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机械零件热处理质量检验规程

一般机械零件热处理质量检验规程
一般机械零件热处理质量检验规程

一般机械零件热处理质量检验规程

1、总则

1.1本规程是工厂编制一般机械零件的热处理质量检验项目、内容及要求的依据之一。

1.2工厂承接的加工件,一般均根据本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如果顾主(客户)另有要求的,或另有标准的,则按顾主的要求或指定行业的标准进行检验。

1.3当工厂认为自己的手段和能力难以达到客户的质量要求时,应事先进行协商,经用户同意,也可按协商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1.4本规程引用标准的参考书目:

a) GB1298

b) GB1299

c) YB9-68

d) YB27-77

e) 《机床零件热处理质量检查规程》1964

f) 《机床专业金相检验图谱》

g) JB2046-79

h) JB1255-72

i) JB2849-79

j) 北京齿轮厂汽车齿轮氰化金相检验标准(Z80054)1978

k) 沪机艺(85)第007号

2、热处理质量检验工作的几点规定

2.1质管部门负责执行质量检验工作,在热处理各车间(工段或小组)设立检验站,进行日常的质量检验工作。

2.2质检工作以专业检验员为主,与生产工人的自检、互检相结合。

2.3在承接业务时,应首先对零件进行外观目测检验,有无裂纹、碰伤、锈蚀斑点。还应调查制件的原材料,预先热处理、铸造工艺是否恰当,制件尺寸及加工余量是否与图纸相符合,有变形要求的要检查来时的原始变形情况,经修复的模具(堆焊、补焊、砂光等)等制件应说明修复情况并检查登记备查。必要时应探伤等。

2.4检验人员应按照图纸技术条件、标准、工艺文件、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等,进行首检、中间抽检、成品检验。应监督工艺过程,及时发现问题,防止产生成批不合格品与废品。

2.5生产工人对成批生产的制件必经首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也应进行中间检验,防止发生问题。当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检验、当班领导汇报,并采取积极、妥当的措施纠正。

3、检验内容及方法

3.1硬度

3.2变形

非标准的被测螺纹由用户提供专用检测工具。

3.3外观

一般机械零件经热处理后,均应用肉眼或低度放大镜观察其表面有无裂纹、烧伤、碰伤、麻点、锈蚀等。

对重要零件或易产生裂纹的零件,应用探伤或浸煤油喷沙等手段检查。

3.4金相(在下列情况进行,但需要计费的)

3.5

材料(应单独计费)

对材料发生怀疑时,可送理化室用看谱镜(光谱仪)或采用磨火花的方式等检验材料是否与图纸规定相符。原材料的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

3.6机械性能(应单独计费)

凡对机性有特殊要求的零件,或应客户的要求,应按有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有关的机械性能试验。试样截取部位及试样尺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试样与零件必须是同披材料,并进行同炉处理。4、各种热处理工序的检验项目及要求

4.1退火、正火

按图纸或客户要求进行

零件变形量原则上小于其加工余量的1/3-1/2,客户有要求的,按客户要求进行(校正工序应计费)

一般不做金相检验。精密件、重要件或客户要求进行的,应在工艺文件中注明,成批大量生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抽查,并根据技术要求按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a) 碳工钢退火后的珠光体组织,应为2-4级(按GB1298-77第一级别图评定)不允许有连续网状碳化物。

纲料尺寸≤60mm的≤2级;>60㎜≤3级(按GB1298-77第二级别图评定)。

b) 合工钢退火后的珠光体组织为2-5级(按GB1299-77第一级别图评定)。

c) 轴承钢退火后的珠光体组织为2-5级(按YB9-68第五级别图评定),碳化物网应≤3级(按YB9-68第六级别图评定)。

d) 碳结钢、合结钢正火后的显微组织为分布均匀的铁索片+片壮珠光体,晶粒度为5-8级(按

YB27-77钢中晶粒度第一和第二标准级别图评定)允许出现轻微带状铁索体。

e) 经退火、正火处理后的零件,氧化、脱碳层不应超过其加工余量(直径或厚度)的1/3。

4.2调质件

应符合图纸或客户要求

零件的变形量应小于其加工余量(直径或厚度)的1/3-1/2。

除渗碳、氧化零件外,一般调质件不做显微组织检验。如客户要求时,应在工艺中注明。大批量零件可据实情抽检。

4.3淬火件

a) 是否符合工艺路线及工艺规程的要求;

