红利,大型电商纷纷开设海淘业务,比如京东全球购、天猫国际、聚美优品,也涌现了上千家跨境电商创业公司,比如蜜芽宝贝、小红书,还有我们。这些企业的特点是,在全国9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现已增加至12个)进行备案,利用自贸区“保税”特质将商品大宗进口后在保税区存放,有订单后再清关寄出。 50元以下行邮税免征,是这些年跨境电商的第一大利器。新闻晨报曾刊登一篇在跨境通下单,三天就收到两箱价格便宜近七成的星冰乐,可见保税模式的这一吸引人之处。甚至部分商家更是直接建议消费者购物超过500元分拆订单,以享受免税政策。 我们常提的跨境电商,除了这一类之外,还有2008年奶粉危机后兴起的传统海淘。比如从美亚、日亚、iherb等海外电商网站以及海外个人代购手上买货,然后销售者通过万国邮联、DHL、UPS以及各种转运公司、水客进入中国的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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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7-03-21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 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 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 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 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 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 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 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 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 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 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 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 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

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B2C模式进口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 外电商 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发货地点国外保税港、保税区 时效7-10天5天以内 商品种类更丰富有限制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 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整理:全面解读跨境电商现状、特点、问题及对策 思睿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在国家“一带一路”及自贸试验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产业中一匹“黑马”,成为推动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境内各类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超过20万家。B2B、B2C 和C2C交易模式共存互补,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 1.市场规模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远远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而在进出口比例上,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5.4%,进口比例14.6%。而据权威机构预测,到“十二五”时期末,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值的比例将达到16.9%,2016年预计达到6.5万亿人民币。 2.主要发展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将 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和电子化,实现在线批发和零售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存在三种发展形式,一是传统制造业、商贸企业、经纪人通过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网站发布商品信息,寻找商机,开展网站大额或小额在线支付国际贸易批发业务。二是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这些平台以在线零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到国外的企业和全球终端消费者。三是企业建立一个独立的跨境网站,如兰亭集势、大龙网等,以在线零售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到全球终端消费者。 3.通关物流及支付方式 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中,在线批发多采用传统的通关物流和结算方式,如邮政汇款、银行转账、信用证等,近两年也开始探索线上的大额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线零售多以商业快件和个人行邮为主要的通关物流方式,并由此衍生出包裹集中后以百家货方式清关到香港转运以及批量货物海外仓转运的模式;在线零售结算则采取的网络结算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支付、邮政汇款、银行转账多种支付方式。 4.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情况 在线批发由于在进出口经营者身份备案、国际交易真实性确认、支付结算、检验检疫、通关、物流等方面与传统贸易采取的方式一致,所以结汇和退税遵照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进行。在线零售由于是以在线零售订单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确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以个人行邮、商业快件等非货物贸易方式通关和运输,同时进出口交易者也不一定进行了进出口经营者备案,所以检验检疫部门无法给予正常贸易方式的检验检疫,海关也无法出具相应的商业贸易通关单,因此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结汇和退税。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特点分析 1.多边化、呈网状结构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表现为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即使有多边贸易,也是通过多个双边贸易实现的,呈线状结构。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一国的交易平台,实现其他国家间的直接贸易,贸易过程相关的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由传统的双边逐步向多边的方向演进,呈现出网状结构,正在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 2.直接化、效率高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由一国的进/出口商通过另一国的出/进口商集中进/出口大批量货物,然后通过境内流通企业经过多级分销,最后到达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或者消费者,通常进出口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进出口环节少、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 3.小批量、高频度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由于是单个企业之间或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大多是小批量,甚至是单件。而且一般是即时按需采购、销售和消费,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交易的次数和频率高。 4.数字化、监管难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化应用,数字化产品(如游戏、软件、影视作品等)的品类和贸易量快速增长,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行销售或消费的趋势日趋明显,而传统应用于实物产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适用于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跨境贸易更是没有纳入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统计和关税收缴范围。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doc

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2018年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解读 新政:最低交税11.9%奶粉等商品价格看涨 3月24日,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通知,4月8日起,跨境电商执行税收新政策。受此次税收新政影响,不少进口商品价格看涨,食品、母婴类商品首当其冲。 以进口奶粉为例,按照原来的算法,只要交易额低于500元即可免税,超过500元后按照10%征行邮税。但目前要征收11.9%(传统贸易增值税为17%,17%*70%约11.9%)的增值税。 因为食品、母婴类商品,其单价大部分低于500元,所以整体来看,这类商品税率增加。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在税收新政实施后,反而更便宜了,例如原行邮税率较高的3c电器类、个人洗护类商品;再如本身就不用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服饰,过去按照20%征收行邮税,新政后,税率则降低了8.1%。 根据税收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虽然在限额内免关税并且税收打折扣,但理论上,海淘一件商品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这意味着原来免税商品彻底消失。 另外,每年20000元交易限制额度,也并不适合所有人。经常海淘的詹女士对中新网表示,因为孩子尚小,她需要经常买

