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

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第三章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目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公务员复核、申诉和再申诉,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事处理决定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送达的,即视为受处理公务员知道该人事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制度-全国-1804

1804-全国-公务员制度 总分:100 一、单选题(共30题,共30分) 1、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公务员申诉事由的是()(1分) A:申请进修未批准 B:扣减保险待遇 C:定期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D:转任申请未批准 2、我国公务员申诉制度坚持()(1分) A:一级申诉原则 B:二级申诉原则 C:三级申诉原则 D:四级申诉原则 3、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的一个条件是,工作满20年且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分) A:5年 B:6年 C:7年 D:8年 4、我国公务员可以提起控告的情形是()(1分) A:机关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B:机关侵犯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C:机关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D:机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5、初任培训的对象是()(1分) A: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B: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C:新录用试用期满的公务员 D:转任的公务员 6、根据一定的学习要求和培训目标,将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情景或事件加以典型化处理后,让受训者真实地体验和分析复杂问题的培训方法称为()(1分) A:角色扮演法 B:案例分析法 C:课堂讲授法 D:合作研究法 7、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这条纪律属于()(1分)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政纪律 D:道德纪律 8、李某由机关交流到国企工作两年,不改变人事关系,两年后仍然回到原单位,这种交流形式属于()(1分) A:转任 B:调任

C:轮换 D:挂职锻炼 9、为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称为()(1分) A:补贴 B:保险 C:津贴 D:福利 10、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种类是()(1分) A:表扬 B:晋升职级 C:晋升职务 D:授予荣誉称号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的是()(1分) A:医疗保险 B:工伤保险 C:养老保险 D:车辆保险 12、公务员的免职,除了程序性免职外,还有()(1分) A:实体性免职 B:建议性免职 C:单纯性免职 D:意外性免职 13、下列关于我国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陈述中,正确的是()(1分) A:可以获得辞职费 B:可以获得辞职保险 C: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D:可以获得人事关系证明 14、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津贴的是()(1分) A:住房津贴 B:医疗津贴 C:岗位津贴 D:假日津贴 15、关于我国公务员兼职规定,正确的陈述是()(1分) A:不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B:可以在机关外兼职并且领取报酬 C:在机关外兼职不需要经机关批准 D:不可以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16、下列选项中,属于委任制公务员的是()(1分) A:司长 B:政协主席 C:县长 D:法院院长

公务员录用制度研究

毕业论文 (2010届本科生) 中文标题: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研究 英文标题:Study of the Chinese civil service recruitment system 学生姓名:吐尔逊姑丽.吾斯曼 指导老师: 姚远 学院: 管理学院 专业: 行政管理 级别: 06 级

诚信责任书 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 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特此声明。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目录 摘要 (1)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概况概况 (3)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历史 (3) (一),封建社会的察举、征辟、九品中正和科举制度 (3) (二)改革中的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现状…………………………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现状的特点 四,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特点 (6) 五,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建议 (7) 六,结论 (8)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研究 吐尔逊姑丽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本文主要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历史,现状,特点,进行研究找出缺点,并跟发达国家所引用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改善提出了合理的策略。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有着很长的历史,从不成熟逐步走向了完善。公务员待遇的提升及工作稳定性及地位性,使得近年来报考人数不断增多,报考者文化程度呈现高学历化,考试录用制度得以推广。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如:考试制度缺乏统一性,考试方法和内容缺乏科学性,考试录用过程中存在许多违反原则的行为等,既不利于社会稳定,浪费优秀人才资源,也将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失衡,需要我们去改善。 【关键词】公务员人才资源录用制度

浅析公务员的考录制度

浅析公务员的考录制度 “考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任用的主要形式。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主要形式的考试录用制度为优秀人才的选拔和使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考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以利于考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不仅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建立国家公务员人事分类管理制度的必然结果,对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机关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公务员的考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一定标准和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通过公开竞争考试和考核等方法,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主要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做法。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就是公务员的考录制度。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结果,也是在继承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和借鉴西方现代考录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代具体国情而逐步酝酿出来的。 1994年6月7日,人事部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正式建立。从这一年开始至今,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按照“分类考试、突出能力、定时定期、方便考生”的指