b) 有无缺陷(变形、裂纹、碰伤等);

c) 钢材是否符图;

d) 客户是否有其他要求。

a) 有关硬度检验参照本规程3.1节中的规定执行。

b) 零件淬火后,回火前其硬度值应≥要求硬度中的中限;

c) 小零件淬火后不允许有软点,大件(直径或厚度>80㎜)允许有少量软点;

d) 整体加热、局部淬火的零件或局部加热淬火的零件,淬火部位的尺寸范围允许有一定的偏差,应与客户具体协商(但原则上不得影响其他有硬度或有加工要求的部位)。

A)平板类零件的不平度变形量不应超过其留磨量的2/3;

B)渗碳件、轴类淬火件的全长径向跳动变形量不应超过直径留磨量的1/2

一般零件淬火后不做金相检验,客户如有要求,须在工艺文件中注明。大批量生产的零件,可据实情抽查。

a) 碳结钢、合金钢零件淬火后马氏体等级应为1-6级,7-8级为过热,9-10级为严重过热组织。按《机床专业金相标准图谱》中结构钢淬火马氏体标准评定。

b) 碳工钢、合工钢零件淬火后马氏体应为≤3.5级(分别按JB-2406-79《工具钢热处理金相检验》中第十和第九级别图评定)。

c) 轴承钢零件淬火后的显微组织1-3级为合格,不允许有4-5级的过热针状马氏体组织,残留粗大碳化物不应超过第8级,按JB“1255-72滚铬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质量标准”第二级别图评定。零

采用维氏硬度计的菱形压头,负荷规定用10公斤(特殊情况也可用5公斤或30公斤,但须经换算,见表三),压痕在放大100倍下检查每件测三点,其中至少有两点处于相同级别,根据压痕周边碎裂程度评定,见表二

表三不同负荷压痕级别换算

通常:1—3级为合格,对于留有磨量的零件,允许磨去加工余量后再测定。

检验同炉有代表性的渗氮试样,渗氮层组织不应有网状氮化物和鱼骨状氮化物,渗氮层的扩散层中氮化物形态级别图五级标准中1-3级合格,(按“JB2849-79钢铁零件渗氮层金相检验”评定)。渗氮后不再进行磨加工的工件应检验化合物层厚度,一般不应大于0.03㎜(离子氮化有意获得的单相化合物层不在此限)。

抗蚀渗氮的零件应检验∑-相厚度与抗蚀性能。∑-相厚度是在试样腐蚀后,用显微镜放大100倍进行测量。抗蚀性能检验可将零件或试样浸入6—10%硫酸铜水溶液中保持1—2分钟,检验表面有无铜的沉积,如无沉积铜为合格。也可将零件或试样浸入溶有10g赤血盐和20g氯化纳的蒸馏水溶液中1—

分钟,零件表面若无兰色印迹即为合格。检验过蚀性的零件,必须立即用水清洗干净。

4.6铁素体状态下的碳氮共渗(软氮化)

氮碳共渗后应具有均匀致密的化合物层,其致密度在放大500倍下评定应符合渗氮层疏松级别图5级标准中的1-3级为合格(按JB2849-79钢铁零件渗氮层金相检验评定)。

注:a)氮碳共渗层总深度只对有疲劳强度要求的零件进行质量检查;

b)显微硬度检验使用负荷为100g或50g。

根据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检查

4.7碳氮共渗件(奥氏体状态下的)

应为马氏体、残奥及碳氮化合物,按“汽车碳氮共渗齿轮金相检验标准”评定。

a)碳氮化合物:应为A型及B型,两型图片均为7级,1-5级合格。

b)马氏体及残奥:按马氏体及残余奥氏体级别图评定,1-5级合格。

c)心部组织:以低碳马氏体为主。其中铁素体含量按铁素体级别图评定,1-5级合格。

4.7.4 碳氮共渗件的检验取样及检验部位(批量齿轮的共渗件)

a) 试样应在齿轮的横段面截取,分析由齿顶到齿根的整个断面;

b) 共渗面应沿着齿廓分布,深度以1/2全齿高附近工作面处为准。

a) 齿面显微组织应在放大400倍以下进行评定;

b) 齿面黑色组织应在淬火状态下,用4%硝酸酒精溶液腐蚀,在400倍下进行评定,其深度应从表面测至黑色组织密集处;

c) 共渗层深度的测量应在平衡状态下放大100倍,由表面测至原始组织处。对已淬过火的零件,则需经860℃重新加热20分钟后转移至640℃炉中等温15分钟进行处理,再按上述方法测量。

