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土资源所土地管理制度初探

 基层国土资源所土地管理制度初探
 基层国土资源所土地管理制度初探

基层国土资源所土地管理制度初探

摘要:土地是人们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但是它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最好的开发和利用,实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当前我国国土资源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

是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所以必须对其进一步加强,以此来促进国土资源管

理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基层

引言

土地的资源化管理和资产化管理是实现土地管理总体目标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其中,资产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2017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入52059亿元,同比增长40.7%。数据一方面说明政府在积极组织土地供应,另一方面也说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实施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提供了强有

力的保障。

1国土资源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1.1管理水平得以有效提升

管理水平得以有效提升从整体来看,我国国土资源土地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

提升,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一方面,国土资源土地管理的制度更加完善,土地督察制度已经进入实际运用阶段。另一方面,国土资源土地管理的方式

更加科学,无论是执法方面还是执政方面,都探索出了新的举措,如网上审批和

政务大厅等,而且进一步完善了征地补偿制度和资源听证制度,而这对于土地资

源土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是极为有利的。

1.2.违法占地、违法批地现象比比皆是

国务院代表国家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工作中,具体是由省、市、县

政府确定如何组织供地,土地出让的方式、土地价格的确定,并且土地收益也完

全由各级政府掌握。各级政府的总目标难以协同达成一致。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

了追求土地收入,有未经审批擅自供地现象,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情况,也有以

罚代批方式供地发生,盲目供地的后果,是造成低价出让土地、带病出让土地的

现象时有发生,利用相关政策先征后返的用地方式,不仅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也造就了闲置的土地、过多占用耕地现象等等。特别是现在基层地方政府为

了按上级要求落实减政放权,将本应属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宅基地审批权

限下放到了乡镇人民政府,造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懒得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遍地开花,占用耕地行为比比皆是。

1.3地质工作得以全面加强

当前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已经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各项地质工作也得以全面

加强,不仅开展了天然气水合物的综合评价,而且还组织了汽油资源的探测和勘查,从而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支撑。此外,我国国

土资土地源管理工作人员还加强了对重点区域地下水和地质灾害的检测和普查,

而这对于缓解干旱,预防灾害是极为有利的。

2国土资源土地管理工作的强化措施

2.1明确重点严格执法

国土资源土地管理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城镇化建设的水平,所以国土资源土

地管理部门必须对自身工作加强重视,在实践中积极落实以下三方面要求。一是

对用地布局和结构进行优化,严格落实用地年度计划及总体规划,将节约占地、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我国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创新研究

我国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创新研究 在我国推进城镇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存在规划管制的单方垄断性、规划管制手段的非市场性、规划自由裁量权的低约束性和规划管制的被动性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必须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科学规划原则、法治原则和激励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建立弹性规划管理模式,实行规划协商管制制度,建立不同规划区域的利益补偿机制以及市场与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协作机制等途径,实现规划管理制度的现代转型。 标签:规划管理;规划协商;公众参与 一、引言 我国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是国家从长远利益及全局出发,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方面做出的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可以说,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规划工作的方针、原则、依据、战略、方法等方法论的集合,也是国家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所形成或涉及的系列法规、政策、办法等规划或规范的集合,不但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反映在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相关政策、通知、技术规范等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将其作为审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更是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已有20余年,核心内容就是保护耕地和限制建设用地,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是我们生存和生活的重要依托,对其进行规划和管理,能够让其利用率得到提高,能够有效改善我国耕地、居民生活、道路网络布局等方面的问题。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对各参与者形成了相互约束与激励的作用,制约着不同利益主体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行为。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不仅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而且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管理制度。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已经被党中央提升到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高度,对于有效协调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间的紧张局面和保障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地矛盾日趋严峻,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譬如,在个别地区还存在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土地合理规划利用的情况,导致违法占地合法化、城镇规划“大跃进”、大造新城等现象屡禁不绝,规划滞后和土地滥用问题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土地规划管理制度进行反思,总结实施中的经验教训,为其改革创新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和对策。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剖析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经营研究论文