导原则,面向全国招考公务员,其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坚持公开考录政策、公开录用计划、公开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结果,不拘一格选拔人才。2006年《公务员法》的出台更是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发展与成熟的里程碑。 10多年来,我国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公务员考试录用做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卷子”代替了“条子”,“考官”代替了“跑官”,体现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开阔了机关选人视野,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有效地揭制了不正之风,促进了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和机关廉正建设,树立了国家行政机关选贤任能、公正廉洁的新形象;对全社会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形成重才、爱才、惜才、用才的良好风气也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 “为政之道,首重得人”,所以最大的腐败也莫过于用人上的腐败。过去我们的干部任用缺少客观标准和统一的管理制度,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暗箱操作、裙带之风日盛,帮派主义严重,这些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制度的生命。但是,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中仍存在着违反这一原则的诸多问题:(一)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过于严格,缺乏平等性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

公务员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公务员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人才进入政府部门工作,建立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本文指出公务员申诉制度中主要存在受理主体设置不科学、处理程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务员申诉制度 一、公务员申诉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理主体设置不科学 第一,部门利益牵扯、相互包庇。许多公务员申诉都牵扯到公务员所在的机关,会请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政府作为受理申诉的主体。上级政府为了维护下级的权威和保障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下级机关的不合理的人事决定维持原决定。受理主体之间的不独立性,不能保证申诉结果的公正。第二,受理主体成员的专业性欠缺。处理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由受理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临时性的公务员申诉委员会,因此很难保证办案人员都掌握专业技能和标准化的案件处理水平。办案人员的非

专业性,使得公务员申诉案件在处理上难免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差距。 (二)申诉程序不公正 第一,申诉程序缺乏交涉性。所谓的交涉性是指在申诉的过程中,公务员和公务员所在的部门都应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辩驳,保持平等的地位,并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而我国申诉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信息交流不足,申诉本人没有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及对处理结果进行辩护的机会,完全由受理机关控制着申诉案件事实调查的权利。第二,申诉程序不透明。申诉程序中重要一点就是程序的透明,很多申诉案件往往流于形式,存在无作为的现象。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对公务员申诉存在不予答复或无正当 理由而拒绝受理的现象,即使申诉结果不公正,当事人也无能为力。 (三)缺乏相应配套措施 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及时处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就不能保障公务员申诉案件的顺利进行。第一,缺乏责任追究机制。没有责任追究机制使得公务员申诉委员会对案件处理不够仔细,理清案件的全过程,认真负责的处理案件,为公务员当事人伸张正义。第二,缺乏专人进行监督。对公务员申诉委员会缺少监督,就会使得公务员申诉委员会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诉。不能保障申诉过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 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 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我国公务员聘用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论文题目:我国公务员聘用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所学专业:社会保障 学号: 201113044 姓名:周星宇

我国公务员聘用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整体部署的出台,事业单位改革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其中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就发生了很大的变革,逐步开始试点并全面实行聘用制的用人制度,聘用制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沿用了多年的事业单位体制有哪些实质性的改变?聘用制制度改革对于我国政府工作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从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务员聘用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论述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事业单位改革聘用制度对策 一、我国聘用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聘用制基本上是三种形式:身份的聘用,如工人身份聘用为干部;岗位的聘用,如聘任到某个领导职位、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用人(用工)关系的聘用,有的称之为全员合同聘用制或全员聘用合同制、全员聘用制。 二、公务员的聘用制度实施现状 公务员队伍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报考队伍不断壮大,“公务员热”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现行公务员聘用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电逐渐暴露出来。如何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是当前公务员聘用面临的重大难题和首要任务。(一)聘用考核内容缺乏科学性、有效性 1.聘用考核模式单一,职位与考核相分离。 不同的公务员岗位对报考者的知识与技能的要求是不同的,而单一的笔试与面试模式使职位与聘用考核相分离。在我国公务员的聘用考核制度下,不同职业、不同岗位的人员接受相同内容的测试,其中专业的考察所占比重小而少,聘用考核科目没有体现对职位分类的需要。现行的笔试与面试,主要都是考察应考者的基础知识,如对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掌握情况、逻辑思维、案例分析的能力,以及对资料的分析、归纳总结和表达能力等,这些方面的成绩都可以通过做大量的习题与机械式的记忆来获得提高。对发达国家采用的情景模拟、实际操作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陈俊超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209班【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公考热”的五大特点:考生数量庞大、报考岗位冷热不均、高学历人才涌入、出现公考专业户现象、衍生培训产业链等,并具体分析了“公考热”所产生的原因;点出了“公考热”背后所隐藏的四大问题:高素质人才热衷“公考”不利于社会发展、盲目从众导致年轻人缺乏职业规划、年轻人一味求稳丧失进取之心、与“公考”相关的培训行业乱象丛生;最后从打破“铁饭碗”、灵活设定工资福利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完善考录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字】公考热隐藏的问题解决的对策建议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Firstly the status of 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analyzed, summed up the "fiv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exam fever": a huge number of candidates, apply for the post of uneven, highly educated talent influx, appear male test specialist phenomenon, derived training industry chain, and analyzes causes of the public exam fever ""; points out the "four big problems hidden behind the public exam fever": high-quality talent keen "public examin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development, blind conformity lead young people lack of occupation planning, young people a taste of stability loss of morale, and "public examination" related training industry chaos; finally from breaking "a secure job", flexible setting of wages and welfare standards, classified management, perfecting the examination mechanism four aspects and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public exam fever;The hidden problems;The Countermeasures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Civil service appeal case handling rules document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 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 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 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 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

