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信息员队伍管理制度

支队信息员队伍管理制度
支队信息员队伍管理制度

佳木斯市交通警察支队信息员队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通讯员队伍建设,增强新闻宣传工作的力度,建设一支业务强、素质高的信息员队伍,全面提升公安交警宣传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交警支队“大宣传”工作战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基层信息通讯员作为交警宣传工作的基础队伍,由各单位自行聘用,宣传科进行统一公布认定,并考核和奖惩。第三条市交警支队负责定期组织宣传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宣传员的政治素质、宣传能力和讲解能力。各县(市)区大队,支队直属各部门负责对宣传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基层宣传员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指标任务。

第三章信息通讯员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各科室自行推选一名敬业精神强、文字功底好的信息通讯员,采取年度聘任制,因工作变动或未能履行职责、不能落实目标任务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新闻宣传信息通讯员工作的,由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支队宣传科。

第五条信息通讯员必须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的法律与纪律,以及支队的相关制度和准则。积极组织、参与支队、大队(科室)两级新闻宣传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讯员队伍是支队新闻宣传工作的骨干力量,为及时汇集新闻信息,各单位、各科室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七条支队宣传科负责对信息通讯员进行培训,并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会

第四章信息通讯员的职责及任务

第八条坚持正面宣传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向导,以维护交警队伍形象、声誉为己任,按照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相统一的原则,主动开阔视野,努力把握热点,挖掘有价值的素材。

第九条及时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积极宣传最新的工作成果和优秀个人事迹,在征得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

第十条负责本单位、本科室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十一条协助支队宣传科完成相关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活动的宣传策划,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宣传活动。协助上级宣传部门或新闻媒体记者做好对本单位的宣传采访活动。

第十二条积极向佳木斯市电视台、佳木斯市广播电台、《佳木斯日报》、《生活报三江版》等媒体投稿,及时向社会宣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新成果,为不断提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及时、高质量地向支队宣传科上报所在单位警务工作动态、宣传开展现状、主要工作成绩等。提供新闻线索,做好新闻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积极做好本单位与支队宣传科的联络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及时传递支队关于宣传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支队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学习新闻宣传理论知识,逐渐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提高新闻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单位警务工作动态、宣传开展现状、主要工作成绩等常规新闻及时报道,重大事件重点报道,每月报送新闻宣传稿件不少于4篇。积极与各级新闻媒体加强联系,每月

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发稿件不少于1篇,每半年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文章不少于1篇。

第五章稿件的审阅

第十六条信息稿件应由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审阅把关;对题材较敏感,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把握不准的稿件,可交由支队宣传科负责人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对单位发生的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对稿件中涉及到的重要情节,一定要核查清楚,应由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把关,并及时报送支队宣传科组织实施。突发敏感事件中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未经支队宣传科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向外提供任何消息。

第六章信息通讯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基层信息通讯员实行激励制度,每年度进行一次“优秀基层信息通讯员”和“宣传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为百分之十。

第十九条对采写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宣传稿件和对公安交警宣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基础信息通讯员,将依照具体情况予以嘉奖、记功:对其所属单位给以在目标管理考评中加分。

第二十条各基层单位应积极动员和鼓励信息通讯员向全国各大媒体和主流媒体荐稿,多方面多渠道宣传全市公安交通管理的最新成果、最新动态和全市公安交警队伍的精神风貌。对成绩突出的基础信息通讯员何单位予以表彰或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建议政工部门把本年度的优秀信息通讯员定位本单位优秀公务员。

第二十二条支队宣传科每月对各单位上报信息稿件和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公布;根据稿件质量和数量,每年将评选表彰“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通讯员”。实行每月定期通报制度,对为完成基本指标任务,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基础信息通讯员,经审查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所在单位相应的考核分值。

第二十三条凡本单位信息通讯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出现违反新闻宣传纪律,或报道严重失实及抄袭套改他人作品者,应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信息通讯员资格,报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后,扣除其所在单位本年度宣传工作考核项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宣传工作年度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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