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

理试行办法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湘政办发〔2006〕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定额投入、严格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政策、前期工作管理与审批、国家和省投入资金的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的审批、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和目标考核。

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年度计划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筹措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各市州交通部门根据省整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结合全省干线公路实际情况,围绕“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拟定“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外的项目不得纳入建设范围。

第十条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工可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二条各地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省交通厅审定后报省发改委审批下达。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业主明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省交通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对市州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省将优先考虑安排规划内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四章设计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达到二级或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老路路段要有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严格勘察设计管理,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各市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

第五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九条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原则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各市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

第二十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健全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以及《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由各市州交通局制定变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六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严格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资金由市州自筹。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七条省定额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省交通建设资金、省统贷资金等。省统贷资金通过设立(或调整)干线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偿还。

市州自筹资金来源:市州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或其它资金。

干线公路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省定额投入标准:

1、长株潭地区(其中长沙市继续实行包干返还政策)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3、其他地区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

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

第二十九条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省投入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交通局于每月的28号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组织或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km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八章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项目法人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省交通厅制定《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厅根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各市州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的通知

隆回县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 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保障。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和《湖南省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已实施补偿的公益林进行一次完善落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确保公益林数据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提高公益林保护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需要。县林业局成立了由局长张伯赞任组长,李艾平、周忠安、田晨阳、马如彪、李军(常务)、肖时平、李科政、肖和平任副组长,罗忠、阳洪文、郑福喜、邹玉清、杨贵新、刘继群、袁志湘、文卫元、宁太平、李世建、阳赤远及各林业站、各国有林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郑福喜兼任办公室主任、阳赤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完善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规范管理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事关“生态秀县”战略,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精准扶贫。各乡(镇)林业站与国有林场负责人应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区划落界工作,做到及时、公开、准确,禁止敷衍塞责、图形势、走过场。 二、把握原则,明确任务 在前期公益林区划界定与公益林数据库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按照2017年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与标准和湖南省省级公益林建设标准要求,结合近期高清遥感影像图对我县900962亩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进行逐一识别与核实调查。 1、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照2017年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结合近期高清遥感影像图剔除不符合规定的公益林小班,此次完善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只许剔除、不许补进。 2、公益林区划落界主要工作任务 ①剔除不属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或者达不到集中连片的公益林小班。 ②剔除“不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集约经营的水果类、茶叶、油茶等经济树种小班(包括土地平整项目中油茶造林小班)。 ③剔除地类为苗圃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的国家级公益林小班。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草案一、规划背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高速公路是一种道路容量大、能满足大交通流运输需要的基础设施。高速公路以其本身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现代运输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十来年的努力实践,通车里程已达到1218公里,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取得了显著成就。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省公路网的整体技术水平,优化了交通运输结构,对缓解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我省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和民用汽车保有量都处于快速增长时期,运输需求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交通紧张状况的缓解还是相对于目前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输水平而言的,是不全面的、不稳定的。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看,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逐步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加快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安全、高效、可持续的交

通运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高速公路网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现有的高速公路无论是数量,还是服务水平,都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大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与先进省市相比也有一定差距。因此,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快发展高速公路,是今后我省公路建设的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从全局出发,研究如何使我省高速公路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更好地服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高速公路自身发展看,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高速公路的发展必须有赖于科学的规划作指导。~年12月17日,交通部编制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已经xx审议通过,规划的出台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众的生活方式和质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成为中国公路长远发展和交通运输现代化的战略蓝图,标志着中国高速公路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国家高速公路网在我省的布局为“一放射二纵四横一联线”,总规模约3500公里。从省级层面看,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补充和完善,及时制定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编制《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对确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相关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运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 2 -

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 (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 (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 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 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 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 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 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 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