4.8高频加热淬火件

须检查零件是否有氧化皮(未加工出)毛刺、碰伤,径向跳动应符图,表面应清洁,光洁度一般应≥4级。淬火前须进行必要的预先热处理。

硬度应符合图纸技术要求。在三处以上的不同部位测量硬度取

平均值,一般硬度值不均匀度不应大于HRC5度。零件淬火后硬度≥规定值的上限。淬硬层深应测至含50%马氏体的区域处。

a) 局部高频淬火的轴、淬硬长度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但不得影响其他有硬度或有加工要求的部位;

b) 阶梯轴高频淬火后,允许在阶梯处有未淬硬区;

c) 淬火部位带槽和孔时,允许距槽或孔边≤8mm处不淬硬区;

d) 淬火部位带槽的轴,在槽内两端应有2-3mm的倒角,若不允许倒角时,其两端须允许有≤8mm 软带;

e) 带有退刀槽的轴淬火时,距退刀槽处允许有≤5mm的软带;

f) 花键轴在淬火时,其槽底硬度允许较槽顶部硬度低HRC5度,外径定位花键轴槽底淬硬层深≥0.5mm,内径定位花键轴槽底淬硬层深应≥1.0mm;

g) 长轴如一次不能淬火,则交接处允许有8-10mm的软带(软带部位应与客户协商确定)。

a) 槽底要求淬硬的零件

槽深度在≤10mm时,在槽两侧尖角处允许有≤8mm,深度为5mm的淬硬区;槽深度≥10mm时,允许距槽底5mm不淬硬,尖角处允许淬硬层较深。

b) 法兰盘及阶梯轴端面须淬硬时,允许比相邻轴颈大5mm的圆周范围不淬硬区。淬硬层允许深一些,可达5mm(重载的转动轴除外)。

c) 若零件直角两面均须淬火时,允许在一个表面处有8mm的和回火软带,或允许其中一面距相交边缘5mm范围不淬硬。(外平面交)

d) 小型结合子齿部淬火时,为防止齿底应力集中,允许齿底淬硬。

e) 零件平面如有细长槽,且槽宽≥8mm,则此细长面允许不淬硬。

f) 两面交平面均须高频淬火时,其交角处允许有≤8mm的不淬硬区,且交角处应有退刀槽或圆角。(内平面交)

g) 零件端面有孔时,其孔的边缘距淬硬表面应在6mm以上,或为了防止淬硬开裂,允许有孔部位一定范围内不淬硬。

a) 较高套筒类零件内孔须高频淬火时,当其淬硬部分距两端面高度H≥200mm,套同孔中间允许有段不淬硬,或允许有≤10mm的软带(软带部位应与客户协商确定).

b) 套同内径>200mm的内表面要求淬硬时(且高度H<350mm)允许有宽度≤8mm的纵向软带,或允许有≤8mm的不淬硬.若内部有槽时,允许槽部不淬硬(感应圈引伸臂处对准槽部).

c) 套同厚度≤10mm者,不能同时要求内外表面都进行表面淬火。

a) 模数<4的非渗碳齿轮,为避免根框应力集中,最好沿轮廓硬化,如受设备限制,端面齿底要求有

≥0.5mm淬硬层或允许全齿淬硬, 齿中间剖面允许齿底不淬硬,但淬硬层应在齿的节园以下.