进口奶粉和一些母婴用品,一年20000元的额度明显不够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研究中心专家委员唐兴通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交易额的限制对海淘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带来不利影响,国内这部分的购买力会遭到抑制。 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的同时,行邮税也做了调整,分为3档,税率分别为15%、30%、60%。原来为4档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 个人代购或难翻身 对于此次跨境电商税改,消费者将有何感受呢?唐兴通认为,对追求品牌信誉度的消费者来说,税收新政对其影响不大,因为他们海淘一个主要动机就是为了保真,只要商品提价不是太明显,他们依然会选择海淘。 不过唐兴通还表示,一些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可能会将视线转回至国内品牌,这对提振国家内需,推动供给侧改革有帮助,同时对国内品牌也是一种保护。 据税收新政显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所以有分析指出,这对不经过跨境电商的个人代购模式影响不大。 也有观点认为,随着跨境电商税改的落地,一些税率增长较大的商品(如奶粉、零食等),个人代购会卷土重来。 丰趣海淘ceo任晓煜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个人代购兴起于海淘发展初期,随着跨境电商平台的成长,其受到了打压,“它本来就是小规模的个人行为,其购物体验和信誉度难和平台相比,即便税收新政实施后,个人代购也难死灰复燃。” 唐兴通对此表示,这主要得看个人代购的利润空间,后续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f11846998.html, 近期主要国家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 作者:刘志安陈灏 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9年第15期 内容摘要:跨境电商贸易是互联网和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伴随着各国后金融危机时代社会经济政策的重新调整,为建立适应全球经济技术和政治生态变化背景下的贸易新均衡,多国近期对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分析了与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密切的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特点和国际上跨境电商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规范优化跨境电商环境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 ; 税收政策 ; 影响 主要电商贸易国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作为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澳大利亚有超过80%的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过物品,远超全球平均的51.2%,对跨境电商政策比较看重,较早针对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澳大利亚税务主管部门ATO于2017年7月宣布,自2018年7月1日起對向澳 大利亚境内销售商品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海外商务交易征缴商品及服务税(GST)。这一调整包括以下具体规定: 征税范围的调整,扩大至服务、数字产品以及低价值商品。从2017年7月1日起,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进口服务和数字产品,包括在线观看或下载电影、音乐、应用程序、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和包括建筑或法律服务在内的传统服务。从2018年7月1日起,向消费者销售的进口低价值商品。进口低价值商品为价值不高于1000澳元的实物商品(烟草或含酒精饮料除外),包括服装、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纳税人是在12个月内达到GST注册门槛7.5万澳元的企业,主要包括三类:第一,销售服务、数字产品或低价值商品的跨境电商;第二,电商平台运营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允许平台商家跨境销售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或低价值商品;第三,物流服务等第三方服务商,这一类第三方服务商帮助跨境销售电商将低价值商品运到澳大利亚消费者手中。 以上三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确定规则是:第一,如果跨境电商通过在线销售平台销售低价值商品、数字服务或数字产品,通常是平台运营商而非商家负责收取消费者的GST,并缴纳给澳大利亚税务管理部门ATO;第二,只有当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或商家不协助将商品运送到澳大利亚,负责转运的物流第三方才负责收取GST并缴纳。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跨境进口电商通常采用直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这与税收政策有直接关系。

各国海关对于进出口实物都有『货物』和『物品』的划分,两者按「是否有贸易属性」区分,适用不同的监管方式。 货物:一般贸易方式下的监管,通常为「一关三检」,海关根据不同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商品需申请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适用于B2B。 物品:行邮(行李与邮寄)方式监管,原则上需按各国法律要求主动申报、按章缴纳『行邮税』,适用于B2C,但尺度上突出「自用」和「合理数量」,越界则会被视为『货物』。 在直购模式中,消费者下单后,卖家直接通过国际快件将商品从海外寄送至国内,商品属于上述中的『物品』。 而在保税自贸模式中,商品一般通过海运整柜大批量运送至中国的保税仓库,商品状态在入库时属于『货物』,消费者下单后直接从国内派送,出库时才属于『物品』。 目前,跨境进口电商采取的税收政策是『行邮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 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课税对象包括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