剖析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经营研究论文 [论文摘要]城市土地经营是城市经营的核心和关键。国有土地非法入市、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土地出让以生地、毛地为主,熟地出让比重低;土地供应协议方式比重大,招标拍卖比重过低等是我国城市土地经营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对此,必须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城市科学规划管理以及积极寻求并实施合理有效的经营方略,这必将对健康地开展城市经营,促进城市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城市经营;城市土地经营;主要对策 城市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突破城市发展的资金瓶颈,适应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丽兴起的一种新理念。所谓城市经营是指城市政府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广泛引用市场机制和营销手段,充分挖掘与合理开发城市自身资源,科学地组织资源、资产、资金的市场化运营,做到增值财富、优化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建设,籍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环境质量和综合实力,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谋略和战略措施。其中,城市的土地资源是城市最大的存量资产,是政府最大的财富。城市经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盘活土地资产,把自然资源转化成滚滚财源。城市土地经营是城市经营的核心和关键。如何实现对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性开发,达到可持续发展,是政府城市经营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政府要做好城市土地经营工作,这还需从它的制度条件谈起。 一、城市土地经营的制度条件 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实行无偿无限期元流动使用的制度。在这种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下,形成了无偿调拨土地的计划管理体制,以及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地,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划拨土地的城市土地供应机制。这种无偿调拨和以需求定供给的土地供应机制和管理体制,由于缺乏市场机制的有效引导和有偿付费的制约,土地使用者占用土地没有任何经济压力,占丽不用、征丽不用、多占少用现象普遍。由于计划者缺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价值尺度和来自市场的有关资源配置的信息,无法对大量建设用地的需求做出切合实际的调拨计划,难以真正做到节约用地和空间合理配置,导致了城市土地滥用、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土地资源的浪费严重等问题,制约了我国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土地价格管理实际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2.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 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来源于考试大。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3.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4.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5.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6.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7.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研究

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研究 舟山群岛陆域面积狭小,以丘陵山地为主,可利用土地资源非常有限。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国家战略的实施,在“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期间建设用地需求表现快速增长态势,使新区土 地供需矛盾突出,资源因素制约严重。新区在土地管理方面面临越来 越多的困难和制约,迫切需要突破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一、新区概况 (一)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概况舟山位于我国东部黄金海岸线与长江黄 金水道的交汇处,背靠长三角广阔经济腹地,是我国东部沿海和长江 流域走向世界的主要海上门户,陆域面积1440km2,海域内水 面积208万hm2,500m2以上岛屿共有1390个,区域内 适宜开发建港的深水岸段有54处,总长279.4km,理论上可 建码头泊位年吞吐量超过10亿吨。2014年,新区常住人口114.6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1.66亿元,增长10.2%,人均GDP1.45万美元,其中海洋经济增加值713 亿元,占GDP比重69.8%,是全国海洋经济比重最高的地级市。 ①新区鲜明的海洋特色区域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临港装备工业蓬勃发展,港口物流业快速增长,海洋渔业稳步转型,海洋旅游持续升温, 新兴产业扎实起步。2014年,港域吞吐量3.47亿吨,工业总 产值1967.62亿元,水产品总产量166.94万吨,渔农业 总产值199.48亿元,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共3997.96万 人次。② (二)新区规划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新区未来将具备三大 功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我国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长三 角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通过10~20年发展,将新区打造 成我国面向环太平洋经济圈的桥头堡,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和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成为 我国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和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新区发展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

建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尘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房地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拍卖企业等中介机构擅自接受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的,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进行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 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1.原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现在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统一的“多规合一”。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 间、农业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 2.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 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 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 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年度控制。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在年度内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 标;(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 指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 批时直接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2.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关于永久基本农田 2018年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

【管理制度】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夏商——唐朝)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

第一章土地管理概述 1、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历史 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结果; 2、土壤:是指能够产生,植物收 获的陆地疏松表层,它是在气候、母质、生物、地形和成土年龄等诸因子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独立的自然体; 3、土地资产:是指作为财产的土地,其中既包括纯自然土地,也包括经过人类开发改造过 的土地; 4、土地资产和土地的关系:两者都能够被人们当作财产予以占有。从法律上看,土地资产 不仅包括土地自然体,而且包括土地权能(如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地产和土地,既紧密联系又有区别,在商品经济中地产是特定的土地。土地不一定完全是地产,而地产必然属于土地。地产的最重要特性是其商品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像其它商品一样进行交换。但在我国,这种交换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对使用权的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5、土地的特性: (1)土地的自然特性:位置固定性、面积有限性、质量差异性、功能永久性; (2)土地的经济特性: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土地利用方式的相对分散性、土地利用方式变更的困难性、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土地利用后果的可能性; 6、土地的功能:承载功能、生产功能、资源功能 7、按土地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8、土地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确立和巩固与本阶级利益相一致的土地 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和监督所采取的包括经济、行政、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措施; 9、土地管理的职能: (1)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管理的规章;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护;

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报告

目录 一、我国城市发展中存在的土地供给问题1 (一)土地征用补偿的方式单一、X围狭窄2 (二)耕地占用失控,危害粮食安全3 (三)开发商XX占地、囤地现象严重3 (四)土地利用粗放,发展不可持续4 二、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应有责任5 (一)确立合理的土地配置目标5 (二)采用恰当的宏观调控方式,引导土地价格健康合理发展7 (三)积极利用税收杠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8 (四)扩大征地补偿X围,完善征地补偿方式9 三、小结9

