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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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特制定《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院内技术审查的依据。

第二条本院的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村镇规划

第五条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六条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预测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

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

主要公共建筑;

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图纸应包括:

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村镇总体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第十条村镇建筑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

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镇区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2、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

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

3、具体安排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确

定其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5、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6、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

7、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8、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镇区建设规划图纸应包括:

1、镇区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2、镇区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3、镇区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

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建设

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原则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和风景

名胜区等。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

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区以及主要的基础

设施。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

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等。图纸

比例为1/25000-1/50000;

4、规划方案的结构示意图。

第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设计的

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城镇职能分

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

的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和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

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城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和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

(1)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市院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

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交通和公交线路、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纽,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货运站场和枢

纽用地范围;

(3)城市道路规划包括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4)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标准和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

加压站位置和数量,水源地防护措施;

(5)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拜谢标准,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

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6)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和分区负荷密度,供电电源选择,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辐射方式,高压走廊用地

范围、防护要求;

(7)电信工程规划包括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辐射方式,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

围以及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8)供热工程规划包括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9)燃气工程规划包括估算燃气供应规模,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以及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10)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主要林荫道布置,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国家级园

林城市要编制专门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见第七章)

(11)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置,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12)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13)防洪规划包括城市需设防地区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

式,排涝防渍的措施;

(1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包括城市战略地位概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城市总体防护布局,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

灾规划,贮备设施布局;

(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重点,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

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确定文物古迹保

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

定范围并且提出整治要求,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规划实施

的措施;(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见第六章)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基础资料汇编包括:

1、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万—1/20万;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2、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包括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力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它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它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图则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

要风景旅游资源。图纸比例为1/5万-1/20万。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小城市可以用1/5000。标注以下内容:

(1)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划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该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

应该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照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

通网络和重要基础设计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内容和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该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仓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内容和比例同城市总体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均需相应的各项现状图)。

(1)道路交通规划。标注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重要广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铁路线路及站

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2)给水工程规划。标注水源及水源进、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给水分区,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3)排水工程规划。标注排水分区界线,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污水处理场位置、用地范围;

(4)供电工程规划。标注供电电源位置和用地范围,变电站位置、名称、电压等级,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胜地范围、电压等级;

(5)电信工程规划。标注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主要邮政设施布局,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

(6)供热工程规划。标注供热热源位置和用地范围,供热分区、热负荷,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7)燃气工程规划。标注气源位置,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调压站、贮层站位置和用地范围。

(8)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标注市、区级公共绿地用地范围,苗圃、花圃、专业植物园等绿地范围,防护林带、林地范围,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河湖水系范围;

(9)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

(10)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之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环境保护规划图标明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

理污染的措施;

(11)防洪规划。标明各类防洪工程设施位置、走向,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1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标明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以及各类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明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名称和范围,各类保护区的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建筑高度

控制范围与要求,以及其它保护措施。

第四章城市分区规划

第二十三条城市分区规划的任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城市分区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城市分区规划文本

1、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3、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5、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6、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城市分区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基础资料汇编包括:

1、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2、分区人口现状;

3、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4、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现状及发展要求;

5、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6、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七条城市分区规划图则

1、规划分区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2、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包括: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3、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包括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

图,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4、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注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线;

5、道路广场规划图。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6、给水工程规划图;

7、排水工程规划图;

8、供电工程规划图;

9、通信工程规划图;

10、燃气工程规划图;

11、供热工程规划图;

12、防灾工程规划图;

13、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图;

1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第五章专项规划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份,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文本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连接;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附件

1、交通调查

(1)社会经纬;

(2)居民出行;

(3)机动车出行;

(4)出入口调查;

(5)公交调查;

(6)车速调查和路段流量调查等。

2、交通模型构造、检验

(1)居民出行生成模型;

(2)居民出行吸引模型;

(3)居民出行分布模型;

(4)客货车出行生成模型

(5)客货车出行吸引模型;

(6)客货车出行分布模型。

3、问题诊断

(1)分目的、时辰和方式的出行特征;

(2)交通供给分布;

(3)社会经济特点;

(4)用地布局与开发强度;

(5)管理机制。

4、规划目标的研究

(1)城市的经济发展目标;

(2)城市的社会发展目标;

(3)城市的环境发展目标;

(4)城市交通系统的功能目标;

(5)交通系统状态量化指标;

(6)合理性的讨论和检验。

5、方案的测试评价

(1)经济发展和土地使用的预测;

(2)交通出行特征、分布的预测;

