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特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45号

颁布时间:2016-09-05

实施时间: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

(以下简称规范企业)的动态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并改进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规定了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开展规范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央企集团)应依据《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加强对规范企业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

(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规范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网上信息系统,开展规范企业管理信息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七条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

(见附件1),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自评报告中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对企业涉及《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情况变化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

(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二条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规范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执行《船舶行业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五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报告见附件2),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2、企业发生分立的;

3、与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进

行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五章整改

第十九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撤销公告

第二十一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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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标准

各行业标准规范号 标准目录 标准规范号标准规范名称 一、城镇建设 CJJ10-86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1-90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28-29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2-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3-8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5-90 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42-91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97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替代CJJ4—83) CJJ62-95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95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9-85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二、电力行业 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替代SDJ245-88) DL/T5048-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篇) (替代SDJ67-83) DL/T5069-9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 检验篇)(替代SD143—85) DL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替代SD107-83)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2-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5011-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替代SDJ53-83)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替代DL56-79)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代替SD167-85) DLJ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三、纺织行业 FJJ211-86 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FJJ213-84 VD406~LVD802型涤纶短纤维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试行) FJJ215-86 粘胶纤维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标准(试行) FJJ216-86 日产50吨涤纶短纤维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标准(试行)(替代FJJ216-86) FJJ218-87 涤纶长丝高速纺丝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标准(试行) 四、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CECS01:88 呋喃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 CECS02:88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10:89 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 CECS19:90 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闭气试验标准 CECS21:90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 CECS27:90 工业炉水泥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技术规程 CECS28:90 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CECS29:91 柔毡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CECS40:92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CECS41:92 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生产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船舶生产秩序,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船舶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依照本条例申请船舶生产许可。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 第三条实施船舶生产许可,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船舶生产能力进行宏观调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船舶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第六条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并对其建造、修理的船舶质量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先进船舶生产能力,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船舶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船舶生产质量和安全水平,节能降耗和保护环境。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船舶生产许可分为船舶建造(含船舶重大改建)和船舶修理两个序列,并按照生产船舶的用途(一般船舶、渔业船舶)和船体材质(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船舶生产许可的分类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生产各种类型、级别和等次船舶的生产条件要求及其评价方法,并适时作出调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船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

铝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电解铝项目最低

钨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钨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钨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钨矿山开采、冶炼、深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建设钨矿山、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开采钨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超指标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服务年限应在5年以上。 冶炼及加工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违法开采、无计划和超计划开采的矿产品、仲钨酸铵等原料。现有及改

造仲钨酸铵项目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新建、改造及现有钨粉项目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3000吨/年及以上,碳化钨粉项目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钨铁综合生产能力应达到6000吨/年及以上,硬质合金项目生产能力应达到500吨/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废钨催化剂冶炼项目,单系列废催化剂处理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废钨金属或合金类等二次资源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1500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钨矿山开采、冶炼、加工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钨精矿应符合行业标准(YS/T231-2007),仲钨酸铵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0116-2007),钨粉应符合国家标准(GB/T3458-2006),碳化钨粉应符合国家标准(GB/T4295-2008),再生碳化钨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605-2010),硬质合金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8376.1-2008)、(GB/T18376.2-2001)、(GB/T18376.3-2001),其他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矿山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积极采用露天陡帮开采、全尾砂充填采矿法,应采用大型先进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

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各类行业规范大全

GB类 GB50009-200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90-2006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99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97-2005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 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49-2005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GB50350-2005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50351-2005 储蓄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5-2005 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 GB/T50356-2005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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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船舶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船舶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

锑行业准入条件

锑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锑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锑行业规划,有合法稳定的原料来源(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锑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锑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主要设备鼓风炉风口区截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座,反射炉炉膛不小于10平方米/座,浸出槽罐不小于5平方米/台。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精锑 冶炼综合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铅锑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 精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二)锑白(三氧化二锑) 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 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 (三)熔析法生产三硫化二锑的综合回收率锑≥98%。 (四)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水循环利用率≥95%。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

(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改造及现有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