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李菁 【内容摘要】城市土地供给制度及土地管理模式极大地影响着土地价格,并进而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及房价。在当前我国房地产事业繁荣发展的同时,我国城市土地供给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本文从城市土地供给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土地供给问题政府责任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然而,在日益旺盛的购房需求与繁荣发展的房地产业的共同作用下,超出百姓负担能力的“高房价”、“征地”、“强拆”等词也成为隐藏在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繁荣发展外衣之下的问题,而土地作为房地产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土地资源管理的机制等极大地影响着土地价格,并进而影响到房价,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城市土地供给的角度,分析当前高房价背景下我国城市土地供给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责任的角度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及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 一、我国城市发展中存在的土地供给问题 土地供给制度是政府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以及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法规和规定。目前,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主要依赖土地征用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现状及改善措施研究

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现状及改善措施研究 摘要:理论意义上的城市化运行过程本应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空间转移、身份 转变和职业转型的过程,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发生了曲解,通常以城市化外 在空间形态的成长为取向,认为城市化就是土地城市化而已,对人的城市化则没 有想法,以致空间的盲目扩张及建筑的加速膨胀成为发展的基本趋势,城市土地 资源的浪费现象比比皆是。基于此,本文对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现状及改善措施进 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土地资源;改善措施 引言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重要条件,要想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制定出科学合 理的土地资源管理办法,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效益。 尽管我国土地资源的总量丰富,土地利用类型也比较齐全,但当前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率过低 的现象日益凸显,需要引起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视。 1我国城市用地结构现状 节约集约用地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合理控制城市用地的规模,转变用地方式,使城市用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意义重大。现今,我国城市用地结构的现状总的来说,不 同规模的城市工业用地比例偏高,道路广场和绿地不足,居住地渐趋合理,但占城市用地的 比重还是偏低,人均居住用地偏低。我国在城市用地结构上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城市建设用地 不合理,建设用地利用整体粗放。城市建设用地的大规模快速扩张占用大量土地,而城镇人 口规模的增速却相对较小,随着国家对耕地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走城市建设用地外延扩张 式的道路行不通。同时,我国城市用地效益整体低下,城市用地效益提高速度远远低于城市 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且东部发达地区城市用地效益远远高于中西部城市用地效益,极不平衡。为此,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加强对城市用地结构的优化调整势在必行。 2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现存问题 2.1城镇化发展中规划用地不科学 一般而言,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主要依靠的是扩大土地面积,但如果在进行土地管理的 过程中忽视对土地的长远规划,将会导致土地利用率降低。例如,一些地区在设计道路时缺 乏合理性,一些车流量大的道路十分狭窄,容易出现交通拥堵,而有些道路的车流量很小, 但所建道路却十分宽阔,以上都是没有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表现和行为,最终导致了土地资 源的浪费。此外,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有接近40%的城市土地利用率不科学,甚至有些城 市的土地闲置率达到5%。 2.2土地管理制度和体制落后 目前,我国在项目用地方面的土地管理依然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就导致相关部门在 进行土地资源管理时会受到传统土地管理思想的影响,使得项目制约土地规划的现象发生, 导致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大幅降低。同时,一些土地管理部门未能正确权衡土地规划和其他规 划之间的关系,由于土地规划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其中包括城市整体布局、水利、农业 等各个方面,因此,在进行土地规划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并处理相应的规划问题。从当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doc

LOGO XXXX制度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土地价格管理实际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2.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来源于考试大。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3.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4.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5.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6.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7.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土地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所办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建设部门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步】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办理立项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

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由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如超过了35公顷,必须另行报经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七步】土地征用。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臵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当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原承包耕种土地的农民,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80年代初期在我国推行以来已经有了三十年,而且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在社会主义新环境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民增收。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可行性对策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农民增收;矛盾;对策分析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于土地制度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狭义观念。社会变迁带来的新观点摆脱了旧社会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加注重对土地制度广义概念的理解。尤其是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土地的利用制度、耕地保护孩子读、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新的土地关系。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农民增收缓慢,该

问题主要是由制度性因素所制约的,所以为了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而使农民的各项收入大幅度地增加。 1.我国的土地制度 我国的土地制度在概念上与其他制度相似,既有广义概念,又有狭义的概念。同时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反映了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然而,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们观念上理解的土地制度仅局限于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这些主要是由于某些特定的历史原因,人们才有这种狭义的观念。 2.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如果要追根溯源的话土地制度有着相当长的历史。本文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制度的变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较大演变:第一阶段(1947年-1952年)是土地改革阶段,该阶段使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合一,是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变革。1952年-1956年是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该阶段主要是从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1958年-1978年是第三阶段――“人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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