(3)交通战略的对策和评价;

(4)机动车路网方案;

(5)非机动车路网方案;

(6)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网络和组织方案);

(7)测试评价、反馈调整。

第三十一条城市交通规划图纸

1、分类标绘客车、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

地范围。

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三十二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涉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多个规划层次。其主要任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确定各类各级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且提出保护要求和措施;部署古城区内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对于重点地段提出具体的整治规划措施,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三十四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本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归纳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特色;

2、保护原则和保护对象;

3、保护范围和等级确定:划定单个文物点、历史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保护区、

风景保护区的范围以及保护的等级,提出保护和整治要求;

4、古城区保护与更新模式;

5、古城区人口规模控制,用地性质和布局调整,道路交通组织;

6、古城区建筑高度控制,视线通廊控制;

7、古城区空间形态保护;

8、古城区绿化系统和生态保护规划;

9、古城区环境保护和综合防治;

10、历史文化名城发展;

11、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修整、利用的规划意见;

12、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内容为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2、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风貌特色分析、古城区用地使用现状分析、

古城区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古城区建筑现状分析、古城区空间景观现状分析、古城

区道路交通现状分析、旅游现状分析等

第三十六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纸

1、市域范围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

2、古城区范围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

3、古城区用地使用现状图,图纸比例1/5000;

4、古城区建筑现状图,包括建筑风貌评价建筑建造年代、建筑质量评价、建筑高度现状

等、图纸比例为1/5000;

5、古城区居住生活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6、古城区道路交通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标绘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8、古城区用地性质调整图,图纸比例为1/5000;

9、古城区保护与更换模式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0、古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1、古城区道路交通调整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2、古城区空间景观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13、近期保护项目的详细规划方案。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第三十七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指城市范围至城市分区范围的各单项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系统规划,分别为城市给水系统规划、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城市供电系统规划、城市通信系统规划、城市燃气系统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等。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该系统的现状基础资料、需求量或负荷预测、主要设施的总体布局(包括位置、面设备等)、管网布置(走向、管径和管网附属设施)、规划实施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三十九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文本

1、规划标准确定;

2、规划需求量预测;

3、主要设施的规划及布局;

4、网络形制的选择,主要管线的走向、管径及敷设方式;

5、规划对策、技术规定、实施措施等。

第四十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一般包括现状概况、规

划标准确定,规划需求量预测(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种为主,其它校核),确定

主要设施的规模及布局,选择网络形制,主要管线的走向与管径和敷设方式,以及

规划对策、技术规定、实施措施等。

2、现状资料分析。内容中应包括现状和历年(一般5年以上)城市(或分区)用量、

标准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网络的基本情况,现状存在和问题

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图纸

1、现状图。反映现状主要设施的位置和主要管线的走向,采用标注或图例表示设施的规

模;

2、规划总图(可分近远期)。应反映规划主要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等级以及主要管线的

走向和管径,采用标注或图例的方式表示设施的规模;

3、各种分析图等。

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第四十二条城市防灾专项规划指城市总体至分区规划的各单项专业防火系统规划,包括城市范围、分区范围的消防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抗震规划和防空规划等。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该系统的现状基础资料、灾情预测、防灾体系构成、主要防灾设施的总体布局、规划实施要求、防灾预案等。

第四十三条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四十四条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文本

1、灾种概况;

2、确定防灾等级与标准;

3、专业防灾系统构成;

4、主要设施的规模及布局;

5、防灾预案。

第四十五条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内容为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等;

2、现状资料分析。

第四十六条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图纸

1、现状图;

2、系统规划图(可分近远期);

3、各种分析图。

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四十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通过规划手段,对城市绿地及其物种在类型、规模、空间、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系统化配置及相关安排。

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和确定城市绿化的各项发展指标,详细部署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确定城市绿化树种、容

量、特色、功能、设施等城市绿化发展的具体内容,部署大环境绿化,对近期重点项

目进行规划深化或直接安排,保障城市绿化与大环境绿化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第五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1、制定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水平、目标与绿地指标,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网络系统;

2、明确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范围、规模、基本内容,并纳入城市建设用

地平衡;

3、在城市外围大环境绿化地带建立生态景观绿地,完善城市生态和自然景观保护和居住

游憩职能;

4、规划城市的主要绿化树种;

5、提出分期实施的绿化建设项目;

6、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一览表、城市建设用地绿地统计表、城市

总体规划用地绿地统计表。

第五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1、规划说明

(1)现状概况。包括城市基本概况,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质量;