论文 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探索与反思

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探索与反思 李静 【摘要】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现代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更多的政府专业人才来应对现代政府事务管理和服务。公务员聘任制度是我国公务员任用制度中得一种创新制度,它的实施有利于吸引、招录、使用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为政府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缺乏历史经验和借鉴,我国的公务员聘任制还处在“试水”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聘任制;存在问题;对策; The practice of the civil service appointment system exploration and reflection lijing [Abstract]along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modern society in the government's public service d emand more and more, need more government professionals to cope with modern government affairs management and service. Civil servants employment system is our country civil servant appointment s ystem of a kind of innovation syste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 to attract, recruiting, use high qualit y specialized talents for government work,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civil service system and improve the working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 has an important meaning, bu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historical e xperience and reference, our country's civil service system is still on trial stage, and in the process of i mplementing some problems, so need to be further perfected. Key words Civil ;service system ; problems ; countermeasures

公务员制度题

1.在我国,下列属于参照公务员的职位是( C工会主席 ) 2.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对象是( C.国家公务员 ) 3.在美国,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是( A.职位 ) 4.我国对公务员最低的奖励种类是( B嘉奖) 5.下列属于违反廉政纪律的是( A贪污) 6. 我国公务员的管理机构是( D各级人事部门 ) 7.下列属于我国公务员职位数量最大的职位类别是B综合管理类) 8.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 C15% ) 9.反映公务员新陈代谢机制的是( C.交流) 10.解除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期限为自该处分决定之日起满A(B一年) 11.初任培训的对象是(A新录用的处于试用期的公务员) 12.体现公务员培训内容方面原则的是( C按需施教 ) 13.下列属于我国公务员内部交流形式的是( B转任 ) 14.公务员工资的平衡比较原则所比较对象是(c 企业单位相当人员) 15.我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有( A8个) 16.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公务员给予的奖励是(C记二等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施行时间是( C2006年1月1日) 18.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最长有(D5年) 19.公务员被辞退后的辞退费发放工作年限满两年发放期限(B4个月) 20.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C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 2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 D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人员) 22.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原则是( C注重实绩) 23.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警告处分的期限,为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满( B半年 )。 24.最早实行“功绩晋升制”的国家是( A英国) 25.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国务院总理的级别为( A1级 )。 26.下列选项不是职位聘任的特点的是( C选举产生) 27. 公务员考核中,“业务水平”一般属于下列哪一方面考核( B能 ) 28.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担任(C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9. 我国公务员当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D降职) 30. 建设国家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涵义是指( B要培养公务员的专门业务能力 ) 31.在下列情形中,属于自行免除公务员职务的是( B转任) 32.我国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对象是(B晋升职务的人员) 33.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是(B职级工资制) 34.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的公务员是指(A担任乡级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5.在公务员申诉制度中,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B不中止执行,待新决定出来后再执行新决定) 36. 我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法,确定合适的国家公务员担任职务的任职方式称为( D选任制)。 37.下列哪项人事决定不可以提起申诉(D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 38.具有公务员一等功奖励审批权限的机关是(D省政府) 39. 公务员组织或参加罢工的行为违反了下列哪类纪(A政治纪律)。 40.大学本科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行政职务定为(B.科员)。 41.下列人员中属于公务员的是(C.某县环保局科员) 42.下列公务员职务中属于领导职务的是(A.副科长)。 43.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分为( B.4 等)。 44.我国采取公开考试方式录用公务员,其适用的职务范围是(A主任科员以下)。45.对西方文官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国古代官员选拔制度是(B科举制) 46.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D一年)。 47.公务员降级处分的期间是(D.24个月)。 48.下列人员中适用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法规的是(D教育部巡视员) 49 .晋升省部级副职应该具备的文化程度是(B本科以上)

