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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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四)《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区域的所有外来人员。

第四条术语及定义(一)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子公司)级安全教育、车间(事业部)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二)特种作业: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

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四)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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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进入安东石油所属区域的非公司员工的人员。

第五条职责(一)质量管理部: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并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批;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一级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及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做好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送培、登记、复审管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含各级人力部门):

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和安全教育费用的落实;负责公司各单位新员工、外来实习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除各一级单位领导、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子公司、事业部):

负责新员工及转岗、复岗人员的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安全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负责对进入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

第二章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负责人、一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

---------------------------------------------------------------最新资料推荐------------------------------------------------------ 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任职。

第八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培训由人力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领导、基层单位领导、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人力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负责人、一级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三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第十一条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人力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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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所有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本单位人力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

安全教育的主要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风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单位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八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

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日常安全教育第二十条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

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学时。

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一级单位的领导每季度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四条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五条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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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三)结合集团公司事故通报和安全信息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 ,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一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 8 学时。

安全教育主要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 4 学时。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三)着火爆炸、泄

---------------------------------------------------------------最新资料推荐------------------------------------------------------ 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第三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各级安全、人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一条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三条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安全教育弄虚作假,捏造安全教育档案以及安全教育材料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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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此前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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