(2)绿地现状与分析。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的优势与动力,存在问题与制约因素;

(3)绿地系统总体布局。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目标,绿地指标与布局结构;

(4)公园规划。包括制定公园规划原则和人均公园面积指标,合理布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道游园,确定综合公园的性质、规模、位置、出入口方位、

容量和基本内容;

(5)生产防护绿地规划。包括选定苗圃、花圃、草圃、药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的用地、规模、苗木供应水平。营造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

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不同类型防护绿带,确定绿带宽度和种植方式;

(6)居住绿地规划。包括居住小区游园、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

(7)附属绿地规划。包括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8)道路绿化规划。确定城市各级干道绿带宽度、绿化形式、主要树种;

(9)其它绿化规划。包括古树名木、现有大树保护,历史文化地段绿化,避灾绿地设置等;

(10)生态景观绿地规划。包括建立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大环境绿化圈;

(11)绿化树种规划。包括树种选择原则。确定基调树种、骨干树种;

(12)分期建设规划。包括绿化分期实施步骤和分项目标。

2、现状资料分析。包括现有园林植物普查名录,历年绿地规划工作的图纸和文字资料。

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图纸

1、城市区域位置关系图;

2、综合现状图;

3、规划总图;

4、生态景观绿地规划图;

5、公园规划图;

6、生产防护绿地规划图;

7、居住绿地规划图;

8、附属绿地规划图;

9、近期绿地规划图。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一致,一般采用1/5000—1/25000。6、旅游规划

第五十三条旅游规划分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简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建设规划(简称旅游建设规划)两个系列。旅游发展规划分国家、省域、市域、县域等四个级别,个同级别旅游发展规划侧重点不同。

第五十四条旅游区分风景旅游区、生态旅游区、旅游社区(历史文化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主题园、森林公园等类型,旅游区建设规划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景观规划等层次。

第五十五条旅游规划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独立编制的专项规划。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说明旅游业发展优势和劣势、旅游发展战略、空间布局、阶段指标体系、旅游项目与投资、旅游发展对策等。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旅游规划主要说明城市旅游资源类型与特色、旅游市场分析预测、旅游业发展战略、空间布局、旅游项目策划、旅游产品开发规划、旅游形象策划、城市游览系统与集散中心规划、旅游饭店开发规划以及旅游发展阶段指标体系与实施对策等。旅游区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游憩行为要求。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规划,具体内容参考

“风景区详细规划”规定。

第五十六条旅游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第五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文本

1、规划依据;

2、旅游资源特色定位;

3、旅游市场定位;

4、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近期目标与远景目标,定性与定量指标,国内旅游人数、旅游

收入,海外旅游人数、旅游收入,总人数、总收入,占GDP比重、产业地位、旅游乘

数、环境容量等);

5、空间结构与布局;

6、旅游产品类型、体系与开发规划;

7、床位数预测与旅游饭店业发展规划;

8、旅游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9、旅行社业发展规划;

10、旅游购物业发展规划;

11、旅游娱乐业发展规划;

12、旅游景区特色、形象与土地使用概念规划;

13、旅游广告词与市场营销规划;

14、旅游业对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和城镇发展的影响评估;

15、旅游发展对城市规划、景观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要

求和协调;

16、近期建设项目与投资效益估算;

17、旅游经营与管理规划。

第五十八条旅游区总体规划文本

1、规划依据;

2、风景与旅游资源评价;

3、旅游市场分析预测与定位;

4、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5、功能分区、结构与布局;

6、生态分区、环境容量与开发强度;

7、游憩项目与形象策划;

8、保护培育规划;

9、游憩系统规划;

10、典型景观规划;

11、接待服务设施规划;

12、居民社会系统调控规划;

13、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14、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5、基础工程规划;

16、分期发展规划与近期建设投资效益分析;

17、旅游经营与管理规划。

第五十九条旅游规划附件

1、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和目标,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2、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区域旅游发展背景资料、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文化体育和科技

发展资料,历史文献资料,生态环境质量资料,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资料,

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旅游统计资料,旅游资源调查报告,旅游市场调查报告以

及有关专题研究报告,地形图及相关图纸,声像图片资料等。

第六十条旅游发展规划图纸

1、区位分行图(市场分析图);

2、旅游发展综合现状图;

3、旅游资源评价图;

4、旅游功能分区与项目布局图;

5、旅游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6、近期建设规划图;

7、主要景区土地使用概念规划图;

