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题要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孙某与重庆市某乳品公司未经卓某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标,是侵犯他人肖橡权的行为。
原告:卓某,女,24岁,四川省重庆某服装公司职工。
被告:孙某,男,42岁,四川省重庆某摄影公司广告产品摄影部职工。
被告:重庆市某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某诉被告孙某、重庆市某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某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某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某乳品公司职工杨××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多*
麦乳精”瓶贴商标任务后,发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某侧影彩照,便于同年6月9日,直接与孙某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张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