行邮税的税率低于一般贸易进口税率。此外,在行邮税中存在50元免税额,这些都是目前国家扶持跨境电商的利好政策。 政策文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59号文署科函[2013]59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B2B是一般跨境贸易,B2C或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鉴于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式,又称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

续,再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于跨境零售进口电商业务,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一)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的收入主要有平台服务费;直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广告收入。 1.平台服务费 电商平台向卖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及按照卖家交易量收取的佣金手续费均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2.自营、直采取得的产品差价收入 有些电商平台产品全部或部分为自营,获取商品购销差价,对此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广告收入 电商平台提供的各类视频、链接等广告服务,除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境内消费者《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出台后,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天猫国际等跨境电商平台购物,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以下简称“新规”)。操作要点如下: 1.新规适用于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问题 近日,海关总署表示,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委,按照有利于推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出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际上,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也就是说,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一定会有调整。 PART1: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现况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商包括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两种模式。直购进口模式下,商品从国外直接寄送给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全程被定为“物品”;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先批量进入国内的保税区,再配送到国内的消费者,商品状态在入区时定为“货物”(海关监管代码1210),出区时定为“物品”。根据海关的规定,物品按行邮税征税,货物按一般贸易征税。然而,在进口跨境电商中,不管是直购进口还是保税进口,均实行行邮税。也即,行邮税就是当前的进口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行”指的是入境时旅客随时携带的物品,“邮”指的是国外邮寄到国内的物品。前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后者的征税政策文件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跨境电商中,涉及的是“邮”而非“行”。因此,《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就是当前进口跨境电商的税收指导文件。该文件合计五条,全文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这个 文件的核心有两点:(1)50元免税额。也即,如果计算下来,发现应征税额

跨境电商综合税说明

《跨境电商综合税说明》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计算规则如下: 税费= 购买单价×件数×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消费税率+ 增值税率)/(1 - 消费税率)× 70% 注:优惠券仅可抵扣商品金额,运费需缴纳税费。税费为京东全球购代征代缴,如因个人原因退货,税费将不予返还;如因商品本身问题产生退货,税费将以京东帐户余额形式为您返还。 类目一般贸易税( % )跨境电商综合税( % ) 增值税 率 消费税 率 (消费税率 + 增值税率) / (1 - 消费税率)× 0.7 婴儿奶 粉 婴儿奶粉16011.2成人奶 粉 成人奶粉16011.2纸尿裤纸尿裤16011.2保健品保健品16011.2 食品麦片、薯片、膨化食品16011.2巧克力16011.2水果干16011.2坚果类16011.2 咖啡16011.2矿泉水16011.2 汽水16011.2液态奶16011.2果汁饮料16011.2口香糖16011.2 软糖16011.2 黑糖16011.2蔬菜泥16011.2 果泥16011.2调味品16011.2 面食16011.2

饼干类16011.2核桃油、坚果油16011.2菜籽油1007橄榄油1007亚麻籽油1007天然蜂蜜1007葡萄酒161020.2 化妆品 面膜(片装)<15元/片16 0 11.2 面膜(片装)>=15元/片16 15 25.5 护肤品(非片装面膜)<10元/g或<10元/ml 16 0 11.2 护肤品(非片装面膜)>=10元/g或>=10元/ml 16 15 25.5 化妆品/彩妆(片装)<15元/片16 0 11.2 化妆品/彩妆(片装)>=15元/片16 15 25.5 化妆品/彩妆(非片装)<10元/g或<10元/ml 16 0 11.2 化妆品/彩妆(非片装)>=10元/g或>=10元/ml 16 15 25.5 香水<10元/ml 16 0 11.2 香水>=10元/ml 16 15 25.5 个护洗发水16011.2沐浴露16011.2牙膏16011.2 3C 平板电脑16011.2耳机、音箱16011.2键盘、鼠标16011.2滤水壶16011.2美容仪16011.2吹风机16011.2电饭锅16011.2咖啡机16011.2面包机16011.2榨汁机16011.2电动剃须刀类16011.2 其它类 玩具16011.2 厨具16011.2