8、图纸比例根据规划区面积大小来定,原则上以AO图为基准。

第六十一条旅游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参考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六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六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互协调。风景名胜区应有各级政府批准,有明确的界线范围。

第六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第六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文本

1、风景区发展概况与现状,区域发展条件分析;

2、规划编制依据和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与发展方向;

3、划定风景区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确定风景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风景区景区和其它功能分析;

5、确定合理游人容量、人口规模;

6、保护培育规划;

7、风景游赏规划;

8、旅游设施规划;

9、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供电能源等到工程规划;

10、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点发展调控要求;

11、制定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2、确定近期发展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

13、提出实施总体规划的管理措施;

14、其它内容: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点发展调控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规划发展管理办法

规划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规划发展管理,建立公司规划发展体系,提升公司规划发展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以及执行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划发展管理。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有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按照**战略部署,为公司的长期生存与发展做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或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根据公司规划对公司开发项目进行项目资源评价、项目开发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专题设计和咨询和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项目开工申请等开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发展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以电为核心、稳步向相关产业延伸,提升企业核

心竞争力、获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公司打造为国内一流能源企业; (五)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规范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规划发展办法规范以下事项: (一)规划管理; (二)前期工作管理; (三)投资管理; (四)后评价管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规划发展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公司分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规划发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计划与发展部规划编制、实施和调整工作; (二)审核公司规划项目及投资方案; (三)指导计划与发展部开展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审批开工申请、核准申请等文件; (五)指导计划与发展部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六)审批拟上报**的后评价工作计划及总体方案等文件。 第八条计划与发展部负责编制公司总体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 (二)协调专业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监督保障部门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通用版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通用版

文件编号: ZD/YC15 1—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编制:规划总部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7月7日实施日期: 7月7日 广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确保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管理和公司专项战略规划的管理。 2.2本制度除注明之外,“集团公司”是指广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广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广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 战略规划管理机构 3.1 公司战略规划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规划总部和各职能战略小组。 3.1.1 董事会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最高决策机构。 3.1.2 董事会下设战略管理委员会,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部专家和主要职能部门领导等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主管规划总部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长。 3.1.3 规划总部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3.1.4 各职能战略小组由主管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和职员担任组员。

战略管理组织机构. doc 3.2 公司董事会职责 3.2.1 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审批。 3.2.2负责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专项战略规划的审批。 3.3 战略管理委员会职责 3.3.1 负责公司战略研究、战略方向确定和战略方案选择。 3.3.2 审核公司战略规划。 3.3.3 审核子公司战略规划。 3.3.4 审核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专项战略规划。 3.4 规划总部职责 3.4.1 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3.4.2 组织制订公司各项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3.4.3 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整理,进行战略调研、分析。 3.4.4 组织制订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3.4.5 组织各职能战略小组制订职能战略规划。 3.4.6 指导子公司制订战略规划。 3.4.7 组织公司专项战略规划的调研、分析和制订。 3.4.8组织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专项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效果评价管理。 3.4.9 指导各职能战略小组、子公司制定实施计划,监督公司战略规划的部署和实施。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要求,根据省、市现有“三旧”改造政策,结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需要编制单元规划的情况 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三旧”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二、单元规划管理分工 用地规划科、村镇科:分别负责相关镇街“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查的牵头工作,其中用地规划科负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其他镇由村镇科负责。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三旧”办审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 规划编制科:负责因“三旧”改造须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部分的审查,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规委审议的程序。 交通市政科:负责“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交通、市政部分的审查。 三、单元规划管理程序 编制计划审查——规划方案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规划成果审查——规划公示并征求职能部门意见——规划成果复核——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三旧”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规划成果验收、公告和归档 四、各程序具体要求 (一)编制计划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

1、必备资料 (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1)。 (2)《××ד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项目建议书2份。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原因、背景、要求和依据;规划范围内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范围(附“三旧”用地范围图,以航拍图为底图,标示出经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范围和单元规划范围);上层次及相关规划对该地区要求(附编制区规划图,分别以土规、生态控制线规划、总规、控规或基础设施协调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关规划为底图,套上单元规划范围);地区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编制规划的技术路线与工作重点;规划设计单位选择情况(附设计单位规划资质、建筑资质证明复印件);编制工作组织计划;任务书。 注:附图应单独附后,为A4或A3图幅。 (3)经镇街“三旧”办、国土分局、规划所三方盖章确认的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界线范围图1份(若存在用地界线调整置换的,也应一并确认)。 (4)电子文档1份。包括:项目建议书WORD格式,附图DWG 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PPT文档。 2、审查内容 (1)规划范围的划定是否综合考虑了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规图则界线、市政道路或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规划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5公顷。 (2)与“三旧”改造等相关政策是否冲突,改造界线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通用版)

