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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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金平平万超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7期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在分析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形成和援助工作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现状问题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

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

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

尺度。

1.法律援助制度的国际背景

法律援助制度15世纪起源于英国,到19世纪,许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设立了此项制度。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相当完备,非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纷纷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的法律以及一些国际公约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2]。

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历史背景不同,富裕程度不同,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私人援助型,即法律体系的运行,主要是依靠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来操作。律师协会、各种私人基金会,乃至律师个人,在这种体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种是以瑞典、丹麦等国为代表的社会福利型,即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由国家统一实施;另一种是混合型,是目前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其目的是吸取各种模式的优点,克服其缺陷,提高法律援助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中国大陆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属于这类。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初,我国首次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同年,我国第一笔法律援助基金——北京律师法律援助基金设立。1995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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