2020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内容

2020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内容 2017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 试行半年的跨境电商新政迎来新一轮延期。 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称,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C)监 管模式过渡,经商务部有关部门同意,上述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 2017年底。 一些参加了多部委调研的平台企业已经提前获知了这个消息。2 个月前,他们迎接了包含商务部在内的多部委团队实地调研。其中 一位企业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由于对进口零售跨境 电商定性的问题上,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最后的结果是再度延期。 河南省进出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徐平略微松了口气。曾在全国首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进口模式”的她几个 月来持续与各部委积极沟通,终于迎来了这一成果。 “这不是一个部门能做到的。”她对本报说,“这是好事,国家给予了更大的过渡空间,但是还没有达到行业的预期。” 这种复杂的感觉也是其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保税区人士的第一反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杭州保税区人士称,依 然是“达摩克利斯之剑”。 徐平给自己定下了2017年的重大任务:尽快确定身份,形成长 期运营标准模式。 跨境电商新政这半年 过去这半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正在逐步适应新的政策。 今年3月底,财政部正式发文,以公平缴税为初衷,确定自 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但企业经营范围的

正面清单,却在4月7日21时左右才正式公布。此后,跨境电商零 售进口全行业一度面临“熔断式”的严峻考验。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 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 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 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 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 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 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第一财经日报》曾经在今年5月初的报道中提及,此前行业遭遇“熔断”背后的原因之一,是高层对于进口B2C的核心性质认识 无法统一。多位接近决策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高层对于B2B和 B2C的核心认识,还是认为B2B是主流。在5月的一次协调会议之后,达成的一致是,跨境电商未来方向是B2B,但并不是说不发展 B2C。 具体表现在质检总局酝酿出台的细则中:就是把批量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使用一般贸易,还是按个人物品来监管。这直接决定这些货 物是否能进入保税区。 这半年,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如何?徐平描述称,以郑州跨境电商 保税园区为例,最直接的数据体现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上。去 年参加“双十一”的企业有近20家,今年参加的只有不到十家,参 加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业绩比去年下降50%。原因是资金困难、融 资不易。 “这是未来不明朗造成资本市场观望的结果。”她说,倒下的有蜜淘这样一度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企业撤资撤租的比例达到50%,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居多。 各个企业情况则各不相同。进口全链路电商碧捷董事长王振刚称,已经在新政前后把2000元以上的货品发往香港的保税仓。目前,这 个货物的比例大概在15%。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与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税收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企业有必要正确掌握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及案例分析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包括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三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收。(一)案例 2016年4月20日,消费者A在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800元人民币(完税价格,下同)。2016年3月20日,消费者B从国外旅游邮寄进口化妆品800元。2016年4月24日,消费者C未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并以其他人的名义付款,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800元。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为17%,关税为0%,原行邮税化妆品税率为50%,现行行邮税化妆品税率为60%。消费者A、B、C分别需要缴纳进口税款如下: 1.消费者A 消费者A在4月20日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应按照18号文规定,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分别计算并缴纳对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进口环节税款,也可由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代收代缴。 应纳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70%=(8000)÷(1-30%)×30%×70%≈2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70%=(800+0+240)×17%×70%≈124(元)。 合计进口税收应纳税额=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实征增值税税额≈0+124+240=364(元)。 2.消费者B 消费者B由于是在3月20日之前购买进口化妆品,仍按照原行邮税政策纳税。应纳进口税=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800×50%=400(元)。 3.消费者C 消费者C虽然在4月20日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但未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且非本人支付物品的货款,也未超过单次购买2000元,故适用现行行邮税政策。应纳进口税=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800×60%=480(元)。(二)案例分析 由上例可以看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税收政策各异。根据18号文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内的,按照关税税率暂按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的优惠政策征收。如果是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消费者A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800元,未超过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的限额。因此,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的税收优惠。而消费

国外跨境电商政策

国外(跨境)电商征税政策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美国从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直到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2013 年5 月6 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此法案以解决不同州之间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立足点,对各州内年销售额100 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 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以电商作为介质进行代收代缴,最后归集于州政府。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在税负上给予电商更多的发展空间。 美国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给予电商

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美国从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案的时间。直到2004 年,美国各州才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2013 年5 月6 日,美国通过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对入境包裹关税起征点为200 美元,其综合关税由关税和清关杂税构成。 二、欧盟 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以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作为判定来源地,并且对于电子商务收入来源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最终由注册国向来源国进行税款的移交。其中德国对来自欧盟和非欧盟国家的入境邮包、快件执行不同的征税标准。除了药品、武器弹药等限制入境外,对欧盟内部大部分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免除进口关税。对来自欧盟以外国家的跨境电商商品,价值在22 欧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价值在22 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19%的进口增值税。商品价值在150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150 欧元以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 作为世界经济领域中最有力的国际组织,欧盟在电商领域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欧盟委员会在1997 年4 月发表