公务员录用制度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浅谈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院(系)名称专业名称学生姓名学号管理科学系 公共事业管理郑文亮091444076

浅谈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郑文亮 (管理科学系09公共事业管理学号091444076) 摘要: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政府部门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几年来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基本形成了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录制度,建立起合理的考录机制,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有着重大意义,也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公务员录用;成就;存在问题;制度的完善;意义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是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所谓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录取什么样的人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质上由什么样的人来掌握各级政权。健全、科学、合理的录用制度,可以为国家机关输送各级各类合格的人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而正常地进行。反之,如果录用不当,培训、调配、升降、奖惩等其他环节搞得再好也作用不大。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成就 我国公务员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原劳动人事部1982年制定下发《吸收考录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标志,第一次引入了公开竞争机制,考试列入录取程序中。第二阶段,以中组部、人事部1989年1月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为标志,第一次明确规定采取考试方式补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今后全面推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创造条件。第三阶段,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标志,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作为我国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原则,实行凡进必考,标志录用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 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十年中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从不为人知到被普遍接受。这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竹溪纪检监察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明安成吴运松彭金枝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同事进行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 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

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 (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对我国公务员聘任制度的发展与改善研究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第1章导论 (4) 1.1问题的提出 (4)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5) 第2章公务员聘任制度概述及相关理论 (5) 2.1公务员聘任制发展的背景 (5) 2.2 公务员聘任制度的内涵 (6) 2.3公务员聘任制的范围和特点 (6) 2.4 公务员聘任制的理论依据 (7) 第3章我国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8) 3.1公务员聘任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8) 3.2对聘任的人员激励作用不足 (8) 3.3公务员聘任制运行机制不健全 (9) 3.4绩效考核评估困难 (9) 第4章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路径 (9) 4.1重新定位聘任制 (9) 4.2丰富激励因素,扩大激励范围 (10) 4.3完善聘任制的运行机制 (10) 4.4建立健全聘任制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1)

摘要 公务员聘任制度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公务员聘任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政府职工科学科学管理,提高国内行政机关职工的素质和行政效率,为经济建设和人事和人员管理提供保障。毫无疑问,招聘制度对于雇用员工作为管理手段和激励措施非常重要。聘任制度的研究需要从公务员聘任制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入手,在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查明招聘人员和任用人员的问题,并根据当前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探讨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公务员;聘用制度;国家机关 Abstract The civil servant appointment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servant appointment system aims at realizing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employees,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f employees in domestic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providing guarantee for economic construction, personnel and personnel management.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recruitment system is very important for employing employees as management tools and incentives. The study of the appointment system needs to start with the connotation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civil servant appointment system, find out the problems of the recruiters and appointees on the basis of the staff,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perfect path of the civil servant appointment system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浅谈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09公事谢超5号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是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古人说:“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所谓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录取什么样的人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质上由什么样的人来掌握各级政权。健全、科学、合理的录用制度,能够为国家机关输送各级各类合格的人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而正常地进行。反之,如果录用不当,培训、调配、升降、奖惩等其它环节搞得再好也作用不大。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中国公务员制度在十年中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从不为人知到被普遍接受。这也是中国机构改革,精兵简政的一个缩影。无论是从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还是考试制度,都日趋成熟。十年来,虽然取得显著成就,也存在不足和问题:官僚,散漫和效率地下问题仍在,公务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经过十年

风雨的洗礼和完成,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将会更加平稳规范的运行。 一、中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缺乏稳定性 中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相应的规章制度少,而且到当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当前也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后来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二)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随意规定,考试入口缺乏平等性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中国当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