b) 模数在4.5-6的齿轮,采用同时加热淬火时,在齿根部允许有1/3齿高不淬火.受重载,冲击负荷模数4-6的齿轮应采用超音频或中频淬火。

c) 双联或三联齿轮其两联间距离在≥8mm、≤16mm时,允许其中较小的齿轮淬硬层稍带斜度。

d) 同时加热淬火的齿轮,其齿宽中部剖面淬硬层深度允许≥端面淬硬层深度的2/3。

e) 内齿轮模数≤6mm时,允许其淬硬层稍带斜角。

f) 模数≥6的齿轮,如采用单齿同时加热淬火,允许齿根部分有≤1/3齿高处不淬硬。采用单齿连续淬火允许齿根部分有≤1/4齿高不淬硬。

a) 模数<4的齿轮,高频淬火后马氏体应为5-7及(按“机床专业金相检验标准图谱”结构钢感应淬火马氏体级别评定)。模数≥4的齿轮,以及硬化层要求较深或由于工艺要求加热时间较长的零件(如平面淬火,离合器、齿轮沟槽等的淬火)马氏体等级允许4-7级。

b) 连续淬火件,马氏体等级应为4-7级。

c) 合工钢感应淬火件按JB2406-79的第九级别图评定,马氏体≤4级为合格。

碳工钢感应淬火件按JB2406-79的第十级别图评定,马氏体≤4.5级为合格。

a) 齿形变形

模数<4的齿轮,齿厚<40mm的,齿形允许变形为0.01mm;模数≥4的齿轮,齿形变形允许为

0.015mm。

b) 花键孔变形

模数<4的齿轮,当壁厚与全齿高之比>2者,允许缩小0.03mm。当壁厚与全齿高之比>2者,允许缩小0.05mm。

c) 轴类与板类零件的变形

轴杆类零件径向跳动变形小于直径留磨量的1/2,板类零件不平度变形应小于留磨量的(单面的)2/3。

d) 超音频、中音频淬火可参照此标准或另行规定。

4.9火焰加热淬火件

淬火前须检查零件是否有氧化皮、毛刺、碰伤等,工件表面应清洁。

4.9.2 硬度检验

a) 在三处以上的不同部位测量硬度,取其平均值,一般硬度值不均匀度应≤HRC8度;

b) 零件淬火后其硬度值应≥规定值的上限;

c) 一般火焰淬火件不允许有回火软带产生,但对特殊件允许有部分回火软带的,其宽度应

≤12mm。

一般淬火硬层深度不应小于1.5mm,模数>8时,齿部淬硬的高度应为模数的1.7倍;

模数小于8时,应有2/3齿高淬硬。

一般火焰淬火件不做金相检验,如需要做时,要在工艺文件中注明。成批生产的零件可酌情定期抽检。

a) 零件淬火后变形应小于工艺规定;

b) 局部火焰淬火的轴类零件,淬火长度允许偏差为正负5mm,大件允许偏差为正负8mm;

c) 淬火后零件表面不应有烧熔、氧化及裂纹等。

4.10 发兰件(发黑件)

发兰后色泽应均匀,不允许有斑点及未覆盖氧化膜的部分。同一零件由于表面光洁度不同,或有局部淬火或焊接部位的零件,允许有色泽差异。碳钢、低合金钢零件发兰后,应有均匀的黑色氧化膜。铸件及含硅合金钢零件,发兰后允许为宗黄色或褐色。

氧化膜与主体的结合强度,以干布用力摩擦,不应呈现金属光泽(也可根据工艺规定,采用流砂冲击法检验)。

在零件发兰——皂化后,涂油前以3%硫酸铜水溶液侵蚀30秒钟,零件表面不允许有镀铜出现。但尖边、棱角和焊缝部位允许有少量镀铜斑点出现。

以3%食盐水溶液侵蚀3个小时,不应生锈。

发兰件的光洁度应在4级以上,零件在涂油前不应有冲洗不良现象。发兰冲洗后,滴1-2滴酚酞酒精溶液于工件上,如酚酞酒精溶液呈粉红色,说明清洗不干净。

4.11铸铁件时效的质量检验

4.12普通圆柱螺旋弹簧的质量检验

将弹簧成品压缩(拉伸、扭转)五次到工作极限负荷下的高度(长度或工作极限扭转角度φj)Hj ,测量第四次和第五次的高度Hj(或长度、角度)其值不变,则认为没有永久变形。

5.抽查率

一般大批或成批生产时,其抽查百分比可按表五规定进行,如客户有要求则经协商后按客户要求进行。

表五:大批量生产或成批生产的热处理检验零件抽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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