4.8新政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分析

4.8新政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分析

4.8新政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分析 摘要:国家财政部网站于3月24日发布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并于4月8日起正式执行。在4.8新政中,国家主要针对跨境电商的征税模式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仅按行邮税征收,而是在购物限值内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可以享受七折优惠,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 万元,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二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仍然征收行邮税,行邮税税项由之前的四档(10%,20%,30%,50%)调整为三档(15%,30%,60%);三是,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再设免征额,取消了之前设立的50元免征标准。本文将着重分析这项新政将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4.8新政跨境电商海外直邮保税进口

一、4.8新政内容概述 1.明确规定义务纳税人:新政明确规定,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 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公布“正面清单”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这项政策主要针对 保税物流模式下的产品,对直邮模式的约束力有限。《清单》要求商品“一线” 入保税园区需提供通关单即提供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手续的证明。3.重新调整税收政策:根据新政要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 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而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仍然征收行邮税,行邮税税项由之前的四档(10%,20%,30%,50%)调整为三档(15%,30%,60%);特别指出,此次税收新政调整的主要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收政策以及行邮税政策。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 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 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00 元人民币,则对超出部分按新的行邮税征税。(15%、30%、60%)。 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 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 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和税务处理

.WORD完美格式 . 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 原创 2017-03-21 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高金平税频道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 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 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 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同境内电商一样,跨境电商也包含B2B、B2C、C2C等类型,其中 B2B是一般跨境贸易, B2C或 C2C是跨境零售。本文以实务中跨境电商的运营 模式为基础,结合相关现行税收政策,解析跨境电商相关法律主体的税务处理。 一、跨境进口电商 鉴于 B2B的跨境进口按一般进口贸易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跨境零售进口业务。跨境零 售进口,最初的模式是海淘,即国内消费者直接在境外 B2C平台上购物,并通过转运或直邮等 方式将商品邮寄回国。大部分海淘的商品无法直邮送达,需要通过在境外设有转运仓 库的转运公司代为收货(即在网上下单时,收货地址是转运仓库),再由转运公司将货物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至境内,耗时较长。因语言、支付方式等限制,最初的海淘 在实际操作中较有难度,于是出现了代购,在分分钟买遍全世界的概念促使下,海淘与代 购的业务量与日俱增,随着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上线,消费者海淘更 为便捷。 目前,跨境零售进口的模式还可分为“直购进口”与“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 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消费者跨境网购后,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 运单等有企业实时传输给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商专门监管场所入境。“保税进口”模 式,又称 B2B2C模式或备货模式,是指商家预先将海外商品大批量运至国内保税仓 备货,当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由国内保税仓进行配货打包,并为单个订单办理通关手续,再 委托国内物流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与“保税进口”模式对比: 对比项目直购进口保税进口 模式类型进口 B2C模式进口 B2B2C模式 海关监管特色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可实现快 实时传输,实现阳光化清关速通关 适用企业代购、品类宽泛的电商平台、海品类相对专注、备货量大的电商企业 外电商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解读 跨境电商的兴起,给不少海淘一族省了事,也成为不少商业资本眼中电商领域的竞争蓝海。不过,以为跨境电商兴起之后,便所有“新奇特”商品都能从国外买回来的购物狂们可能要失望了。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8类物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这其中,就包括了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废旧物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物品。 生物医美类物品入境难 跨境电商闸口一开,不少海淘一族偷着乐了起来。事实上,宣称“为消费者买尽世界好货”的跨境电商也并非真的万能。 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60号令)规定,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在内的特殊物品均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进口注册证书,在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后才可以进口。 “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就是人体胎盘提取液、血液样本等物品,在医药和美容领域常有用处。”一位自营美容院的业内人士说,本以为跨境电商兴起后,可能会为此类商品打开缺口,但现在看来落了空。 重点防控动植物和废旧品 在此次下发的《意见》中,除了上述物品外,还包括如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国家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禁止的入境物,依旧无法通过此类电商手段进行购买。日前,一批澳大利亚植物种子“奇雅子”就被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退运。 此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恐涉及放射性的产品、废旧物品等商品也被要求禁止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入国内。 跨境商品或可溯源 此次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意见中还提出,未来通过跨境电商入境的商品也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追溯体系”。未来将建议制定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要求企业通过加贴防伪溯源标识、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 八大类不准入境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2.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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