湖南高速塌方式腐败领导一句话能造就千万富翁

在被查1200多天后,2015年8月31日,陈明宪案一审在湖南株洲市中级法院开庭。被告席上的陈明宪,褪却了“全国劳模”、“路桥专家”等光环,神态却也不失沉稳。长达200多页的判决书,记录了陈明宪在担任湖南省交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等职位中违纪违法的事实。陈明宪一审被判死缓。 陈明宪只是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中的一员。经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达27人,其中厅级领导干部4人,处级领导干部16人,其他干部7人,加上共同受贿人员以及行贿人员,涉案人员共计100余人。涉案人员之多、查处的相关领导干部之多,全国少见。 《财经》记者了解到,中纪委曾将湖南高速系列腐败案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最高检察院则要求将此案作为重点督办案件。 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肇始于2011年,当年落马之人如今渐次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财经》记者根据公开材料了解到16位相关人的判决结果(包括一审判决),其中获刑十年以下刑期的3人、获刑十年或十年以上刑期的有5人、被判无期徒刑的为4人、判处死刑的是4人(其中2人被判死缓)。 在陈明宪等人掌管交通领域的数年间,通过“打招呼”的方式操纵招投标并非“潜规则”,而是“显规则”。他们的具体操作模式是:先由亲友与项目承建方商定“好处费”,然后手握大权的“路蠹”们会通过“打招呼”的方式操纵招投标,在项目承建方中标后,再通过亲友收受钱财。湖南高速公路标段中标合同往往在1亿元至3亿元之间,“好处费”一般为合同价格的3%-5%。“高速公路领域的利益太大了,动辄数亿元的合同、数百万元的好处费,很多领导拥有一个电话一句话就造就千万富翁的权力,这极易导致腐败发生。”熟悉湖南高速贪腐案情的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强调。 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公开表示,湖南高速公路建设的部分领域,由于缺乏经验,再加上招投标环节牟利,出现了“塌方式腐败”。 湖南高速系统系列贪腐案除了涉案人员数量多之外,还呈现出几个显著特点: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很多案件中一笔受贿额就达到了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其中,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曙、原总经理胡浩龙更是创造了单笔受贿过亿元的纪录。 受贿手段较为隐蔽。受贿人很少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隐身幕后“操盘”,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钱财。 危害后果严重。由于行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同盟”,行贿方在投标时都将中标金额最大限度往上报,结果导致造价虚高。另一方面,因受贿人要从中拿好处费,为节约成本,承建商往往偷工减料以减少开支,导致工程质量低劣。 工程上马,领导下马 1963年出生的冯伟林,湖南湘潭人,自2000年调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称“高管局”)副局长,至2011年在局长职位上落马,是湖南高速公路多年的核心人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 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 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 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 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 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 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 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 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 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 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湖南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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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竣工文件范本2013版第一卷资料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文件材料编制与归档范本 (2013年修订版) 第一卷编制与归档指南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长沙金翔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卷编制与归档指南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编制与归档依据 (1) 第三节名词解释 (2)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4) 第一节组织机构与职责 (4) 第二节管理与措施 (6) 第三章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整理要求 (9) 第一节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9) 第二节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分类 (9) 第三节立项及设计文件 (13) 第四节工程管理文件 (15) 第五节监理文件 (20) 第六节施工文件 (28) 第七节科研、新技术文件 (49) 第八节验收文件 (50) 第九节特殊载体文件 (66)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编制 (68) 第一节文件材料编制质量要求 (68) 第二节规范化表格分类及代码 (70) 第三节规范化表格填写要求 (75) 第四节施工工序用表顺序提示 (96) 第五节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编制 (140) 第六节竣工图表编制 (148) 第五章立卷与归档 (153) 第一节文件材料收集与归档分工 (153) 第二节案卷的基本构成及要求 (158) 第三节纸质档案数字化 (161) 第四节案卷及文件材料的装订 (167) 第五节档号的编写 (168) 第六节档案盒规格及填写要求 (169) 第七节工程档案排列及案卷目录的编制 (169) 第八节特殊载体文件档案 (170)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doc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 发布日期:2002-6-3 执行日期:2002-6-3 生效日期:1900-1-1 2002年3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人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木(含竹,下同)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县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属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

出机构,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履行造林绿化、护林防火、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职责。负责调解和裁决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纠纷。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县规划山区的林业开发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荒山、荒地和更新迹地。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多林种、多树种,大力发展笋竹两用林和果木药材林等多种经济林。

湖南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新溆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湖南省新溆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

湖南省新溆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新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设计行为,明确工程变更设计的责任、要求、审批权限及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合同中单价管理的通知》(湘高速计工[2007]368号)及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如本细则内容与《施工监理实施办法》内容有冲突的,以本细则内容为准。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新溆高速公路项目 本细则中所指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本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保证工期,兼顾地方,安全可靠,注重环保,严格控制,实事求是。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先批准施工方案,后施工的原则。对每个审批的工程变更必须做到“八要”,即工程变更理由要充分,方案要最优,施工图要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结构计算要可靠,工程量要准确,单价费用要合理,文件资料要规范、齐全,同一分项工程或其自然段

的同类工程的变更要一同上报,严禁拆分变更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2、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3、工程变更设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 4、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5、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类型 按工程设计变更内容划分:A:位置变更;B:结构变更;C:数量变更;D:单价变更;E:新增;F:取消;G:纠错。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等级 根据新溆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又分为一般Ⅰ级设计变更、一般Ⅱ级设计变更、一般Ⅲ级设计变更、一般Ⅳ级设计变更、一般Ⅴ级设计变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什么是公益林 森林分类 根据现代林业理论、“林业分工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及社会对森林的生态和经济的不同需求,以及森林(含林地)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向的不同,按照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按水系、山脉将森林(含林地)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两类。生态保护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商品林。这里我就重点讲讲公益林。 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社会环境,以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等作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森林、林地,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地。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公益林的种类 根据公益林的主要功能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根据森林的功能又分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护岸林等几个方面; 特种用途林可以分为: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等。 国防林包括国防设施林、国界线保护林、军事场所禁区林等;实验林包括:教学实习林、科研实验林等;种子林包括:种子园、母树林、种子测定林等。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1.涵养水源 有研究表明,每公顷森林有500 m3涵养水源能力,树木根冠能够截流10%~23%的雨水,林下的树枝和落叶层能截流20%~80%的雨水,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减少78.4%的地表径流,使土壤蓄水量增加20%。 2.调节气候、制造氧气 由于植物的蒸腾作用和物理蒸发,能够使公益林涵养的一些水份返回大气,然后形成云雾,增加降雨数量和次数,缓解旱情,减少干旱危害,给人类生存和植物生长提供更加适宜的环境;有研究表明,在公益林的生长时期,每公顷公益林每天可释放8430t左右的氧气,吸收1548t左右的二氧化碳,给人类提供更多的氧气。 3.防风、防止水土流失

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有限公司_招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QAD1P99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MA4QAD1P9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成立日期:2019-03-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402室营业期限:2019-03-08 至 / 营业范围:经营管理路桥电子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系统联网设计、安装、维护,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0

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8月15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招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招标项目。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湖南2019-09-06湖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2湖南2019-08-30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经办银行项目 3湖南2019-08-30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经办银行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4湖南2019-08-27湖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5湖南2019-08-26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经办银行项目 6湘西土家族2019-08-23湘西州泸溪县高新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第二次) 7湖南2019-08-19湖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8湖南2019-08-19湖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9湖南2019-08-15湘西鹤盛原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易地技改办公设备设施采购及服务项目10湖南2019-08-15湖南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3 企业招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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