文件编号:1520001—2010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编制:规划总部 审核: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 发布日期:2010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7日 广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确保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 2.1适用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管理和公司专项战略规划的管理。 2.2本制度除注明之外,“集团公司”是指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广西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广西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战略规划管理机构 3.1公司战略规划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规划总部和各职能战略小组。 3.1.1董事会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最高决策机构。 3.1.2董事会下设战略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部专家和主要职能部门领导等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主管规划总部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长。 3.1.3规划总部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3.1.4各职能战略小组由主管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和职员担任组员。 战略管理组织机构. doc 3.2公司董事会职责 3.2.1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审批。 3.2.2负责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专项战略规划的审批。 3.3战略管理委员会职责 3.3.1负责公司战略研究、战略方向确定和战略方案选择 3.3.2审核公司战略规划。 3.3.3审核子公司战略规划。 3.3.4审核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专项战略规划。 3.4规划总部职责 3.4.1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3.4.2组织制订公司各项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3.4.3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整理,进行战略调研、分析 3.4.4组织制订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3.4.5组织各职能战略小组制订职能战略规划。 346指导子公司制订战略规划。 347组织公司专项战略规划的调研、分析和制订。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战略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尊重历史、把握当前形势、明确发展目标,加强公司战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产业集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新联合发展历史,尊重各自发展现实,定期修订各自战略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战略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章编制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战略规划是经营计划的指导。 战略规划的编制工作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管理过程。各产业集团需尊重新联合的发展轨迹和本集团的历史位置。从历史延续性中寻找战略规划编制的落脚点,每年年底,结合经营计划的调整思路,滚动编制。 第五条战略规划的编制应以五年为一周期。每年年底,各产业集团需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战略规划执行结果的反馈信息对规划进行调整。新联合的五年规划间隔为:第一个五年:1995—1999年;第二个五年:2000—2004年;第三个五年:2005—2009年,以此类推。各产业集团需将本集团的战略规划放至以上统一的时间节点中。 第六条集团在每年年底组织制定《战略规划动态编制指导意见》和《战略规划编制内容模板》,指导各产业集团战略规划的修订工作。

第三章战略规划组织体系 第七条战略规划由董事局战略及执行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八条集团总裁班子作为新联合经营工作的决策层,在战略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过程中应提供思想及策略支持。集团战略发展部作为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战略规划修订的组织工作。集团产业发展研究院为战略规划修订提供智力及系统支持:提供相关行业研究报告、对战略规划进行评估、提供修订意见等。 第九条各产业集团应当成立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产业集团第一经营责任人担任。 第十条产业集团的战略规划需经决策层会议审议,报董事局战略及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董事局下发后实施。 第四章战略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各产业集团在管理、业务等层面存在很大差异,战略规划内容会有所不同,本办法只对内容框架进行规定,具体内容结构请参考《战略规划动态编制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战略规划总体框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项) 1.前言 介绍战略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说明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经济及政策环境分析 从国家和当地政府两个层面,了解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找出同行业相关的政策,重点研究经济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分析国家经济环境及政策、当地政府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对整个行业、集团公司的影响。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通用版

受控状态受控文件编号:ZD/YC1520001—2010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编制:规划总部 审核: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日期:2010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7日 广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修改标识:0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确保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管理和公司专项战略规划的管理。 2.2本制度除注明之外,“集团公司”是指广西XXXX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广西XXXX 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广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 战略规划管理机构 3.1 公司战略规划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规划总部和各职能战略小组。 3.1.1 董事会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最高决策机构。 3.1.2 董事会下设战略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部专家和主要职能部门领导等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主管规划总部的副总经理担任秘书长。 3.1.3 规划总部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公司战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3.1.4 各职能战略小组由主管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和职员担任组员。 战略管理组织机构. doc 3.2 公司董事会职责 3.2.1 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审批。 3.2.2负责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专项战略规划的审批。 3.3 战略管理委员会职责 3.3.1 负责公司战略研究、战略方向确定和战略方案选择。 3.3.2 审核公司战略规划。 3.3.3 审核子公司战略规划。 3.3.4 审核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专项战略规划。 3.4 规划总部职责 3.4.1 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3.4.2 组织制订公司各项战略规划管理制度。 3.4.3 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整理,进行战略调研、分析。 3.4.4 组织制订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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