公共场所“五小行业”行业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五小行业”行业规范要求 1、小美容、美发卫生规范标准:①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程序和方法;用品、用具用后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毛巾细菌总数不超过规定标准,刀具、胡刷、毛巾、围布等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②各类美容美发用具、用品的数量按规定配备,理发工具、围布与座位数均按1:1配置;毛巾与座位数按5:1以上配置。③设有专用的理发(美容)工具消毒箱和其它用品、用具的消毒设施。④备有供患有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单独存放,标志明显,用后及时清洗消毒。⑤染(焗)、烫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烫发、染(焗)发、美容均设有单独的操作间,布局合理。使用的染(焗)、烫发剂及美容化妆品等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 2、小洗浴卫生规范标准:①有禁止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就浴的措施,入口处警示标志醒目。②有严格的消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提示标志;有专人负责,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操作方法;各类公共用具、用品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和保洁。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数量足够,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巾做到面巾与身巾分开、垫巾与披巾分开。并有明显识别标志,随脏随换。 ③每日歇业后,及时打开门窗进行充分的自然通风换气。彻底清洗浴池,经消毒后注水;营业期间定期、足量补充新水2次以上,每次水量占总水量20%以上;浴盆一客一清洗一消毒。清洗、消毒和补充新水台帐齐全。④洗浴用水、补充新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淋浴用水水质达到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标准。⑤候浴、更衣、休息室、浴室间等室内设计、布局合理,应设有保暖设施和机械通风换气设施;男浴室按要求配有一定数量的淋浴设施;女浴室禁止池浴。洗浴间地面有坡度,防滑、防渗、无积水。⑥设有公共用具、用品清洗、消毒专用消毒间,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齐全。设有水冲式厕所,蹲式便器,粪便排泄通畅和无渗溢。有独立的排风换气设施。 3、小游泳池(场、馆)卫生规范标准:①禁止皮肤病、性病和传染性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锡质监字[2010] 07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稿时间:2010-5-12 阅读次数:379) 锡质监字[2010] 07号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一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 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 第四条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 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2、主要砼构件断面尺寸:实测该构件的中间部位并将检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二。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

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210201040409)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 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 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

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 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 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装修行业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ative engineering)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质量要求 4.1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3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4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5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地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6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7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8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手工焊接技术要求标准规范

手工焊接技术要求规范 1、目的 规范在制品加工中手工焊接操作,保证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生产车间需进行手工焊接的工序及补焊等操作。 3、手工焊接使用的工具及要求 3.1 焊锡丝的选择: 直径为0.8mm或1.0mm的焊锡丝,用于电子或电类焊接; 直径为0.6mm或0.7mm的焊锡丝,用于超小型电子元件焊接。 3.2烙铁的选用及要求: 3.2.1 电烙铁的功率选用原则: 1) 焊接集成电路、晶体管及其它受热易损件的元器件时,考虑选用20W内热式电 烙铁。 2) 焊接较粗导线及同轴电缆时,考虑选用50W内热式电烙铁。 3) 焊接较大元器件时,如金属底盘接地焊片,应选100W以上的电烙铁。 3.2.2 电烙铁铁温度及焊接时间控制要求: 1) 有铅恒温烙铁温度一般控制在280~360C之间,缺省设置为330± 10C, 焊接 时间需小于3秒。焊接时烙铁头同时接触在焊盘和元件引脚上,加热后送锡丝 焊接。部分元件的特殊焊接要求:

SMD器件:焊接时烙铁头温度为:320± 10C ;焊接时间:每个焊点1~3 秒。 拆除元件时烙铁头温度:310~350C (注:根据CHIP件尺寸不同请 使用不同的烙铁嘴。) DIP器件:焊接时烙铁头温度为:330± 5C;焊接时间:2~3秒 注:当焊接大功率(TO-220、TO-247、TO-264等封装)或焊点与大铜箔相 连,上述温度无法焊接时,烙铁温度可升高至360C,当焊接敏感怕 热零件(LED CCD传感器等)温度控制在260~300C。 2) 无铅制程 无铅恒温烙铁温度一般控制在340~380C之间,缺省设置为360± 10 C,焊接时间小于 3秒,要求烙铁的回温每秒钟就可将所失的温度拉回至设定温度。 3.2.3电烙铁使用注意事项: 1) 电烙铁不宜长时间通电而不使用,这样容易使烙铁芯加速氧化而烧断, 缩短其寿命,同时也会使烙铁头因长时间加热而氧化,甚至被严重氧化后很难再 上锡。 2) 手工焊接使用的电烙铁需带防静电接地线,焊接时接地线必须可靠接地, 防静电恒温电烙铁插头的接地端必须可靠接交流电源保护地。电烙铁绝缘电阻应 大于10MQ,电源线绝缘层不得有破损。 3) 将万用表打在电阻档,表笔分别接触烙铁头部和电源插头接地端,接地 电阻值稳定显示值应小于3Q;否则接地不良。 4) 烙铁头不得有氧化、烧蚀、变形等缺陷。烙铁不使用时上锡保护,长时 间不用必须关闭电源防止空烧,下班后必须拔掉电源。 5) 烙铁放入烙铁支架后应能保持稳定、无下垂趋势,护圈能罩住烙铁的全部发热部 位。支架上的清洁海绵加适量清水,使海绵湿润不滴水为宜。 3.3手工焊接所需的其它工具: 1) 镊子:端口闭合良好,镊子尖无扭曲、折断。 2) 防静电手腕:检测合格,手腕带松紧适中,金属片与手腕部皮肤贴合良好,接地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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